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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張家山漢簡《算數書》有“輿田”一詞,凡三見:[1]
誤券 租禾誤券者,术曰:無升者直(置)稅田數以為實,而以券斗為一,以石為十,并以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者,直(置)輿• 田步數以為實,而以券斗為一,以石為十,并以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輿田步數以為實,而以券之升為一,以斗為十,并為法,如•得一步。(《算數書》93-95 )
租吳(誤)券 田一畝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誤券二石五斗,欲益耎其步數,問益耎幾何。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术曰:以誤券為法,以輿田為實。(《算數書》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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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書院藏秦簡《數》中也有“輿田”一詞。據報導,[2]“輿(與)田”一詞在關於田地租稅的21例完整算題和4例“術”文中共出現9次,分別置於7例算題和2例術文裏。有以下各例:
枲輿田周廿七步,大枲高五尺,四步一束,成田六十步四分步三,租一斤九兩七朱(銖)半朱(銖)。(《數》0411)
枲輿田九步少半步,細枲高丈一尺,三步少半步一束,租十四兩八朱(銖)廿五分朱(銖)廿四。(《數》0475)
細枲輿田十二步大半步,高七尺,四步一束,租十兩八朱(銖)有(又)十五分朱(銖)四。(《數》0837)
枲輿田七步半步,中枲高七尺,八步一束,租二兩十五朱(銖)。(《數》0826)
枲輿田六步,大枲高六尺,七步一束,租一兩十七朱(銖)七分朱(銖)一。(《數》0835)
枲輿田五十步,大枲高八尺,六步一束,租一斤六兩五朱(銖)三分朱(銖)一。(《數》0890)
輿田租枲述(術)曰:大枲五之,中枲六之,細〔枲〕七之,以高乘之為實,直(置)十五以一束步數乘之為法,實如法(《數》0900)
租枲述(術)曰:置輿田數,大枲也,五之,中枲也,六之,細枲也,七之,以高乘之為實,左置十五,以一束步數乘十(《數》1743)
禾輿田十一畝,□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術)曰:倍二百六十四步……(《數》1654)
我曾認為,“輿”是“與”字的誤寫,[3]甚至直接讀成“與”,[4]把“與”理解爲“給予”。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研究會也直接釋“輿”爲“與”,并認為“與田”即“稅田”。 [5]馬彪認為,“與田”是按照契約已經給與的田畝,有時又稱爲“稅田”。[6]我們注意到,在《算數書》中,“與”、“輿”兩字並不混用,區別得很清楚。“輿田”絕不寫作“與田”,如上述各例。在應當用“與”字時,也不會出現“輿”,如簡29“以九分朱(銖)乘三朱(銖)與小五相除”;簡127-128“即取十日與七日并為法,如法得一斗”。看來,以往對“輿田”的解讀顯然是不合適的。
在秦簡《數》中,有“枲輿田”、“禾輿田”,是表示“輿田”上可以種植不同的作物,并不說明“輿田”有不同的種類。《數》簡1473有“租枲述(術)曰:置輿田數,大枲也,五之……”,將“輿田”與“租枲術”分列,也證明“輿田”只是一種土地的名稱。這種表述也見於前舉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簡文中。
在中國古代數學著作中,田地有多種不同名稱。有按形狀得名的,如方田、箕田、圓田;有按田地大小得名的,如里田。這些名稱的含義一望可知,輿田則很難歸入其中。我推測,“輿田”的得名可能和當時的土地登記相關。
中國古代有登記土地和戶口的圖籍。《周禮·地官·司徒》:“大司徒之職,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以佐王安擾邦國。”鄭玄注:“土地之圖,若今司空郡國輿地圖。”孫詒讓正義:“‘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者,總掌天下版圖之法,與司會、司書、職方氏、司民為官聯也。土地之圖,圖也。人民之數,版也。”近期公佈的湖南里耶出土秦簡中有“里”一級的戶籍簿冊,[7]學者稱作“遷陵縣南阳里户版”。[8]鄉級的戶籍簿見於松柏漢墓出土的《二年西鄉戶口簿》,[9]是全鄉戶口數的匯總。土地之圖,目前僅見馬王堆帛書《駐軍圖》、《地形圖》和天水放馬灘秦墓出土的木板地圖。[10]由於用途不同,這些地圖多是對地形、政區較粗略的描繪,沒有記錄田地的詳情。
史書有關於“郡國輿地圖”的記載,如《漢書·匡衡傳》:“初,衡封僮之樂安鄉,鄉本田提封三千一百頃,南以閩佰為界。初元元年,郡圖誤以閩佰為平陵佰。積十余歲,衡封臨淮郡,遂封真平陵佰以為界,多四百頃。至建始元年,郡乃定國界,上計簿,更定圖,言丞相府。”[11]由此可知,當時的郡、國土地圖,是本郡、國疆域的統計資料,每年上計必須核定這些數字。與“郡國輿地圖”對應的是相關的統計文書,對“郡國輿地圖”給予說明,尹灣漢墓出土的《集簿》中即有此類文字。《集簿》正、反面共22行文字,其中記有“界東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如前”(第4行);“提封五十一萬二千九十二頃八十五畝二口……人如前”(第12行)。[12]第4行所記是東海郡的疆域,第12行所記“提封”可能是東海郡的墾田數。[13]里一級的土地登記文書尚未發現。江陵鳳凰山10號漢墓竹簡《鄭里廩簿》記錄了該里25戶戶主的名、身份(含爵級)、能田人數、人口數、田畝數,每戶一簡,如“戶人青肩能田三人口六人 廿七畝 貸二石七斗”。 [14]這說明,《鄭里廩簿》的數據很可能來自已有的土地、戶口登記簿冊。西漢初年的《二年律令》中可見多種田地登記簿冊之名,如“民宅圖戶籍”、“田比地籍”、“田合籍”[15]、“田租籍”。[16]這些簿冊是政府授田和田地使用權變更的登記檔案。[17]
輿田和輿地圖的“輿”字用法、字義相同。《後漢書·光武紀下》:“臣請大司空上輿地圖”注:“《廣雅》曰:‘輿,載也。’言載在地者,皆圖畫之。”[18]《史記·淮南衡山列傳》:“左吳等案輿地圖”,集解引蘇林曰:“輿,猶盡載之意。”[19]《史记·三王世家》:“臣請令史官擇吉日,具禮儀上,御史奏輿地圖。”索隐:“謂地爲輿者,天地有覆載之德,故謂天爲蓋,謂地爲輿,故地圖稱輿地圖。”[20]“輿”字的“載”義在上述文獻中引申爲登載、記載,輿地圖即記載地形、政區之圖。結合前文所討論的土地登記的方法和形式,可以確定,輿田是指登記在圖、冊上的土地,也就是符合受田條件者得到的土地。
除“輿田”外,在秦簡中還有“假田”一詞,首先見於《雲夢龍崗秦簡》:[21]
黔首錢假其田已□□□者或者□
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
(161簡)
諸以錢財它物假田□□□□
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
(168簡)
劉信芳、梁柱認為[22],簡文“假田”,應是以錢、財、或其他可折價之物向國家、地方政府租借土地。租借者有相當期限,相當數額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意見是正確的。
在岳麓書院藏秦簡《數》中也有“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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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田五十五畝,租四石三斗,而三室共叚(假)之,一室十七畝,一室十五畝,一室二十三畝。今欲分其租,述(術)曰:以田提封數……(842簡)
這條簡文中簡的“叚”應依《雲夢龍崗秦簡》“假田”之例,讀作“假”,“叚田”即“假田”。
官田由“民”租種,稱作“假田”。從《數》簡842可知,租借者是以繳納實物地租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也就是龍崗秦簡所說的“它物”。按照該簡提供的數字計算,每畝田租是七又十一分之九升。因不知田地上作物的種類和產量,不能得出假田的租率。《數》簡842的“假田”是三“室”合租,這裡的“室”可理解為“家”,與“戶”相當。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記載,授田宅是按戶為單位,依戶主身份的高低而有多寡的分別。[24]看來秦和西漢初年,有關土地的授予、租種都與戶籍聯繫在一起,不與個人發生關係。
前引簡文證明,輿田和假田的耕種者都須向政府交納田租。田租是如何確定的?
首先,確定“税田”的數量,并實測面積。《數》簡0939:[25]
租誤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畝,税田二百四十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誤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術)曰:以八石五斗為八百
簡文中的“稅田”即應稅之田,是二百四十平方步,合當時的一畝,相當於全部土地的十分之一。“稅田”的全部收成就是“田十畝”的田租。綜觀秦簡《數》和漢簡《算數書》“稅田”算題,其中的全部田地都納入應稅範圍,與《數》簡0939相同,可見“稅田”是應稅之田的簡稱。在確定税田的數量後,須進行測量,劃定稅田的範圍,稱爲“程田”。[26]
然後,測算“稅田”的“程”。《數》和《算數書》有關田租的算題中都記錄有“程”,如前引《數》簡1654的“五步半步一斗”和《算數書》簡96的“十步一斗”。“程”來自對稅田產量的測算。《數》簡1654的“五步半步一斗”,即每“五步半步”(步,指平方歩)產出一斗,輿田十一畝,應交租四石八斗。《算數書》簡96的“十步一斗”意為每十平方步交租一斗,田一畝之租是二石四斗。作為稅田計租單位的“程”的數值,就是土地面積與產量之比。產量的計量單位因作物種類而有別,如糧食作物用斗、升,枲用束,多用整數。土地面積則用畝,包括整數和分數。這樣,稅田的面積和應納之租與對應的“程”就是一種比例關係。在確定稅田上的作物種類和相應的“程”之後,就可得出應收的田租數量。
在比較秦簡《數》的資料後,我們發現,同一種作物的“程”並不一致。同是高五尺的大枲,其程有“三步半步一束”(簡0888)、“五步一束”(簡0788)、“三步一束”(簡0841);同是高六尺的大枲,其程有“七步一束”(簡0835)、“六步一束”(簡0849)。這種差異或許只能理解爲按作物的實際產量計“程”。產量高的稅田,交租也多。這種按產量計“程”收租的做法,與《商君書·墾令》所記的“訾粟而稅”相似。[27]由於年成不同,估計各塊稅田的“程”不是一個恒數,可能每年都要重新測算。
雲夢龍崗秦簡中有“一程”、“二程”、“三程”和“希程”、“遺程”、“敗程”等用語。[28]這里的“程”就是稅田計租之“程”。一程,即一個計租單位,如《數》簡0939的“三步一斗”。二程,即兩個計租單位。如以《數》簡0939“三步一斗”為例,二程即兩個“三步一斗”。希程,讀作“稀程”,即少程。[29]遺程,即遺漏若干計租單位。“遺二程”,[30]即遺漏二個計租單位。敗程,似指不合格的程。
值得注意的是,《數》簡0939稅田與耕地的比例同於《漢書·食貨志》所記“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皆爲十分之一,這是田租率,即什一之稅。相同的田租率還見於《數》簡1654“禾輿田”。[31]在秦漢簡中,目前只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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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芻稾”的記載,[32]尚未見到明確記載的田租率。作為數學算題,其設計的條件和結果或有虛擬成份,但《數》簡0939、簡1654記載或計算得出的田租率與《漢書·食貨志》完全相符,似乎不是巧合,或可證明是當時實行的一種田租率。與此不同的是,大枲、中枲、細枲田的租率相同,都是十五分之一。[33]因作物不同而實行差別田租,其原因不得而知。如果不是算題的虛擬,或可推測是政府爲鼓勵農戶種植民生必需、但產值較低的作物而採取的措施。
稅田的田租及相關資料必須記入簿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稱其為“田租籍”。《數》和《算數書》多見“誤券”、“租誤券”,說明田租還需另記於券書。券書分作左、右辨,所記文字相同,其中一辨存於鄉,另一辨由交納田租者收執。“誤券”、“租誤券”之誤多是“程”所記租的出入,即計租單位的田租數錯誤,如《算數書》簡68“稅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今誤券三斗一升”;《數》簡0982“禾兌(稅)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誤券九斗”。“誤券”、“租誤券”中未見稅田面積的出入。
田租計量、核定和催收主要由負責管理田地、農事的田典、田嗇夫和鄉級政府的吏員承擔。[34]對於他們在計程收租時產生的誤差,法律規定要給予相應的處罰;對故意匿租、重租、輕租者,則追究刑事責任[35]。制定這些法律是爲了保證田租的足額徵收。
(編者按:[1]《算數書》,《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簡93-95、96-97,第45頁。 [2]肖燦:《從〈數〉的“輿(與)田”、“稅田”算題看秦田地租稅制度》,《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4期。
[3]同注1。
[4]拙著《張家山漢簡〈算數書〉註釋》,簡93、94、97,科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82-83頁。
[5]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研究會編:《漢簡〈算數書〉》,【日】朋友書店,2006年10月,第79頁。
[6]馬彪:《〈算數書〉之“益耎”“與田”考》,簡帛網2006年11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467
[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发掘報告》第203-201頁,岳麓書社2007年;張春龍:《里耶秦簡所見的戶籍和人口管理》,《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第188-195頁。
[8]張榮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4期。
[9]荊州博物館編:《荊州重要考古發現》,文物出版社2009年1月,第210-211頁;拙著《讀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漢木牘》,《簡帛》第四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10月,第333-343頁。
[10]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三號墓出土駐軍圖整理簡報》,《文物》1976年第1期;《馬王堆三號墓出土地形圖的整理》,《古地圖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77年3月,第6-8頁。何雙全:《天水放馬灘秦墓出土地圖初探》,《文物》1989年第2期。
[11](漢)班固:《漢書》卷八一《匡衡傳》,中華書局1962年6月,第3246頁。
[12]連雲港市博物館 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 東海縣博物館 中國文物研究所:《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9月,第77頁。
[13]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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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華:《尹灣漢墓新出<集簿>考述》,《中國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4]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
[15]合,整理者釋“命”,改釋參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等:《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8月,第223頁。
[16]《二年律令》簡331,張家山二四七號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第54頁。圖,整理者釋“園”,參見拙著《數學與漢代的國土管理》,【韓】中國中世史學會編《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21卷153-161頁,2009年2月。
[17]西漢初年的授田宅規定,見於《二年律令》簡310-316,《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2頁。有關保管田地登記文書的法律規定,見《二年律令》簡331-334,《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4頁。
[18](宋)范曄:《後漢書·光武帝紀第一下》,中華書局1965年5月第1版,第65頁。
[19](漢)司馬遷:《史記·淮南衡山列傳》,中華書局1982年11月第2版,第3085頁。
[20](漢)司馬遷:《史記·三王世家》,中華書局1982年11月第2版,第2110頁。
[21]劉信芳、梁柱編著:《雲夢龍崗秦簡》,科學出版社1997年7月,第24頁。
[22]劉信芳、梁柱:《雲夢龍崗秦簡綜述》,《江漢考古》1990年第3期。
[23]許道勝:《提封詞源考》,《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4期。
[24]參見《二年律令》簡310-313,《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2頁。
[25]同注2。
[26]《雲夢龍崗秦簡》,簡190,第38頁。
[27]《商君書·墾令》“訾粟而稅”高亨注:“歸(有光)說:‘訾,量也。’即計算之意”(《商君書註釋》,中華書局1974年11月,第20頁)。
[28]《雲夢龍崗秦簡》,簡231、240、241,第38頁;簡226,第39頁;簡215,第38頁。
[29]《雲夢龍崗秦簡》,第37頁。
[30]《雲夢龍崗秦簡》,簡240,第38頁。
[31]同注2
[32]《秦律十八種釋文註釋》簡9 :“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21頁。《二年律令》簡240:“入頃芻稾,頃入芻三石;上郡地惡,頃入二石;稾皆二石”,《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41頁。
[33]同注2
[34]參見《秦律十八種釋文註釋》,簡12、13-14,《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2頁。《二年律令》簡328-330、331-336,《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4頁。
[35]參見《雲夢龍崗秦簡》,第37-41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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