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書院秦簡1650號的解讀問題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岳麓書院秦簡1650號的解讀問題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岳麓書院秦簡1650號的解讀問題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岳麓書院藏秦簡1650號,是關于一個名叫學的人奏讞文書中的一枚。陳松長先生在發表資料時釋作[1]:
盜去,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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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未得,得審囗,敢讞之。●史議:耐學隸臣,或令贖耐。
我們在討論馮將軍毋擇的時候,將這枚簡文的斷讀改作[2]:
盜去邦,亡未得,得審囗,敢讞之。●史議:耐學隸臣,或今贖耐。
日前,何有祖博士把他新寫的《岳麓書院藏秦簡〈奏讞書〉1650號簡略考》一文發給我看。文中指出小文將簡文“或令贖耐”的“令”字誤寫成“今”,幷對這枚簡文的斷讀提出新的意見。
斟酌之下,我們認爲這枚簡文的前半部分似應讀作:
盜去邦亡,未得,得,審,毄(繫)。敢讞之。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有“去亡”之說,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有“邦亡”之說。何有祖博士因而懷疑1650號簡“去邦亡”連讀。這比先前的兩種斷讀處理,都要好一些。在此基礎上,我們進一步懷疑“盜”字也應和這三字連讀,在這裏作狀語,表私下、非法之意。睡虎地《秦律十八種·徭律》118~119號簡說:“三堵以下,及雖未盈卒歲而或盜䦼(决)道出入,令苑輒自補繕之。”《二年律令·錢律》201號簡說:“盜鑄錢及佐者,棄市。”兩處“盜”字即是這種用法。《史記·佞幸列傳》:“鄧通免,家居。居無何,人有告鄧通盜出徼外鑄錢。”“盜出徼外”與“盜去邦亡”的意境正好近似。
未得,應該是說學“盜出邦亡”的企圖沒有實現。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22號簡說:“謀賊殺傷人,未殺,黥為城旦舂。”《盜律》66號簡說:“略賣人若已略未賣,橋(矯)相以為吏、自以為吏以盜,皆磔。”《盜律》68號簡說:“劫人、謀劫人求錢財,雖未得若未劫,皆磔之;完其妻子,以為城旦舂。”《錢律》208號簡說:“諸謀盜鑄錢,頗有其器具未鑄者,皆黥以為城旦舂。智(知)為及買鑄錢具者,與同罪。”這些都是類似的表述。
得,捕得的意思。審,案情確鑿的意思。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鞫辭中多見二詞幷列。一號案例說:“毋憂變(蠻)夷大男子,歲出賨錢,以當繇(徭)賦,窑遣爲屯,去亡,得,皆審。”二號案例說:“媚故點婢,楚時亡,降爲漢,不書名數,點得,占數,復婢,賣禒所,媚去亡,年𠦜歲,得,皆審。”三號案例說:“闌送南,取(娶)以爲妻,與偕歸臨甾(淄),未出關,得,審。疑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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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毄,它縣論。敢讞之。”
毄,原未釋。看此字輪廓,與秦漢簡中習見的“毄”字相似。而在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鞫辭中,有的後面說到毄(繫),即將疑犯拘押候審。除了上揭三號案例,還有四號案例。因而這個字是“毄(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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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能性比較大。
王偉先生曾以岳麓書院秦簡1647、2168、0473、1044、1650五簡連讀[3]。何有祖博士已指出其不確。不過,1044號簡與1650號簡連讀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在這種情形下,這兩枚簡文可斷讀作:
鞠之:學撟自以爲五大夫將軍馮毋擇子,以名爲僞私書詣矰,以欲1044盜去邦亡。未得,得,審,毄(繫),敢讞之。●史議:耐學隸臣,或令贖耐。1650
(編者按:[1]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
[2]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馮將軍毋擇”小考》,簡帛網2009年4月20日;後作爲《岳麓書院秦簡考校》中的一條,刊于《文物》2009年第10期。
[3]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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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書院藏秦簡所見秦郡名稱補正》,簡帛網2009年7月3日。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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