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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漢代程度、範圍副詞“頗”詞性詞義獻疑——以兩類漢代法律文件所用“頗”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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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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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漢代程度、範圍副詞“頗”詞性詞義獻疑——以兩類漢代法律文件所用“頗”為視角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法律-漢代程度、範圍副詞“頗”詞性詞義獻疑——以兩類漢代法律文件所用“頗”為視角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漢代程度、範圍副詞“頗”詞性詞義獻疑——以兩類漢代法律文件所用“頗”為視角


(杭州師範大學錢江學院法學系)
摘要:本文通過對出土和傳世漢代法律文獻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漢代皇帝詔書所用“頗”一詞詞性詞義的考察,提出漢代並不存在語言學界所認為的表示程度、範圍的副詞“頗”,其詞性實際為動詞、詞義為“偏”的新觀點。
關鍵字:漢代;頗;詞性;詞義;偏

一 問題的提出

  長期以來,語言學界普遍認為漢代出現的新詞“頗”有一個表示程度、範圍的副詞用法,如《漢語大字典》“頗”字條:“……副詞。1.表示程度。a.相當於‘略微’。《廣雅·釋詁三》:‘頗,少也。’王念孫《廣雅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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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頗,略之少者也。’《史記·儒林列傳》:‘(徐)襄,其天姿善為容,不能通禮經;(徐)延頗能,未善也。’b.相當於‘甚,很’。《正字通》:‘頗,甚也。良久曰頗久,多有曰頗有。’《論衡·明雩篇》:‘雨頗留,湛之兆也;
法律-漢代程度、範圍副詞“頗”詞性詞義獻疑——以兩類漢代法律文件所用“頗”為視角
法律-漢代程度、範圍副詞“頗”詞性詞義獻疑——以兩類漢代法律文件所用“頗”為視角
頗久,旱之漸也。’2.表示範圍,相當於‘皆,悉’。《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於是上使御史簿責嬰所言灌夫,頗不讎,劾系都司空。’”[1]又,《漢語大詞典》“頗”詞條:“……6.少數。《史記·酷吏列傳》:‘其頗不得,失之旁郡國。’7.略微;稍微。《史記·劉敬叔孫通列傳》:‘臣願頗采古禮,與秦儀雜就之。’……9.甚;很。《漢書·王商傳》:‘商為外戚重臣輔政,推佑太子,頗有力焉。’10.皆;悉。《史記·孟嘗君列傳》:‘薛歲不入,民頗不與其息。’”[2]等等。然而,我們最近研讀出土及傳世漢代法律文獻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3]、漢代皇帝詔書,嘗試按照上述字詞典的釋義來解讀其中的“頗”一詞時,發現于文義根本解釋不通。原本屬於法律文件的兩類法律文獻,其所用語詞必然具有廣泛的社會性,而語言學界的認識卻解釋不了,這無論如何是說不過去的。由此,我們認為,應該重新考察漢代出現的這一被看做表示程度、範圍的副詞“頗”的詞性詞義。
下面我們將自己的發現以及所做的初步探索寫出來,希望能引起語言學界的關注。

二 “頗”不表示程度、範圍

  (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用“頗”不表示程度、範圍。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以下簡稱《二年律令》)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從湖北江陵張家山247號漢墓中出土的竹書西漢早期部分律令的總稱,《二年律令》系竹書律令書寫者的自定名。
據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專家考證,《二年律令》的“二年”,系呂后二年,即西元前186年,《二年律令》是呂后二年施行的法律。[4]如果專家的考證結論可信的話,那麼《二年律令》這一文獻的形成時間就早於《史記》。《二年律令》的下列條文使用了“頗”一詞:
1.《盜律》簡71-73:相與謀劫人、劫人,而能頗捕其與,若告吏,吏捕頗得之,除告者罪,有(又)購錢人五萬。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數購之,而勿責其劫人所得臧(贓)。所告毋(無)得者,若不盡告其與,皆不得除罪。諸予劫人者錢財,及為人劫者,同居智(知)弗告吏,皆與劫人者同罪。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頗捕,若偏告吏,皆除。
2.《錢律》簡197:錢徑十分寸八以上,雖缺鑠,文章頗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鉛錢也,皆為行錢。
3.《錢律》簡201:盜鑄錢及佐者,棄市。同居不告,贖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罰金四兩。或頗告,皆相除。
4.《錢律》簡206-207:盜鑄錢及佐者,智(知)人盜鑄錢,為買銅、炭,及為行其新錢,若為通之,而能頗相捕,若先自告、告其與,吏捕頗得之,除捕告者罪。
5.《錢律》簡208:諸謀盜鑄錢,頗有其器具未鑄者,皆黥以為城旦舂。智(知)為及買鑄錢具者,與同罪。
對上引條文中的“頗”,我們注意到它們的詞義不是表示程度、範圍,不能從“甚、很”、“略微、稍微”、“少數”、“皆、悉”等意義上理解。分析如下:
第一,不表示程度。《錢律》簡197中的“頗”很可以看作表示辨認錢文難易的程度,但從立法上看,規定錢文的辨認程度並無必要。因為,在滿足“非殊折及鉛錢”的條件下,受到殘缺磨損影響而需要特別辨認的錢文,無論很容易辨認,還是勉強能辨認,錢最終流通時都取決於錢文辨認的結果,對此,漢立法者不可能不認識到,因而他們在立法中完全可以徑直用辨認錢文的結果作為判斷錢能否流通的標準,從而實現立法的目的。
第二,不表示範圍。《盜律》簡71-73、《錢律》簡201、206-207、208的“頗”可以看作表示告發或捕獲犯罪人的範圍,然而也並非如此。試以《錢律》簡206—207“頗相捕”的“頗”為說:《錢律》簡204—205條文與簡206—207的內容是相互聯繫的,《錢律》簡204—205規定:“捕盜鑄錢及佐者死罪一人,……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許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以為庶人。”據此可知,《錢律》簡206—207的各類犯罪人之間如果“相捕”,各人只需捕獲一人即可免除自身死罪而成為庶人。確定的基數數量“一人”,“相捕”前的“頗”無疑不能認定為表示範圍。[5]《錢律》簡206—207的“智(知)人盜鑄錢”而“為買銅、炭”犯罪人,“為行”“新錢”犯罪人,“為通之”犯罪人,與“盜鑄錢者”罪相同,《錢律》簡203:“智人盜鑄錢,為買銅、炭,及為行其新錢,若為通之,與同罪。”
(二)漢代皇帝詔書所用“頗”不表示程度、範圍。
封建皇帝的詔書具有法律性質。檢索《漢書》[6],我們得到西漢皇帝的十五件詔書[7],其中也都使用了“頗”一詞:
6.《高帝紀》:“十一年春正月,……詔曰:‘代地居常山之北,與夷狄邊,趙乃從山南有之,遠,數有胡寇,難以為國。頗取山南太原之地益屬代,代之雲中以西為雲中郡,則代受邊寇益少矣。王、相國、通侯、吏二千石擇可立為代王者。’”
7.《高帝紀》:“三月,……詔曰:‘擇可以為梁王、淮陽王者。’燕王綰、相國何等請立子恢為梁王,子友為淮陽王。罷東郡,頗益梁;罷潁川郡,頗益淮陽。”
8. 《周勃傳》:“上(文帝)曰:‘前日吾詔列侯就國,或頗未能行,丞相朕所重,其為朕率列侯之國。’”
9.《景帝紀》:“(後元二年)夏四月,詔曰:‘……今歲或不登,民食頗寡,其咎安在?或詐偽為吏,吏以貨賂為市,漁奪百姓,侵牟萬民。縣丞,長吏也,奸法與盜盜,甚無謂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不事官職、耗亂者,丞相以聞,請其罪。佈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10.《武帝紀》:“元封元年冬十月,詔曰:‘南越、東甌咸伏其辜,西蠻、北夷頗未輯睦。朕將巡邊垂,擇兵振旅,躬秉武節,置十二部將軍,親帥師焉。’”
11.《昭帝紀》:“(元鳳二年)六月,……詔曰:‘朕閔百姓未贍,前年減漕三百萬石。頗省乘輿馬及苑馬,以補邊郡三輔傳馬。其令郡國毋斂今年馬口錢,三輔、太常郡得以叔、粟當賦。’”
12.《昭帝紀》:“(元鳳三年)三年春正月,……詔曰:‘乃者民被水災,頗匱於食,朕虛倉廩,使使者振困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貸,非丞相、御史所請,邊郡受牛者勿收責。’”
13.《宣帝紀》:“(地節四年)九月,詔曰:‘朕惟百姓失職不贍,遣使者循行郡國問民所疾苦。吏或營私煩擾,不顧厥咎,朕甚閔之。今年郡國頗被水災,已振貸。鹽,民之食,而賈咸貴,眾庶重困。其減天下鹽賈。’”
14.《宣帝紀》:“(元康二年)夏五月,詔曰:‘……今天下頗被疾疫之災,朕甚湣之。其令郡國被災甚者,毋出今年租賦。’”
15.《趙充國傳》:“上(宣帝)复賜報曰:‘……將軍(趙充國)獨不計虜聞兵頗罷,且丁壯相聚,攻擾田者及道上屯兵,复殺略人民,將何以止之?’”
16.《元帝紀》:“(初元二年)秋七月,詔曰:‘……今秋禾麥頗傷。一年中地再動。北海水溢,流殺人民。陰陽不和,其咎安在?公卿將何以憂之?其悉意陳朕過,靡有所諱。’”
17.《馮奉世傳》:“上(元帝)曰:‘羌虜破散創艾,亡逃出塞,其罷吏士,頗留屯田,備要害處。’”
18.《五行志》:“後帝(成帝)使中常侍鼂閎詔音(王音)曰:‘聞捕得雉,毛羽頗摧折,類拘執者,得無人為之?’”
19.《

翟方進傳

》:“上(成帝)遂賜冊曰:‘皇帝問丞相:……觀君之治,無欲輔朕富民便安元元之念。間者郡國穀雖頗熟,百姓不足者尚眾,前去城郭,未能盡還,夙夜未嘗忘焉。’”
20.《

息夫躬傳

》:“(哀帝)遂下詔曰:‘間者災變不息,盜賊眾多,兵革之征,或頗著見。未聞將軍惻然深以為意,簡練戎士,繕修干戈。器用楛惡,孰當督之!天下雖安,忘戰必危。將軍與中二千石舉明習兵法有大慮者各一人,將軍二人,詣公車。’”
對以上詔書中“頗”的詞義,我們也仔細進行了考察,發現情況與《二年律令》的“頗”相同。分析如下:
第一,不表示程度。以漢宣帝元康二年夏五月詔書的“頗”為說:a.不表示程度低。如果“頗”表示程度低,那麼“今天下頗被疾疫之災”與下文“其令郡國被災甚者”矛盾。b.不表示程度高。如果“頗”表示程度高,那麼下文“其令郡國被災甚者”是一句不必要的廢話。
第二,不表示範圍。以漢昭帝元鳳二年六月詔書及漢宣帝賜報趙充國書所用“頗”為說:a.昭帝詔書中,如果“頗”表示範圍小,那麼少量減省乘輿馬及苑馬不足以表達昭帝對民眾的憐憫之心;如果表示範圍大(皆、悉),那麼“頗省乘輿馬及苑馬”變成昭帝不要乘輿馬及苑馬,而這顯然不可能。b.漢宣帝賜報趙充國書的“頗罷”,是針對充國征討先零羌人時所上《屯田奏》“願罷騎兵,留弛刑應募,及淮南、汝南步兵與吏士私從者”的請求而言,“罷騎兵”一項,難說“頗”指範圍的大小。[8]
這裏我們要特別指出張揖《廣雅》對“頗”的釋義不足信從。《廣雅·釋詁》:“頗,少也。”以“少”義驗諸上引詔書,我們看到無不方枘圓鑿。文帝、景帝、武帝、昭帝、宣帝、元帝、成帝、哀帝詔書的“頗”不是“少”文義豁然,一望便知,無煩費詞。漢高祖的兩件詔書相對複雜一點,但思考之下仍不難得到相同的答案:第一件詔書,漢高祖“頗取山南太原之地益屬代”,目的在於使代免于邊寇的侵擾。據此,如果“頗”是“少”,“頗取一點山南太原之地增益代”是“少取一點山南太原的土地增益代”,試想,這能起多大作用?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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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高祖撤銷東郡建置封給梁王,撤銷潁川郡建置封給淮陽王,漢初天子所轄總共也就十五個郡,各賜一郡,又怎能說是“少”?十五件詔書全部不能得到合理解釋,這決不可能是偶然巧合,因此,《廣雅》的釋義我們不能不慎重對待。
(三)小結
法律是調整社會成員行為的社會性規範,其文本所用語詞的意義必然為社會成員普遍、統一認知,惟其如此,庶幾便於法律的順利、有效實施。在這一前提下,結合上文(一)(二)對所列舉法律文本語言材料的分析,我們確信:在漢代,不存在表示程度、範圍的副詞“頗”。

三 “頗”為動詞,詞義為“偏”

  我們認為上文所引《二年律令》及漢代皇帝詔書中的“頗”都是動詞,詞義為“偏”。
“頗”原為形容詞,《說文·頁部》:“頗,頭偏也。”“頗”可以用為動詞,段玉裁注:“引申為凡偏之稱。《洪範》曰:‘無偏無頗,遵王之義。’人部曰:‘偏者,頗也。’以‘頗’引申之義釋‘偏’也。俗語曰頗多、頗久、頗有,猶言偏多、偏久、偏有也。”所謂“偏”,即人物行為、事物狀況傾向於一側、一端。兩類法律文獻中的“頗”正是動詞用法,都可以“偏”替代,我們以《二年律令》為例,分析如下:
《盜律》簡71-73:“頗捕其與”,是不同於相與謀劫人、劫人犯罪人不捕其與(同案犯)的偏(於)“捕其與(同案犯)”。“頗得之”,是不同於吏抓捕犯罪人毋得(無抓獲)的偏(於)“得(抓獲)”。“頗捕”,是不同於同居者不捕(劫人犯罪人)的偏(於)“捕”(劫人犯罪人)。不言而喻,立法者希望或要求行為人作出某種行為的立法總是基於其可能不作出某種行為而進行,而律文的“所告毋(無)得者,……不得除罪”也直接揭示了“得之”除罪的對立面。
《錢律》簡197“頗可智(知)”,是不同于錢上文字不可智(知)的偏(于)“可智(知)”。律文“雖缺鑠,文章頗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鉛錢也,皆為行錢。”大意是,銅錢雖然殘缺磨損,但錢文認得出來,沒有發生斷碎,並且不是雜鉛錢,那麼就得繼續正常使用。
《錢律》簡201“頗告”,是不同於同居、正典、田典、伍人等不告(盜鑄錢及佐者犯罪人)的偏(於)“告”(盜鑄錢及佐者犯罪人)。律文的“不告”是“告”的對立面。
《錢律》簡206-207“頗相捕”,是不同于盜鑄錢及佐者犯罪人、幫助盜鑄錢者購買銅、炭的犯罪人、幫助盜鑄錢者流通或運輸盜鑄錢的犯罪人他們之間不相捕的偏(於)“相捕”。“頗得”,可以參考《盜律》簡71-73的理解,不贅。
《錢律》簡208“頗有其器具未鑄者”,是不同於沒有用於盜鑄錢作案的材料或工具,盜鑄錢犯罪人偏(於)有用於作案的材料或工具。用於盜鑄錢作案的材料或工具,是證明犯盜鑄錢罪的證據,而就證據與犯罪的關係來說,是否成立犯罪,取決於有無證據。
《二年律令》另一些條文對動詞“偏”的使用,也可印證我們對“頗”的認識。《二年律令》的下列條文用到了動詞“偏”:
21.《賊律》簡1-2: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要(腰)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其坐謀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2.《盜律》簡68-69:劫人、謀劫人求錢財,雖未得若未劫,皆磔之;完其妻子,以為城旦舂。其妻子當坐者偏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
23.《告律》簡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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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四兩罪罰金二兩,罰金二兩罪罰金一兩。令、丞、令史或偏先自得之,相除。
以及前引《盜律》簡71-73中的“若偏告吏”。[9]
為把道理說得更明白些,我們再用圖畫來直觀表示“頗”的詞性詞義:
《盜律》簡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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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律》簡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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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律》簡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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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律》簡20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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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律》簡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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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上引使用動詞“偏”條文中的“偏”的詞性詞義也可以借助圖示:
《賊律》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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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律》簡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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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律》簡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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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律》簡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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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妨說明的,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司法文書中也有兩處文句用了“頗”一詞,其詞性詞義也同於上面的分析:
第一處,《南郡卒史蓋廬、摯田、假卒史瞗复攸㢑等獄簿》簡153-154:
24.獄留盈足歲,不具斷,蒼梧守已劾論□□□□□□□䦈及吏卒不救援義等去北者,頗不具,別奏。
文中“頗不具”,是不同於“具”的偏(於)“不具”,意謂案件還沒查清具結。“具”,《二年律令·興律》簡396:“縣道官所治死罪及過失、戲而殺人,獄已具,勿庸論,上獄屬所二千石官。”“頗不具”的“具”同於“獄已具”的“具”。圖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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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處,“史猷治蔡案”簡165-166:
25.夫以桑炭之礊鋏□而肉頗焦,發長三寸獨不焦,有(又)不類炙者之罪。
“肉頗焦”是不同於頭髮“不焦”的肉偏(于)“焦”。圖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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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進一步驗證

  “頗”的詞性詞義已如上述,這裏我們打算進一步加強證明力。徐朝華先生曾對《史記》、《漢書》、《論衡》及《鹽鐵論》等傳世漢代典籍中她所認為是副詞的“頗”做過統計,凡266例,分別是《史記》73例、《漢書》164例、《論衡》24例、《鹽鐵論》5例。[10]我們將徐先生認為和可能被徐先生認為是副詞的“頗”[11]一一以動詞“偏”義加以檢驗,發現全部可以說通。[12]而尤其是《史記》、《漢書》、《論衡》各典籍中,由於與“頗”所在句子相對待的不同類事物狀況區分、比較的語義背景的頻頻出現,使“頗”的詞性詞義變得很容易辨析。試舉例分析:
以下《史記》[13]例:
26.《三代世表》:“自殷以前諸侯不可得而譜,周以來乃頗可著。孔子因史文次《春秋》,紀元年,正時日月,蓋其詳在。至於序《尚書》則略,無年月,或頗有,然多闕,不可錄。”
按:(1)“頗可著”,偏(於)“可著”,不同于上文“不可得而譜”。可著,猶“可得而譜”,文異意同。(2)“頗有”,偏(於)有,不同于上文“無”。
27.《十二諸侯年表》:“漢相張蒼曆譜五德,上大夫董仲舒推春秋義,頗著文焉。”
按:不同于張蒼的以曆譜形式寫《終始五德傳》,董仲舒偏(于)以文章形式闡發《春秋》的微言大義。
28.《六國年表》:“獨有《秦記》,又不載日月,其文略不具,然戰國之權變亦有可頗采者,何必上古。”
按:“頗采”,偏(於)采,不同于其他學者“不敢道”《秦記》。太史公緊接這段話交代了它的語義背景:“秦取天下多暴,然世異變,成功大。傳曰‘法後王’,何也?以其近己而俗變相類,議卑而易行也。學者牽于所聞,見秦在帝位日淺,不察其終始,因舉而笑之,不敢道,此與以耳食無異。”采,猶“道”。
29.《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自雁門、太原以東,至遼陽,為燕、代國;常山以南,太行左轉,度河、濟、阿、甄以東薄海,為齊、趙國;自陳以西,南至九疑,東帶江、淮、穀、泗,薄會稽,為梁、楚、吳、淮南、長沙國:皆外接于胡越。而內地北距山以東盡諸侯地,大者或五六郡,連城數十,置百官宮觀,僭于天子。漢獨有三河、東郡、潁川、南陽,自江陵以西至蜀,北自雲中至隴西,與內史凡十五郡,而公主列侯頗食邑其中。”
按:公主列侯食邑偏(于)在天子所轄郡中,而不在其外諸侯王之地。
30.《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於是謹其終始,表其文,頗有所不盡本末;著其明,疑者缺之。”
按:這段文字與《惠景間侯者年表》的“咸表始終,當世仁義成功之著也。”性質同類,以“咸表始終,當世仁義成功之著也。”為參照,對比思考,“有所不盡本末”與“咸表始終”相異,“頗”的詞性詞義一目了然。
31.《禮書》:“至秦有天下,悉內六國禮儀,采擇其善,雖不合聖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濟濟,依古以來。至於高祖,光有四海,叔孫通頗有所增益減損,大抵皆襲秦故。”
32.《叔孫通列傳》:“故夏、殷、周之禮所因損益可知者,謂不相复也。臣願頗采古禮與秦儀雜就之。”
按:《叔孫通列傳》又載:“漢五年,已並天下,諸侯共尊漢王為皇帝于定陶,叔孫通就其儀號。高帝悉去秦苛儀法,為簡易。”不同于漢高祖“悉去秦苛儀法”,叔孫通偏于“采古禮與秦儀雜就”、偏(于)對秦禮“有所增益減省”。
33.《封禪書》:“諸儒生或議曰:“古者封禪為蒲車,惡傷山之土石草木;掃地而祭,席用菹秸,言其易遵也。”始皇聞此議各乖異,難施用,由此絀儒生。……從陰道下,禪于梁父。其禮頗采太祝之祀雍上帝所用,而封藏皆秘之,世不得而記也。”
按:始皇欲封禪泰山頌己功德,而齊魯儒生言封禪禮各異且難施行,始皇遂舍儒生所議之封禪禮,偏(於)採用太祝祀雍上帝禮。
34.《鄭世家》:“諸侯聞厲公出奔,伐鄭,弗克而去,宋頗予厲公兵,自守於櫟,鄭以故亦不伐櫟。”
按:不同于其他諸侯聽說鄭厲公被逼出奔的派兵以武力討伐鄭國,宋國的措施偏(于)“予厲公兵”,即把用於幫助的軍隊交給定居在櫟的鄭厲公,讓其自守。
35.《賈誼列傳》:“孝文皇帝初立,聞河南守吳公治平為天下第一,故與李斯同邑而嘗學事焉,乃征為廷尉。廷尉乃言賈生年少,頗通諸子百家之書。文帝召以為博士。”
按:不同于自身(吳公)單一的學習李斯的法家學說,賈誼偏(於)通悉諸子百家的著
作。
36.《黥布列傳》:“楚已使項伯收九江兵,盡殺布妻子。布使者頗得故人幸臣,將眾數千人歸漢。”
按:英布的使者沒找到英布的妻子兒女(已為楚兵所殺),偏(于)找到英布的舊交幸臣(亦即找到的偏于英布的舊交幸臣)。
37.《黥布列傳》:“淮南王布見赫以罪亡,上變,固已疑其言國陰事;漢使又來,頗有所驗,遂族赫家,發兵反。”
按:不同于先是懷疑賁赫向中央朝廷揭發自己的謀反之心而(無所驗),現在朝廷派來了使者,賁赫的揭發偏(於)有所驗。
38.《袁盎列傳》:“及絳侯免相之國,國人上書告以為反,征系清室,宗室諸公莫敢為言,唯袁盎明絳無罪。絳侯得釋,盎頗有力。”
按:不同于宗室諸公無人為絳侯辯誣于絳侯得釋無力,袁盎敢於“明絳無罪”于絳侯得釋偏(于)有力。
39.《吳王濞列傳》:“梁使韓安國及楚死事相弟張羽為將軍,乃得頗敗吳兵。”
按:這段文字有上文“初,吳王之渡淮,與楚王遂西敗棘壁,乘勝前,銳甚。梁孝王恐,遣六將軍擊吳,又敗梁兩將,士卒皆還走梁。”比較起初的吳兵敗梁,此時偏(于)梁兵敗吳。
40.《韓長孺列傳》:“且縱單于不可得,恢所部擊其輜重,猶頗可得,以慰士大夫心。”
按:與不能擒獲單于本人比較,單于的輜重還是偏(於)能繳獲。
41.《衛青列傳》:“遲明,行二百餘裏,不得單于,頗捕斬首虜萬餘級,……得匈奴積粟食軍。”
按:衛青大軍沒有抓獲單于本人,戰果偏(於)捕斬匈奴首虜萬餘級。[14] [14]
42.《儒林列傳》:“孝惠、呂后時,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時頗徵用,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
按:比較于孝惠、呂后時的不徵用儒者(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時偏(於)徵用。
43.《儒林列傳》:“韓生推《詩》之意而為《內外傳》數萬言,其語頗與齊、魯間殊,然其歸一也。”
按:韓生解《詩》為《內外傳》,與齊魯學者比較,說法偏(於)不同,然而意旨是一致的。
44.《儒林列傳》:“孝文帝時,欲求能治《尚書》者,天下無有,乃聞伏生能治,欲召之。……秦時焚書,伏生壁藏之。其後兵大起,流亡,漢定,伏生求其書,亡數十篇,獨得二十九篇,即以教于齊、魯之間。學者由是頗能言《尚書》。”
按:漢文帝“欲求能治《尚書》者,天下無有”,學者先前不能言《尚書》,在伏生以《尚書》二十九篇教于齊、魯後,偏(於)“能言《尚書》”。
45.《儒林列傳》:“(徐)襄,其天姿善為容,不能通《禮經》;(徐)延頗能,未善也。”
按:在能否通禮經上,不同于徐襄的不能通《禮經》,徐延偏(於)能通《禮經》。
46.《大宛列傳》:“天子既聞大宛及大夏、安息之屬皆大國,多奇物,土著,頗與中國同業,而兵弱,貴漢財物。”
按:大宛、大夏及安息在軍事上弱於漢(不同),在多奇物、民眾定居上,偏(於)與漢相同。
47.《大宛列傳》:“自大宛以西至安息,國雖頗異言,然大同俗,相知言。”
按:大宛以西至安息諸國與漢朝語言偏(於)相異,而習俗大多相同,因此相互能夠交流。
48.《佞幸列傳》:“自是之後,內寵嬖臣大底外戚之家,然不足數也。衛青、霍去病亦以外戚貴幸,然頗用材能自進。”
按:衛青、霍去病獲得皇上恩幸也有外戚原因,但偏(於)憑藉自身的才能(軍功)。
49.《貨殖列傳》:“而鄒、魯濱洙、泗,猶有周公遺風,俗好儒,備於禮,故其民齪齪。頗有桑麻之業,無林澤之饒。”
按:鄒、魯之地無林澤之饒,偏(于)有桑麻之業。
以下《漢書》例:
50.《武帝紀》:“南越、東甌咸伏其辜,西蠻、北夷頗未輯睦。”
按:不同于南越、東甌的伏首認罪,西蠻、北夷偏(於)未臣服。未輯睦:不和睦,動亂,指西北邊陲少數民族對漢朝邊境的侵擾。
51.《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武興胡越之伐,將帥受爵,應本約矣。後世承平,頗有勞臣,輯而序之,續元功次云。”
按:武帝時,將帥伐胡越,以軍功受爵(功臣),合乎高帝時的誓約。後世太平,治民
理事,偏(于)有勞臣。勞臣相對于功臣(軍功)而言,此“頗”字,從範圍(數量)、程度解釋,都無法很好地與上文文義相接。
52.《百官公卿表》:“秦兼天下,建皇帝之號,立百官之職。漢因循而不革,明簡易,隨時宜也。其後頗有所改。”
按:漢初對秦制“因循而不革”,其後偏(於)“有所改”。
53.《古今人表》:“自書契之作,先民可得而聞者,經傳所稱,唐虞以上,帝王有號諡,輔佐不可得而稱矣,而諸子頗言之,雖不考乎孔氏,然猶著在篇籍,歸乎顯善昭惡,勸戒後人,故博采焉。”
按:不同于經傳不稱唐虞以前帝王輔佐之事,諸子之書偏(於)記載。
54.《五行志》:“至向子歆治《左氏傳》,其《春秋》意亦已乖矣;言《五行傳》,又頗不同。”
按:劉歆研究《左氏傳》,對《春秋》的解說與董仲舒的看法已有違背;所談《五行傳》,
又偏(於)不同。
55.《五行志》:“甲申,日出赤如血,亡光,漏上四刻半,乃頗有光,燭地赤黃,食後乃复。”
按:“頗有光”,偏(於)“有光”,不同于上文“亡(無)光”。
56.《地理志》:“其(玄菟、樂浪)田民飲食以籩豆,都邑頗仿效吏及內郡賈人,往往以杯器食。”
按:不同于田民的用籩豆飲食,都邑的人們偏(于)效仿官吏和內郡的商人用杯器飲
食。
57.《藝文志》:“漢興,制氏以雅樂聲律,世在樂官,頗能紀其鏗鏘鼓舞,而不能言其義。”
按:制氏不能言雅樂聲律之義,偏(于)能紀其鏗鏘鼓舞。
58.《李廣傳》:“廣死明年,李蔡以丞相坐詔賜塚地陽陵當得二十畝,蔡盜取三頃,頗賣得四十余萬,又盜取神道外壖地一畝葬其中,當下獄,自殺。”
按:不同于皇帝賜二十畝地作為塚地的用途,李蔡盜取的三頃土地偏(於)出賣獲利。
59.《嚴助傳》:“其尤親幸者,東方朔、枚皋、嚴助、吾丘壽王、司馬相如。相如常稱疾避事。朔、皋不根持論,上頗俳優蓄之,唯助與壽王見任用,而助最先進。”
按:皇帝重用嚴助、吾丘壽王,而偏(於)俳優蓄養東方朔、枚皋。
60.《陳湯傳》:“(漢軍)望見單于城上立五采幡幟,數百人披甲乘城,又出百餘騎往來馳城下,步兵百餘人夾門魚鱗陳,講習用兵。城上人更招漢軍曰“鬥來”;百余騎馳赴營,營皆張弩持滿指之,騎引卻。頗遣吏士射城門騎步兵,騎步兵皆入。……土城外有重木城,從木城中射,頗殺傷外人,外人發薪燒木城。”
按:(1)漢軍不理會城樓上挑戰的單于兵,偏(於)讓吏士射殺城門處的單于騎兵和步兵。[15](2)兩軍相互射箭,重木城中的單于兵由內向外,偏(於)射死射傷漢軍,而外面的漢軍射不著重木城中的單于兵,因此找來柴草採用火攻。
61.《陳湯傳》:“外人射中單于鼻,諸夫人頗死。”
按:比較于單于的被漢軍射中鼻子,單于的眾夫人偏(于)被射死。
62.《李尋傳》:“竊見往者赤黃四塞,地氣大發,動土竭民,天下擾亂之征也。彗星爭明,庶雄為桀,大寇之引也。此二者已頗效矣。城中訛言大水,奔走上城,朝廷驚駭,女孽入宮,此獨未效。”
按:“頗效”,偏(於)效,不同于後文“未效”。
63.《張敞傳》:“頃之,山、雲以過歸第,霍氏諸婿親屬頗出補吏。”
按:霍家被宣帝防備疏遠,霍山、霍雲被解除宿衛宮禁的職務罷免歸家,諸婿親屬的遭際則偏(於)被外調做地方官。“霍氏諸婿親屬頗出補吏”,事當指《漢書·霍光傳》所云:“(光)次婿諸吏中郎將、羽林監任勝出為安定太守。數月,复出光姊婿給事中光祿大夫張朔為蜀郡太守,群孫婿中郎將王漢為武威太守。”等
64.《史丹傳》:“是時,傅昭儀子定陶共王有材藝,子母俱愛幸,而太子頗有酒色之失,母王皇后無寵。”
按:定陶共王有材藝,於是母子都被皇帝愛幸,而太子偏(于)有酒色之失,因此母親王皇后不受寵愛。
65.《儒林傳》:“廣盡能傳其《詩》、《春秋》,高才敏捷,與公羊大師睳孟等論,數困之,故好學者頗复受《谷梁》。”
按:在魯榮廣數困公羊大師睳孟之前,《谷梁春秋》在社會上不受重視:“瑕丘江公受《谷梁春秋》……于魯申公,……武帝時,江公與董仲舒並。仲舒通《五經》,能持論,善屬文。江公呐於口,上使與仲舒議,不如仲舒。而丞相公孫弘本公羊學,比輯其議,卒用董生。於是上因尊公羊家,詔太子受《公羊春秋》,由是《公羊》大興。太子既通,复私問《谷梁》而善之。其後浸微,唯魯榮廣王孫、皓星公二人受焉。”聯繫前文交代的這一背景,可知好學者原不受《谷梁春秋》,只是在榮廣數困公羊大師睳孟之後,方才偏於再研習。另,《儒林傳》載:“胡母生字子都,齊人也。治《公羊春秋》,為景帝博士。……年老,歸教于齊,齊之言《春秋》者宗事之,公孫弘亦頗受焉。”以早先《谷梁春秋》不受社會重視為背景,公孫弘偏于“受”《公羊春秋》再好理解不過。
以下《論衡》[16]例:
66.《正說篇》:“經之傳不可從,五經皆多失實之說。《尚書》、《春秋》,行事成文,較著可見,故頗獨論。”
按:由於五經多失實之說,故偏(於)獨論“行事成文,較著可見”的《尚書》、《春秋》。
67.《本性篇》:“孟子以下至劉子政,鴻儒博生,聞見多矣。然而論情性,竟無定是;唯世碩、公孫尼子之徒,頗得其正。由此言之,事易知,道難論也。”
按:比較于孟子、劉子政等鴻儒對人情性認識的 “無定是”, 世碩、公孫尼子之徒偏(於)“得其正”。
68.《雷虛篇》:“夫如是火剡之跡,非天所刻畫也,或頗有而增其語,或無有而空生其言,虛妄之俗,好造怪奇。”
按:“頗有”,偏(於)有,不同于後文“無有”。
69.《道虛篇》:“夫服食藥物,輕身益氣,頗有其驗;若夫延年度世,世無其效。”
按:“頗有其驗”,偏(於)有其驗,不同于後文“無其效”。驗、效同義,《淮南子·主術訓》:“道在易而求之難,驗在近而求之遠,故弗得也。”高誘注:“驗,效也。”
70.《別通篇》:“涉淺水者見蝦,其頗深者見魚鱉,其尤深者觀蛟龍,足行跡殊,故所見之物異也。”
按:“頗深”,偏深,不同于前文“淺”。後文“尤深”同“深”比較,同類比較。
71.《佚文篇》:“唐、虞既遠,所在書散;殷、周頗近,諸子存焉;漢代以來,傳文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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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聞見,伍唐、虞而什殷、周,煥炳鬱鬱,莫盛於斯。”
按:“頗近”,偏近 ,不同于前文“遠”。
72. 《齊世篇》:“故夫宓羲之前,人民至質樸,臥者居居,坐者于於,群居聚處,知其母不識其父。至宓羲時,人民頗文,知欲詐愚,勇欲恐怯,強欲淩弱,眾欲暴寡,故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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羲作八卦以治之。”
按:相對于宓羲之前的民眾質樸單純,宓羲之時的民眾偏(于)開化文明。
通過以上40餘例的分析,我們估計已達到了加強證明力的目的。要之,漢代出現的以往被看作副詞的“頗”,現在應還原其用為動詞的本來面目。

五 結 語

  智者千慮,百密一疏,我們相信先賢時彥從表示程度、範圍的角度理解漢代的“頗”一詞,都不過出於智者之失,稍微疏忽了可以確定詞語含義的上下文或者同書異篇相應文字存在的不同類事物狀況區分、比較的語境,從而造成判斷出現偏差。或者於今而言,還有不同學科視野的盲點,比如並非出土新材料的漢代皇帝詔書,若有人及時留意其有別于一般文本,那麼認為“頗”既表示程度高、範圍大,又表示程度低、範圍小的兩可主張很容易被看出不能成立,——在法律文件裏,如果同一個詞語可以被用來表示相互矛盾的意義,這絕對是不可想像的。當然,我們也看到目前對於《二年律令》,一些語言學者包括國外學者仍對其法律文本的屬性有所隔膜,依然從表示程度、範圍的角度來認識其中的“頗”。[17]
我們慶幸《二年律令》的出土,它使我們證偽舊說、證立新說有了更多的不可動搖的依據。
(編者按:[1]參見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字典》(縮印本),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1992年,第1816頁。
[2]參見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2年,第12卷,第286頁。
[3]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
[4]同上,第7頁。
[5]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在《盜律》簡71-73“而能頗捕其與”下注釋:“頗,少部分。《廣雅·釋詁》:‘頗,少也。’”這一注釋是不妥當的。
[6]班固:《漢書》,中華書局,2007年。
[7]8、15、17、19中皇帝所言或未定名,或為報、冊,鑒於其法律效力無異於詔書,為方便表述,我們概以詔書稱之。
[8]徐朝華先生將“頗罷”之“頗”理解為“全部”,參見徐朝華:《漢代的副詞“頗”》,載南開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古代漢語教研室編《紀念馬漢麟先生論文集》,南開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64頁。徐先生疏忽了趙充國《屯田奏》只說“罷騎兵”的內容,因而其理解是不妥當的。
[9]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對上引律文中的四個“偏”字均括注“徧”,“徧”即“遍”,“全部、盡”義。這一注釋也是不妥當的。以《賊律》簡1-2、《盜律》簡68-69中的“偏”為說:《二年律令·收律》簡176規定對於犯罪的丈夫,妻子只要告發就可以免除責任:“夫有罪,妻告之,除於收及論”。據此推理,《賊律》簡1-2、《盜律》簡68-69中因丈夫犯罪而受到牽連的妻子,如果捕獲丈夫送官,將被免罪不存在任何問題。而眾所周知,我國封建社會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丈夫因而只能是一人。故這裏兩條律文中,妻子若要免罪,無需盡捕犯罪人。
[10]參見徐朝華:《漢代的副詞“頗”》,載南開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古代漢語教研室編《紀念馬漢麟先生論文集》,南開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60頁。
[11]徐朝華先生沒有將《史記》、《漢書》、《論衡》等典籍中她認為是副詞的“頗”全部列出,未被列出的,我們根據上下文,推測徐先生可能也認為是副詞。
[12]當然包括前引《漢語大字典》、《漢語大詞典》的例證。
[13]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2006年。
[14]此“頗”字,《漢語大詞典》釋為“既,已。”非。參見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2年,第12卷,第286頁。
[15]此“頗”字,《漢語大詞典》釋為“就,便,於是。”非。參見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2年,第12卷,第286頁。
[16]王充著,張宗祥校注,鄭紹昌標點:《論衡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
[17]前引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學者即是,又如:劉釗:《說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頗”》,《簡帛》(第三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郝慧芳:《張家山漢簡語詞通釋》,華東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08年,第328頁。何有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賊律〉、〈盜律〉、〈告律〉、〈捕律〉、〈复律〉、〈興律〉、〈徭律〉諸篇集釋》,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7頁。周波:《〈二年律令〉錢、田、囗市、賜、金布、秩律諸篇集釋》,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5頁。單育辰:《也談張家山漢簡中的“偏捕”“偏告”》,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09-10-4。國外方面,日本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一)》,《東方學報》京都第76冊,2003年,第115、164頁。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譯注》,《專修史學》第35號,2003年,第110頁,《專修史學》第36號,2004年,第60頁。例外值得肯定的,陳偉、劉雲兩位學者發現了從程度、範圍角度理解《二年律令》“頗”存在問題,但可惜於解決問題失之交臂。參見陳偉:《〈二年律令〉“偏(頗)捕(告)”新詮》,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09-2-2;劉雲:《也說〈二年律令〉中的“頗”字》,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09-2-1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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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法律-漢代程度、範圍副詞“頗”詞性詞義獻疑——以兩類漢代法律文件所用“頗”為視角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法律-漢代程度、範圍副詞“頗”詞性詞義獻疑——以兩類漢代法律文件所用“頗”為視角;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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