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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岳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分類研究(一)

  • 法律,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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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9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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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岳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分類研究(一)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法律-岳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分類研究(一)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岳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分類研究(一)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岳麓書院藏秦簡》(一),2010年12月由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包括《質日》、《爲吏治官及黔首》和《占夢書》三部分,實爲學術界一大幸事。其中《爲吏治官及黔首》作爲當時爲官的宦學教材,記錄了秦統一前後官吏任職需要關注的許多重要事項[1]。這裏我們選取有關農業管理的條目作一集中分析,希望能對秦代的農業管理制度有所裨益。
一 行田制度
0002正(一〇正)[2]:
部佐行田
這裏的“部佐”應該是鄉部之佐。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田律》:“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禦之,有不從令者有罪。”說的也應是鄉部的田嗇夫及部佐。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
田廣一步,袤二百卌步,爲畛,畝二畛,一佰(陌)道;百畝爲頃,十頃一千(阡)道,道廣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險;十月爲橋,修波(陂)堤,利津梁。雖非除道之時而有陷敗不可行,輒爲之。鄉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敗不可行者,罰其嗇夫、吏主者黃金各二兩。□□□□□□及□土,罰金二兩。
這條律令記載了漢初的田畝規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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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到了鄉部、田、嗇夫以及吏主者等管理人員,鄉部即指鄉部嗇夫,也就是後面所說的嗇夫,田即指田典,這是鄉、里兩級官員,排列明白。或說田指田嗇夫,恐怕不確[3]。秦漢時期戶口案比以鄉爲單位負責進行,授田也同樣是由各鄉主要負責,所以說“部佐行田”指的是鄉部之佐。
“行田”有兩個意思,一是授田。岳麓秦簡整理小組舉了《漢書·溝洫志》中的例子:“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顔師古注:“賦田之法,一夫百畝也。”[4]《史記·秦本紀》有“行錢”,即發行錢幣[5]。“行錢”之“行”與此“行田”之“行”義同。張家山漢簡中也有“行田”的說法。《二年律令·田律》:“田不可田者,勿行;當受田者欲受,許之。”“行”即“行田”之省稱[6]。整理小組注:“行,指授田,《禮記·月令》注:‘猶賜也。’”[7]
“行田”還有一個意思,就是巡視農業生産。“行”爲巡視、督察之義,其用法類似于戰國時期的地方巡查制度“行縣”[8]。《二年律令·田律》所說的鄉里官吏要及時主持修治田間水利及交通設施,就暗示他們有日常巡視之責。睡虎地秦簡《田律》規定:
雨爲湗(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湗(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畼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
法律-岳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分類研究(一)
法律-岳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分類研究(一)
(蟲)
法律-岳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分類研究(一)
法律-岳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分類研究(一)
、群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這些記載表明,當時的地方官吏十分重視轄區內的農業生産,颳風下雨、水旱蟲灾對于農業造成的影響,都要及時彙報,這種督查農業生産的具體工作都是需要部佐這一類的基層官吏去做的。戰國時期地方官巡視農業生産的制度,亦見于《周禮·地官·司稼》:
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種,周知其名與其所宜地,以爲法而縣于邑閭。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掌均萬民之食,而賙其急,而平其興。
司稼巡視各地農業生産狀况的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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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確定農業稅收,即所謂的“以年之上下出斂法”。而岳麓簡“部佐行田”之下文1581正(一一正)即爲“度稼得租”,與《周禮》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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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合。
岳麓簡1534正(63正)“五穀禾稼”,也當與官吏關注農業生産有關。
二 田租制度
1581正(一一正):
度稼得租
度,就是評價,估量。租,主要指田租。因爲芻稾稅一般有統一的定額。睡虎地秦簡《田律》說:“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也基本上遵循了這一數額,不過在繳納芻的時候,《二年律令》有一個補充說明,“上郡地惡,頃入二石”。度稼得租,就是鄉部官吏對莊稼的生長情况進行評估,然後確定應該繳納的田租。
關于秦漢簡牘中如何確定田租數額的問題,此前一直沒有比較明確的記載,學者們多認爲是按比率交租而不是定額租稅。曹旅寧先生說:
爲什麽秦漢時《田律》都沒有規定每畝的田租定額呢?顯然有別的原因。原來漢代田租三十稅一是按頃畝出稅,不是按實際産量計其三十稅一。即令是在名籍所載地畝人丁比較準確的西漢時代,官府也無法核實每畝産量。所以田租三十稅一的田租,在實際徵收時需要有一個定額爲准。至于每畝定額多少,在西漢時恐怕是因地而异,難于由全國一致的規定。[9]
今又爲此添一確證。高敏先生對走馬樓吳簡的研究,也得出相似的結論[10]。“度稼得租”是“部佐行田”的結果。彭浩先生說:“田租計量、核定和催收主要由管理田地、農事的田典、田嗇夫和鄉級政府的吏員承擔。對于他們在計程收租時産生的誤差,法律規定要給予相應的處罰;對于故意匿租、重租、輕租者,則追究刑事責任。制定這些法律是爲了保證田租的足額徵收。”[11]
1536正(68正):
租稅輕重弗審
審,即審慎,準確。這正是彭浩先生說的對負責確定租稅數額的鄉里官吏的法律規範。稅額不均,引起民怨,從而引發社會秩序的不穩,是統治階級最關注的事情,所以把它列爲爲官必須注意的一件事。張家山漢簡《算術書》中有“誤券”的例題,就是以收租數額錯誤來說事的:
誤券  租禾誤券者,術曰:無升者直(置)稅田數以爲實,而以券斗爲一,以石爲十,幷以爲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者,直(置)輿• 田步數以爲實,而以券斗爲一,以石爲十,幷以爲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輿田步數以爲實,而以券之升爲一,以斗爲十,幷爲法,如•得一步。
租吳(誤)券  田一畝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誤券二石五斗,欲益耎其步數,問益耎幾何。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術曰:以誤券爲法,以輿田爲實。
租禾誤券,就是說確定民戶繳納租稅的券寫錯了,出現了多繳或少繳的情况。張家山漢簡《年律令·戶律》有“田租籍”,就是記錄每戶編戶齊民應當繳納租稅的文件[12],它與繳納田租的券書應當是配合使用的。
與繳納田租有關的規定在睡虎地秦簡中也有反映。《法律答問》:
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爲匿田,且可(何)爲?已租者(諸)民,弗言,爲匿田;未租,不論○○爲匿田。
這裏提到的部佐,也是鄉部之佐。他們的行爲更加惡劣,不是輕重租稅的問題,而是隱瞞民田,上下矇騙,把百姓的田租中飽私囊。
三 對農業勞動力的管理
1557正(一二正):
奴婢莫之田
奴婢莫之田,是說奴婢不參加田間勞作。這對于以重農戰爲國策的秦朝政府是絕對不能容忍的。睡虎地秦簡就提到了政府與奴隸主聯合對付不好好從事農田勞作的奴隸的事。《封診式·告臣》: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以爲城旦,受賈(價)錢。”訊丙,辭曰:“甲臣,誠悍,不聽甲。甲未賞(償)身免丙。丙毋(無)病殹(也),毋(無)它罪。”令令史某診丙,不病。令少內某、佐某以市正賈(價)賈丙丞某前,丙中人,賈(價)若干錢。丞某告某鄉主;男子丙有鞫,辭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甲賞(償)身免丙複臣之不殹(也)?以律封守之,到以書言。
私家奴隸在官府也是有記錄的。《商君書·墾令》說:“以商之口數使商,令之厮輿徒重者必當名,則農逸而商勞。”厮輿徒重,即商人家裏的僮僕奴隸[13]。里耶秦簡的戶籍簡中也有臣曰某、妾曰某的記載[14]。正因爲私人奴隸在主人戶籍下也有名錄,所以法律在處理他們時要“定名事里”。
1539正(13正):
黔首不田作不孝
這是對普通百姓的規範,國家把不田作與不孝罪幷列,可見對于百姓不田作的處罰是十分嚴厲的。按照睡虎地秦簡的記載,對不孝者往往是處以死刑的。《法律答問》:
免老告人以爲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
睡虎地秦簡《封診式》:
告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親子同里士五(丙)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己往執,令史己爰書:與牢隸臣某往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子,誠不孝甲所,毋(無)它坐罪。”
戰國時期,列國對于不積極從事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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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農民,雖不能像不孝罪那樣處以死刑,但有嚴厲的處罰措施則是一致的。《周禮·地官·載師》:“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周禮·地官·閭師》:“凡庶民,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無椁,不蠶者不帛,不績者不衰。”不積極勞作,不但有經濟處罰,還有倫理孝道上的懲罰,真可謂是全方位的督促。商鞅變法,秦國對于不田作者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大,“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爲收孥”[15]。另外,岳麓簡1556正(15正)“其能田作”、2178正(16正)“舉苗□不□”等都是對于農業勞動者的具體管理措施。
1582正(18正):
數貰𥂰(酤)弗言
言,報告。數貰酤弗言,可能是說百姓屢次買(賣)酒,有關官吏不舉報查辦。睡虎地秦簡中有禁止百姓酤酒的記載。《田律》:“百姓居田舍者毋敢盬(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禦之,有不從令者有罪。”整理小組注:“田舍,農村中的居舍。酤酒,賣酒。《韓非子·外儲說右上》有宋人酤酒故事。《漢書·景帝紀》:‘夏旱,禁酤酒。’注:‘酤,謂賣酒也。’”[16]
案:田舍,解釋爲“農村中的居舍”恐怕不準確。當如金景芳先生所說,是農忙季節農民在田間搭建的臨時居舍[17]。《詩·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廬,疆場有瓜。”鄭玄箋:“中田,田中也。農人作廬焉以便其田事。”孔穎達疏:“古者宅在都邑,田于野外,農時則出而就田,須有廬舍,故言中田,謂農人于田中作廬,以便其田事。”《漢書·食貨志》說:“在野曰廬,在邑曰里。……春令民畢出在野,冬則畢入于邑。其《詩》曰:‘四之日舉趾,同我婦子,饁彼南畝。’又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婦子,聿爲改歲,入此室處。’所以順陰陽,備寇賊,習禮文也。”《說文·廣部》說:“廬,寄也,秋冬去,春夏居。”
農忙季節才居田舍,酗酒則容易耽誤農事。《商君書·墾令》提到“民不能喜酣奭,則農不慢”,就主張對農民要實施禁酒。故《田律》不許百姓賣酒買酒,正是商鞅遺法。再加上前文提到一系列農田管理的記載,所以此處“數貰酤弗言”當如是解。
四 官員的農業管理職責
簡1533正(69正):
豤(墾)田少員
員即數,這裏指數量標準。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有“作物員程”,《秦律十八種》中有《工人程》。豤田少員,說的就是墾田數少于規定的指標。戰國時期,各國都大力提倡開墾荒地,發展生産。李悝在魏國作“盡地力之教”,吳起在楚國令貴人“實廣虛之地”,商鞅在秦國頒布了“墾草令”,齊國對開墾荒地也十分重視,《管子·問》中也有“人之開田而耕者幾何家”,“所辟草萊有益于家邑者幾何矣”的調查。岳麓簡的記載表明,當時國家對地方長官在任期間有開墾農田的指標。這是對官吏任職的一種考課。睡虎地秦簡《田律》:
雨爲湗(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湗(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畼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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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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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豤(墾)田畼毋(無)稼者頃數”是說下雨之後,地方官要及時彙報已開墾却尚未種莊稼的農田數。這已經在暗示當時轄區內農田數量可能成爲地方官政績的一個衡量標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也說“縣道已豤(墾)田,上其數二千石官,以戶數嬰之,毋出五月望”,也證明了這一點。
1532正(71正):
㱙(朽)敗豤(墾)靡
1586正(83正):
草田不舉
這兩條簡說的也都是農田開墾方面的事。整理小組注:“草田:謂未墾種的田地。《漢書·東方朔傳》:‘又詔中尉、左右內史表屬縣草田,欲以償鄠杜之民。’顔師古注:‘草田謂荒田未耕墾也。’”[18]關于草田,我們還可以補充一些戰國時期的資料。《管子·小匡》:“管仲曰:‘墾草入邑,辟土聚粟多衆,盡地利之力,臣不如寧戚’”,《呂氏春秋·勿躬》作“墾田大邑”,《韓非子·外儲說左下》作“墾草仞邑”,《新序·雜事四》作“懇田剏邑”,《戰國策·秦策》蔡澤說應侯曰:“大夫種爲越王墾草剏邑,辟地植穀。”《史記·蔡澤傳》作“大夫種爲越王深謀遠計,墾草入邑,辟地殖穀。”可以看出,“墾草”即“墾田”,“草”即草田,未開墾的荒田。草田不舉,就是說荒蕪的土地沒有開墾,這是地方官應當加以注意的事情。
1589正(78正):
田道沖術不除
0925正(79正):
田徑不除
這兩條材料說的是田間道路的整治。“田道”與“田徑”意思相同,“沖術”就是四通八達的交通要道。《法律答問》:“有賊殺傷人沖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野),當資二甲。”其中的“沖術”就是此義。《禮記·月令》:
王命布農事:命田舍東郊,皆修封疆,審端徑術,善相丘陵、阪險、原隰土地所宜,五穀所殖,以教導民,必親躬之。田事既飭,先定準直,農乃不惑。
鄭玄注:“術,《周禮》作‘遂’。夫間有遂,遂上有徑。遂,小溝也。步道曰徑。”孫希旦曰:“徑、遂,以爲一夫之別,審之端之者,恐其有侵越也。端,正也。”[19]徑、術都是田間經界,又是田間小道,所以審端徑術,既有孟子所說的“正經界”之意,又有整治田間交通的意思。岳麓簡的這兩條材料也應如此理解。
出土文獻資料表明,秦漢時期對于農田水利交通設施是十分重視的。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有“千(阡)佰(陌)津橋”、“溝渠水道”。青川郝家坪木牘《爲田律》:
田廣一步,袤八則,爲畛。畝二畛,一百道;百畝爲頃,一千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寽(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寽(埒),正强(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險;十月,爲橋,修波(陂)堤,利津梁,鮮草離。非除道之時而有陷敗不可行,輒爲之。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
田廣一步,袤二百卌步,爲畛,畝二畛,一佰(陌)道;百畝爲頃,十頃一千(阡)道,道廣二丈。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險;十月爲橋,修波(陂)堤,利津梁。雖非除道之時而有陷敗不可行,輒爲之。鄉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敗不可行者,罰其嗇夫、吏主者黃金各二兩。□□□□□□及□土,罰金二兩。
漢承秦制,這兩條秦漢時期的《田律》內容基本相同,都强調了對農田水利設施及田間交通的及時整治修繕。
1587正(77正):
貸穜食弗請
整理小組注:“穜食:穀種和糧食。《漢書·文帝紀》:‘民謫作縣官及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請:告訴。《爾雅·釋詁上》:‘請,告也。’邢昺疏:‘請者,言告也。’”[20]
貸種食以支持農民的農業生産,這是中國古代重農思想指導下政府的一貫措施。這種事例在戰國時期多見。《管子·揆度》:“無食者與之陳,無種者貸之新。”《管子·問》:“賜鰥寡,振孤獨,貸無種,與無賦。” 包山楚簡中也有不少關于楚國政府貸黃金給農民以購買種子的記載。如:“大司馬邵陽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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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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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于襄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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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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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子司馬以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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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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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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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陽司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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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之黃金,以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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穜。”“□莫囂步、左司馬殹、安陵莫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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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之黃金七益以翟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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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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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即“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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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賽金”就是錯過期限,沒有償還。[21]
貸種食弗請,就是說官吏向百姓貸種食沒有向上級請示。這種行爲是違法的。睡虎地秦簡中稱爲“私貣(貸)”。《法律答問》:
“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盜同法。”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爲“府中”,其它不爲。
“貣(貸)人贏律及介人。” 可(何)謂“介人”?不當貣(貸),貣(貸)之,是謂“介人”。
官吏違規私貸,就容易出現營私舞弊、中飽私囊的情况,《法律答問》第二條材料說的就是這種情况。這一切表明,戰國時期國家存在專門向百姓借貸的制度,借貸的內容包括實物和貨幣,借貸的具體規則是有法可依的。這對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是有利的。
睡虎地秦簡的記載表明,當時的國家在農作物種子保存及種植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所以國家向百姓借貸種子,相關的種植經驗往往也會隨之傳播給他們。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
種: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縣遺麥以爲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這兩條材料,一條是關于農作物種子每畝大致播種量的規定,一條是縣里關于麥與禾種子的保存方法的規定。這裏關于農田每畝播種量的規定一般來說是針對官營農田來說的,但不可否認,它對于百姓私人種植的農田無疑具有指導作用。戰國時期,個體農業儘管占了很大的比例,但先進的農業生産技術主要還是掌握在國家的手裏。國家通過搜集整理長期以來積累的農業生産經驗,以法律的形式頒布到民間,對農業生産的進一步發展起到了很大的推進作用[22]。
1583正(82正)
封畔不正
“封畔不正”指的就是田與田之間的經界不正。岳麓秦簡整理小組把“封畔”解釋爲“國界”恐怕不合適[23]。在“封畔不正”的上文有簡0925正(七九正)“田徑不除”及簡1589正(七八正)“田道沖術不除”,所以“封畔”與“田道”應當是同一類的事物,即田間疆界而言。疆界不正,就會導致租稅不公,也會影響到田地使用者收益的增减,公私利益都會受到影響。這是地方官吏必須要注意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盜徙封,贖耐。” 可(何)如爲“封”?“封”即田千佰。頃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盜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盜徙封”就是私自移動了田地的疆界。這就屬于“封畔不正”的情况,這種情况必須受到懲處。有的學者認爲,“盜徙封”反映了土地私有制的特點,懲治“盜徙封”就是在維護土地私有制的利益[24]。其實,私自挪動田界與土地私有制幷沒有必然的聯繫。《孟子·滕文公上》說:“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鈞,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朱熹集注說:“經界,謂治地分田,經畫其溝塗封植之界也。”[25]官吏“慢其經界”,這顯然與私有制沒有關係。另外,在土地國有制下,占有使用土地的農民爲了個人的收益而私自挪動田界也不是沒有可能的。
0924正(七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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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直(置)繴
整理小組注:“繴,車網,一種能自動覆蓋的捕獲鳥獸的網。”[26]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的《田律》中都出現過有關設置捕獸陷阱的條文。睡虎地秦簡《田律》:“不夏月,毋敢夜草爲灰,取生荔、麛
法律-岳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分類研究(一)
法律-岳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分類研究(一)
(卵)鷇,毋□□□□□□毒魚鱉,置阱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諸馬牛到所,皆毋敢穿阱,穿阱及及置它機能害人、馬牛者,雖未有殺傷也,耐爲隸臣妾。殺傷馬牛,與盜同法。殺人,弃市。傷人,完爲城旦舂。”從內來看,兩條律文都對設置陷阱一事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漢律的意思尤其强烈。限于材料有限,我們無法對岳麓簡的這條材料做更多的分析,只能推測它可能也是在同樣的語境下出現的。
(編者按:朱紅林,男,1972年生,歷史學博士,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副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1] 陳松長:《秦代宦學讀本的又一個版本——岳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略說》,簡帛網2009年10月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50)。肖永明:《讀岳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記》,《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
[2]括號外是簡的原始編號,括號內是整理小組的編號。
[3]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90頁。
[4]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一)》,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頁。
[5]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分册,第289頁。
[6]臧知非:《西漢授田制度與田稅徵收方式新論——對張家山漢簡的初步研究》,《江海學刊》2003年第3期。
[7]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頁。
[8]楊寬:《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9頁。
[9]曹旅寧:《張家山漢簡〈戶律〉“田命籍”釋義》,《張家山漢律研究》,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130頁。
[10]高敏:《長沙走馬樓簡牘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頁。
[11]彭浩:《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簡帛網2010年8月6日稿。
[12]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頁。
[13]蔣禮鴻:《商君書錐指》,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7~18頁。
[1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岳麓書社2007年版,第203~210頁。
[15]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分册,第2230頁。
[16]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3頁。
[17]金景芳:《論井田制度》,齊魯書社1981年版,第41~44頁。
[18]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一),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頁。
[19]孫希旦:《禮記集解》,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417頁。
[20]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一),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頁。
[21]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頁。
[22]朱紅林:《戰國時期國家法律的傳播——竹簡秦漢律與〈周禮〉比較研究(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9年第3期。 [23]朱漢民、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一)》,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頁。
[24]王震亞:《從雲夢秦簡看秦的經濟立法》,《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1996年第6期。蔔憲群:《從簡帛看秦漢鄉里組織的經濟職能問題》,《史學月刊》2008年第3期。
[25]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256頁。
[26]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一)》,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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