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松柏漢簡“令丙第九獻枇杷”和秦漢律令法系的復原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文物-松柏漢簡“令丙第九獻枇杷”和秦漢律令法系的復原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松柏漢簡“令丙第九獻枇杷”和秦漢律令法系的復原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李零《蘭台萬卷——讀<漢書·藝文志>》出現在書店裏,翻一翻,有一句話很受用,“簡帛研究讓我多了一隻眼”。確實,新出簡帛材料爲讀《漢書·藝文志》增加了一隻慧眼。《漢書·藝文志》著錄古書萬卷,中國古代的文化,甚至光輝燦爛的戰國百家爭鳴都要由它來反映無遺。遺憾的是,《漢書·藝文志》不著錄法律類書籍。由李零重視新出簡帛材料的態度聯想,我們在這裏想要談另一個問題,即新出簡帛材料主要是簡牘材料與律令法系復原的關係問題。這是我本人從事了十幾年的研究課題。
荊州博物館《荊州重大考古發現》(2009年文物出版社版)公布了松柏漢簡“令丙第九”的照片:
·令丙苐九 1
丞相言:請令西成、成固、南鄭獻枇杷各十,至,不足,令相備不足,盡所 2 得。先告過所縣用人數,以郵、亭次傳。人少者,財助。獻起所爲檄, 3 及界,郵吏皆各署起、過日時,日夜走,詣行在所司馬門,司馬門更取(?) 4 大官,大官上檄御史。御史課縣留稚(遲)者。御史奏,請許 。5 制曰:可。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6
#《史記·叔孫通列傳》:“孝惠帝曾春出游離宮,叔孫生曰:‘古者有春嘗果,方今櫻桃孰,可獻,願陛下出,因取櫻桃獻宗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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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乃許之。諸果獻由此興。”漢代獻物,一般情况下,可能也由地方承擔運費,但鮮活物品及偏僻地方由驛站傳送,但起獻地方要出錢補助運費。由于鮮活物品容易路途損耗,故要求傳送時需預備損耗量一起送上。事前要發文書通知沿途各地郵驛,告知轉運所需人力數量。爲了明確運送途中的責任,起獻地方要制定文書,由沿途郵、亭簽署,以備檢驗。令丙九還明確了最終交接人手,以免延誤損耗。
松柏第57號牘所記《令丙第九》,是文帝前元十年所下之令,編入《令丙》的時間應在墓葬年代下限前,不會晚于漢武帝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準確年代則不能確定。但是,《漢書》和《晋書》所記《令丙》的內容分別是“詐自復免”和“棰令”,與法律和刑罰直接相關。《令丙第九》的內容是有關成固等三縣進獻枇杷之事,與法律和刑罰毫不相干。這之間似乎存在矛盾。
我們則推測可能的解釋應是漢代令的編集在分爲甲、乙、丙等分類的同時,亦有按調整事務的不同有津關令、功令等名目;可能也不排除按官署職掌的不同而分類,如“令丙九”可能編入“少府令丙”之類,因大官爲少府屬官,而少府
又爲九卿之一。這樣從行政官員操作層面來理解,似乎更爲合理。而且編號在發布時就業已存在,猶如今日政府公文往往編號發布。以甲、乙、丙、丁來編號區別,還有可能與中國古代帝王紀年相關。自漢武帝使用太初元年紀年以前,以帝王在位年數記時,年代久遠,容易混淆,如青銅器銘文便不易辨識此周王與彼周王之不同,再如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後所附兩條魏律紀年莫不如是,自自漢武帝使用太初元年紀年以後,這種局面才有可能完全改觀,以帝王年號加上以天干地支紀年、月、日,律令公文序位才得以清晰區分。
岳麓書院秦簡中秦令名有二十餘種。其中所顯示的既有按官署標號、也有按天干標號以及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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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結合的編號原則爲以上的推論提供了有力的論據。《史記》、《漢書》所載令甲、令乙,其下再按數字分條的編集傳統始于秦且相當發達。其中“內史二千石官共令”其簡端有墨釘,令名後面有干支編序,由第“甲”直至第“庚”。我們推測,“甲”直至“庚”令等後面可能再用數字編號。而且這種編號原則在秦漢行政過程及檔案管理中普遍適用。如里耶秦簡所出封泥匣和笥牌上“第甲”等編號。近年長安未央宮出土的大量骨簽檔案上也有“甲、乙、丙、丁’等編號。
從現在的考古發現來看,出土秦漢法律簡牘的墓葬主人大都爲地方政府中的小吏,大都應是秦漢學吏制度培養出來的下層官吏。其中日書伴隨律令出土可能是這一時期秦漢官吏墓葬的一條通例。其他簡牘如官文書、官箴、醫術、算術書等大都爲實用讀物,
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十一號秦墓出土田律、厩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軍爵律、置吏律、效、行書、內史雜、尉雜、屬邦、除吏律、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敦表律、捕盜律、戍律等30個律名的《秦律十八種》和《秦律雜抄》。
2009年3月公布的岳麓秦簡包括14種律名,其中前十種多見于雲夢睡虎地秦簡,後四種獄校律、奔警律、興律、具律則未見;岳麓秦簡還有23種秦令: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內史官共令、內史倉曹令、內史戶曹令、內史旁金布令、四謁者令、四司空共令、四司空卒令;縣官田令、食官共令、給共令、贖令;安囗居室居室共令、囗囗囗囗又它祠令、辭式令、尉郡卒令、郡卒令、廷卒令、卒令;遷吏令、捕盜賊令、挾兵令、稗官令。
1983年12月江陵張家山247號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賊律、盜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雜律、錢律、置吏律、均輸律、傳食律、田律、市律、行書律、復律、賜律、戶律、效律、傅律、置後律、爵律、興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關令等28種律,1種令。此後出土的張家山336號漢墓法律竹簡包括功令1種,漢律15種,與M247出土竹簡的律大致相同,不同的已知有遷律、朝律、囚律。
2003年——2004年間,在湖北荊州印臺的一座漢墓中,出土了大約800多枚的漢律簡;在印臺的另一座漢墓中出土大約200枚漢律簡,應爲文景之際的漢律。2006年11月,雲夢縣睡虎地77號漢墓出土大量簡牘,其中法律簡兩組共計850枚簡,其中v組306枚,有盜、告、具、捕、亡等16種律文,W組544枚,有金布、戶、田、工作課、祠、葬律等24種律文,律名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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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墨塊作爲標記。這40種律名多見于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和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文獻,但也有少數律名爲首次出現,如葬律等。這些重大的考古發現所獲得的寶貴資料,已可勾勒出漢武帝以前漢律發展的輪廓。
日本學者中田熏在晚年撰寫《中國律令法系的發達》及《補考》,正式提出了律令法系的界說:在以中國爲中心的東亞發展了獨立的法律體系.一般把公法爲主的法律體系,稱之爲律令法系或律令法體系,它將國家統治的根本法分爲律令兩種法典。這是中田熏對中國法制史研究的重大貢獻所在。但幷不意味著其結論無懈可擊。因爲中田熏所依據的材料相當有限,而且他本人相當自信,“漢律佚文今僅存二百餘條,且不過多爲斷章只句,但據此足以推測其規定是怎樣的種類。”我們可以預計,新材料的出土可以修正或修改前賢的學說。學術後來居上,已是學術史上的通例。
原刊三聯書店《讀書》201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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