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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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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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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湖南出土簡牘選編①》刊載了大批里耶秦簡牘的圖版及釋文[1],其中包含一些未公佈過的第9層簡牘資料。這些內容的一部分,游逸飛、陳弘音兩位先生曾依據湖南省里耶秦簡博物館展出簡牘的照片及釋文進行過介紹和整理[2],但未配發簡牘圖片。本次出版的《湖南出土簡牘選編①》則刊載了較爲清晰的彩色照片,爲進一步釋讀這部分簡文提供了便利。今不揣淺陋,在原釋文的基礎上幷結合游逸飛、陳弘音兩位先生的釋讀,對相關簡文進行標點、注釋,幷嘗試綴合。釋文注釋大體以《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所附體例爲准[3]。敬請各位方家指正。
第九層
丗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1],貳春鄉茲爰書[2]:南里寡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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憗自言[3]:謁豤(墾)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4],在故Ⅰ步北,恆以爲桒(桑)田[5]。Ⅱ
三月丙辰,貳春鄉茲敢言之:上。敢言之。/詘手[6]。Ⅲ9-14
四月壬戌日入[7],戍卒寄以來[8]。/瞫發[9]。 詘手。Ⅰ9-14背
〖校釋〗
[1]丙辰,三月二十七日。
[2]貳春,鄉名,據16-5等知其屬遷陵縣。茲,人名。“貳春鄉茲”爲貳春鄉嗇夫茲的省文。
[3]南里,里名,應屬貳春鄉。憗,人名。
[4]草田,未墾種的荒田。《管子·八觀》:“草田多而辟田少者,雖不水旱,飢國之野也。”《漢書·東方朔傳》:“又詔中尉、左右内史表屬縣草田,欲以償鄠杜之民。”顔師古注云:“草田謂荒田未耕墾也。”
桑地,同簡又稱作“桑田”,指種植桑樹與農作物的田地。《詩·鄘風·定之方中》:“星言夙駕,説于桑田。”
步,丈量田畝長、寬的單位,用于計算田畝面積。秦制以二百四十步爲一畝,“百廿步”相當于半畝。9-2350云:“謁豤(墾)草田六畝武門外”,可參看。
[5]恆,《説文》:“常也。”段注:“常當作長。古長久字衹作長。”9-2350作:“能恆藉以爲田。”
[6]詘,人名。
[7]壬戌,四月四日,8-998記“丗五年四月己未朔”。日入,記時用語,指太陽落下去的時刻,參看8-69注釋3。
[8]戍卒,屯戍的士卒。寄,人名,8-1293有“〼卒寄以來〼”。
[9]瞫,人名。
入米二石。AⅠ
入米一石。AⅡ
丞食一石一斗。AⅢ
疾已食一石三斗。AⅣ
出米二石,予疾已室[1]。BⅠ
入□米二石[2]。BⅡ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米二石[3]。BⅢ
入道米八斗一升[4]。BⅣ
·凡食米三石。CⅠ
不僕一斗二參[5]。行食一斗[6]。CⅡ
□入□□□[7]D
鬻米半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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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8]。EⅠ
□□食丞主米。EⅡ
□□米半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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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9]。EⅢ
一參米秏(耗)半升[10]。FⅠ
□□半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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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1]。FⅡ
鬻米半四。fⅢ
鬻米半四。GⅠ
□□□□。GⅡ
□□□□。GⅢ9-19
【十】二月冢子[12]
【丞主】[13]
【疾已】[14]
丁酉[15]
| ○[16]
○○
戊戌
| ○
○○
己亥
| ○
○○
庚子
| ○
○○
辛丑
| ○

壬寅
| ○
疾已去。
癸卯
| ○
○○
甲辰
甲辰[17],丞主上食三斗[18],下□□食二斗[19]。
甲辰,疾已去。出米三斗一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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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賞(償)中舍[21]。
乙巳
丙午
丁未
戊申
【己酉】
【庚戌】
|[22]
【辛亥】
| ○
○○
壬子
| ○
○○
癸丑
|
○○
甲寅
|
○○
乙卯
| |
○○
丙辰
| |
○○
丁巳
|
○○
戊午
| |
○○
己未
| |
○○
庚申
|
○○
辛酉
| |
○ |
壬戌
|
| |
癸亥
| |
| |
甲子
| |
| |
乙丑

| |
丙寅
| |
| 9-19背[23]
〖校釋〗
[1]室,家。《孟子·告子下》:“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萬室之國,一人陶,則可乎?’”趙岐注:“萬家之國,使一人陶瓦器,則可乎?”《秦律十八種·司空律》136至137號簡云:“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爲兼居之。”
[2]“入”下一字,似是“即”,人名。
[3]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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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逸飛、陳弘音釋文作“術”,讀作“秫”[4]。今按:待考,或是人名。
[4]道,游逸飛、陳弘音將其通作“稻”[5]。今按:待考,或是人名。
[5]不僕,人名。參,三分之一,一斗二參,即一又三分之二斗。
[6]行,人名。
B、C二欄,原釋文未分别。今按,BⅠ字較多,跨兩欄;CⅠ居BⅡ、BⅢ下方正中,且有少許留空;CⅡ與BⅣ相連,但其間用墨鈎隔開,屬于不規整分欄。
[7]入,原釋文未釋。其下一字,似爲“四”。
[8]鬻,《爾雅·釋言》:“糜也。”鬻米,或指煮粥之米。
半,原釋文作“八十”。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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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釋文未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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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即八分之一斗。
[9]□□米半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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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釋文作“□□□米□□”。
[10]秏,通“耗”,損耗,參看8-771注釋2。一參米秏(耗)半升,指三分之一斗米,損耗半升。
[11]半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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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釋文未釋。
[12]十二月,原釋文作“二月”。游逸飛、陳弘音認爲9-20、9-19分別爲正月、二月相接的記錄,但干支的記載有缺[6]。今按,9-20爲“正月”的同類記録,干支合于“丗四年正月”。9-19簡所記最末一個干支爲“丙寅”,恰爲“丗四年正月朔日(即丁卯)”的前一日,因疑9-19記載的時間內容的時間“丗四年十二月”,與9-20是連續兩個月的同一種記録。
[13]丞主,字迹今已無見。9-20此處有“丞主”,本表此行甲辰欄云:“丞主上食三斗,下□□食二斗。”此處原應有“丞主”二字。8-60+8-656+8-665+8-748有“遷陵丞主”、8-66+8-208有“臨沅丞主”、8-158有“酉陽丞主”、8-975有“襄城丞主”,“丞主”皆是對縣丞的敬稱。
[14]疾已,人名。字迹今已無見。9-20此處有“疾已”。看本表此行壬寅、甲辰二欄記事,此處原應有“疾已”二字。
[15]丁酉,十二月一日。以下各欄干支,依次連寫至“丙寅”(十二月三十日)。
[16] |、○,關于用餐的某種標識。《秦律十八種·倉律》55至56號簡云:“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爲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整理小組注釋云:“半,量制單位,《史記·項羽本紀》集解引徐廣云:‘五升器也。’參,量制單位,見《墨子·備穴》等篇及《急就篇》,三分之一斗。古

中国历史故事集摘抄大全

時兩餐,旦半夕參即早飯半斗、晚飯三分之一斗。”這兩種標識每天標兩次,適與兩餐對應。|、○或表示用餐與否,或表示某種用餐標準。
[17]甲辰,十二月八日。此欄由“甲辰”日起,至“己酉”日,共六日。原釋文將這段文字分屬于“甲辰”至“己酉”的六欄中,當合在一起,是包括六天的記録。
[18]上食,疑指早餐。按六天共三斗計算,每餐半斗,與《秦律十八種·倉律》55至56號簡“旦半”的數值相合。
[19]下□□食,原釋文作“參□食”,疑與“上食”對應,指晚餐。按六天共二斗計算,每餐三分之一斗,與《秦律十八種·倉律》55至56號簡“夕參”的數值相合。
[20]米,原釋文未釋。一,原釋文脱録。《秦律十八種·司空律》133至134號簡云:“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女子駟(四)。”整理小組注釋云:“四,即四食,早晚兩餐各四分之一斗,《墨子·雜守》:‘四食,食二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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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即“四食”的專字。三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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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即三又四分之一斗。
[21]償,償還。中舍,疑是官署名。
[22]原釋文此處標記兩個“|”,圖版顯示只存晚餐的標識,據改。
[23]今按,原釋文表格四周封閉,今依原圖,上端與兩旁未施綫條。
……AⅠ
【入】米三石。AⅡ
丞主下行鄉[1],食米三升。AⅢ
·出米五斗,予疾已室。BⅠ
·出米一石,予疾已室[2]。BⅡ
丞主食一石五斗二駟(四)。CⅠ
疾已食一石一斗二駟(四)。CⅡ
出半斗□醬[3]。DⅠ
·正月餘米八斗一駟(四)。DⅡ9-20
正月冢子[4]
丞主
疾已
丁卯[5]
| ○
○○
戊辰
| ○
○○
己巳
| ○
○○
庚午
| ○
○○
辛未
| ○
○○
壬申
| ○
○○
癸酉
| |
○○[6]
甲戌

○○
乙亥
| ○
○○
丙子
| ○
○○
丁丑
| |
○○
戊寅
| ○
○○
己卯

己卯[7],疾已去。出米。乙酉,田左[8]。
庚辰
戊子[9],□□[10]。
辛巳
壬午
癸未
甲申
|
乙酉
| ○
○○
丙戌
| ○
○○
丁亥
| ○
○○
戊子
| ○
| ○
己丑
| ○
○○
庚寅
| ○
○○
辛卯
| ○
○○
壬辰
| ○
○○
癸巳
| ○
○○
甲午
| ○
○○
乙未
| ○
○○9-20背[11]
〖校釋〗
[1]行,巡視。《禮記·樂記》:“釋箕子之囚,使之行商容而復其位。”鄭玄注:“行,猶視也。”《管子·立政》:“行鄉里,視宫室,觀樹蓺,簡六畜。”5-6有“尉書孰循行”,可參。
[2]A、B二欄,原釋文作一欄處理。
[3]醬,指調味品。《秦律十八種·傳食律》179至180號簡:“御史卒人使者,食稗米半斗,醬駟(四)分升一,采(菜)羹,給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從者,食䊪(糲)米半斗;僕,少半斗。”整理小組注釋云:“醬,《急就篇》顔注:‘以豆合面而爲之也。’”
[4]正月,應指秦始皇丗四年正月,8-197記“丗四年正月丁卯朔”,與本牘干支合。
[5]丁卯,正月一日。以下各欄干支,依次連寫至“乙未”(正月二十九日)。
[6]原釋文此處無標記,圖版顯示似有兩個“○”。
[7]己卯,正月十三日,
[8]“己卯”至“田左”原釋文脱録,其中“酉”,也可能是“百”字。
[9]戊子,正月二十二日。
[10]此四字,原釋文置于“疾已”一欄的“己卯”、“庚辰”下。
[11]原釋文表格以綫條分隔。今按,本牘未見9-19那樣的分欄標識與畫綫,表格不以實綫分隔。
元年少Ⅰ内金錢Ⅱ日治笥[1]。Ⅲ9-26
〖校釋〗
[1]元年,秦二世紀年,當公元前209年。
簡首塗黑。
〼□十八,弩二百五十一,臂九十七[1],幾(機)百一十七[2],弦千八百一[3],矢四萬九百九十[4]Ⅰ
〼千二百八十四物,同券齒[5]。Ⅱ9-29
〖校釋〗
[1]臂,弩臂,指弩上的機臂,爲弩的部件。
[2]幾,通“機”,爲弩的部件。《書·太甲上》:“若虞機張,往省括于度,則釋。”孔傳:“機,弩牙也。”又《爲吏之道》29號簡云:“口,關也;舌,幾(機)也。”整理小組注釋云:“關、機都是弩上部件的名稱。機是扳機,其外護機的部分稱爲關。”
[3]弦,弓弦,爲弩的部件。
[4]矢,即箭。據9-2045+9-2147,矢爲“四萬九百九十八”。
[5]同券齒,大概是説眾多不同的物品用同一組“齒”表示[7]。
本簡與9-2045+9-2147内容似相同,所缺文字可互補。
以故事[1],牧田不如守府期會[2],期會事皆急。9-38
〖校釋〗
[1]故事,先例,舊日的典章制度。《漢書·劉向傳》:“宣帝循武帝故事,招選名儒俊材置左右。”
[2]牧,原釋文作“校”。田,原釋文未釋。
守府,此處似爲“泰守府”的省稱,參看8-60+8-656+8-665+8-748注釋17。
期會,《史記·貨殖列傳》:“故待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寧有政教發徵期會哉?”《漢書·韓延壽傳》:“治城郭,收賦租,先明布告其日,以期會爲大事,吏民敬畏趨鄉之。”《二年律令·行書律》269號簡云:“發徵及有傳送,若諸有期會而失期,乏事,罰金二兩。”[8]整理小組注釋云:“期會,在規定的時間内會合。”今按,8-999云:“……擇拾札、見絲上,皆會今旦。急……”8-1252+8-1265云:“……守及士吏,士吏各自將其求盜詣廷,會庚午旦,唯毋失期。”期會似指在指定的時間以某人、某物或某事會合。
律曰[1]:已豤(墾)田[2],輒上其數及户數,户嬰之[3]。9-39
〖校釋〗
[1]律,法律。
[2]豤,原釋文徑作“墾”。
[3]嬰,似有當、值(引申爲計算、折合)一類意思,參看8-1519注釋3。
《二年律令·田律》243號簡:“縣道已豤(墾)田,上其數二千石官,以户數嬰之,毋出五月望。”與此律略同。8-1519爲遷陵縣丗五年豤(墾)田的文書,有助于對此律的理解。
高里户人大女子杜衡[1]。〼9-43
〖校釋〗
[1]高里,里名。
户人,指户主,參看8-126注釋1[9]。
杜衡,人名。
遷陵丞自發[1]。Ⅰ
以郵行。洞庭。Ⅱ9-46
〖校釋〗
[1]“丞”字之下有空白。
自發,自己拆閲,參看8-272注釋1。
〼□□署遷陵遣言[1]。·問之9-158
〖校釋〗
[1]“署”上一字,疑是“巳”。
金矛二百六十四,有矝(矜)[1]。〼9-285
〖校釋〗
[1]矝,同“矜”,《説文·矛部》:“矜,矛柄也。”
□□隷小上造臣[1],黑色,長可六尺,年十五〼9-337
〖校釋〗
[1]“隸”上似有二字,原釋文以爲一字。
上造,秦軍功爵第二級。小上造,獲得“上造”爵位的未成年人。參看8-19注釋3。
臣,人名。
9-631(→7-67)[10]
六月壬午朔戊戌[1],洞庭叚(假)守齮下□[2]:聽書從事。臨沅Ⅰ下𡩡(索)。門淺、零陽、上衍,各以道次傳。别書臨Ⅱ沅下洞庭都水[3],蓬下鐵官[4],Ⅲ皆以郵行。書到相報,不報,追。臨沅、門淺、零陽Ⅳ、【上衍】□言書到[5],署兵曹發[6]。/如手[7]。道一書[8]。·以洞庭候印[9]〼Ⅴ9-712
〼遷陵報酉陽,署主令【發】〼Ⅰ
急報零陽,金布發。 恆署。 丁四[10]。〼Ⅱ
酉陽報充[11],署令發。〼Ⅲ
七月己未水十一刻刻下十,都郵人□以來[12]。/□發。Ⅳ9-712背[13]
〖校釋〗
[1]戊戌,六月十七日。
[2]齮(原釋文作“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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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疑是“縣”。
[3]下,原釋文作“水”。游逸飛、陳弘音釋文作“下”[11],當是。
都水,官署名。《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奉常,秦官,掌宗廟禮儀,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屬官有太樂、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醫六令丞,又均官、都水兩長丞。”顔師古注引如淳云:“律,都水治渠隄水門。《三輔黃圖》云:‘三輔皆有都水也。’”《續漢書·百官志五》:“其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本注云:“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税。”秦封泥有“琅邪都水”、“東晦都水”等[12]。
[4]鐵官,官署名。
[5]上衍、言,游逸飛、陳弘音補釋[13]。
[6]曹,原釋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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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逸飛、陳弘音釋作“曹”[14],當是。
[7]如,人名。
[8]道一書,疑指每條傳递路綫一份文書,上文云“各以道次傳”。
[9]候,官名。《續漢書·百官志五》注引《漢官儀》:“邊郡……置部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秦印、秦封泥有“南郡候印”、“琅邪候印”[15],可參看。
[10]丁四,疑是文書的某種序號。
[11]充,縣名,參看8-242注釋1。
[12]都郵人,即都鄉郵人。
[13]游逸飛、陳弘音釋文該牘編號爲“9-712+9-758”[16]。
守丞枯五十五日—[1]。AⅠ
守丞平五十七日—。AⅡ
守丞固二百𠦜二日—。AⅢ
令佐穫𠦜四日—。AⅣ
令佐賀一百丗日—。AⅤ
令佐章百八十日—。AⅥ
守加𠦜四日—。BⅠ
守頎三百一十日—。BⅡ
佐集𠦜四日—。BⅢ
佐蘇三百一十日—。BⅣ9-728
〖校釋〗
[1]枯,人名。以下职官名下一字皆爲人名。—,符號,含義待考。
五月庚寅旦,過酉陽都郵。9-739
更戍卒士五(伍)城父成里産[1],長七尺四寸,黑色,年丗一歲,族[2]〼Ⅰ
丗四年六月甲午朔甲辰[3],尉探遷陵守丞銜前[4],令〼Ⅱ9-757
〖校釋〗
[1]更戍卒,多省作“更戌”,用于表示身份。
成里,里名。
產,人名。
[2]族,姓氏。8-1555有“族王氏”。
[3]甲辰,六月十一日。
[4]探,原釋文作“
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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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5云:“廿八年六月丙戌,司空長、佐𨛭符,發弩守攀探遷陵拔前,以爲洞庭……”[17]可參看。
徑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 丗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1],田官守敬、佐壬、稟人顯出稟屯戍士五(伍)巫狼旁久鐵[2]。Ⅰ
令史扁視平[3]。 壬手。Ⅱ9-762
〖校釋〗
[1]丙辰,正月三日。
[2]敬、壬、顯、久鐵,人名。
狼旁,疑是里名,屬巫縣。
[3]扁,人名。
廿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1],唐亭叚(假)校長壯敢言之[2]:唐亭Ⅰ旁有盗可丗人[3]。壯卒少,不足以追[4]。亭不可空[5]。謁Ⅱ遣【卒】𡩡(索)[6]。敢言之。/二月辛巳[7],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主[8],以律Ⅲ9-1112令從吏(事)[9]。尉下亭鄣,署士吏謹備。貳鄉上司馬丞[10]。/亭手[11]。/即令Ⅰ走涂行[12]。Ⅱ
二月辛巳,不更輿里戌以來[13]。/丞半[14]。壯手[15]。Ⅲ9-1112背
〖校釋〗
[1]廿六年,秦始皇紀年,當公元前221年。丙子,二月二十四日。
[2]唐亭,亭名。假校長,代理校長。壯,人名
[3]可,大約。
[4]追捕盜,需人數足够。《二年律令》140號簡:“群盜殺傷人、賊殺傷人、強盜,即發縣道,縣道亟爲發吏徒足以追捕之,尉分將,令兼將,亟詣盜賊發及之所,以窮追捕之。”可參看。
[5]空,似指傾亭而出。
[6]謁,原釋文作“論”。卒,原釋文未釋,據殘劃及上下文補。
索(原釋文作“素”,游逸飛、陳弘音改釋[18]),搜查。《二年律令·盜律》第76號簡:“盜出黃金邊關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與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邊二歲。”
[7]辛巳,二月二十九日。
[8]敦狐,人名。
[9]吏,原釋文逕作“事”。
[10]丞,疑是人名。同簡又見“丞半”,可參看。
[11]亭,人名。
[12]涂,人名。
[13]輿里,里名。戌,人名。
[14]丞,人名。半,原釋文作“手”,游逸飛、陳弘音改釋[19]。
[15]壯,人名。
丗二年十月Ⅰ以來廷倉Ⅱ司空曹已Ⅲ□[1]。Ⅳ9-1130
〖校釋〗
[1]最下一字,原釋文作“計”。
簡首塗黑。
丗三年十月Ⅰ以盡【五】月吏Ⅱ曹已事Ⅲ笥[1]。Ⅳ9-1131
〖校釋〗
[1]已,原釋文作“以”。
簡首塗黑。
丗七年遷陵庫工用計,受其貳春鄉䰍[1]〼Ⅰ
桼(漆)三升[2],升㱃(飲)水十一升[3],乾重八。〼Ⅱ9-1138
〖校釋〗
[1]䰍,同“髤”,參看8-383+8-484注釋1。
[2]“三升”之“升”下有兩點,原釋文視爲一點,應是重文符號。
[3]飲水,一種檢驗漆的方法。睡虎地秦簡《效律》46至48號簡:“工稟䰍它縣,到官試之,飲水,水減二百斗以上,貲工及吏將者各二甲;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貲各一甲;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貲各一盾;不盈十斗以下及稟䰍縣中而負者,負之如故。”整理小組注釋:“飲水,當與測驗漆的质量有關。”張家山漢簡《算數書》66至67號簡“㱃(飲)桼(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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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一斗飲水三斗而極。飲水二斗七升即極。問: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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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水各幾何?曰: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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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丗七分升丗,餘水二升丗七分升七。•术(術)曰:以二斗七升者同一斗,丗七也爲法,有(又)直(置)廿七、十升者各三之爲實,實如法而一。”[20]彭浩認爲:《效律》中“飲水”一詞是指檢驗生漆質、量的方法。即往盛漆的容器中注水,直至容器中生漆留下的最高痕迹,注入的水量即生漆在儲運過程中失去的水量[21]。大川俊隆、田村誠認爲:所謂“極”意味着,漆與3倍的水融合“飲水”,容積達到最大,失去最佳黏著力,變成果凍狀的飽和狀態[22]。
都鄉黔首毋良藥、芳草□[1]〼9-1308
〖校釋〗
[1]芳草,香草。班固《西都賦》:“竹林果園,芳草甘木。郊野之富,號爲近蜀。”
金矛刃一百六十五 □〼9-1356
〼遷陵隷臣妾積千四百〼Ⅰ
〼【署】〼Ⅱ9-1369
〼啓陵鄉〼9-1392
□□□少内[1]〼Ⅰ
買徒隷用錢□□萬三千□[2]〼Ⅱ
少内□佐之主[3]。〼Ⅲ9-1408
〖校釋〗
[1]“少内”之上,游逸飛、陳弘音疑是“遷陵”二字[23],或當釋作“元年”二字。
[2]“錢”“萬”之間,或只有一字。三,原釋文脱録,游逸飛、陳弘音釋文已補[24]。
[3]主,原釋文未釋。
金布書一封,丞印,詣洞庭泰守府。Ⅰ
丗年五月壬戌水十一刻刻下三[1],守府快以來[2]。Ⅱ9-1594
〖校釋〗
[1]壬戌,五月五日。8-666+8-2066記“丗年五月戊午朔辛巳”。
[2]快,人名。
南里不更公孫黚受令[1]。〼9-1625
〖校釋〗
[1]公孫黚,人名。
元年八月庚午朔庚寅[1],田官守灈敢言Ⅰ之[2]:上豤(墾)田課一牒。敢言之。〼Ⅱ9-1869
八月庚寅日入,灈以來。/援發[3]。灈手。9-1869背
〖校釋〗
[1]庚寅,八月二十一日。
[2]灈,原釋文作“顧”,人名。下同。
[3]援,人名。
〼計,元年餘甲三百𠦜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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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札五石[1],鞮【瞀】[2]……五十一,臂九十七,幾(機)百一十七,弦千八百一,矢四萬九百九十八,𢧢(戟)二百Ⅰ
〼緯四斤二兩。 ·凡四萬四千……齒。Ⅱ9-2045+9-2147
〖校釋〗
[1]札(原釋文作“枚”),铠甲的葉片。《戰國策·燕策一》:“今臣聞王居處不安,食飲不甘,思念報齊,身自削甲札,曰:‘有大數矣。’”鮑彪注:“札,牒也。甲之革緣如之。”睡虎地秦簡《效律》41號簡云:“甲旅札贏其籍及不備者,入其贏旅衣札,而責其不備旅衣札。”整理小組注云:“甲葉稱爲札,參看《考工記·函人》注及正義。”今按,札片小而多,故用石量之。
[2]“鞮”下一字,應是“瞀”字之殘。
游逸飛、陳弘音懷疑9-2045和9-2147可遙綴[25],當是。又本簡內容可與9-29相互參看。
東成户人士五(伍)夫[1]。〼Ⅰ
妻大女子沙[2]。〼Ⅱ
子小女子澤若[3]。〼Ⅲ
子小女子傷[4]。〼Ⅳ9-2064
〖校釋〗
[1]夫,人名。
[2]沙,人名。
[3]澤若,人名。
[4]傷,人名。
〼□丑,貳春鄉□〼Ⅰ
〼物故示□〼Ⅱ9-2084
〼□洞庭郡,洞庭郡賦遷陵,遷陵〼9-2159
元年遷陵隷臣妾積二百四人。AⅠ
毋□以□□[1]……AⅡ
倉守士五(伍)敦狐[2]〼BⅠ
視事三□□[3]〼BⅡ9-2273
〖校釋〗
[1]毋,游逸飛、陳弘音補釋[26]。以,原釋文未釋。“毋”下一字,或是“死”。“以”下一字,或是“書”。
[2]敦狐,人名。
[3]原

林则徐中国历史故事

釋文未分欄。
四月己巳□夷郙[1]。Ⅰ
庚午宿望夷鄉[2]。Ⅱ
辛未□亭[3]。Ⅲ
壬申到臨沅。Ⅳ
癸酉臨沅,留。Ⅴ
甲戌臨沅,留。Ⅵ
乙亥臨沅,留。Ⅶ
五月丙子水大,留。Ⅷ
丁丑,留。Ⅸ
戊寅,留。Ⅹ
己卯,留。Ⅺ
庚辰□之□陵鄉[4]。Ⅻ
辛巳……XIII
壬午……XIV
癸未……XV
甲申……XVI
乙酉……XVII
丙戌……XVIII
丁亥……XIX
戊子……XX
己丑……XXI
庚寅……XXII
辛【卯】……[5]XXIII
壬【辰】沅……XXIV
癸【巳】……XXV
……[6]XXVI9-2287
〖校釋〗
[1]夷,原釋文未釋,夷郙,地名。
[2]宿,原釋文未釋。望夷鄉,鄉名。
[3]“亭”上一字,或爲“野”。
[4]之,游逸飛、陳弘音補釋[27]。
[5]“辛卯”以下,原釋文缺,游逸飛、陳弘音則補釋至“六月丙午”[28]。
[6]本牘橫向書寫。內容與“質日”類簡牘相似。
丗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1],司空守圂徒作簿[2]。AⅠ
城旦司寇一人。AⅡ
鬼薪廿人。AⅢ
城旦八十七人。AⅣ
仗(丈)城旦九人。AⅤ
隷臣毄(繫)城旦三人。AⅥ
隷臣居貲五人。AⅦ
·凡百廿五人。AⅧ
其五人付貳春。AⅨ
一人付少内。AⅩ
四人有逮[3]。AⅪ
二人付庫。AⅫ
二人作園:平、□[4]。AⅩⅢ
二人付畜官。AⅩⅣ
二人徒養[5]:臣、益[6]。AⅩⅤ
二人作務[7]:雚、亥[8]。BⅠ
四人與吏上事守府。BⅡ
五人除道沅陵[9]。BⅢ
三人作廟。BⅣ
廿三人付田官。BⅤ
三人削廷:央、閒、赫[10]。BⅥ
一人學車酉陽。BⅦ
五人繕官[11]:宵、金、應、椑、觸[12]。BⅧ
三人付叚(假)倉信[13]。BⅨ
二人付倉。BⅩ
六人治邸。BⅪ
一人取簫[14]:厩[15]。BⅫ
二人伐槧[16]:始、童[17]。BⅩⅢ
二人伐材:□、聚[18]。CⅠ
二人付都鄉。CⅡ
三人付尉。CⅢ
一人治觀。CⅣ
一人付啓陵。CⅤ
二人爲笥:移、昭[19]。CⅥ
八人捕羽:操、寬、□、□、丁、圂、叚、卻[20]。CⅦ
七人市工用。CⅧ
八人與吏上計。CⅨ
一人爲舄[21]:劇[22]。CⅩ
九人上省[23]。CⅪ
二人病:復、卯[24]。CⅫ
一人【傳】徙酉陽[25]。CⅩⅢ
□□【八】人[26]。DⅠ
□□十三人[27]。DⅡ
隸妾墼(繫)舂八人[28]。DⅢ
隸妾居貲十一人。DⅣ
受倉隸妾七人。DⅤ
·凡八十七人。DⅥ
其二人付畜官。DⅦ
四人付貳春。DⅧ
廿四人付田官。DⅨ
二人除道沅陵。DⅩ
四人徒養:枼、痤、帶、復[29]。DⅪ
二人取芒[30]:阮、道[31]。EⅠ
一人守船:遏[32]。EⅡ
三人司寇:𦱂、豤、款[33]。EⅢ
二人付都鄉。EⅣ
三人付尉。EⅤ
一人付□[34]。EⅥ
二人付少内。EⅦ
七人取簫[35]:𦃹、林、嬈、粲、鮮、夜、喪[36]。EⅧ
六人捕羽:刻、婢、□、□、娃、變[37]。EⅨ
二人付啓陵。EⅩ
三人付倉。EⅪ
二人付庫。EⅫ
二人傳徙酉陽。FⅠ
一人爲笥:齊[38]。FⅡ
一人爲席:姱[39]。FⅢ
三人治枲:梜、茲、緣[40]。FⅣ
五人墼[41]:婢、般、橐、南、儋[42]。FⅤ
二人上眚(省)。FⅥ
一人作廟。FⅦ
一人作務:青[43]。FⅧ
一人作園:夕[44]。FⅨ
·小城旦九人:GⅠ
其一人付少内。GⅡ
六人付田官。GⅢ
一人捕羽:强[45]。GⅣ
一人與吏上計。GⅤ
·小舂五人[46]。GⅥ
其三人付田官。GⅦ
一人徒養:姊[47]。GⅧ
一人病:□[48]。GⅨ8-145+9-2294
【丗】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司空守圂敢言之[49]:寫上,敢言之。/痤手[50]。Ⅰ
十月乙亥水十一刻刻下二,佐痤以來。Ⅱ8-145背+9-2294背
〖校釋〗
[1]乙亥,十月十七日。
[2]圂,人名。徒作簿,似與“作徒簿”相對,是徒隸勞作的記録。
[3]逮,原釋文作“律”,游逸飛、陳弘音改釋作“逮”[29]。
[4]平,人名。
[5]養,伙夫。參看8-145注釋11。
[6]臣、益,人名。
[7]務,原釋文作“勇”。
[8]雚(原釋文未釋)、亥,人名。
[9]除道,開闢、修治道路。參看8-145注釋10。
[10]央、閒、赫,人名。
[11]官,疑讀爲“館”,館舍。參看8-244注釋3。
[12]應、椑,原釋文未釋。“宵”、“金”等,人名。
[13]信,似爲人名。
[14]簫,原釋文未釋。疑讀爲“篠”,指小竹。《文選·馬融〈長笛賦〉》:“林簫蔓荊,森槮柞樸。”李善注:“《説文》曰:篠,小竹也。簫與篠通。”
[15]厩,人名。
[16]槧,用于書寫的素牘。《説文》:“槧,牘樸也。”段注:“樸,素也。猶坏也。牘,書版也。槧謂書版之素,未書者也。《論衡》曰‘𣃔木爲槧’。《釋名》曰:‘槧,版之長三尺者也。槧,漸也。言漸漸然長也。’楊雄曰:‘天下上計孝廉及内郡衞卒會,雄常把三寸弱翰,齎油素四尺,以問其異語。歸,卽以鉛摘次之於槧。’《西京雜記》曰‘懷鉛提槧’。”
[17]始(原釋文未釋)、童,人名。
[18]“聚”及其上一字,人名。
[19]移、昭,人名。
[20]寬、丁,原釋文未釋。“操”、“寬”等,皆人名。
[21]舄,原釋文未釋,加木底的鞋。參看8-145注釋3。
[22]劇,人名。
[23]《禮記·明堂位》:“是故夏礿,秋嘗,冬烝,春社,秋省而遂大蜡,天子之祭也。”鄭玄注:“省讀爲獮。獮,秋田名也。”“上省”不知是否與此有關。
[24]復、卯,人名。
[25]傳,原釋文作“當”。參照同簡FⅠ“二人傳徙酉陽”改釋。
[26]據下文“凡八十七人”計,“人”上筆劃應爲“八”字右側一劃。從書寫空間以及與男性刑徒的對應推測,第一、二字當是“白粲”。
[27]據下文“凡八十七人”計,“十”上一字恐是“五”。從書寫空間以及與男性刑徒的對應推測,第一字應是“舂”。
[28]墼,原釋文作“擊”。墼(繫)舂,參看8-145注釋8。
[29]枼、痤、帶、復,人名。
[30]芒,多年生草本植物。參看8-145注釋12。
[31]阮、道,人名。
[32]遏,人名。
[33]豤,原釋文未釋。𦱂、豤、款,人名。
[34]“付”下一字,原釋文作“臣”。
[35]簫,原釋文未釋。
[36]“𦃹”(原釋文未釋)、“林”等,人名。
[37]婢,原釋文作“綽”。其下一字,原釋文作“卑”。“刻”、“婢”等,人名。
[38]齊,人名。
[39]姱,原釋文作“婞”,人名。
[40]梜、茲、緣,人名。“梜”上原釋文衍一“酸”字。
[41]墼,未燒的磚坯。《説文》:“墼,瓴適也。一曰未燒也。”
[42]“婢”、“般”等,人名。
[43]青,人名。
[44]夕,人名。
[45]强,人名。
[46]小舂,指未成年的“舂”。
[47]姊,人名。
[48]“病”下一字,人名,從言,似爲“談”。
[49]守,原釋文未釋。圂,人名。
[50]痤,人名。
8-145已見于《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二片茬口大體吻合,綴合後可復原背面“守”字筆劃,文意連貫,8-145中的“圂”、“痤”等人,亦在9-2294中出現,亦可佐證。
錦一丈五尺八寸,度給縣用足。AⅠ
縵三百廿五丈三尺四寸半寸,度給縣不足三百丗八丈。AⅡ
白布四百三丈六尺九寸,度給用不足四百一十一丈。AⅢ
大枲丗六石廿四斤二兩廿二朱,度給縣用不足百五十五石。AⅣ
錦帷二堵,度給縣用足。AⅤ
縑帷一堵[1],度給縣用足。BⅠ
組纓一[2],度給縣用足。BⅡ
絡袍二[3],度給縣用足。BⅢ
𧝉袍二[4],度給縣用足。BⅣ
布帷一堵,度給縣用足。BⅤ
縵帷二堵,度給CⅠ縣用足。CⅡ
絡錦八尺六寸。CⅢ9-2296
〖校釋〗
[1]縑,淺黃色細絹。《淮南子·齊俗》:“夫素之質白,染之以涅則黑;縑之性黃,染之以丹則赤。”《漢書·外戚傳上》:“媼爲翁須作縑單衣”,顔師古注:“縑,即今之絹也。”
[2]組纓,冠帶。《禮記·玉藻》:“玄冠朱組纓,天子之冠也……玄冠丹組纓,諸侯之齊冠也;玄冠綦組纓,士之齊冠也。”《楚辭·招魂》:“放敶組纓,班其相紛些。”蔣驥注:“放敶組纓,言除去冠帶也。”
[3]絡袍,亦見于8-439+8-519+8-537。《説文》:“絡,絮也。一曰麻未漚也。”參看8-153注釋1。
[4]𧝉(原釋文作“𧟃”),《説文》:“紩衣也。”徐锴繫傳:“即今刺繡。”
行此書者勿留。Ⅰ
書二月乙亥旦食起,詣廷。Ⅱ9-2301
都鄉黔首毋濮人、楊人、臾人[1]。〼9-2307
〖校釋〗
[1]濮人,部族名。《書·牧誓》:“及庸、蜀、羌、髳、微、盧、彭、濮人”。《左傳》文公十六年:“麇人率百濮聚於選,將伐楚。”杜預注:“百濮,夷也。”楊人、臾人,疑與濮人同,也是部族名。
丗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1],【田】守武爰書[2]: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3]:謁豤(墾)草田六畝Ⅰ武門外[4],能恆藉以爲田[5]。典槾□[6]。Ⅱ9-2350[7]
〖校釋〗
[1]丁巳,六月十八日。
[2]田,原釋文未釋。武,人名。
[3]自,游逸飛、陳弘音補釋[30]。吾武,人名。
[4]武,應是“吾武”自稱。武門,吾武家門。
[5]恆,原釋文未釋。
[6]槾,原釋文作未釋。“槾”下一字,游逸飛、陳弘音釋作“占”[31],8-550有“典和占”,可參看。
[7]游逸飛、陳弘音釋文有本簡背面的內容,可參看。[32]
附記:本文寫作得到教育部哲學社科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08JZD0036)資助。
(執筆人:魯家亮)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9月3日08:07。)
[1]宋少華、張春龍、鄭曙斌、黃朴華編著:《湖南出土簡牘選編①》,岳麓書社2013年版。
[2]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13年12月22日。
[3]陳偉主編,何

中国历史上和苏联的酒桌故事

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下文所引此書注釋,只標明簡號及注釋號,不再一一注出。
[4]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5]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6]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7]參看大川俊隆、籾山明、張春龍:《里耶秦簡中的刻齒簡與〈數〉中的未解讀簡》,《大阪產業大學論叢(人文•社會科學編)》第18號,2013年版。
[8]發徵,原釋文作“發致”,後據圖版和紅外線影像改釋,參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頁。
[9]《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注釋“‘户人’與‘餘男’對稱”,“餘男”爲“餘夫”筆誤。
[10]見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簡帛網2014年9月1日。
[11]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12]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5頁;周曉陸、陳曉捷、湯超、李凱:《于京新見秦封泥中的地理內容》,《西北大學學報(哲社版)》2005年第4期。
[13]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14]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15]羅福頤:《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頁;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第264頁。
[16]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17]《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56頁“司空長、佐𨛭符”連下讀,不確。
[18]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19]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20]二“極”字,整理者釋爲“槃”,胡平生先生改釋(胡平生、李天虹:《长江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頁)。
[21]彭浩:《秦簡〈效律〉“飲水”釋義》,《文物》2001年第12期。
[22]大川俊隆、田村誠:《張家山漢簡〈算數書〉“飲漆”考》,《文物》2007年第4期。
[23]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24]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25]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26]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27]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28]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29]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30]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31]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32]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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