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摘要:里耶秦簡所見縣級組織的突出特點是曹、官之分。這與《五行大義》引《洪範五行傳》一則干支名官的佚文,可以對應。西漢中期以後多見的郡縣設曹,實際秦代已發生。以往郡、縣屬吏分類以“列曹”統攝曹、官的傳統認識,也可調整。而在曹、官運作背後引人注目的,則是史類吏員的活躍。
關鍵字:里耶秦簡 《洪範五行傳》 屬吏 曹 官 令史
秦官僚組織的複雜特徵,早年已引起學者注意。李學勤提到“秦的職官系統非常龐大複雜,漢初制度雖由之脫胎,但似已多有減省”。[1]里耶秦簡爲秦洞庭郡遷陵縣的公文遺存,爲認識當時縣級組織形態與屬吏設置提供了一手資料。部分材料公佈時,[2]學界已多有探討,[3]大體區分爲“縣廷小吏”與“鄉里小吏”兩個類別。不過,這一劃分中縣級屬吏的構成特徵未能體現。當時披露資料中出現的列曹亦未得到重視。而對於其中“尉曹”、“倉曹”,及“少內”與“金布”關係,過去也多存在誤解。《里耶秦簡〔壹〕》公佈了里耶一號井第五、六,特別第八層堆積共2600余枚簡牘,[4]其中又出現不少列曹,有助於增進對相關問題的認識。過去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涉及列曹,主要討論兩漢時期,一般認爲地方機構大量設置列曹的時間在西漢中期以後,[5]且往往將列曹與諸官不做區分,混一而論。現在研究不僅可上溯至秦,而且有關列曹、諸官的具體情形,史吏、曹吏地位及其關係,也有了重新檢討的機會。
一 關於《
洪範五行傳》
的佚文 隋人蕭吉《五行大義》卷五“論諸官”條引《洪範五行傳》云:
甲爲倉曹,共農賦。乙爲戶曹,共口數。丙爲辭曹,共訟訴。丁爲賦曹,[6]共獄捕。戊爲功曹,共除吏。己爲田曹,共群畜。庚爲金曹,共錢布。辛爲尉曹,共本使。壬爲時曹,共政教。癸爲集曹,共納輸。子爲傳舍,出入敬忌。丑爲司空,守將班治。寅爲市官,平准賣買。卯爲鄉官,親事五教。辰爲少府,金銅錢布。巳爲郵亭,行書驛置。午爲尉官,馳逐追捕。未爲廚官,百味悉具。申爲庫官,兵戎器械。酉爲倉官,五穀畜積。戌爲獄官,禁訊具備。亥爲宰官,閉藏完具。支干配官,皆從其五行本體。[7]
按蕭吉所撰《五行大義》,是現存中古時期重要的數術著作,對先秦兩漢以來的陰陽五行學說有系統總結。中國本土久佚其書,日本則存有數種抄本、刊本。較早爲元弘相傳本,日本元弘三年(1333)已存在。[8]日人林述齋刊刻的《佚存叢書》在清中期傳入中國後,所收《五行大義》已引起當時學人注意,許宗彥、阮元、周中孚、盛宣懷等有所論說。[9]上引不見於《漢書·五行志》引《洪範五行傳》。[10]其中對職官的記述,一直以來未能受到重視。唯嚴耕望承錢樹棠檢示,始加引用,並指出所記是“西漢中葉以後之制度”,“所言以縣吏爲主,非但不是中央吏,且非郡吏矣”。[11]性質判斷較爲允當。不過,嚴氏在論著中,仍然將上述諸職官視爲一類,未作區分,如“(11)廄令史、嗇夫、司御”,“(12)郵書掾、郵亭掾”,“(13)傳舍、候舍”,“(14)道橋津吏”,“(16)庫嗇夫”,“(18)尉曹、獄司空”等,盡皆歸入縣級屬吏第三類的“列曹”。[12]
其實,《五行大義》在引用之前,特言“干支爲官者”;在敍述的結尾處,也提到所謂“支干配官,皆從其五行本體”;今正文又是按天干十、地支十二的順序依次敍述。故這裏書寫時的干支設計應引起注意。可以看到,《洪範五行傳》中列入天干的十官皆稱“曹”,列入地支的十二官基本多稱“官”,其實明確分作了兩類。其中一些前人認爲有所重復,如“甲爲倉曹,共農賦”與“酉爲倉官,五穀畜積”、“庚爲金曹,共錢布”與“辰爲少府,金銅錢布”,“辛爲尉曹,共本使”與“午爲尉官,馳逐追捕”;或稱呼不確,如尉爲長吏,稱“尉官”,獄無嗇夫,亦稱“獄官”,似乎並非只是附會五行之說,亦非“重復”、“不確”,而是反映了一定歷史時期縣級職官系統的某些特徵。
二 里耶秦簡所見列曹 里耶秦簡所見洞庭郡遷陵縣長官、佐官主要是令、丞、尉、監御史。[13]而縣屬吏相應可分爲門下的主簿,[14]“曹”吏,“官”吏及令佐、史。其中,突出的是廷曹與諸官,也即曹、官之分。相對于郡守、尉、監皆稱府,縣令所治稱“廷”。縣令、丞領導佐、史等屬吏理政之“廷”,已開始設曹。目前所見有:
戶曹。“戶”前多
林汉达中国历史故事集几元
書“廷”字,如“廷戶曹發”(8-263、8-1489)。在諸曹書寫中,此現象較爲普遍。因爲嚴格說,諸曹不屬於獨立機構,而是縣廷的組成部門。這一特徵在發出的文書中體現得更明顯:
戶曹書四封,遷陵印,一咸陽、一高陵、一陰密、一競陵。
廿七年五月戊辰水下五刻,走荼以來。(8-1533)
對照圖版,此爲一次書寫,應是始皇二十七年(前220)五月戊辰,縣廷在收到步遞者“荼”所送戶曹需發往其他四縣文書,而加蓋遷陵令印後的外發登記記錄。戶曹並無印綬,需加蓋縣長吏印方可發出。[15]此外,“廷戶曹”有時可徑省作“廷戶”(8-1、8-283、8-878),或作“廷主戶”(8-156、8-266、8-746、8-1142、8-1395、8-1650、8-1752、8-1925、8-1955)。簡文“廷以郵行戶曹”(8-1318)及上引8-1533,則呈現了縣廷長吏與分曹屬吏間的政務運行。其中,列曹與縣令、丞是否均在同一處辦公,還需要考慮。
倉曹(8-496、8-776、8-1201、8-1463、8-1777+8-1868)。[16]又有作“廷倉曹”(8-500、8-1288)。此外,里耶簡還見“遷陵主倉發洞庭”(8-922)。
司空曹(8-269、8-375、8-480、8-1860)。
吏曹(8-98、9-982[17])。更多作“廷吏曹”(8-241、8-554、8-699、8-829、8-1126、8-1700),或“廷主吏”(8-52、8-347、8-709、8-1305、8-1651、8-1701、8-1750、8-1869、8-1881)。《史記》卷八《高祖本紀》“蕭何爲主吏”,《集解》引孟康曰“主吏,功曹也”。同書卷五三《蕭相國世家》記蕭何“爲沛主吏掾”,《索隱》“《漢書》云‘何爲主吏’。主吏,功曹也”。同書卷五四《曹相國世家》“而蕭何爲主吏,居縣爲豪吏矣”。今簡文與文獻相合。吏曹應即後來的功曹。[18]
尉曹(16-3、8-253、8-453、8-1225、8-1616)。之前發表的一枚笥牌,題作“遷陵廷尉曹卅一年期會以事笥”(9-2318),[19]明確稱“廷尉曹”。尉曹、縣尉顯非一事。前者無印綬,所發文書需經令、丞,並加令、丞印發出,如里耶簡16-3“尉曹書二封,丞印”,[20]8-453“尉曹書三封,令印”,8-1225“尉曹書二封,遷陵印”。而縣廷之外的尉、尉史則稱“尉官”,如里耶簡8-657“八月甲戌遷陵守丞膻之敢告尉官主”。如此,尉曹也不當理解作“縣尉的下屬官員或機構”。[21]
金布(8-2010+8-64、8-454)。有前標縣名,作“遷陵金布”(6-18、8-304)、“酉陽金布”(8-1130)。金布主管貨幣、財務。少內亦是。過去常將二者混淆,或認爲金布是少內的下屬機構,是需要修正的。金布在里耶簡中更多作“廷金布”(8-506、8-545、8-799、8-935、8-969、8-1166、8-1183、8-1297、8-1313),與作爲諸官機構的少內有別,乃列曹。里耶簡見有:
四月丙午朔癸醜,遷陵守丞色下:少內謹案致之。書到言,署金布發,它如律令。
/欣手。
/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8-155)
卻之:廷令尉、少內各上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應)書廷,廷校,今少內□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日備轉除以受錢,而尉官毋當令者,節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正)
當坐者,以書言,署金布發。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背)(8-64+8-2010)[22]
簡8-155記遷陵縣守丞下文書給少內,令少內進行具體核察。[23]少內收到文書後,則要及時回復,即所謂“書到言”。回信還要題署由金布來簽收、拆啟。簡8-2010+8-64則是縣廷要求縣尉、少內各自上交答復縣廷問詢的文書,即“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書”,[24]進而由廷進行核校。簡牘背面也特別提到,下級要以文書形式彙報,回信題署請金布來具體拆啟。這兩例皆進一步揭示:金布爲縣廷的組成部門,與作爲下級機構的少內治事不在一處。又,里耶簡中諸曹事務匯總記錄稱“計錄”,如“戶曹計錄”(8-488),“倉曹計錄”(8-481)等。諸官事務匯總記錄稱“課志”,如“田官課志”(8-479),“畜官課志”(8-490)等。簡493爲書寫三欄而題名“金布計錄”的木牘,同樣顯示金布爲曹稱。金布應即兩漢以來的金曹。前引《洪範五行傳》“庚爲金曹,共錢布”、“辰爲少府,金銅錢布”。前者入天干諸曹,後者歸地支諸官,與此正可對應。
令曹。里耶簡有“廷令曹”(8-1859),“主令發”(8-601)。《宋書》卷四〇《百官志下》“秦置侍御史,漢因之。……凡有五曹,一曰令曹,掌律令”,反映中央亦曾有令曹之名。
獄曹。里耶簡所見分東曹、南曹,如“獄東曹”(5-22、8-273+8-520、8-959+8-1291、8-996、8-1155),“獄南曹”(8-728+8-1474、8-1760、8-1886)。[25]
其他。覆曹。簡文作“遷陵以郵行 覆曹發·洞庭”(8-2550)。[26]中曹。簡文作“署中曹發”(8-61+8-293+8-2012)。
此外,里耶簡還出現郡守府的“戶曹”:“守府戶曹發”(8-978);郡尉府的“爵曹”:“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尉】府爵曹卒史文”(8-247)。郡尉與地方爵位事務有關,[27]這裏直爵曹者是尉郡府屬吏名叫“文”的卒史。
三 諸官與曹、
官之分 秦縣與列曹相對的,則是諸官。目前所見有:1. 田官;2. 畜官;3. 倉;4. 庫;5. 廄;6. 司空;7. 船官;8. 獄;9. 少內;10. 尉;11. 發弩;12. 司馬;13. 鄉官,等等。諸官中不少長官稱嗇夫,以往在討論睡虎地秦簡“嗇夫”、特別“官嗇夫”時,多有涉及,[28]如上述的1、3、4、5、6、9、11、13等。[29]其中,1所屬機構明確有稱“田官”(8-74、8-145、8-162、9-981等),或省作“田”(8-2138)。相關又有稱左、右公田(8-63)。耕種者很多是徒隸,標題簡即見有“廿九年盡歲田官徒薄”(8-16)。2、7的畜官、船官,以往討論嗇夫時多未涉及。據簡8-490“畜官課志”,前者主要負責縣內馬、牛、羊等牲畜的飼養。“里耶秦簡中,作徒薄多見將徒隸交付‘畜官’的記載,也有畜官接受徒隸的記錄(8-688)”。[30]早先曾發現有“畜官”印兩枚(468、469),[31]時代屬西漢,值得注意。後者見“遷陵守丞敦狐告船官□”(6-4),或主管縣內船隻。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提到有“船嗇夫”(六、七、八)。[32]與前諸種稍有不同,此機構多設置于水運便利的縣。第8種“獄”未見提到長官“嗇夫”,而主要爲獄佐(5-1、8-877、8-988),獄史(6-28、8-133、8-683、8-987、8-1007、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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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441、8-1448),較它特殊。此外,簡文中還見有鄰郡縣獄吏覆獄洞庭,如“覆獄沅陵獄佐己治所遷陵傳洞庭”(8-255),[33]及簡8-186、8-265、8-492、8-940、8-1058等。
司馬則見里耶簡8-135 “……。狼屬司馬昌官。謁告昌官,……”。“昌官”,研究者多認爲是人名。不過,“昌”爲人名,“官”指司馬這一機構的可能性更大。[34]某人屬某,“屬”後銜接機構較官吏爲多。梳理簡文中名昌者,最早爲此簡,時間在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八月。始皇二十七年十一月,提到有“司空昌”(8-1665),而二十九年(前218)正月以後至三十三年(前214)三月,遷陵丞一直是“遷陵丞昌”(8-1246、8-63、8-62等)。上述所記如爲一人,則顯示名爲昌者的職務遷轉情形。更值得注意的則是“謁告昌官”。“謁告”爲官文書用語,里耶簡還見有“謁告遷陵令官計者定”(8-63)、“謁告過所縣,以縣鄉次續食如律”(8-1517),之後所接同樣多是官府、機構。里耶簡8-657並出現“傅別【書】貳春,下卒長奢官”,文例上可以對照。
下面將秦縣所見曹、官,與《洪範五行傳》佚文所記例舉,前人討論秦、西漢前期嗇夫涉及者也予補入,另以斜體表示。排列後的大體情形如下:
秦列曹 《洪範
五行傳》
秦諸官 《洪範
五行傳》
倉曹
倉曹·甲
傳舍 傳舍·子
戶曹
戶曹·乙
司空
司空·醜
辭曹·丙
市 市官·寅
賊曹·丁
鄉官
鄉官·卯
吏曹
功曹·午
少內[35]
少府·辰
田曹·己
郵亭 郵亭·巳
金布
金曹·庚
尉官
尉官·午
尉曹
尉曹·辛
廚 廚官·未
時曹·壬
庫
庫官·申
集曹·癸
倉
倉官·酉
獄
獄官·戌
宰官·亥
令曹、覆曹、司空、獄東曹、獄南曹
發弩、廄、畜官、司馬、船官、漆園、卒長
由此可知,西漢中葉以後出現的縣級行政組織曹、官兩分格局,實際肇始于秦。無論列曹,還是諸官,在秦代不少已經出現。而秦代也有一些曹如司空,官如發弩在漢代逐漸不再設置。前面提到,里耶簡中的總結文書,列曹稱“計錄”,諸官則稱“課志”。目前所見相關文書具體有:
司空曹計錄(8-480) 司空課志(8-486)
倉曹計錄(8-481) 倉課志(8-495)
戶曹計錄(8-488) 田官課志、田課志(8-479、8-383)
金布計錄(8-493) 尉課志(8-482)
鄉課志(8-483)
畜官課志(8-490)
列曹進行人員、物資集計,而諸官以管理具體事務爲多,並定期接受上級的考課。在此意義上,同名曹、官,如倉曹與倉,並不意味著彼此在事務上的完全對口。如簡8-481“倉曹計錄”下,除“禾稼計”外,即尚有“畜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一類與畜官、田官相關的統計。
總之,以長吏理事之縣廷爲中心,從內、外的角度來看,列曹處內,無印綬,多稱“廷○曹”,與令、丞關係更密切;諸官在外,有印綬,未見稱“廷○官”者,具有更多獨立性。倘若參照現代行政組織形式,列曹大體爲縣廷的“組成部門”,諸官近似縣廷的“直屬機構”。即列曹負責領導、管理某方面的行政事務,諸官則是主管某項專門事務的機構。前者應可通過“期會”等出席縣廷會議,參與討論。而後者大多沒有這類參議權。與現代有所不同的是,秦作爲列曹制度發展的初期,任職人員尚未完全職務化,即直曹令史仍稱令史,而非發展成爲固定的曹史。故與現代“組成部門”吏員多由更高一級行政組織任用不同,當時列曹、諸官的任職者多由縣長吏選任。
秦及西漢前期,郡的情形當與縣近似。以往郡縣屬吏研究中所設“列曹”一類,應當進一步作曹、官區分。[36]
四 曹、
官的任職者 那麼,緊接的問題就是:這些列曹、諸官是由何人擔任,人員遷轉上又有什麼特徵呢?
里耶秦簡見有:
資中令史陽裏釦伐閱:
十一年九月隃爲史。
爲鄉史九歲一日。
爲田部史四歲三月十一日
爲令史二月(第一欄)
□計 戶計[37]
年卅六(第二欄)
可直司空曹(第三欄)(8-269)
此爲可書寫五行的長條木牘,記錄了擔任令史的資中陽裏人釦的功勞積累與任職履歷,是目前所見時代最早的閥閱簿實物。[38]人名“釦”,亦見於簡8-138+522+174+523中“二月壬寅,令史釦行廟”,可能爲一人。這裏所記“釦”應是在遷陵縣任職。過去認爲秦漢縣級屬吏,“除三輔尤異外,例用本縣人”。[39]現在來看,秦代情況還需重新檢討。睡虎地秦簡《編年記》記墓主喜的遷轉:揄史→安陸□史→安陸令史→鄢令史→治獄鄢,任職就不盡在一縣。里耶簡中出現的例子就更多了。
閥閱牘書寫釦在始皇十一年(前236)九月“隃爲史”。《編年記》記始皇三年“八月,喜揄史”(一〇貳)。整理小組注:“揄,本義爲引、出,這裏‘揄史’當爲進用爲史之意。”《校釋》復引《說文》、《玉篇》,“疑隃、揄並當讀爲‘逾’,訓爲‘進’”。[40]關於這點,其實可以進一步補充。按“隃爲史”之“隃”,與“踰”通假。這在《史記》、《漢書》中例證極多。[41]而“踰”“逾”不僅同樣通假,[42]而且文字學上,“踰”從足,“逾”從辵。意義相近的形旁一般互爲通用。止、辵形旁通用,實際文獻中則足、辵互用。[43]故“踰”即可寫作“逾”。此外,“踰”在當時已有晉升職務的直接用例。《太平御覽》卷六三一《治道部一二》“薦舉中”引《東觀漢記》“司徒劉愷辟之,謂曰:‘卿輕人,好去就,故爵位不踰’”。[44]因此,隃、揄並可讀爲“逾”或“踰”,而訓爲“進”。[45]
關於進用爲史,傳世文獻《漢書》卷三〇《藝文志》小學家類、《說文解字敘》有載,而以西漢初年《二年律令·史律》所記爲詳。[46]不過,律文主要涉及中央與郡一級。里耶秦簡則呈現了基層縣一級史學童的情形。當時亦有“負責縣學的‘學佴’”。學佴對所管學童的信息有所掌握。[47]據《史律》,“試史學童以十五篇,能風(諷)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爲史”。在此基礎上,政府又有進一步選拔:“有(又)以八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體)試之,郡移其八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體)課大史,大史誦課,取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最)一人以爲其縣令史,殿者勿以爲史”(四七五、四七六)。“八體”的課取,由中央太史主持,獲得第一名者,才直接被任爲縣令史。可見從史到令史,要想從考察選拔途徑實現並非易事。更多人應是通過積累功勞,輾轉升遷。“釦”的情況就是如此:史→鄉史→田部史→令史。此外,又見有:
貳春鄉佐壬 今田官佐(8-580)
冗佐上造臨漢都裏曰援,庫佐宂佐。
爲無陽眾陽鄉佐三月十二日,
凡爲官佐三月十二日。(第一欄)
年卅七歲。
族王氏。(第二欄)
爲縣買工用,端月行。(第三欄)
庫六人(背)(8-1555)
廿四年十二月丁醜初爲司空史(0687)
廿五年五月壬子徙爲令史(0625)[48]
簡8-580記“壬”由貳春鄉佐→田官佐。簡8-1555第一欄“凡爲官佐”應即指“爲無陽眾陽鄉佐”事。鄉部同樣被視作諸官。這裏“援”應是由它縣鄉佐→庫佐冗佐。[49]簡0687、0625屬岳麓秦簡,整理者認爲二者存在關聯,所呈現的則是司空史→令史的變動。前兩種與上舉“鄉史→田部史”環節大體對應,後一種則與“田部史→令史”的情形類似。
又,縣丞、諸官時常權置守官理事。[50]而里耶秦簡所見遷陵縣屬吏的職務變動,除上舉鄉—倉、田諸官—令史的路徑外,還多見有令佐、史爲諸官守,諸官官長爲縣守丞或它官守的情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置吏律》提到“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一六一)。這不但顯示令史有資格被任命爲諸官代理嗇夫,而且“官嗇夫節(即)不存”“毋令官佐、史守”的規定,對於理解里耶簡中諸官官長爲它官守情形的多見,亦有幫助。
最後說一下列曹。簡8-269末尾的第三欄有“可直司空曹”。對照圖版,此五字墨蹟深淺、文字風格有異其他,應爲兩次書寫。令史可以被考慮從事列曹工作,顯示列曹相對諸官地位稍高。[51]又,里耶簡“戶曹令史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疏書廿八年以盡卅三年見戶數牘北(背)”(8-487+8-2004),戶曹具體亦由令史充任。而上舉“司空曹計錄”、“倉曹計錄”,末尾提到“令史尚主”,也值得注意。這裏,任職司空曹稱“直”;任職戶曹不稱戶曹史,而稱戶曹令史;諸曹會計由令史臨時居曹處理,且二曹“計錄”皆由同一令史完成。上述顯示,當時職務固定的曹吏仍在發展之中。里耶秦簡中常見到諸官長、諸守官的名字,而很少見到從事列曹工作的人名信息,恐怕與此有關。前引里耶秦簡行廟牘記廿六年六月至次年六月的令史行廟情況。在這12個月裏,出現的遷陵縣令史至少有12人。而《里耶秦簡〔壹〕》前言則提到《遷陵吏志》中,有“吏員百三人,令史廿八人”。尹灣漢簡記西漢成帝時東海郡有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4個等級的縣、侯國。其中,海西、下邳、郯吏員分別爲107、107、95人,大體與遷陵接近。而這三縣皆屬千石大縣。[52]秦遷陵縣的吏員規模無疑是可觀的。而《遷陵吏志》還特別書寫出令史的數目,也值得注意。在不包括令佐情況下,相關比例已占吏員總數的27.2%。而尹灣漢簡中的海西、下邳兩縣。令史只有4人與6人,比重爲3.7%與5.6%。基層行政組織發展初期的秦代,列曹已多有設置,直屬的諸官機構也是廣泛分佈。但在上述情形背後,我們卻不宜忽視史類吏員數量尤多,且十分活躍的事實。
2013年1月8日初稿,2013年3月3日二稿
附記:文章完成後,承張春龍、陶安先生,徐沖、淩文超、程少軒、遊逸飛學友審閱指正,謹深致謝忱。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9月16日20:12。)
[1]李學勤:《張家山漢簡研究的幾個問題》,《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3期,第6頁。
[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代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第二章第四節《出土遺物》,嶽麓書社2007年,第179-217頁;張春龍:《里耶秦簡所見的戶籍和人口管理》,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編:《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188-195頁。
[3]黃海烈:《里耶秦簡與秦地方官制》,《北方論叢》2005年第6期;卜憲群:《秦漢之際鄉里吏員雜考——以里耶秦簡爲中心的探討》,《南都學壇》2006年第1期;鄒水傑:《簡牘所見秦漢縣屬吏設置及演變》,《中國史研究》2007年第3期;王俊梅:《秦漢郡縣屬吏研究》,博士學位論文,中國人民大學2008年,第113-119頁;李迎春:《秦漢郡縣屬吏制度演變考》,博士學位論文,北京師範大學2009年,第21-30頁。
[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今按:以下里耶簡除特別說明均引自《校釋》,注明簡號,不另出頁碼。
[5]近年相關探討參見西川利文:《漢代における郡県の構造について——尹灣漢墓簡を牘手がかりとして——》,《仏教大學文學部文學論集》第81號,1997年;李迎春:《秦漢郡縣屬吏制度演變考》第一、二章第40-42、60-69頁。
[6]中村璋八校:“賦,常本作賊”。今按:據下文“共獄捕”,作“賊”字是。
[7]中村璋八:《五行大義校注》(增訂版),汲古書院1998年,第190-191頁。
[8]中村璋八:《五行大義校注》(增訂版)第5-14頁;劉國忠:《〈五行大義〉研究》,遼寧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8-55頁。
[9]相關參見劉國忠:《〈五行大義〉研究》第1-9頁。又,陳喬樅《齊詩翼氏學疏證》卷二亦有引用,並對《洪範五行傳》下翼奉解說有具體疏證。王先謙編:《清經解續編》卷一一七七,上海書店影印本1988年,第五冊,第104-105頁。
[10]關於《洪範五行傳》作者的最近探討,參見馬楠:《〈洪范五行傳〉作者補證》,《中國史研究》2013年第1期。
[11]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0、237頁。
[12]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229-233頁。而郡級屬吏的分類,也是如此。
[13]“簡文中有‘臨沅監御史’”。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前言第5頁。
[14]簡文作“遷陵主薄(簿)發洞庭”(8-303),“廷主薄(簿)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8-1110)。
[15]里耶簡“司空曹書一封,丞印,詣零陽。七月【壬申】□□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8-375),加蓋縣丞印。
[16]簡8-496作“司空【倉】曹期”,兩行書寫。“司空”二字爲一行。對照圖版,此爲一枚楬,上端已殘,簡首塗黑,墨蹟尚存。這裏或即指司空曹、倉曹期會。
[1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代一號井發掘簡報》第33頁。
[18]西漢成帝時中央尚書分曹,有“常侍曹尚書主公卿事”。《續漢書·百官志三》注引蔡質《漢官典職儀式選用》“主常侍黃門御史事,世祖改曰吏曹”,及“吏曹尚書典選舉齋祀,屬三公曹”。《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第3597頁。又,嚴耕望論縣廷組織,將功曹歸入“綱紀”(《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224-225頁)。
[1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第211頁。
[20]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第192頁。
[21]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第55頁注5。
[22]兩簡的具體綴合參見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七則)》,簡帛網(http://www.bsm.org.cn/ )2012年5月1日。今按:原文編號依所起凡例而書,實際簡8-2010居前。
[23]“案致”一語的解釋,參見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第94頁注3。
[24]漢簡“應書”的考察,參見初世賓、張東輝:《漢簡“應書”辨疑》,《簡牘學研究》(第一輯),甘肅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11-117頁。
[25]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有“署獄史曹發”(七),或是獄史而居曹。
[26]里耶簡8-405、8-795+8-562+8-1820還見有“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辛酉,倉守擇付庫建、車曹佐般受券”(8-405)、“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釰二。 丗五年二月庚寅朔朔日,倉守擇付庫建。車曹。
考古-秦縣的列曹與諸官
”。後者綴合見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二)》,簡帛網2012年5月14日,。
[27]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縣道官之計,各關屬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氣(餼)稟(廩),及求財用委輸,郡關其守,中關內史。受(授)爵及除人關於尉”(二一四、二一五)。末句,整理小組原注“疑指廷尉”,注引李均明說,“授人爵位須申報縣尉”(《張家山漢簡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國史研究》2002年第2期)。而據前後文意,此似應指郡尉。簡文及注釋參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74、176頁。
[28]大庭脩:《漢代的嗇夫》(原刊《東洋史研究》第14卷第1、2號合刊,1955年),收入《簡牘研究譯叢》第一輯,姜鎮慶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第171-196頁,又見所著《秦漢法制史研究》第四篇第四章,林劍鳴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01-423頁;鄭實:《嗇夫考——讀秦簡劄記》,《文物》1978年第2期;高敏:《論秦律中的嗇夫一官》,《社會科學戰線》1979年第1期;裘錫圭:《嗇夫初探》,收入所著《古史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0-523頁。
[29]裘錫圭:《嗇夫初探》第456-496頁;于豪亮:《雲夢秦簡所見職官述略》,《于豪亮學術文存》,中華書局1985年,第88-115頁。
[30]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第41頁注1。
[31]羅福頤主編:《秦漢南北朝官印征存》,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82-83頁。
[32]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92頁。
[33]有學者將沅陵歸入“巫黔郡”,以爲“或爲郡治”(后曉榮:《秦代政區地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424頁)。今按:“巫黔”不見於文獻記載,主要見於封泥,置郡時間較短。《里耶秦簡〔壹〕》前言提到簡文出現有“巫”郡,則當時“巫黔郡”已分置。又據里耶簡,洞庭、蒼梧在始皇二十五年已設立。二郡當分黔中等郡而置。前者相對偏西或西北,後者偏東或東南(陳偉:《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周振鶴:《秦代洞庭、蒼梧兩郡懸想》,《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5期)。沅陵正處兩郡交界地區。簡8-265、8-492記“覆獄沅陵獄佐已”處理事務,特別有“治在所洞庭”的記錄。據傳世史籍、出土文書文例,“在所”、“洞庭”似應連讀。“已”當作爲鄰郡“獄佐”,而前往覆獄。沅陵是否曾屬蒼梧,值得考慮。
[34]陳劍持此看法,參見《讀秦漢簡劄記三篇》,《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76頁注3。不過,以“官爲職官、官府之意”,表述稍顯含糊。相對職官,將“官”理解作機構、官僚組織更好。
[35]《法律答問》記:“可(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爲‘府中’,其他不爲”(三二)。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101頁。這裏“府”專指貯藏、管理公家財務的機構,只有縣少內才得稱“府中”,則在地方行政組織中,少內與少府應爲同一機構。
[36]日本學者早年據睡虎地秦簡及秦漢印章、封泥、骨簽、題銘資料,對地方機構中“廷”、“官(府)”之別、“曹”、“官”的用印特徵已有較好討論。參見仲山茂:《秦漢時代の“官”と“曹”——県の部局組織》,《東洋學報》第82卷第4號,2001年,第35-65頁。
[37]今按:“戶計”在“□計”之下書寫,《校釋》將其改排作第三欄。對照圖版,第一、二欄間距較大,而 “□ 計”、“戶計”間距較小,且內容相關,故這裏仍錄作一欄。
[38]《國語·齊語》云“桓公令官長期而書伐,以告且選,選其官之賢者而復之”。徐元誥:《國語集解》,王樹民、沈長雲點校
中国历史的故事英文版
,中華書局2002年,第226頁;《史記》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太史公曰:古者人臣功有五品,……明其等曰伐,積日曰閱”,中華書局1982年2版,第877頁。漢代則多稱“功勞案”,“功勞閥閱”,相關探討參見胡平生:《居延漢簡中“功”與“勞”》,《文物》1995年第4期。新近公佈懸泉漢簡中有多件功勞文書,簡文參見張俊民:《懸泉漢簡所見文書格式簡》,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九》,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21-128頁。
[39]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第223、351-353頁。廖伯源後據尹灣漢簡對嚴說有進一步論考,參見《漢代地方官吏之籍貫限制補證》,收入所著《簡牘與制度: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增訂版),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71-100頁。
[40]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第126頁注2。
[41]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第331頁。
[42]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第330頁。
[43]高明:《古體漢字義近形旁通用例》(原刊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主編:《中國語文研究》第4期,1982年),收入所著《高明論著選集》,科學出版社2001年,第41-42頁;高明:《中國古文字學通論》第三章,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139頁。
[44]李昉等:《太平御覽》,中華書局影印本1960年,第2827頁下欄;劉珍等撰,吳樹平校注:《東觀漢記校注》卷一三,中華書局2008年,第508頁。又,“踰”,《後漢書》卷二六《韋彪傳》作“躋”,中華書局1965年,第920頁。
[45]有學者認爲“‘隃爲史’、‘揄爲史’都應該讀爲‘輸爲史’,實際與‘輸司空’等辭例相似”。還可討論。程少軒來函提示:據《編年記》記載,昭王四十五年“喜產”,喜于始皇元年十七歲“傅”,始皇三年十九歲“揄史”。這和張家山漢簡《史律》“史、卜子年十七歲學。史、卜、祝學童學三歲,……。試史學童以十五篇,能風(諷)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爲史”可以比照。所謂“喜揄史”、“隃爲史”,應都是通過相關考試,選拔爲“史”的。這種“史”的地位,如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傳食律》“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無)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䊪(糲)米一斗,有采(菜)羹,鹽廿二分升二”(一八二),屬低等級小吏。選拔、委任這種地位小吏,可用“除”等語詞。賈誼《新書·階級》有“輸之司空,編之徒官”語。“輸之司空”,亦可作“役之司空”,如《周禮·秋官·司寇》“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故這裏“輸”訓爲“罰役”。《文選》收任昉《天監三年策秀才文》有“睚眥有違,論輸左校”,李善注:“論輸,謂論其罪,而輸作也。”李周翰注:“輸,役也。言從役于左隊之中。”“史”地位雖低,但與罰役犯人還是有區別的。
[46]李學勤:《試說張家山漢簡〈史律〉》,《文物》2002年第4期;廣瀨薰雄:《〈二年律令·史律〉劄記》,《楚地簡帛思想研究(二)》,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422-433頁;王子今:《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學童”小議》,《文博》2007年第6期。相關學術梳理參見遊逸飛:《太史、內史、郡——張家山〈二年律令·史律〉所見漢初政區關係》,《歷史地理》第26輯。
[4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前言第5頁;張春龍:《里耶秦簡中遷陵縣學官和相關記錄》,《出土文獻》(第一輯),中西書局2010年,第232-234頁。
[48]陳松長:《岳麓書院
汉字里面的中国历史故事
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77頁。
[49]秦漢簡中的“冗”指長期供役,其適用人群包括官吏的各種散職、到官府供役的丁、夫、色役、隸臣妾等。參見楊振紅:《秦漢簡中的“冗”、“更”與供役方式——從〈二年律令·史律〉談起》,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六》,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81-89頁。
[50]參見拙文《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兼談秦漢的守官制度》,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〇》,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66-75頁。
[51]《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直,疑讀爲‘置’,安置義”,並引《書·說命》及孔傳以證(第126頁)。按直讀值,作值曹解或更合適。
[52]連雲港市博物館、東海縣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第79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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