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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編年記》法官與法吏考
(廣州市)
筆者在《論秦代的吏治思想》一文中,根據《商君書•定分篇》的記載,認為“主管法令的官吏有義務向其他官吏和民衆解答法律”,並舉例認為雲夢秦墓主人曾是安陸、鄢縣的令史。因此,《法律問答》也是這一要求的産物”。[1]但從《里耶秦簡》的相關記載上來判斷,令史並非主管法令的官吏。因此,此說有不妥之處,應舉例為“雲夢秦墓主人曾為安陸獄史。而獄史在當時被稱為法吏、治獄者被稱為法官。因此,《法律問答》也是這一要求的産物”。
這就涉及到《雲夢秦簡•編年記》“喜□安陸□史”的釋文問題。由于該簡文存在兩處字體模糊或缺失,整理小組認為“喜下一字疑為除,陸下一字疑為御”,即“喜除安陸御史”。學界對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其中陳直認為“御與馭通,史吏二字,在古代最易混淆,簡文所記喜當為安陸縣之馭吏,馭吏見于《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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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吉傳》”。此外,還有謝巍“侍史”、黃盛璋“掾史”、栗勁“除安陸令史”以及劉向明“假安陸令史”等說法。[2]那麽,為什麽說“喜為安陸獄史”而不是上述所提出的六種說法?下面就此問題考證如下:
一、秦國在縣一級設有法官及法吏
《定分篇》“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謹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後有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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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券書從事。”“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定分篇》有人認為不是商鞅的作品,實際上《商君書》並非商鞅所著作,而是商鞅死後由其他人收集相關文章整理成書,但該書的內容是符合商鞅的思想及政策。據《定分篇》這一記載,秦國當在縣一級設有法官及法吏,並負責向官吏及民衆解答法律問題。因此,《法律問答》可看作墓主人用于解答法律問題的手冊。《定分篇》“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辄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雲夢秦簡》中又有《封診式》,正好與《法律問答》相互印證,這說明墓主人曾擔任安陸法吏。
二、秦漢獄史被稱為法吏
漢代有法吏之說,如司馬遷 《報任少卿書》“身非木石,獨與法吏為伍,深幽囹圄之中,誰可告愬者。”這里的法吏實際上是獄史,可知秦漢時期獄史被稱為法吏。根據《定分篇》記載,官吏或民衆詢問法律問題是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從這一記載可看出,官吏或民衆是不能私自或者隨意向法官及法吏詢問法律問題。《里耶秦簡》8-1232簡文有“私詣獄史王柏”,[3]可作為佐證。
三、秦漢治獄者被稱為法官
治獄既指治獄者又指審理案件。如《里耶秦簡》8-141+8-668簡文有“廷下御史書曰縣□治獄及覆獄者,或一人獨訊囚,啬夫、長、丞、正、監非能與□□殹,不參不便”。[4]8-1470簡文有“欲令
法官-《編年記》法官與法吏考
華治獄亡”。[5]《雲夢秦簡•封診式》“治獄,能以書從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為上;笞掠為下;有恐為敗。”既然獄史被稱為法吏,則治獄者當被稱為法官。墓主人先為安陸獄史,後為鄢縣治獄。既符合官職升遷秩序,又符合官員任命條件。
《里耶秦簡》8-632簡文又有“御史覆獄治充”,[6]《定法篇》“御史置一法官及吏”。這說明法官及法吏與治獄者及獄史存在關聯。此也可作為治獄者即法官及獄史即法吏的佐證。
四、漢代法官逐漸規範化
《里耶秦簡》8-141+8-668簡文已說明秦時要求治獄及覆獄者不能單獨訊囚。《雲夢秦簡•法律問答》“命都官曰長,縣曰啬夫。”這也就是說,秦時只要是縣官(包括諸官在內的官啬夫及丞、尉等長吏)都可以擔任治獄者(即法官)。“漢宣帝即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漢書•刑法志》)這是對秦時法官範圍過大的論述。如縣無其他治獄者,通常由縣丞或守丞充當治獄者,與獄史共同斷獄,如《里耶秦簡》8-754+8-1007簡文記載“遷陵丞昌、獄史堪[訊]”及“即與史義論貲渠、獲各三甲”。[7]《里耶秦簡》8-406簡文記載“男子皇楗獄簿”及“廿六年六月癸亥遷陵拔守丞敦狐史畸治”。[8]但至漢時縣官及守丞已不得參與治獄,如張家山《二年律令•□盜律》“縣道官、守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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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得斷獄及讞。”蔡萬進對此有過論證,並舉《奏讞書》六至十三例進行佐證,但他並未涉及法官制度。[9]這說明漢代開始形成縣令、長、丞擔任法官的制度。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4月19日14:15。)[1]林少平:《論秦代的吏治思想》,武漢大學簡帛網,2015年4月。
[2]劉向明:《試釋睡地虎秦簡<編年記>所載喜口安陸口史》,江西社會科學,2004年,第3期。
[3]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牍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96頁。
[4]《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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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頁。
[5]《校釋》,第335頁。
[6]《校釋》,第187頁。
[7]《校釋》,第216頁。
[8]《校釋》,第144頁。
[9]蔡萬進:《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31-1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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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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