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徒-從里耶秦簡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問題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刑徒-從里耶秦簡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問題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從里耶秦簡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問題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關于秦代刑徒的刑期問題,歷來根據東漢衛宏《漢舊儀》的說法,認爲是有期刑的。隨著云夢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里耶秦簡等秦漢法律資料的相繼出土與公布,學界對該問題的討論頗爲激烈,也日趨深入,如高恒、粟勁、曹旅寧等先生主張“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等秦刑徒無期說,[1]高敏、劉海年等先生主張秦刑徒有期說。[2]此外還有秦刑徒刑期不固定或具有過渡性的觀點,如李均明先生認爲張家山漢簡中出現的“復城旦舂”,證明當時刑期確實已經存在,但是另一方面也說明刑期還不是太固定,此或爲徒刑從不定期向有期限的過渡形式。[3]徐世虹先生認爲秦漢刑罰體繫中繫城旦舂者的待遇不同于城旦舂刑徒,繫城旦舂雖然是有期限的,但幷不固定。[4]邢義田先生利用《二年律令》中的相關資料對秦漢時期的刑期問題進行了新的推測,他從思想和實際存在的律令兩個層次論證了文帝改革之前的秦漢刑法中就已經存在刑期,但是相關規定還比較混亂。[5]
從已有各家論證來看,秦刑徒無期說主要根據出土秦律中還沒看到關于刑期的規定而立說,稍嫌過多使用默證,高敏等先生已經對此提出過質疑,茲不贅述。刑期期限不固定說則主要從與城旦舂的差异著手,來分析“繫城旦舂”的特點,頗有新意,但仍非有力證據,不具說服力。刑徒有刑期說,根據曹旅寧先生的總結,其立論主要根據爲“繫城旦舂六歲”、“償日作縣官罪”的條款。[6]這些證據說服力確實不强,不過高敏、劉海年等先生論證秦刑徒有刑期時所列材料頗多,如他們都提及的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司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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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爲城旦司寇。”其實應該算是跟秦刑徒刑期有關的極爲直接的一條材料。只是此條材料有“司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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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前提而使刑徒刑期的普遍適用性略打折扣,且該條材料屬法律條文層面的記載并僅一見,在秦是否有具體的法律實踐因材料有限也不可得知,主張刑徒無期說的學者不認可此條證據似也有其理由。
近些年我們在研究里耶秦簡的過程中,發現一些徒作簿中有秦刑徒中的隸臣、城旦等刑徒轉換成司寇的記載,應是與該條律文相對應的法律實踐,似可加强秦刑徒確實有刑期的證據。以下我們先梳理有關簡文,再討論相關問題。敬請方家指教!
一、釋“(牢)司寇守囚”
里耶秦簡8-2101號簡:
〼人牢司寇守:囚、嫭、負中。AⅣ
原釋文未斷句,《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在8-2101號簡釋文中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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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屬下讀,幷注曰:“囚、嫭、負中,人名。”但在8-28號簡校釋部分把“囚”解釋爲犯人的時候,引8-2101號簡釋文作“人牢司寇守囚”爲佐證,[7]應是將“守囚”之“囚”訓作犯人而非看作人名,且“囚”屬上讀而“守囚”連讀作一詞。水間大輔先生在《里耶秦簡所見的“牢監”與牢人》一文中引到8-2101號簡時,將“囚”屬上讀,認爲“守囚”應是牢司寇的職責,是指看守羈押于牢獄的未决囚。“嫭、負中”就是牢司寇的人名。[8]現在看來,8-28號簡校釋部分的斷句以及水間大輔先生後來的斷句都是正確的。下面我們將先糾正其它幾處錯誤斷句,再對“守囚”一詞試作補證。
類似的斷句錯誤也見于8-663號簡:
二人付庫:後(?)、首(?)。[9]AⅠ
一人付田官。AⅡ
一人付司空:枚。AⅢ
一人作務:臣。AⅣ
一人求白翰羽:章。AⅤ
一人廷守府:快。AⅥ
其廿六付田官。BⅠ
一人守園:壹孫。BⅡ
二人司寇守:囚、嫭。BⅢ
二人付庫:快、擾。[10]BⅣ
二人市工用:
刑徒-從里耶秦簡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問題
、亥。BⅤ
二人付尉□□。〼BⅥ8-663
五月甲寅,倉是敢言之:寫上。敢言之。〼8-663背
簡文“二人司寇守:囚、嫭”,原釋文未斷句,《校釋一》將“囚”字屬下讀。按:此句與8-2101號簡“人牢司寇守囚:嫭、負中”文例相近,“囚”字疑亦當改屬上讀。而8-2137號簡釋文作:
〼□〼Ⅰ
〼□冰州台赤〼Ⅱ
〼守囚文同羅〼Ⅲ
〼齰〼Ⅳ
也有“守囚”一詞,原整理者與《校釋一》都沒有斷句。參考8-2101、8-663號簡的文例可知此處“守囚”當屬上讀,而“文同羅”應是人名。里耶簡名作“文”的有8-44號簡“司空守文”、8-893號簡“牢人文”;名叫“同”的有8-60+8-656+8-665+8-748號簡背面的“佐同”、8-1971號簡“牢人同”;名作“羅”的有8-567號簡“繕官府:羅”、8-569號簡“繕官府:羅”、8-1069+8-1434+8-1520丗二年五月“捕羽:羅”、8-1886號簡擔任行書者的“隸臣羅”。[11]里耶秦簡提及的人名多爲單字,雖同名的人較多,却難以判斷是否爲同一人。8-2137號簡的“文同羅”或可斷句作“文、同、羅”。但到底是幾人,由于簡文殘缺不好判斷。
近年出版的《湖南出土簡牘選編①》刊載了大批里耶秦簡牘的圖版及釋文,[12]其中有10-1170號簡,其釋文作:[13]
丗四年十二月,倉徒薄(簿)冣:AⅠ
大隸臣積九百九十人,AⅡ
小隸臣積五百一十人,AⅢ
大隸妾積二千八百七十六,AⅣ
凡積四千三百七十六。AⅤ
其男四百廿人吏養,AⅥ
男廿六人與庫武上省, AⅦ
男七十二人牢司寇,BⅠ
男丗人輸戜(鐵)官未報,BⅡ
男十六人與吏上計,BⅢ
男四人守囚,BⅣ
男十人養牛,BⅤ
男丗人廷守府,BⅥ
男丗人會逮它縣,BⅦ
男丗人與吏□具獄, BⅧ
男百五十人居貲司空,CⅠ
男九十人毄(繫)城旦, CⅡ
男丗人爲除道通食,CⅢ
男十八人行書守府,CⅣ
男丗四人庫工。CⅤ
……10-1170
上揭爲丗四年十二月遷陵縣倉所收容的作徒匯總記錄。簡文大體先交代作徒的具體身份,再交代所分派的單位或者具體工作種類。具體到AⅡ至CⅤ這一段,先交代一批作徒的身份爲隸臣妾,然後交代這批作徒所分派的單位或者具體工作種類。其中“男四人守囚”,“守囚”作爲一詞單獨出現。除了里耶秦簡的例子外,“守囚”也見于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釋文作:
可(何)謂“署人”、“更人”?耤(藉)牢有六署,囚道一署旞,所道旞者命曰“署人”,其它皆爲“更人”;或曰“守囚”即“更人”殹(也),原者“署人”殹(也)。
用“守囚”來對“更人”作訓解。“守囚”與“更人”意思當很接近。而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宮更人”條整理者注曰“更人應即夜間看守的人。”剔除掉“更人”在看守時間方面的限制,“守囚”似指看守“囚”。囚,指囚犯。里耶秦簡8-28號簡“囚銜六石七斗未靡”。《秦律十八種·倉律》60號簡:“食𩚚囚,日少半斗。”在作徒簿中作爲工作的一種,“守囚”當指看守囚犯。
史籍中有“守囚”一詞,如《左傳》哀公十四年:“陳氏方睦。使疾。而遺之潘沐。備酒肉焉。饗守囚者。醉而殺之。而逃。”《史記·齊太公世家》“使囚病而遺守囚者酒,醉而殺守者,得亡。”“守囚者”即看守囚犯的人。可見將“囚”字屬上讀的意見是很有道理的。
我們在翻檢《里耶秦簡(壹)》“前言”的時候發現如下一段話:
以往出土的秦漢簡牘,很少有刑徒從事何種勞動記録。據文獻記載,徒隸多從事于土木工程,如修城、築路等。里耶簡文,爲我們提供了刑徒所從事的多種勞動。前面提到有刑徒參加田間農業勞動之外,還可作園、捕羽、爲席、牧畜、庫工、取薪、取漆、輸馬、買徒衣、徒養、吏養、治傳舍、治邸,乃至擔任獄卒或信差的工作,行書、與吏上計或守囚、執城旦。
提及刑徒中有“守囚”這一工作。由于體例所限,《里耶秦簡(壹)》釋文未作斷句,所以未在釋文中顯示。
回頭再看8-663、8-2101號簡相關簡文,調整後的釋文分別作:
二人司寇守囚:嫭〼(8-663)
〼人牢司寇守囚:嫭、負中。(8-2101)
二支簡中“囚”字皆屬上讀,分別作“司寇守囚”、“牢司寇守囚”。8-663號簡“二人司寇守囚”後所接人名應當有二個,“嫭”下簡牘殘去,其下當還有一人名。由于此前“囚”被看作人名,所以《校釋一》“嫭”下用句號而非殘斷符號。上引釋文中已加一殘斷符號“〼”加以標示。由8-2101、8-663二簡記載的相似度,可推知8-663號簡下所省略的人名有可能是“負中”。至于8-2101號簡,由“嫭、負中”之“中”下還可見較長空白,此小句已書寫完,工作人員只有二人,可知“人牢司寇守囚”前當補“二”字。
二、“牢司寇”、“司寇”的來源
對“司寇守囚”、“牢司寇守囚”的理解,還需要結合里耶秦簡所見徒作簿的內容及格式來加以判斷。里耶秦簡多見記載刑徒工作種類的簿籍資料,這些簿籍所記載的刑徒工作名稱,有一定的規律可尋,如8-145+9-2294號簡所見的工作種類有:爲炭、徒養、取芒、守船、捕羽、傳徙、爲笥、爲席、治枲、墼、上眚、作廟、作園,直接指出了具體的工作類型;如8-145+9-2294號簡“七人市工用”、“其二人付畜官”、“四人付貳春”、“廿四人付田官”、“二人除道沅陵”、“二人付都鄉”、“三人付尉”、“二人付少內”、“二人付啓陵”、“三人付倉”、“二人付庫”,記載刑徒被分派往不同的官署,這是比較直觀的“付+官署名”的模式,只是分派後刑徒具體從事何種工作仍是不大清楚。至于10-1170號簡“男丗人廷守府”、“男丗人廷走”、8-145+9-2294號簡“四人與吏上事守府”,既交代官署名,又交代了具體的工作爲何。而8-145+9-2294號簡“八人與吏上計”,10-1170號簡“其男四百廿人吏養”、“男十六人與吏上計”、“男丗人與史謝具獄”、“男廿六人與庫武上省”,則將刑徒的工作與官吏的職事或任務相聯繫。
下面談談我們對8-663號簡“司寇守囚”、8-2101號簡“牢司寇守囚”的理解。“司寇”爲刑徒名,《漢舊儀》:“司寇,男備守,女爲作如司寇,皆作二歲。”《二年律令·戶律》312號簡“司寇、隱官”幷列,其位序在“公卒、士伍、庶人”之後。 “牢司寇”從其後所接的“守囚”來看,當是指在牢監從事“守囚”等工作的司寇。“司寇守囚”、“牢司寇守囚”所共有的“守囚”應是交代具體的工作。“司寇守囚”、“牢司寇守囚”所在文例極爲接近,其後所接的人名也基本相同,二者所指當是一回事。既然“司寇”、“牢司寇”是刑徒,可以排除二者是官署的可能,但到底該如何理解呢?
10-1170號簡除了單獨出現的“守囚”,也有單獨出現的“牢司寇”,如“男七十二人牢司寇”所在段落爲:
丗四年十二月,倉徒薄(簿)冣:AⅠ
大隸臣積九百九十人,AⅡ小隸臣積五百一十人,AⅢ大隸妾積二千八百七十六,AⅣ凡積四千三百七十六。AⅤ其男四百廿人吏養,AⅥ男廿六人與庫武上省, AⅦ
男七十二人牢司寇,BⅠ
這是秦始皇丗四年“倉”管理刑徒的簿籍,先介紹大、小隸臣以及大隸妾各類人數,然後交代這些人各自的工作或所分派的官署。“男七十二人牢司寇”之“七十二人”在擔任司寇之前應當是隸臣。
8-145+9-2294號簡[14]:
丗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司空守圂徒作簿。AⅠ
城旦司寇一人。AⅡ鬼薪廿人。AⅢ城旦八十七人。AⅣ仗(丈)城旦九人。AⅤ隸臣毄(繫)城旦三人。AⅥ隸臣居貲五人。AⅦ·凡百廿五人。AⅧ其五人付貳春。AⅨ一人付少內。AⅩ四人有逮。AⅪ二人付庫。AⅫ二人作園:平、□。AⅩⅢ二人付畜官。AⅩⅣ二人徒養:臣、益。AⅩⅤ二人作務:雚、亥。BⅠ四人與吏上事守府。BⅡ五人除道沅陵。BⅢ三人作廟。BⅣ廿三人付田官。BⅤ三人削廷:央、閑、赫。BⅥ一人學車酉陽。BⅦ五人繕官:宵、金、應、椑、觸。BⅧ三人付叚(假)倉信。BⅨ二人付倉。BⅩ六人治邸。BⅪ一人取簫:厩。BⅫ二人伐槧:始、童。BⅩⅢ二人伐材:□、聚。CⅠ二人付都鄉。CⅡ三人付尉。CⅢ一人治觀。CⅣ一人付啓陵。CⅤ二人爲笥:移、昭。CⅥ八人捕羽:操、寬、□、□、丁、圂、叚、却。CⅦ七人市工用。CⅧ八人與吏上計。CⅨ一人爲炭:劇。[15]CⅩ九人上省。CⅪ二人病:復、卯。CⅫ一人【傳】徙酉陽。CⅩⅢ
□□【八】人。DⅠ□□十三人。DⅡ隸妾墼(繫)舂八人。DⅢ隸妾居貲十一人。DⅣ受倉隸妾七人。DⅤ·凡八十七人。DⅥ其二人付畜官。DⅦ四人付貳春。DⅧ廿四人付田官。DⅨ二人除道沅陵。DⅩ四人徒養:枼、痤、帶、復。DⅪ二人取芒:阮、道。EⅠ一人守船:遏。EⅡ
三人司寇:𦱂、豤、款。EⅢ
……
這是秦始皇丗二年“司空”管理刑徒的簿籍,也是先交代作徒的種類、人數,然後交代作徒的工作或所分派的官署。“三人司寇”所在段落的前幾字殘缺,從殘筆看,頗疑“八人”前面有“白粲”二字,“十三人”前面疑有“舂五”,[16]即此段開頭爲“白粲八人”、“舂五十三人”,白粲、舂的順序,可與上一段鬼薪、城旦的順序相對應,在人數多寡這塊也能對應。且整段的人數剛好爲八十七人。總的來說,這段所包含的女性刑徒有白粲、舂、隸妾墼(繫)舂、隸妾居貲、倉隸妾,其中“三人司寇”中的“三人”似白粲、舂、隸妾三者皆有可能。
現在來看10-1170號簡“男七十二人牢司寇”之“牢司寇”、8-145+9-2294號簡“三人司寇”之“司寇”在用法上是相同的,即原是隸臣、舂(或白粲、隸妾),在徒作簿分工的時候擔任“司寇”或“牢司寇”。至于“牢司寇守囚”之“牢司寇”、“司寇守囚”之“司寇”也很可能來源于類似隸臣、舂(或白粲、隸妾)這樣的刑徒。
而以下二簡:
【丗】一年四月癸未朔己丑,[17]司空守偏〼Ⅰ
〼城旦司寇一人,〼Ⅱ
〼□薪廿人,〼Ⅲ
〼□□四人,〼Ⅳ8-2151+8-2169[18]
〼三月癸丑朔壬戌[1],【司空】□〼Ⅰ
〼城旦司寇一人。〼Ⅱ
〼鬼薪十九人。〼Ⅲ8-2156
則顯示“司寇”的來源還有“城旦”。
由上可見,“牢司寇守囚”、“司寇守囚”當是由類似隸臣、城旦、舂(或白粲、隸妾)一類的刑徒來擔任司寇,幷從事守囚的工作。
里耶秦簡8-567號簡有:
【一】人繕官府:【羅】。[19]Ⅰ
【一】人爲司寇:愛。[20]Ⅱ
此牘殘,但是現存的記載來看,應與徒作簿有關。從“愛”前面的“一人爲司寇”可知“愛”被調整爲司寇。“愛”原來的身份不是太清楚,但從上文的討論來看,似原也是類似隸臣、城旦、舂(或白粲、隸妾)一類的刑徒。
三、秦刑徒工作改變帶來的身份變換
8-145+9-2294、8-663、8-567號簡所見“司寇”、8-2101、10-1170號簡所見“牢司寇”,是由類似隸臣、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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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舂(或白粲、隸妾)一類的刑徒所擔任的。此種工作的變換是否帶有身份的改變?
秦漢文獻中有隸臣妾與司寇之間在身份上有條件轉變的例子,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90-92號簡云:
有罪當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爲司寇,司寇耐爲隸臣妾。隸臣妾及收人有耐罪,𣪠(繫)城旦舂六歲。𣪠(繫)日未備而復有耐罪,完爲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其有贖罪以下、及老小不當刑、刑盡者,皆笞百。城旦刑盡而盜臧(贓)百一十錢以上,若賊傷人及殺人,而先自告也,皆弃市。[21]
即在“有罪當耐,其法不名耐者”的條件下,“庶人以上”者被耐爲“司寇”,而“司寇”被耐爲“隸臣妾”。這是身份逐漸降低的記錄。而《漢書·刑法志》:
隸臣妾滿二歲,爲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爲庶人。
這是在勞作一定年限後,隸臣妾向司寇,司寇及作如司寇者向庶人轉變的例子。秦漢出土文獻中能看到由城旦舂、隸臣妾已經轉變成司寇的例子。如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
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債、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22]其與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141號簡)
毋令居貲贖債將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居貲贖債當與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堅、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司寇不
刑徒-從里耶秦簡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問題
,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爲城旦司寇。(145-146號簡)
整理者注曰:“司寇,刑徒名,《漢舊儀》:‘司寇,男備守,女爲作如司寇,皆作二歲。’城旦舂之司寇,據簡文應爲城旦舂减刑爲司寇者,簡中有時分稱城旦司寇、舂司寇。”冨谷至先生認爲“城旦司寇”就是司寇對城旦刑徒進行監督的意思。[23]陳偉老師指出[24]:
《秦律十八種·司空》簡133-134記居貲贖責(債)公食者日責二錢。簡143記繫城旦舂公食有當責者。里耶秦簡作徒簿中,隸臣繫城旦、隸妾繫舂與隸臣居貲、隸妾居貲分別記列(如簡8-145)。因改讀,簡文是指隸臣妾與城旦舂之司寇中居貲贖責(債)或者繫城旦舂的人。
今按:141號簡提及“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實際上交代了這些司寇原本是由“隸臣妾、城旦舂”轉變而來。從145-146號簡來看,“城旦司寇”是在司寇不足的情况下,由已經勞作三歲以上的城旦來擔任城旦司寇,城旦司寇主要監督城旦舂勞作。城旦司寇人數也不足的時候,令隸臣妾將。由“司寇不
刑徒-從里耶秦簡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問題
,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爲城旦司寇”可知,從隸臣妾、城旦舂到司寇的轉換,既有工作角色的變化,也有刑徒身份上的變化。
現在再來看8-145+9-2294、8-663、8-567號簡所見“司寇”、8-2101、10-1170號簡所見“牢司寇”,由類似隸臣、城旦、舂(或白粲、隸妾)一類的刑徒所擔任,既包含工作的變化,也包含有身份的變化。這一變化在秦始皇丗一年(當公元前216年,8-2151+8-2169)、秦始皇丗二年(當公元前215年,8-145+9-2294號簡)、秦始皇丗四年(當公元前213年,10-1170號簡)已然發生。這一變化的最早時間似可提前至秦始皇丗一年(當公元前216年)。現有材料有不少殘簡,未來隨著里耶秦簡材料的陸續公布,相關簡牘的綴合復原,應該會涉及到更多的年份。
綜上所述,無論是《秦律十八種·司空》法律條文上的記載,還是在秦始皇丗一年以來里耶秦簡徒作簿等公文書所顯示的當時遷陵縣刑徒的實際運作,都顯示秦確實存在隸臣妾、城旦舂等刑徒可在一定條件下轉變爲司寇,此種轉變既包含工作角色的變化,也包含身份上的轉變。
四、秦刑徒刑期的再思考
里耶秦簡中隸臣妾、城旦舂等刑徒向司寇轉變的記載比較簡單,加之材料尚未全部公布,其轉變的條件暫不可知。而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司寇不
刑徒-從里耶秦簡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問題
,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爲城旦司寇”的記載則較爲詳細,記載轉換的條件有二。
其一是“城旦勞三歲以上者”才會被“免”,成爲城旦司寇。這顯示由城旦轉變成爲司寇需要服至少三年的刑役。此處可與《漢舊儀》相關內容互相印證。劉海年先生指出[25]:
這條規定的意思是,當司寇不足的時候, 把服刑三年以上的城旦减免爲城旦司寇。按《漢舊儀》的說法, 秦的司寇爲二歲刑, ‘免城旦三歲以上爲城旦司寇’,已服三歲以上刑的城旦與司寇的二歲刑相加, 大體上合城旦的總刑期——五至六歲。
城旦服刑三年以上即已具備轉變成司寇的基本條件。此處作城旦而非隸臣,似顯示不同類型的刑徒已與不同服刑年限挂鈎。
里耶秦簡8-567、8-145+9-2294、8-663號簡所見“司寇”、8-2101、10-1170號簡所見“牢司寇”,由類似隸臣、城旦、舂(或白粲、隸妾)一類的刑徒所擔任,也可見秦出于緩解人手不足等原因,已經在刑徒身份轉換這塊有一定的嘗試。如果說《秦律十八種·司空》關于“城旦”向“城旦司寇”轉變的律文還只是紙面上的法律條文的話,那麽里耶秦簡多處關于刑徒轉變成司寇的記載則顯示秦當時的刑徒管理過程中已踐行了此條律文。
其二是司寇不足,即監管人員的缺乏,這是城旦轉變成司寇的外在條件。這與遷陵縣的情况大致相近。遷陵縣地處秦邊陲,辦事人員比較缺乏,如8-197號簡:
丗四年正月丁卯朔辛未,遷陵守丞巸敢言之:遷陵黔首〼Ⅰ
佐均、史佐日有泰(大)抵已備歸,
居吏柀䌛(徭)使及〼Ⅱ
前後書,
至今未得其代,
居吏少,不足以給事〼Ⅲ
吏。謁報,署主吏發。敢言之。〼Ⅳ
提及遷陵縣官府佐史等小吏已經完成原定工作量,但沒有人來替休,縣裏事情多,辦事的人缺少。在這樣的情况下,將隸臣妾、城旦舂等刑徒調整爲“(牢)司寇”,與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因司寇人數不足而免除服刑一定期限的城旦舂、隸臣妾爲司寇的情况大致上是一致的。
里耶秦簡8-2151+8-2169號簡:
【丗】一年四月癸未朔己丑,司空守偏〼Ⅰ
〼城旦司寇一人,〼Ⅱ
〼□薪廿人,〼Ⅲ
〼□□四人,〼Ⅳ
此簡殘,簡文所列有城旦司寇一人,同時還有“鬼薪”二十人,再加上不知何種身份的刑徒四人。城旦司寇與其他刑徒的比例爲一比二十四,接近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145-146號簡所記載的城旦司寇與其他刑徒一比二十的比例。而8-2156號簡:
〼三月癸丑朔壬戌[1],【司空】□〼Ⅰ
〼城旦司寇一人。〼Ⅱ
〼鬼薪十九人。〼Ⅲ
簡文所列城旦司寇一人,而鬼薪十九人,剩餘刑徒由于簡文殘缺暫不可考。似也接近這一比例。這顯示任用由刑徒轉變來的司寇來監督其他刑徒的勞作,在秦始皇丗一年以來似已經成爲一種常態。
綜上所述,《秦律十八種·司空》所載法律條文“司寇不
刑徒-從里耶秦簡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問題
,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爲城旦司寇”,可以與里耶秦簡徒作簿中隸臣妾、城旦被指派爲司寇的記載相印證。前者顯示我們通過法律條文的層面所瞭解的秦幷未普遍實行有刑期的刑役制度。後者,即里耶秦簡所見多處隸臣妾、城旦舂等刑徒在秦始皇丗一年以後被轉變成司寇的記載,顯示秦遷陵縣已在實施有刑期的刑役制度,此種刑役制度所覆蓋的範圍已經涉及隸臣妾、城旦舂、白粲等類刑徒。隨著里耶秦簡的逐漸公布,此種有刑期的刑役制度實施的時間上限還有提前的可能。至于在秦全國範圍的情况如何,則還有待今後的研究。
附記:小文曾請陳偉老師及魯家亮先生、水間大輔先生指導。三位先生惠賜寶貴意見,謹表謝意!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9月7日08:00。)[1]高恒:《秦律中“隸臣妾”問題的討論——兼批四人幫的法家“愛人民”的謬論》,《文物》1977年第7期;高恒:《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問題》,載《法學研究》1983年第6期;栗勁、霍存福:《試論秦的徒刑是無期刑——兼論漢初有期徒刑的改革》,《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84年第3期;曹旅寧:《釋“徒隸”兼論秦刑徒的身份及刑期問題》,《上海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5期。
[2]高敏:《雲夢秦簡初探》,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1-108頁;劉海年:《秦律刑罰考析》,載《雲夢秦簡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
[3]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所見刑罰等序及相關問題》,《華學》第六輯,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
[4]徐世虹:《“三環之”、“刑復城旦舂”、“繫城旦舂某歲”解——讀〈二年律令〉札記》,載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5]邢義田:《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論秦漢的刑期問題》,《台大歷史學報》第三十一期,2003年6月。
[6]曹旅寧:《釋“徒隸”兼論秦刑徒的身份及刑期問題》,《上海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5期。
[7]本文所引里耶秦簡牘釋文參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以下簡稱《校釋一》),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
[8]水間大輔:《里耶秦簡所見的“牢監”與牢人》,《出土法律文獻研究》第二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5-34頁。此條蒙魯家亮先生告知,謹致謝忱!
[9]“付”下一字原釋文未釋,該字左部殘存筆劃與同牘的“庫”字左部相同,當是“庫”字。庫,收藏、保管物品的機構。里耶秦簡多見將作徒交付給庫的記錄,如8-145號簡“二人付庫”、8-1641號簡“二人付庫”。8-663 號簡中“付庫”出現兩次。同牘也兩次出現“付田官”。簡牘書寫者在書寫的時候似不嫌重復,未合幷後書寫。“庫”下一字原釋文未釋,疑是“後”字,這裏用作人名。“後”下一字原釋文未釋,《校釋一》疑是“首”字。
[10]“快”字,原釋文已釋出,《校釋一》改作“恬”。該字也見于同牘“一人廷守府:快”,當從原釋文作“快”,在這裏用作人名。
[11]里耶簡中同名的現象比較常見,這裏的文、同、羅也許有是同一人的,但由于簡文殘缺,不知年月及沒每人更詳細的身份信息,不好作進一步認定。
[12]宋少華、張春龍等編著,長沙:岳麓書社2013年。
[13]簡文很長,這裏只截取部分釋文。釋文請參看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執筆人:何有祖):《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一)》,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8,2014年9月1日。
[14]釋文請參看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執筆人:魯家亮):《新見里耶秦簡牘資料選校(二)》,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9,2014年9月3日。此處只截取開頭至“司寇”部分釋文。
[15]“炭”字參看何有祖:《釋里耶秦簡牘“炭”字》,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76,2014年9月16日。
[16]此蒙魯家亮先生提醒,謹致謝忱!
[17]8-2151+8-2169開頭殘存“一年”,如是秦二世元年,應直接寫作“元年”(如5-1號簡),這裏當是丗一年或廿一年。不過里耶秦簡現有材料最早才到廿四年(8-1516),此處作丗一年的可能性大一些。
[18]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六)》,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08,2012年6月4日。
[19]《校釋一》注:由8-569可推知“人”前一字爲“一”。
[20]《校釋一》注:可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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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前一字爲“一”。
[21]參看李力:《“隸臣妾”身分再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
[22]此處原釋文作“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𣪠(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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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老師斷句作“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𣪠(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陳偉:《睡虎地秦簡法律文獻校讀》,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主辦的“中國古代法律文獻整理研究”學術研討會,2014年12月21-22日。)今按:同篇143號簡有“𣪠(繫)城旦舂,公食當責者,石卅錢。”可知原釋文連讀的“居貲贖責(債)𣪠(繫)城旦舂者”之“𣪠(繫)城旦舂者”應單獨爲一小句。同篇 145號簡有“居貲贖責(債)當與城旦舂作者”,與141號簡“居貲贖責(債)……其與城旦舂作者”表述接近,可知原釋文連讀的“居貲贖責(債)𣪠(繫)城旦舂者”之“居貲贖責(債)”也應單獨爲一小句。“居貲贖債”、“𣪠(繫)城旦舂”共用一“者”字。如此141號簡釋文應改作“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債、𣪠(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提及“勿責衣食”之人共有三種,分別是“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債者”、“𣪠(繫)城旦舂者”。
[23]冨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曄譯:《秦漢刑罰制度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31頁。
[24]陳偉:《睡虎地秦簡法律文獻校讀》。
[25]劉海年:《秦律刑罰考析》,載《雲夢秦簡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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