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我国古代的农牧关系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畜牧业-我国古代的农牧关系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我国古代的农牧关系
二、我国古代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和变化
我国农业生产历代都有波浪起伏,但总的趋势是向前发展的,生产技术和产量水平逐步提高,农区也不断扩大,主要特点是精耕细作传统农业的形成、扩展和提高。大体说来,虞夏至春秋是从原始农业向精耕细作农业过渡时期,战国到魏晋南北朝,确立了北方旱田精耕细作技术体系,隋唐到宋元,进一步形成了南方水田的精耕细作体系,明清则是农区进一步扩展、耕作技术进一步精细化时期。[1] 在这一过程中,畜牧业生产也有起伏,这种起伏并非始终与种植业生产的发展同步的,但也不是如某些同志所说的那样,自春秋战国时代开始我国的畜牧业生产就走向衰落。大致可以中唐为分界,在这以前,畜牧业生产是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而逐步高涨的,盛唐时代达到了峰顶;在这以后,虽然在比较长的时期内畜牧业仍保持着相当的规模,但确实发生了一些影响深远的变化,畜牧业生产赵越来越落后于种植业的发展,不过也未可迳称之为“单一经济”或“跛足农业”,畜牧业的衰落和农牧比例比较显著的失调是清代以后的事情。我们的讨论就从春秋以后谈起,因为这是我国古代农牧关系特殊格局形成的时代,也是学术界对我们古代畜牧业的盛衰发生分歧的时代。为了使问题更加集中,本节仅涉及农耕民族统治区畜牧业生产情况。
(一)先述战国至中唐我国畜牧业的发展
这一时期畜牧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以养马业为基干的大规模的国营畜牧业的勃兴。世界文化史上有一条经常被人们引用的重要畜牧史资料,这就是公元前500年波斯王大流士时代在小亚细亚设立牧场,养马五万匹。[2] 这比起我国汉唐官牧的规模,却是星光之于皓月。官马之盛,肇始于战国。春秋中期以前,中等国家拥有兵车大约二、三百乘,而大国也不过七、八百乘,春秋中期以后各国兵车激增,如据《左传》昭公五年,霸业中衰后的晋国仍有兵车近五千乘,僻处江淮的小国——吴,春秋中期始习车战,到了春秋后期,对邻近小国邾一次显示武力的阅兵,就动员了四千辆战车。春秋末战国初,已有所谓“万乘之国”,“千乘之家”的称呼了。各国又普遍建立了骑兵部队,数自动辄以万计。一辆战车要四匹马来拉,还要有牛运粮草辎重。所以战车和骑兵规模的扩大是以畜牧业的长足发展为基础的。战国时代,原来的军赋制取消了,除郡县征赋外,又普遍建立了常备军。可以想见、上述庞大的车骑所需大牲畜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官牧的。在睡虎地秦律中,可以看到放牧官马牛的制度,而对农民授田普遍课取刍稿,显然也是为了喂养官畜。秦统一中国后,有专管车服舆马的“太仆”,位列九卿,下设六牧师令掌边郡养马。汉承秦制。《汉书·景帝纪》注引《汉仪注》:“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到汉武帝时增至四十万匹。除西北边郡设牧苑外,在京畿和内地郡国,官牧也相当普遍。发达的国营牧业有力地支持了汉武帝的武功,尤其是对匈奴的战争。当时对匈奴战争一次出动几万、十几万骑兵,如武帝元狩四年伐匈奴之役“塞阅官及私马凡十四万匹”(《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太初三年伐大宛之役,出动官畜“牛十万,马三万余匹,驴骡、橐驼以万数”(《史记·大宛列传》)。魏晋南北朝时代,少数民族统治的北方官牧也比较发达。如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曾以河阳(今河南孟县)为牧场,牧马十万匹保卫京师。[3] 从北魏起,主管马政的太仆寺还兼摄了牛羊等牧政。到了唐代,国营畜牧业尤其是养马业更为兴盛,《新唐书·兵志》说:“自贞观至麟德,四十年间,马七十万六千,置八坊岐豳、泾、宁间(今陕西、甘肃一带),地广千里,……八坊之马为四十八监,而马多地狭,不能容,又析八监,列布河西丰旷之野。”以后发生过波动,玄宗初年国营养马业再度兴盛,天宝十三年,仅陇右牧场马牛驼羊共达六十万五千头(《唐会要》卷72,“马门”)。史称“秦汉以来,唐马最盛,天子又锐志武事,遂弱西北蕃”。(《新唐书·兵志》)清初著名学者王夫之在《噩梦》中曾说过:“汉唐之所以张者,皆唯畜牧之盛也,”旨哉斯言!
这一时期民营畜牧业同样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荀子·荣辱篇》说:“今人之生也,方知畜鸡狗猪刍,又畜牛羊。”墨子也说:“四第之内粒食人民,莫不刍牛羊,豢犬彘”(《墨子·天志》)上文所说春秋晚期各国兵车的激增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民间畜牧业的发展。《墨子·非攻中》谈到当时战争对牛马的征发,“与其牛马,肥而往,瘠而反,往死亡而不反者,不可胜数。”周代的军赋原来是向各级贵族征发的,春秋晚年,各国陆续实行“丘赋”一“田赋”制,把征赋对象扩展到“庶民”(农民)阶层。按井、邑、丘、甸系统征赋的所谓“匹马丘牛”的“司马法”(参见《汉书·刑法志》),实际上就是反映了丘赋制度实行后的情况。春秋晚期各国兵车数量之所以大大增加,直接与新赋制的实行有关,而新赋制所以能够实行又以农民(包括新兴地主)的独立经济、尤其是他们所经营的畜牧业的发展为必要前提。以后田赋虽然由征发军需品改为征发农副产品,民营畜牧业、尤其是新兴地主经营的畜牧业仍继续蓬勃发展。
由于秦末战争的破坏,汉初畜牧业生产一度呈现凋敞状态,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政府实行鼓励民间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如景帝时实行养马一匹免除三人徭役的“马复令”),到了景帝末武帝初,“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史记·平准书》),“牛马成群,农夫以马耕载,而民莫不骑乘”(《盐铁论·末通》)。当时对匈奴战争中,相当部分军马是从民间征发的,战争中大量损耗了的官马,也从民马的发展中获得了不断的补充。在少数民族统治中原的时代,北方民牧更为发达,这不用多说,仅从征发民户马牛为课税的制度中即可窥见其梗概。盛唐民牧也很发达,由于马匹的增多,马价贱到“以一缣易一匹”(《新唐书·兵志》),玄宗天宝年间,“诸军战马动以万计,王侯将相外戚牛驼羊马之牧布诸道,百倍于县官”。(同上)
这一时期民牧发展的重要表现和突出标志之一,是相当一部分畜产品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这一趋势是从春秋开始的。春秋著名郑国的弦高,就是带着牛皮在各国之间做生意的商人(《左传》襄公三十三年)。做羊的生意的见于记载的更多。如郑国都城有专门的“羊肆”(《左传》襄公三十年);楚国有以屠羊为职业的“屠羊说”(《庄子·让王篇》);鲁国有弄虚作假的羊贩子沈犹氏。[4] 据《孔丛子》等书记载,春秋末年陶朱公对猗顿说:“子欲速富,当饲五牸(母马、母牛、母羊、母猪、母狗)。”说明春秋战国之际,畜牧业被一些人视为发财致富的捷径,在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刺激下,确乎有一部分新兴地主阶级分子走上专营畜牧业的道路。人们所熟知的猗顿、乌氏倮、桥姚、班壹等即其中之佼佼者。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陆地牧马二百蹄(50匹),牛蹄角千(160多头),千足羊(250只),泽中千足彘(250只)……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这是对战国秦汉时经营畜牧业赢利率的概括,这自然也包括了地主兼营的畜牧业,但主要是指专营畜牧业的情形,说明私营牧主在当时并非个别的现象。当时还出现了专以屠宰牲畜或贩卖皮革筋角为业的商人,如东汉时“帝都之市,屠杀牛羊,日以百数”(《论衡·寒温篇》),而西汉时“屠牛羊彘千皮,……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筋角丹砂千斤,……皮革千石,……此亦比千乘之家。”(《史记·货殖列传》)
为了对春秋战国至中唐畜牧业的发展作出正确的估计,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其一,农业区的畜牧业生产是否不发达?
这一时期畜牧业的发展在各地区间不平衡的现象是存在的,从农业民族统治范围看,畜牧业最发达的是西北边郡,即当时的半农半牧区。《史记·货殖列传》称:“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旃裘、筋角”,“天水,陇西、北地、上郡与关中同俗,然西有羌中之利,北有戎翟之畜,畜牧为天下饶”。汉唐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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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牧场分布在这里,最著名的私营牧主也在这里活动。但并不能说除此以外的农业区畜牧业不发达。诚然有“内郡人众,水泉荐草不能相赡,地势温湿,不宜牛马”(《盐铁论·未通》)的说法,但这是“御史”在与贤良文学辩论中为了强调开边之利把话说过头了。汉唐盛时人口仅及今天的二十分之一左右,所谓“地狭人众”只是局部的相对的现象,笼统指内郡则不妥。当时农区发展畜牧还是大有余地的。晋束皙说:“谓北土不宜畜牧,此诚不然。案古今之语,以为马之所生,实在冀北,大贾斨羊,取之清渤,放豕之歌,起于涿鹿,是其验也。”(《晋书》本传)拿山东带看,如前所述,春秋时鲁国就有牛羊贩子在积极活动,直到隋代这里还有以牧羊为业者。[5] 以后宋室南迁,北方人把山东的寒羊带到太湖流域,在新的条件下选育出著名的湖羊。可见,束皙之言可谓信而有徵。基实汉魏中原牧地并不止此,如河南就出了以牧羊著名的卜式,《旧唐书·吴少诚传》载,“汝南(今河南汝南境)多广野大泽,得马畜”。汉代牧猪的记载不少,牧猪亦多在“泽中”。[6] 先秦时代黄河中下游曾是薮泽沮洳遍布之地,入汉以来自然景观变化较大,大型薮泽见于记载者不多,但其残存者仍足供人刍牧。又《三辅决录》记载三辅地区马氏五兄弟以牧猪显,时人谓之“苑中三公,巨下二卿,五门嚄嚄,但闻猪声。”唐代洪州(今山西境)也有以牧猪致富者,因号猪为“乌金”(《朝野佥载》)。是则放豕之歌,不独闻于涿鹿矣。《盐铁论·救匮》说汉时:“列田畜者连郡国”,看来并非单指边郡而言。
其二:肉用畜的生产是否不发达?
这一时期各类牲畜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其中役用畜生产的发展最为突出。有中原原有的马牛,也有从游牧族引进的骡、驴、骆驼等。马牛原来也是供食用的,但很早就用于劳役。在这以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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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地区食马的记载很少,因为战马在对外战争和对内镇压方面具有重大作用,被统治者奉为六畜之首。牛在先秦仍然常供食用,《礼记·内则》就记载了牛的各种吃法。禁止杀牛大概始于汉代,东汉无故宰牛甚至要处死。这与牛耕的普遍推广有关。,其积极意义在于保护了农业动力,其消极作用则是限制了菜牛生产的发展。但牛马基本退出肉用畜行列后,其它食用畜的生产仍在发展。这从该时代肉食的增多可以推知。《盐铁论·散不足》说:“古者庶人粝食藜藿,非乡饮酒、膢腊、祭礼、无酒肉。故诸侯无故不杀牛羊,士大夫无故不杀犬豕。今闾巷悬伯,阡陌屠沽,无故烹杀,相聚野外;负粟而往,挈肉而归。”在谈到当时祭祀活动的普遍时指出,富人“椎牛击鼓”,中等人家“屠羊杀狗”,贫苦人也要“鸡豕五芳”。而市场上更是“熟食遍列,殽设成市”。看来汉代肉食是增加而不是减少,“食蔬粝、煮荤茹,膢腊而后见肉審(審通瀋,汁也)”者有,但决不是普遍的。肉食的增加当然是以肉畜的发展为基础。羊是重要的食用畜,从春秋以迄唐代,牧羊、贩羊、食羊的记载可以说是不绝于书。除了专门养羊或兼养羊的大牧主外,一般人家亦多饲羊,不独富者为然,[7] 只不过富者雇人代牧,贫者则须自牧而已。例如楚怀王孙心就曾在民间为人牧羊(《汉书·项羽传》);西汉卫青、王尊、路舒温等少时都曾牧羊(俱见《汉书》本传);晋代张华“少孤贫,自牧羊”,而王育则“少孤贫,为人佣,牧羊。”(俱见《晋书》本传)等等。羊被广泛用于士大夫之间宴客、馈赠、赏赐等,看来主要是供富人食用的。唐代的沙苑羊就是适应畿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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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食用需要而培育成功的良种羊。一般老百姓则主要食用猪鸡狗。孟子说“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孟子·梁惠王上》),就是反映了这种情况。这一时期民间养猪是发达的,地主农民都普遍养猪。除文献记载外,近年各地出土了不少这一时代的猪和猪圈的模型,反映了养猪业分布的广泛和饲养的普遍。这一时代还保留了屠狗食狗的风俗。鸡鸭鹅的饲养也是传统肉食的重要来源。但在一般的正史中,这些“贱畜”是难登大雅之堂的,而关系到军用之需的马政则不乏记载,保护耕牛推广牛耕也时见于皇帝的诏令,这就容易给人造成假象。实际上我国古代猪羊鸡鸭饲养的普遍及其经济地位,并不逊于马牛骡驴。
其三:小农经营的畜牧业是否不发达?
这一时期各阶层所经营的畜牧业中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同样是存在的。地主阶级,尤其是其中的专业牧主所经营的畜牧业最令人注目。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原马被山、牛羊满谷者”有之,“无孤豚瘠犊者”亦有之(见《盐铁论·取下》)。但“无孤豚瘠犊”不是农民的普遍情况,更不是封建经济正常时期的普遍情况,否则,何来战国的繁荣和汉唐的盛世呢?孟子所描述的五口或八口之家除种田树桑外,还饲养猪鸡狗等牲畜,在封建社会小农经济中有代表性,有着普遍的意义。这是就农家肉畜而言的,除此以外往往还养牛羊以至养马,这从同时代墨子荀子和韩非等人的言论中可以得知。例如以维护小生产者利益为己任的墨翟,反对“攘人犬豕鸡豚”,反对“入人栏厩,取人牛马”(《墨子·非攻上》),反映了私有小生产者饲养六畜的普遍。入汉以后的情况如何呢?封建史家当然不屑在其正史中记载小农经营的畜牧业的,我们只能从他们对封建时代政治家德政的记述中窥探其中梗概。例如西汉宣帝时龚遂做渤海(今河北沧州)太守时,针对“齐俗奢侈,好末技,不田作”的情况,实行劝农政策,其中要求每一个农家养两个母猪、五只鸡,又“使卖剑买牛、卖刀买犊。”(《汉书·循吏列传》)。后汉僮种做不其(在今山东境)令时,叫每家养一头猪四只鸡。(贾思勰《齐民要术》序)三国时魏颜斐做京兆太守,为扭转京兆自马超之乱,不专农殖,乃无车牛“的局面,令无牛的农家养猪,趁猪贵时卖掉买牛。(《晋书·食货志》、《三国志·魏志·仓慈传》裴注引《魏略》)魏杜畿在“河东”(今山西)当太守时,亦承战乱之余,“渐货民畜牸牛(母牛)、草马(母马),下逮鸡豕犬豚,皆有章程。百姓劝农,家家丰足。”(《三国志·魏志》本传)以上记述也可能有溢美之辞,但他们所提出的农家养畜标准是有根据的,根据就是封建社会处于正常状态的时期或处于正常状态的地区小农经济应该和可能达到的水平。
汉代贫家养猪例屡见不鲜,贫家养牛也是有记载的。如“鲁朱家,先从贫贱始,家无余财,衣不完采,食不重味,乘不过軥(小牛)牛”(《史记·游侠列传》),汉文帝时的苏仙公家,“家贫,常自牧牛”(葛洪:《神仙传》)。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并非只有富裕农家才养猪牛的。不但如此,在封建社会前期的盛世农民也有不少养马的。如《盐铁论·散不足》载:“古者……庶人之乘者,马足以代其劳而已,故行则服轭,止则就犁”。武帝初年,亦出现过“农夫以马耕载,而民莫不骑乘”的局面(《盐铁论·末通》);《国疾篇》亦说:“往者常民……马足以易步,车足以自载”),这里所讲的,起码包括了部分农民的情况。既然马牛等大牲畜都能饲养,就更无论猪狗鸡鸭了。因此,对封建社会前期小农经营的畜牧业,不应予以低估。我在《略论春秋以后我国畜牧业的发展》[8] 一文中曾经指出:“当时的个体农民,除种粮食以外,还搞多种经营,普遍饲养牲畜。这种家畜饲养规模小,但由于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它的总量是相当可观的,在封建社会的畜牧业中是一个大头。”尽管有的同志对农家饲养业的普遍性提出异议[9] ,基于上述理由,我至今仍坚持这一观点。
(二)次述中唐以后我国畜牧业的变化
中唐以后我国农业生产(主要是指种植业)继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畜牧业生产在某些方面虽然仍有发展,但总的讲是在走下坡路,国营牧业的变化尤为明显。安史之乱后,原有的陇右各牧监大部分为吐蕃乘隙占领,部分分给贫民军吏或赐给寺院道馆,国营牧业因失去最重要的依托而走向衰落。北宋初年国营牧业有所恢复,宋真宗时“凡内多设在传统农业区范围之内,农牧争地矛盾危重,牧监兴废不定,政府所需马匹多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购买,而官马民养的保甲养马法和给地牧马制由此应运而生。北宋末年李纲说“祖宗以来,择陕西、河东河北美水草高凉地置监,凡三十六所,比年废置殆尽,民间杂养以充役,官吏便文以塞责,而马无复善者矣。”(《宋史·兵志》)宋马军甚至“大率十人无一二人有马”(《宋景文集》卷29),这种情况使宋朝在与北方民族的斗争中处于劣势。如南宋吕颐浩指出:“中原之兵,与金人相持,未交锋而辄奔溃者,以平原旷野,敌人骑兵众而中国骑兵少故也。”(《忠穆集》卷5)辽、金、元以游牧或半游牧民族入据中原,其养畜业是蕃盛的。《辽史·食货志》称:“自太祖及兴宗,垂二百年,群牧之盛如一日,”据说马畜曾滋繁到“数至百有余万”。金继承辽的旧业而发展,大定二十八年,“马至四十七万,牛十三万,羊八十七万,驼四千”(《金史·兵志》)。至于元代,“盖其沙漠万里,牧养蕃息,太仆之马,殆不可以数计,亦一代之盛哉”。(《元史·兵志》)不过,辽、金、元的牧地主要并不在传统农业民族统治区,在传统农区内则用部分牺牲农田的办法来扩大牧地,其马畜又从对汉人和其它民族的大量搜括中获得源源不断的补充,其牧养复无严密的组织制度,甚至保留了一些游牧落后习惯。因此,辽金元的牧政表面看来很兴盛,但并不能视之为我国传统国营养马业的继续发展。明王朝建立之初,出于军事上的需要对养马业是重视的,始则在江淮和京畿分别设南北太仆寺,继之在边境陕西、山西、辽东建马苑,而内地官马则实行“散之于民”的官督民牧制度。国家直接经营的边境牧场始终没有搞好,而国家所需要马匹主要靠马户供应和向西部及东北少数民族市买。官督民牧本身已是国营牧业衰落的产物,在实行中又成了剥削农民的一代苛政。清朝的建立结束了游牧民族和农业民族长期军事对立的局面,发展大规模国营养马业的迫切需要大大减弱了。除了各省营马保留若干牧地外,明季遗留的各马苑(如陕西苑马寺各苑)悉被废止,而在明朝边外的察哈尔、辽宁和甘肃、新疆等地设立“牧厂”。清初由于边外牧场相当广阔,“稍为孽息,则已骊黄遍野,云锦成群”(《清文献通考》按语)。比较可观的是新疆和察哈尔。伊犁马厂曾发展到二万八千匹马,另有牛、羊、驼厂。察哈尔的两翼牧厂雍正年间的定额是马四万匹,比汉唐官牧的规模自然差远了。乾隆年间两翼牧厂曾超额几千匹,尚算是有清一代空前的盛况。但此后由于牧地的缩小和牧政的颓坏,国营养马业更呈江河日下之势。咸丰年间已告察哈尔战马不堪乘用,而各省营马例额亦形同虚设。光绪时穆图“至黑龙江求马无良,愀然叹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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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气其尽乎!’”(《清史稿·兵志》)这是面对着日益颓败的养马业所发出的无可奈何的叹息。
对这一时期的民营牧业应有分析,不可笼统地说成是衰落或“农牧两伤”。从经营的规模看是显著地缩小了。战国秦汉时期那样的大牧主再也找不到了。明代“陆孳畜牸蹄角以百计(也就是十几头或更多些的大牲畜,包括母畜)”的地主(明王世贞《弇州山人稿》卷85),就被认为是值得大加称道的了。徐光启为地主设计的经营畜牧业的方案是:“居近湖、草广之处,则买小马二十头,大骡马两三头,又买小牛三十头,大牸牛三、五头,构草屋数十间,使二人掌管牧养。……养之得法,必致繁息;肯多得粪,可以壅田。”(《农政全书》卷41)应该说,这是代表了我国封建社会后期民营牧业的最高水平了,但比起战国秦汉那些牛羊满谷、富埒王侯的畜牧主,岂能同日而语!不过上述材料也说明了直至明末仍有部分地主经营着规模仍然可观的畜牧业。这样的例子到清代是更少了。至于农民经营的畜牧业规模历来是小的,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大牲畜的减少(详后)而更趋细小化。不过农家养畜仍然是十分普遍的,随着封建社会后期人口和农户数的激增,农家饲养的牲畜的绝对数量仍然是有所增加的。
在民间饲养的各类牲畜中,情况也不完全一样。猪羊和鸡鸭鹅等的饲养似乎仍然获得一定的发展。例如《东京梦华录》记载北宋末年首都开封每天从南薰门进猪的情况说:“唯民间所宰猪从此入京,每日至晚,每群万头,止数人驱赶,无有乱行者。”不妨与东汉情况作一对比,据《论衡·寒温》载,东汉时“帝都之市,屠杀牛羊,日以百数。”《讥日》又说:“海内屠肆,六畜死者,日以千头。”估计不一定很精确,但可以看出当时市场的屠宰量(注意,并不能完全代表当时实际食肉水平)并不大,而且屠宰对象以牛羊为主,虽然六畜中也包括了猪。宋以前的文献中,以屠羊为业屡见记载,猪屠则少见。这可能与自古以来吃肉的等级差别有关,猪主要是庶民百姓之食(《盐铁论·散不足》:“贫者鸡豕五芳”),贵族百官和富有之家则“椎牛”、“屠羊”以食羊牛为主,直到唐代似乎都是这样。并非说在此以前贵族都不吃猪肉,但猪肉更广泛地为各阶层所食用,因而成为市镇屠宰业的大宗似乎是宋以后的事。这与城镇经济的发展、庶族地主的兴起有关。而屠猪业的兴旺自然是要以养猪业发展为前提的,前者对后者亦有所推动。不过民间养猪业兴盛的主要动力还是精耕细作农业的推广和提高,明清农书多强调养猪积肥的重要性,认为猪多才能粮多,把养猪羊当作农家第一要务。明清时代复种指数的提高,农业生产的发展,肥料的增加是重要物质基础,而养猪实予有力。明李时珍《本草纲目》说:“猪,天下畜之”。反映了当时各地养猪的普遍。明清时代养猪的数量虽然难以作出精确的计算,但在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对养猪积肥的重视来看,推断当时的养猪业继续有所发展大体是不会错的。在明末清初,北方还可以看到较大规模的牧羊业,如谈迁《北游录纪闻》说“北人牧羊,尝以数百为群。暮归从隘道,两人交梃如叉,羊逐一跃过,即得其数。”西南地区的养羊业也比较发达。江南某些地方则用枯桑叶饲养湖羊。所以这一时期的民间养羊业未可轻言衰败。民间饲养鸡鸭鹅也是比较普遍的。清代江南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养鸭为业的农户。
民间大牲畜的饲养则是另一回事。我国北方民间养马业原来是很有基础的,中唐以后比较长的时间内也保持了相当的规模,这从宋、辽、金、元诸代在民间括马数量之大、次数之多中即可看出。如北宋“太平兴国四年,诏市吏民马十七万匹”(《宋史·兵志》)。金海陵王曾对统治区内马匹进行征括和登记,“调诸路马,以户口为率,富室有至六十匹者。凡调马五十六万余匹,仍令本家养饲,以俟师期”(《金史·李通传》)。元朝括马更为频繁,每次括数万至一、二十万匹,范围除北方外,有时也包括南方各省。到了明代,除了官马民养外,虽然也有市马之制,然而主要是向辽东和西方少数民族区购买,内地已没有大量马匹可市了,传统农区民间养马业衰落的迹象已很明显。由于清政府实行禁养政策,民间养马的就更加了了无几了。
唐宋以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耕牛进一步受到了重视,政府继续实行保护耕牛的政策,一些农书也专门讨论了养牛问题。但耕牛的缺乏也屡见记载。唐敬宗宝历元年下诏说:“农功所切,实在耕牛,疲氓多乏,须议给赐。”宋代曾推广踏犁,实际上是依靠人力操作的古代耒耜的遗制,其明显珠意图是为了缓和耕牛不足所造成的紧张局面,明宋应星在谈到稻田耕作时说:“凡牛力穷者,两人以杠悬耜,项背相望而起土。两人竟日,仅敌一牛之力。凡耕后牛穷,制成磨耙,两人肩手磨轧,则一日敌三牛之力也。”他还说:“吴郡力田者,以锄代耜,不借牛力”。(《天工开物·乃粒》)据《沈氏农书》等记载,嘉湖地区以铁搭代替牛犁垦地,称为“刀耕”,在明清时代是相当普遍的。这虽有技术上的原因,主要还是由于耕牛的不足。在精耕细作农业发达地区出现这种现象突出反映了种植业与大牲畜饲养业之间发展的不协调。清代从全国范围看,农村耕牛的紧张并非个别地区的个别现象,北方地区往往也只有富裕农民才有牛。近代耕牛缺乏的记载就更多了。[10] 应该指出,封建时代战乱、灾疫引起耕牛的大量减少、农村两极分化导致相当数量的缺牛户,这种现象在封建社会前期也是存在的。但当时毕竟出现过马牛“阡陌之间成群”的局面,这种现象封建社会后期的农村中是难以看到了。封建社会前期贫家亦有饲牛者,封建社会后期有牛者即往往被目为富室上户,两者的差别是存在的。当然每一个王朝的鼎盛期比它的初创期耕牛要多些,随着人户的增加和土田的垦辟,耕牛的绝对数量也会有所增长,但封建社会后期耕畜紧张的情况比较普遍,起码反映了耕畜的增长落后于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总之,中唐以后农牧比例失调的局面是在逐步形成了。那么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何在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 从我国封建生产方式的特点看。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封建地主制代替了封建领主制,人身依附于领主的农奴转变为人身相对自由的农民,这种农民经营的是独立的、以种植业为主、兼营家畜饲养业和其它副业的经济。其优点是土地可以私有,人身相对自由,经营比较自主,因而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农奴为高;缺点则是经常受到因土地可以买卖而不可避免地发展起来的土地兼并的威胁,生产条件、尤其是畜牧业生产的条件不稳定。在一定时期内,当小农生产条件获得基本保障时,曾经促进了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封建统治阶级中有头脑的人物往往注意保护和扶持小农经济的发展。在中唐以前还可以利用国家的力量,使个体农民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比较稳定的生产条件。例如在从北魏到隋唐实行的均田制下,农民不但能占有一些必要的耕地,有时甚至还有“牛田”或休闲田。唐代均田制并没有彻底实行,它也没有改变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性质,但在均田制下农民的生产条件多少有点保障。中唐以后,均田制彻底破坏,封建地主制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土地兼并的趋势更加不可遏止,相当一部分农民部分地或全部地失去了土地,而川原荒泽也往往被豪强所霸占,农民本来就不稳定的畜牧业生产条件进一步受到了破坏。所以农民一般只能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喂养一些猪羊鸡鸭之类的家畜家禽,大家畜只有富裕农民才能少量喂养。南宋陈旉在其所著《农书》中指出:“古者分田之制,必有莱牧之地,称田而等差,故牧养得宜,博硕肥腯,不疾瘯蠡也”;“后世无刍牧之地,动失其宜”。这种看法着眼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特点,是接触到了问题的实质的。宋应星分析贫苦农民不用牛力的原因是:“会计牛值,水草之资,盗窃死病之变,不若牛力亦便。假如有牛者供办十亩,无牛用锄,而勤者半之。即已无牛,则秋获之后,田中无复刍牧之患,而菽、麦、麻、蔬诸种,纷然可种,以再获尝半荒之亩,似亦相当也。”(《天工开物·乃粒》)从宋应星为贫农设计的用增加复种指数来弥补牛力不足造成的损失的方案中可以看出,放牧条件没有保障、水草之资费是贫农养不起耕牛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地主阶级方面,虽然土地趋于集中,伴随而来的却是经营的更加分散,加上原有可供大规模放牧的地区逐步被垦辟分割,地主经营畜牧业的规模也趋于缩小。
土地兼并及其后果对国营畜牧业的衰落关系至大。北宋当过群牧使的欧阳修说:“唐之牧地西起陇右、金城、平凉、天水暨河曲之野,内则岐、豳、涿、宁,东接银、夏,又东至楼烦;今则没入藩界,沦于侵佃,不可复得。”(《宋史·兵志》)所谓“没入藩界”是指吐蕃的侵占。所谓“沦于侵佃”无非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地主的兼并,唐末曾把部分传统的牧场地分赐给吏民和寺观,就是这种兼并的合法形式;一种是贫苦农民的佃垦,中唐以后由于土地兼并的发展造成了一个贫困破产、急竺安置的贫民阶层,对原来的牧场合法的或非法的佃垦就是他们的重要出路之一。这样一来,原来西北边郡的半农半牧区就逐步转变为农业区,我国古代农牧比例关系因而发生了大幅度的变化;因为这一半农半牧区的存在正是中唐以前畜牧业发达的重要基础和标志。由于老牧场的丧失,宋朝又在传统农区的范围内开辟新的牧场,宋初京外各州的十四牧监,大多数在河南、河北两省,个别在陕西和山东,这些牧监,有的是以原有的荒野牧地为基础扩展的,有的则是标占农田而来的。它们面临着两个尖锐的矛盾。第一是土地兼并浪潮的冲击,即《宋史·兵志》所称:“岁久,官失其籍,界堠不明,废置不常,而沦于侵冒者多矣。”宋代的国营牧场往往出现大量“隐地”,也有不少管理牧地的官员请求“以其牧地赋民”。应募佃垦者自然有急待安置的下户,而相当一部分则是打着这个幌子行兼并之实的地主,尤其那些有力交通官府、敢于“侵冒”国家牧地的,非地主而莫属。这种情况与政府的利益和另一部分地主的利益是有冲突的,故多次有人要求“清核”牧地。第二是农牧争地的矛盾。例如包拯就曾指出:“广平监于邢、洺、赵三州共占民田约一万五千余顷,并是漳河左右良田,……缘河北西路,惟漳河南北最是良田,牧马地已占三分之一。”(《孝肃包公奏议》卷7)这种用排挤农业来发展畜牧业的办法显然是行不通的,受到当地农民理所当然的反对。宋代关于牧监存废问题争论不休,反映了统治阶级在上述矛盾重重的情况下举棋不定的彷徨状态,而国营牧业的衰落,实为势所必然。明代马政的衰败,亦与土地兼并的发展有关。《明史·兵志》说:“按明世马政,法久弊丛,其始盛终衰之故,大率由草场兴废。”金元曾在长江南北把部分农田占为牧地,明朝把它接受下来,除分赐勋戚外,大部分作官牧地,称之为草场。这种草场很快就成为权势豪右们觊觎的对象了。大抵宣德以后,即已产生“庄田(指豪势们侵占的土地)日增,草场日削,军民皆困于孳养”的局面。如孝宗弘治年间,“香河诸县地占于势家,霸州等处俱有仁寿皇庄”,皇帝同意进行清核也毫无结果。又成化年间吏部侍郎叶盛上奏:“向时岁课一驹,而民不扰者,以刍牧地广,民得为生也。自豪右庄田渐多,养马渐不足。洪熙初,改两年一驹,成化初改三年一驹;马愈削,民愈贫。然马卒不可少,乃复两年一驹之制,民愈不堪”。(均见《明史·兵志》)上述记载,相当清楚地反映出明代官私畜牧业衰落的原因,在封建社会后期,这是带有一定普遍性的。
第二, 从历代统治者的政策看
历代统治者有关畜牧业的政策,有的起了积极推进的作用,有的起了消极妨碍的作用。在后一类政策中,辽金元的括马是比较突出的。括马在宋代及其以前也有,不过是偶尔为之,应付战争的临时需要,辽、金、元的括马则是频而且苛。例如金朝于1159年(正隆四年)一次征调了北方各地民马560,000匹后,又多次进行征括,连羸病母马和民骡都不放过。收溃军亡失马的也要上交,否则要杀头或处绞刑。元朝括马更为频繁。1298年(大德二年),丞相完泽等奏道:“世祖时刷马五次,后一次括马十万(按,无论次数和数量都大大缩小),……为刷马之故,百姓养马者少,今乞不定数目,除牝孕带驹外,三岁以上的皆刷之。”明知民间养马减少,还要实行征括,这次又括走了十一万。直到元朝覆亡前夕还在括马。这些征括有时是直接为了军事的需要但更多的时候是包括了防止汉族人民反抗的意图在内。这些征括的对象往往只是汉人,蒙古人是不包括在内的。
蒙古大帝国建立后,蒙古草原地区的游牧经济在中原农业经济的影响下发生了某些变化,帝国故都和林在世宗、成宗时都有汉军屯戍,从大都到和林,人口密度增加,畜牧业、农业均有发展,游牧区向定民区过渡之中。这本来是一种积极的变化,但明王朝建立后,为了对付蒙古人,在北方边防据点附近采取清野政策,这里原有民户或北撤或南徙,形成“万里萧条”的局面,结果使蒙古退回原来的游牧生活。[11]
上文已经说过,我国农区牧区的分立是与民族关系纠结在一起的,这种格局有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一面,也有引起矛盾和冲突的一面。上述不利于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可视为后一方面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清朝的建立结束了蒙、汉、满三族之间长期的兵争,这应该是有利于传统农区和传统牧区农牧业的协调发展的,但清朝统治者为了削弱汉族人民的反抗力量,采取禁止内地人民养马和防止蒙古草原马匹流入中原民间的政策,对内地的民间养马业无疑是十分严重的打击。
第三, 从人口增长和农牧争地矛盾发展看
我国由于古代土地兼并的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某些地区相对的“地狭人众”的状况早已出现。在土地兼并的浪潮中丧失土地的贫苦农民势必要向荒山荒岛或原来的牧地寻求出路,这种情况中唐以来就越来越严重。不过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它大体被局限在传统农业民族统治区内,进入游牧民族统治区的也有(尤其是辽金元时代),但由于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的对立和斗争,流入量是有限的。清朝建立后,合草原与内地为一家,内地缺少耕地的农民自然要向传统的游牧民族统治区发展。清朝初年向关外和口外流移的人口之多已超出清朝统治者的意料,而这种趋势又因为人口的激增而更加不可遏止。据清朝的有关记载,清初顺治八年人丁数为一千万左右,乾隆初年总人口突破一亿大关,乾隆末年跃增至三亿,至鸦片战争前夕,全国人口已达四亿了。这些记载虽不十分精确,但确实反映了人口急剧增长的趋势。在土地兼并严重的情况下,“地不敷种”的矛盾更加发展。内地能开垦的土地基本上开垦净尽(包括原来一些牧地和饲料地),到口外关外寻找出路的人群就象决溢的洪水,无论清政府如何三令五申的禁止也抑制不住。这就迅速地改变着传统草原牧区的面貌。本来,在游牧地区增加一些农业经济的因素是必要的,但这种移垦完全是在自发的条件下进行的,其结果是农耕区的扩大和牧区的缩小,牧业在整个农业中的比重进一步下降。
丧失土地的农民除向长城以外流动外,一部分流到沿海荒滩岛屿和西南边疆山区,也有相当大的数量涌向本省或邻省山区,被称为“棚民”。自唐宋以来所谓“畲田”就屡见记载,它主要是贫苦农民被迫采取落后的刀耕法上山烧荒,清代的“棚民”就是它的继续,而且数量更多,史不绝书。山林的破坏和水土流失也达到了空前严重的程度。例如清人梅曾亮的《书棚民事》就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内地畜牧业生产的条件由此进一步恶化。
这样,由于人口的激增,使引起唐宋以来农牧关系变化的各种矛盾一齐激化起来,农牧比例畸重畸轻的局面到清朝中叶以后就基本上形成了。
注释
[1] 参阅拙著:《试论中国古代农业史的分期和特点》。
[2] 转引自谢成侠:《中国养马史》84-85页,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
[3] 《北魏书·食货志》称:“世祖国统一之平统万、决秦陇,以河西水草盛,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高祖即位之后,复以河阳为牧场,恒置戎马十万,以拟京师军警之备,每岁自河西徒牧于并州,以渐南转,欲其飞水草而无损伤也。”河西马畜应包括当地民间畜牧业,但官畜亦占相当比重。
[4] 《孔子家语·相鲁篇》:“初,鲁之贩羊沈犹氏,常朝饮其羊,以诈市人。”《荀子·儒效》:“仲尼之将为司寇,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鲁之粥中马者不豫贾,必蚤正以待之者也。”
[5] 《旧唐书·杜伏威传》载:“(辅公祜姑家以牧羊为业,公祜数攘羊以馈之(指杜伏威)。”公祜齐州临济人,其姑家亦当在此。
[6] 如《后汉书·儒林列传》:“孙期,……家贫,事母至孝,牧豕大泽中,以奉养焉。”《后汉书·吴延中赵列传》:“吴*……及年二十,丧父,居无担石,而不受赡遗常牧豕于长垣泽中。”(长垣,秦置县,在今河南省东北部、黄河西北岸)
[7] 《古今图书集成》113卷羊部引《符子》谈到魏文侯时有牧羊近百的富者,也有只有一羊的贫者。这和《墨子·天志》说的“四海之内,粒食人民,莫不刍牛羊、彘犬彘”的说法相合。
[8] 载《东岳论丛》1980年第4期。
[9] 余华青、张廷皓:《秦汉时代的畜牧业》,《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4期。
[10] 据民国二十五年《滦州志》卷7记载,全境共有牛一万八千余头。全州共有97,520户,男419,030口,耕地三万八十六顷三十四亩。这就是说,约为八口之家的农户,平均五户才有一头牛,每头牛平均负担一·七顷耕地。可见当时耕牛严重不足之一斑。此材料系方行同志所提供。
[11] 参阅陈守实《明初与蒙古的关系》,《复旦学报》1980年第1期。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10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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