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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張惟捷:說殷卜辭中的“縣”(梟)字

  • 考古,文物,出土文献,金文,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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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7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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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張惟捷:說殷卜辭中的“縣”(梟)字


說殷卜辭中的「縣」(梟)字
張惟捷
台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
一、出土文獻中的」字
關於先秦「縣」字,目前可見資料並不是非常多,茲先列舉字例如下:
考古-張惟捷:說殷卜辭中的“縣”(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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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妃簋,《集成》8.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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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集成》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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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集成》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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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集成》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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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夷鎛,《集成》1.273.2b-6)
以上是兩周金文中的字例,縣妃簋時代屬於西周中期,載「縣伯、縣妃」,字在此器用作國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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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屬於春秋中晚期,字例較多,這裡爰取較清晰的三字,其辭例為「大鐘既懸」,用為懸掛義。叔夷鎛是齊靈公時代器(春秋晚期),銘文記載齊侯的賞賜,包括了「其縣二百」。[1] 戰國陶文、璽印文字與簡帛文字例如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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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陶文彙編》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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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簠齋古印集

中国历史故事精选朝代顺序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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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侯乙楚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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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侯乙楚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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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簡》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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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葛陵楚簡》乙4.134
考察上引諸形體,可以知道此字字體自西周至於戰國其結構並無太大變化,與秦漢以後的縣字一脈相承,均以木、系、首作為主要部件,只不過部件位置有了一些變換(詳後),從金文上看來,其原始構形象木上以繩索懸首,本義應指梟首之刑。[3] 此點早已經前輩學者指出,如孫詒讓針對縣妃簋銘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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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名,舊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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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闕其讀,篆文左从木,右从ㄠ甚明。ㄠ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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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以為目,則非是。今諦審實當為県,此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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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縣之變體也。……ㄠ,即系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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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到首形也。右从木者,取縣木之意。說文木部「梟,从鳥在木上。」古書県梟通用,此縣从木與彼亦同意,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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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大鐘既縣」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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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正同。[4]
其說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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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的「大鐘既懸」是用縣字的引伸義,表達懸掛之意;而春秋晚期叔夷鎛的「「其縣二百」」則是目前可見最早以此字表達此種行政單位的例子。
除了齊系文字,如上引陶文「陳得平陵縣廩豆□里」、璽文「平陵縣左廩璽」以及叔夷鎛之外,从木、系、首的這個「縣」字在出土文獻的書寫上一般不表行政單位的縣鄙、郡縣義。李家浩曾對先秦文字中的「縣」進行全面性的研究,他指出:
其實在古文字中關於「縣」的資料是很多的,只是由於「縣」字寫作「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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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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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沒有引起大家的注意罷了。……據目前所知,古文字中的「縣」最早見於西周中期的免瑚和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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簋,其字作「還」。[5]
接下來他在引用前舉叔夷鎛與齊璽印、陶文並加以說明後,便列舉出土辭例,與傳世文獻記載「縣」寫作「還」、「寰」的資料進行仔細比對,在各層面上確切無疑地證明了先秦時期多將縣鄙、郡縣的縣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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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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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的事實。李氏還指出,後來用來表示這種行政單位意義的「縣」則是一個假借字;這應當都是可信的。
既使从木、系、首的這個「縣」字在出土文献中很少用來表達縣鄙等地方區域意涵,但從金文資料看來,早在西周時期此字便已出現,只不過當時可能還只是用其本義、引伸義,以及假借作為氏族、地名而已;至於在殷商甲骨文中,學者目前尚未發現「縣」字的存在,亦無相關探討,而事實上卜辭中確有其字,只是沒能被清楚地辨認出來,以下便就此點加以說明。
二、卜辭中的「」(梟)字
甲骨文中有一個較少見的字,其構形可根據部件的有無分為A、B兩類,下面為論述方便,先羅列A類字例:[6]
考古-張惟捷:說殷卜辭中的“縣”(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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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3286+合4570+合補495正=續存上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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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13624=丙五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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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18072=前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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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18073=京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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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18479=乙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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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857)
此字或作為動詞,或作為名詞,而做名詞用者又有物名、地名的分別。由於該字並不多見,茲援引A類的所有可見辭例列舉於下(以下以△表示此字):
1. 貞:△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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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3286+合4570+合補495正)
2. 王其㞢△。 (合13624)
3. 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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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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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1807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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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合1807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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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18479)
6. 辛未貞: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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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
其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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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屯南857)
除了第4、5殘缺過甚以外,其餘第1、2、3、6的例子中,△字均作為動詞使用。[7] 在釋文上,《殷墟甲骨摹釋總集》、《甲骨文合集釋文》、《甲骨文校釋總集》均據原形摹寫而不加楷定,《甲骨文字詁林》按語以為「卜辭均殘,其義不詳。」[8] 可見學者對△字的認知上並未達成共識,皆以謹慎態度處理。
關於△字如何理解,目前為止罕有學者提出看法,《小屯南地甲骨》釋文部分曾針對《屯南》857的釋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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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上‧六六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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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與此相似,當是一種刑法,因在此片中與刖相對。[9]
其書指出△字在此版中當表示某種刑罰之意,從前引辭例的對貞情形來看這顯然是正確的。以此為基礎,宋鎮豪先生在1999年的一篇文章中,曾在否定若干前人說法的前提下,指出此字應釋為墨刑之「墨」,其說較長,茲引重點如下:
我一直留心墨刑方面的甲骨文材料,《小屯南地甲骨》出版後,我得見其中第857片有二辭云:
辛未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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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隸。
其刖多隸。
「多隸」猶如《周禮‧夏官》說的「隸僕掌五寢之埽除糞洒之事。」《儀禮‧既夕禮》「隸人涅廁」,漢鄭玄注:「隸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此片二辭對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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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刖必為同類詞,定是一個與刖刑意義相類的刑罰專字,我以為這才是殷墟甲骨文中所見真正的最直接的商代墨刑材料!……上揭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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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是個獨體表意字,字形上部示意某種尖利器在刺刻人首面頰或目緣額顙部位,下部从土,與刖刑屬於同一類的刑罰名,正與古文獻及地下出土文字材料所述墨刑相合。墨刑是用刀刺刻罪人面部,再以土墨涅窒創口即難褪色,成為永久的犯罪標志。[10]
宋先生此說根據《屯南》857的對貞辭例進行論說,並在觀察△字後提出新見,頗具創意,然仔細進一步分辨會察覺若干問題。其論述最大爭議點在於對△字部件的誤認、對其構字結構的理解錯誤,以及未與甲骨以外的文字材料做通盤的聯合考察,從而帶出的一系列論述自然值得商榷。
首先觀察△字構形,宋氏所謂的「某種尖利器在刺刻人首面頰或目緣額顙部位」,單就《屯南》857的△字形而言,我們無法理解該「尖利器」為何,其「刺刻」的意念從何而來,宋氏所指似乎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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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上部是尖利器,中部是人面,由此而來遂有刺刻的動態意念;从土,則成「墨」字基本構件之一。然而相同的情形,類似的組合,也能夠有其他多種的解釋方式,其說單對《屯南》857△字進行分析,而未顧及同一字形在歷組以外各版呈現的事實,或者有失客觀。
若能將△字字例收羅較齊,並對其構字結構作整體性的分析,便可以知道此字大體上可分為从首、从木(竹木類直豎物,上有綁繩)、从土的三個部件,除了《合》13624僅从首、从木,構形最簡之外,其餘的結構相對穩定,研究者能夠輕易地做出識別。《屯南》857△字最上部份與其他字例一樣,應象人首,中間部分為繩索綑綁狀,最下从土,並無另分一字的道理。
而關於卜辭中用為「墨」字的相關探討,前人說法很多,都已徹底論證墨刑該字之可信,宋氏亦引用不少,如郭沫若、白川靜、籾山名、詹鄞鑫、陳昭容等,都已做了相當完整且細緻的申論,[11] 其中郭沫若早期對卜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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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作分析,指出該字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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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象某種刻鏤之器形,具有重要意義,宋氏並指出「郭氏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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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字根有『黥刑之會意』的要素這一說解,一直是學界討論商代墨刑的最好依據。」[12] 顯示他也認同學者成說的普遍性,然而宋氏仍根據判斷,提出新見:
郭說固然基於文字構形上的解釋,但不是商代有墨刑的最直接材料,更非毫無疑問的確證。在我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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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像一個冠上有玉製品高裝飾及身上有尾飾的巫者,正奉箕形器中熱物祀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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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人頭部的辛形,本意指鑿玉具。[13]
接下來他引用卜辭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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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進行說解,認為此字「象雙手持禮璋形,我釋璋之本字,字从辛,辛為鑿玉器,蓋借鑿玉具示意是玉禮璋。」並舉了《屯南》2232、2212以及玉器朱書文字來說明。受限於主題,本文無法全面地對宋說進行探討,但仍必須指出,宋氏對《屯南》2232的釋讀恐有問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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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在卜辭中用為「祼」,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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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物即「瓚」,此說目前為學界所公認。[14] 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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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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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字具有較明顯的音韻聯繫,且可能與玉器的形狀有關,皆經學者論證,恐與所謂鑿器的關係不大;[15] 而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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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借鑿玉具示意」似嫌迂迴,乃不如從郭說的「借施黥之刑具剞劂以表現之」來得直接,宋氏且以此字箕形物為盛熱物祀神之器,亦與一般學界對「箕」字表灑掃器意涵的認識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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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是否可釋為「僕」固然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然由其明顯象手持畚箕之貌,可知此字絕不當表示「巫者」之意明矣。
由以上種種可知,宋先生根據主觀居多的判斷,推翻學界成說,將「墨刑」與卜辭△字做連結,恐是需要再做考量的。
今按,△字在前引A類字例之外,又有較繁的B類寫法,如下引字例:
考古-張惟捷:說殷卜辭中的“縣”(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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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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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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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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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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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18918=吉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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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18859=安明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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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35231=北圖4400)
花東的三版字例,在卜辭中均作為地名用;《合》18918、《合》18859殘斷,三則釋文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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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1891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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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18859)
3. 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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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35231)
此字《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釋文》加以楷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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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指出此字是「先公名,被祭祀之對象」,恐非;[16] 《合》18918的△字《摹釋總集》、《合集釋文》、《校釋總集》均據原形摹寫;合18859《摹釋總集》、《合集釋文》據原形摹寫,《校釋總集》楷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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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35231《摹釋總集》據原形摹寫,《合集釋文》、《校釋總集》釋為「望」,事實上與A類的△都是同一個字,這從它們基本結構上的相同可以清楚得知,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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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均不可據,且此字與先公「夒」在構形上迥異,不知《花東》整理者為何將其混而為一。《合》18859是明義士舊藏,△字僅存上半,然觀察其特徵應即其字無疑,此版△字首級的耳部為兩筆結構,與花東的三筆不同,知非同一刻手所寫;其亦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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繩索的糸形聯繫頭部,可見在花東甲骨之外也存在這種繁體的字例。
B類字與A類唯一的差別,就是在基本的从首、从木(竹木類直豎物,上有綁繩)、从土的三個部件結構之外,再著重描寫了繫綁住木樁的繩索和首級之間的連系之形,這裡舉花東甲骨為例,將《花》37、63三字的上半部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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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發現,原本描寫綑綁多段竹木的繩索延伸到了首級頭頂,且此繩索連接首級的上端刻意刻寫成「糸」形,這在花東、賓組(《合》18918、《合》18859)、歷組甲骨(《合》35231)中都有相同的呈現,落實了此「線」的繩索性質並清楚顯示了△字綁繫人首之意象,此構形由於較為特別,故一直不被理解或受到忽略,然而只要細加辨別並結合整體構形來思考,此字與本文第一段舉出的金文、戰國文字中的「縣」字關係顯然是極為密切的。
由上述說明可知,△字實際上象人首受繩索綑綁,懸於直豎的竹、木頂端之貌,而聯繫頭部的近端繩索部件或偶有省略之情形;筆者認為,從構形意念以及字體演變、語音關係等方面來做判斷,△字即卜辭之「縣」,應無疑義,亦即戰國以後「梟首」之梟字字源。前面已經提到,此字在卜辭中作為動詞的情況下具有與斬足之刑對貞的確切辭例,《屯南》857所載的「辛未貞:其△多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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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隸。」刖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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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錫圭楷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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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
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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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由刖足人形和在「刀」上加橫畫的鋸形組成。「兀」是刖足人形的訛體,在「刀」上加橫畫的鋸形也很容易簡化或訛變成刀字。所以我們可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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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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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字演變的通例來看,「
考古-張惟捷:說殷卜辭中的“縣”(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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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斷足之刑的初文,「刖」是它的後起形聲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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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跀」是更後出的或體。[17]
看來,《屯南》857這段對貞卜問重點在於要對多隸施行斷足的刖刑好,還是對他們施行梟首示眾的死刑好,應理解為對此批多隸的生死抉擇。前引宋文指出:
……另外他們(捷按:指考古所)認為此字與《存》上667一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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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相似,也是有疑問的。查該片又見《合集》3286,其字與刑罰無關,通考所有關於這個字的辭例,未發現有任何一例同於「刖多隸」、「刖隸八十人,不死」(《合集》580)、「椓羌不黹死」(《合集》525)的句法,這個字一般都用於祭祀場合,如祭山川地祇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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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18072)等等,可能屬於刜首祭神一類的祭儀。《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苑子刜林雍,斷其足。」《說文》:「刜,擊也。」總之,這個字沒有象刖、劓、墨一類刑罰專字有直接的施行對象,與墨也是判然兩字。[18]
所謂沒有任何一例同於「刖隸八十人,不死」、「椓羌不黹死」等句法,其實很容易理解,畢竟縣字是梟首之刑,無須在施刑後繼續貞問對象會不會死去。他認為《屯南》857與《存》上667的△並非一字,大概是因為後者圖版清楚表示該字最上部確為首級之形,若據其說「某種尖利器在刺刻人首面頰或目緣額顙部位」則無法解釋字形,故必須做出區別。不過觀察《屯南》857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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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文前引字例做仔細比對,就文字結構、部件分布等因素而言,實在沒有將之分為他字之理,理由已見前述。而他指出《存》, 上667的此字「可能屬於刜首祭神一類的祭儀」,雖在釋字上與本文不同,但應該與事實是貼近的。宋先生會將縣字與「刜」做聯繫,可能與《存》上667縣字繩索捆木的表意寫法刻成與「弗」相近有關,然由其他可見字形的捆木型態多不刻意作「弗」的現象來看,此字與「刜」應無太大關係。
以下進一步對此字的一些問題加以說明。
三、「県」字流變分析
甲骨文縣字結構與金文具有明顯的承繼關係,可參下圖比較:
甲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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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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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不同者,除了簡化頭部的描寫以及用成文的木替換直豎等規格化改變之外,主要在於將「竹木」與「首級」二部件的相對位置由上下連接轉變為左右分離關係。很顯然的,這種安排主要是考量到文字行款的美觀性:卜辭縣字構字結構過於豎長,後世的用字者遂透過結構的修改來達成字體平衡發展。
但這裡涉及一個問題:周代以後對縣字結構的規格化、美觀化,導致了此字本義某種程度上的隱晦。這裡可指出兩點,首先,在西周後的縣字字形上以及文獻記載中,表現出來的都是以繩索懸吊首級於竹木上之意,可見劉心源、孫詒讓、馬敘倫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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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縣妃簋「縣」字的討論,《說文》許慎將縣字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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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並認為縣字結構「从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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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透露了這個觀點。《左傳》哀公十一年:「公孫揮 命其徒曰:『人尋約,吳髮短。』」杜注:「約,繩也。八尺為尋。吳髮短,欲以繩貫其首。」章太炎:「人尋約者,每人各持八尺繩也。」均指出了以繩索綁縛首級頭髮的情形。[19]
然根據較原始的甲骨文縣字構形來看,「縣」作為一種刑罰,除了以繩索綁繫首級懸掛於竹木的方式外,似有將竹木直接插入頭顱,高懸以示眾的情形,這由觀察各個字例即可發現,這一點是從西周以後的縣字字形上看不到的。
其次,卜辭縣字的竹木形部件往往由兩節直豎所構成,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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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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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1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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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1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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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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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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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18918)
我們可以觀察到繩索綁縛兩直豎的情形,這在金文與戰國文字中也無法見到,為何卜辭此字刻意描寫這個構形細節?筆者推測,這種較原始的描寫所要表達的很可能是緊綁兩截(甚至以上)竹木的意念,藉由繩索的綁縛進而連結、加長竹木的長度,以強化其「示眾」的作用。這個細節在西周以後的文字中已消失,值得加以注意。
在中國文化中,自古以來稱這種斬首吊掛於竹木的刑罰為梟首示眾,《史記‧始皇本紀》:「二十人皆梟首。」裴駰集解:「縣首於木上曰梟。」同書《高祖本紀》:「梟故塞王欣頭櫟陽市。」司馬貞索隱:「梟,懸首於木也。」《漢書‧刑法志》載:「當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20] 段玉裁曾指出:
《廣韻》引《漢書》曰:「三族,令先黥、劓、斬左右趾,県首,菹其骨。」按今《漢書‧刑法志》作「梟」,蓋非孫湎所見之舊矣。「県首」字當用此,用「梟」于義無當。[21]
用梟於義無當,然於音則極近,梟県二字古音皆為見母宵部,從段氏所引的這條異文可知二字的通假關係。一般而言,先秦文獻中表懸掛、吊掛義多用「縣」字,如《左傳》僖公廿二年:「邾人獲公冑,縣諸魚門」,同書文公十年:「子西縊而縣絕」;《韓非子‧外儲說右上》:「宋人有酤酒者,升概甚平,遇客甚謹,為酒甚美,縣幟甚高」等等,其例甚多。專門表達「梟首」義的「縣」僅見《逸周書‧世俘篇》:「武王在祀,大師負商王紂縣首白旂」,這裡的縣即「県」,應讀為梟;[22] 而值得注意的是《墨子‧號令》中的一段文字:
使、卒、民不欲寇微職和旌者,斷。不從令者,斷。非擅出令者,斷。失令者,斷。倚戟縣下城,上下不與眾等者,斷。……禁無得舉矢書,若以書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斷,身梟城上。[23]
孫詒讓指出:「倚戟縣下城,言下城不由階陛,倚戟縣身以下也。」可以清楚看到,本段中「縣」字意義已分化,受到懸掛、吊掛等引伸義所專,遂假「梟」字專表懸首示眾之意,《墨子》的這段文字也是「梟」字用作懸首義的最早記載。必須指出的是,先秦典籍中的梟字絕大多數是用作本義,指鴟梟而言,觀諸出土文獻的用法亦如是。[24] 由此看來,「梟」被假為懸首之「縣」蓋始於戰國末期,而〈世俘篇〉仍用「縣」表梟首意,或許也是此文保留了較古面貌的一個證據。



[1] 金文字例與時代分期均引自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釋文》(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2001年10月)
[2] 璽印文字轉引自陳光田:《戰國璽印分域研究》(長沙:岳麓書社,2009年5月),頁45。
[3] 縣字結構穩定,罕見增省部件,郝本性曾指出春秋時期溫縣盟書中有「縣(懸)書」一詞,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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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郝本性、魏克彬:〈「懸書」解〉,《郝本性考古文集》(北京:科學出版社,2012年7月),頁63-66;若可信,當是此字簡省部件的唯一例子。
[4] 古文字詁林編撰委員會:《古文字詁林》第八冊(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12月),頁48。
[5] 李家浩:〈先秦文字中的「縣」〉,《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頁15。
[6] 合3286+合4570+合補495正為許進雄綴合,收入蔡哲茂編:《甲骨綴合彙編》第九組(台北:花木蘭出版社,2011年3月),頁一七;合13624字圖引自乙8081。
[7] 合3286一般釋文多作「貞:△在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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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其辭「在」字位置位於主要兩字排中間,應獨立成詞,為「在某月」較妥。本辭「縣」應做動詞用,與接下來的「茲□」或形成動賓結構。合7153有「茲鬼」、合10145「茲妻」、合10171「茲玉」。可參。合13624的「王其㞢△」,卜辭習見合1430「王其㞢匄」、合9027「王其㞢曰」、合19182「王其㞢取」等,據文例可推知這裡的△較可能作為動詞。
[8] 于省吾編:《甲骨文字詁林》第二冊(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12月),頁1012。
[9]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小屯南地甲骨

清廉中国历史故事简短版

》第一分冊釋文(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10月),頁902。
[10] 參氏著:〈甲骨文中所見商代的墨刑及有關方面的考察〉,《出土文獻研究》五集(北京:科學出版社,1999年)後收入《考古學集刊》第15集「紀念殷墟發掘七十周年論文專集」(北京:文物出版社,2004年),頁191-193。
[11] 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1962年11月;據1931年上海大東書局版重印);白川静:〈辠辜关係字说──主として中国古代における身体刑について〉,《甲骨金文學論叢》第八集油印本,1958年。後收入《甲骨金文學論集》,日本京都朋友書店1973年12月影印本;1997年11月再版;籾山明:《甲骨文中の“五刑”をめぐつて》,《信大史學》第5號(1980);詹鄞鑫:〈釋辛及與辛有關的幾個字〉,《中國語文》第5期(1983);陳昭容:〈釋古文字中的「丵」及從「丵」諸字〉,《中國文字》新22期《李陸琦教授逝世紀念特刊》(台北:藝文印書館,1997年)
[12] 宋鎮豪:〈甲骨文中所見商代的墨刑及有關方面的考察〉,《考古學集刊》第15集,頁190。
[13] 同前注。
[14] 可參見賈連敏:〈古文字中的「祼」和「瓚」及相關問題〉,《華夏考古》第3期(1998);方稚松:〈釋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中的瓚、祼及相關諸字〉,《中原文物》第1期(2007)、;陳劍:〈說殷墟甲骨

中国历史名人背景故事

文中的「玉戚」〉,《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八本第二分(2007年6月)
[15] 方稚松:〈釋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中的瓚、祼及相關諸字〉,頁85-86。
[16]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第六冊(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12月),頁1575。魏慈德已指出△字在此當作為地名,且地點與、襄等近,參氏著:《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研究》(台北:台灣古籍出版社,2006年2月),頁104-105;然魏書認為《屯南》2100的地名「夒」與△為同字,則是有問題的。
[17] 裘錫圭:〈甲骨文中所見的商代五刑〉,《裘錫圭學術文集》第一冊(上海:復旦大學,2012年6月),頁3。
[18] 宋鎮豪:〈甲骨文中所見商代的墨刑及有關方面的考察〉,頁194。
[19] 劉、孫、馬說見《古文字詁林》第八冊徵引,頁48。許說見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台北:洪葉文化,1999年11月),頁428。杜、章說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第四冊(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10月),頁1662。
[20] 據清‧阮元編:《經籍纂詁》(台北:中新書局,1977年9月),頁248。
[21] 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頁428。
[22] 參黃懷信等:《逸周書彙校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3月),頁440;〈世俘篇〉的可信業已經諸多古文字學者的論證證實,參李學勤:〈《世俘》篇研究〉,《史學月刊》第2期(1988)、魏慈德:〈《逸周書》〈世俘〉、〈克殷〉兩篇與出土文獻互證試論〉,《東華人文學報》第6期(2004年7月)
[23] 孫詒讓:《墨子閒詁》(台北:藝文印書館,1981年2月),1102-1104。
[24] 見《包山簡》2.258「(梟)二」、《長沙子彈庫楚帛書丙篇》7.3「又(有)(梟)宎(夭)于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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