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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熊昌锟:晚清关税税银征解中的纠纷与调解
内容提要:“五口通商”后,中国建立起以外籍税务司为主的新式海关,征收进出口关税。清廷以关平银为关税征收标准,新式货币银元与关平银的折算成为中外争论的焦点。先后流入中国的银元又有几种不同的形制,新旧洋银在纳税时的补水方案以及官银号的砝码校准等问题,在各地屡起波折。而户部要求征解京饷需用足色库平银,也引起了地方税司和外商的不满。税银折色或征解引起的纠纷或交涉实际也表明英美等国为了便利通商,意欲打破传统中国的关税征收体制,建立一套新制度。
关 键 词:晚清 关税 税银征解 中外纠纷
清初实行海禁政策,清廷要求“片板不得入海”,同时敕令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地督抚“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①但“商贾垄断,原赂守口官兵,潜通郑氏以达厦门,然后通贩各国”。②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政府平定台湾后,海禁政策逐渐松弛。次年(1684)四月,清政府取消海禁政策,实行“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疏通,各省俱俾有益”;③并相继设立粤、闽、浙、江四海关,开展对外贸易,在此基础上收取一定的关税。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开放多个通商口岸,并建立起以外籍税务司管理制度为标志的新式海关。从道光二十三年(1843)七月始,粤海关、闽海关、江海关等相继开市。④新的海关设立以后,进出口货物均按照关税纳税,“上海等处与西洋各国交易者,查明赴粤程途,少过一关,即在卸货关口补纳一关税数,以补不足”。⑤清中期开始,随着田赋的逐年下降,关税和厘金日益成为清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王尔敏认为:“海关洋税几乎是中国新政的命脉,而兵工业的发展确是大部分靠关税挹注。若自海关用款与其担保的外债,去认识近代中国的特质,当是一条重要的途径。”⑥
学界此前关于关税税银交涉的研究较为薄弱。陈诗启对近代中国海关的制度变化做了细致的描述,⑦英国学者莱特(S.F.Wright)详尽介绍了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关税税制变动情形,⑧任智勇考察了晚清的税务司制度以及道咸年间的粤海关体制变化。⑨陈勇则对五口通商时期清政府海关政策的调整,以及咸同年间各税关之间的纠纷与调解进行了细致论述。⑩周育民以江海关为例,讨论了其从常关到海关的转变过程。(11)不过,既有研究主要侧重海关制度的建立以及海关政策的变化,对于税银的汇兑、征解引发的中外交涉讨论较少,这给本文留下了一定的讨论空间。
一、税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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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及银洋汇兑
清中叶新式海关设立后,最初的关税由各国驻通商口岸领事代收,再转交清政府。咸丰元年(1851),清廷废除这一制度,直接派员征收。咸丰三年(1853),小刀会起事后上海陷落,负责江海关的苏松太道吴健彰逃入租界,英、美、法三国领事再次代征。咸丰八年(1858),清政府与英美等国签订《天津条约》,规定设立总税务司,并在各通商口岸设立税务司,负责征收关税。(12)
海关设立后,要求严格实行报关程序,按货值征收关税。如英国商船“将船钞、税银扫数全完,由海关给发完税红单,该商呈送英国管事官验明,方准发还船牌,令行出口”。同时要求英商向海关指定商号或所设银号按期交纳钞税。(13)按照道光二十三年(1843)签订的《中英通商章程》,进出口税的税率为值百抽五。而《中美望厦条约》则规定洋货进入中国通商口岸只需缴纳一次进口税,如转运到其他通商口岸,无须缴纳复进口税。(14)而洋货从通商口岸进入内地,则需缴纳子口半税。(15)
为建立统一的纳税货币单位,《五口通商章程》第八款规定:“准用洋钱输征,惟此等洋钱,色有不足,即应随时随地,由该口英官及海关议定某类洋钱应加纳补水若干。”(16)可见,使用洋银纳税得到了签约各国的认可,但洋银纳税需按关平银的标准补足银色。纳税所用关平银,又称海关两,“谓千位银海关量之一两,并非有此适应之银锭。惟各口以通用元宝换算此价,以为计值纳税之用而已”。(17)海关两(关平银)成为核算关税全国统一的单位,兑换率为1海关两等于581.47格令(grains),与各地使用的市平银进行兑换。税银汇兑的机构由清廷在各通商口岸设立的官银号承担。此外,《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海关税则”要求税课银两应先交官银号,或是纹银,或是洋钱。(18)
然而中国各地银两种类繁多,成色不一,因此在关税汇兑、计算时存在不少障碍。为建立不同货币与关平两之间的稳定比价,由广亨银行(Kwang Heng Bank)于道光二十三年(1843)七月在西班牙商馆中进行了一次试验,将印度卢比和秘鲁、墨西哥、智利等国银元分别熔化,除去杂质后制成足色银锭。确定每个银锭的重量后,可以计算出各种货币百两重的价值,以及每百两重货币与足色纹银间的差额。(19)但当时各海关并不能直接用洋银缴纳,洋商必须以一定的升水价格购买完纳关税的纹银。在广州,1845年纹银的升水区间为3%-6%,1846年为8%-9%,1848年为7%-10%。(20)高昂的贴水使得英国领事阿利国(Rutherford Alcock)希望改变这一状况,于是英国在贸易章程中规定:“商民可以用足色纹银,或按照广州定出的比率用铸币缴纳关税。”(21)
自19世纪50年代始,银元在上海、广州、福州、厦门等口流通甚广,使用银元纳税逐渐成为常态,(22)比如福建等地的外商缴纳关税已多使用鹰洋。咸丰七年(1857),南台一口的海关税,“征收银番共四十三万六千两零。除已纳纹银三十万九千两零外,将各国夷商续缴鹰番银十二万七千两零”。(23)而福州、厦门两口自1857年8月至1858年8月,一年间共征收夷商货税吨钞茶税、湖丝等项银526122两4钱,内夷商征纳鹰洋450183两3钱。(24)虽然福州、厦门等地均可使用洋银纳税,但在清政府提高鹰洋对关平银的贴水后,引起英、德等国商人的强烈不满。
同治五年(1866)五月,福州将军要求厦门口收缴各项税钞,务必按照纹银市价补足贴水。厦门税务司照会督理厦门税务协镇称,按照旧约每百两纹银贴水新鹰洋11两9钱,旧洋银各种有印号的贴水13两2钱7厘,如遵照旧约办理,贴水太重。此前贴水不过7两,当下增至11两至13两,税额过高,建议贴水8两。海关委员回复厦门税务司称,洋商以洋银纳税,每百两暂定贴水10两,已于1865年6月21日开办。厦门关应一体遵办,以免歧异。厦门税务司并未就贴水数额再做争论,复电同意此要求。(25)实际上,在此次商讨过程中,双方互有让步,督理厦门协镇未再坚持每百两补水11-13两的方案,而厦门税务司也做出妥协,认可了补水10两的协议。
同年(1866)六月二十日,英国领事照会福州将军,反对洋银另加贴水,“闽海关通商各口原议鹰、捧番银纳税,每百两另交贴水番银六两,因近时市间纹银价昂,所收六两贴水不敷易换纹银”。鹰、捧番银,分别指代鹰洋、本洋。英国领事一方面称纳税补水办法应遵照合约第三十三款办理,未便更张,另一方面又称此后用银元纳税,每百两补水10两。福州将军将英国领事的意见转达给福州关税务司及闽海关印务,要求其商讨办理。福州税务司对此方案并不赞同,声称此前补水6两,国家税收为此受亏。现银价不时涨落,若银价上涨,10两补水仍然不够,因此建议仍以道光二十三年所定和约办理。此后,福州将军回应称洋银纳税每百两议定补水10两,系英国领事请求通融办理,经通商总局司道核议后暂行试办。此后银价如有涨落,补水方案再行商议。(26)
然而此议施行不久,即出现新的问题。福州税务司称该口洋商完纳税课及买卖税务,几乎都用破烂鹰、捧番银,以致此处纹银甚少,而价格则由洋商任意定价。署总税务司为此要求按照道光二十三年所定各色划一办理,以免日后再有争论。总理衙门并未同意,而是采取了较模糊的态度,“或暂加十两水银,或照广东所定成色,总期有便商情,无亏税课”。福州将军认为,若照时价高下贴水,不但洋商不胜其烦,且闽海关纳税本洋、鹰洋并用,官银号难以逐一辨认。(27)英领事不愿妥协,坚称若按1843年所定方案易生波折,因此仍要实施每百两补水10两的方案,其后得到福州关和总理衙门的同意。
上述关于洋银贴水的交涉其实难以避免,原因在于自乾隆年间开始,福建各地缺乏银锭、制钱,盛行使用银元纳税,“1769至1772年间,福建省用外国银元而非银锭缴纳赋税”。(28)福建德化县请求以番银(本洋)缴纳契税,“因德邑地处山僻,纹银艰觅,投税甚少。请将番银照收钱粮之例,每番银一员折纹银六钱二分,如有不足尾数,仍照时价交钱补凑”。(29)福建布政使同意所请,“每番银一员折纹银六钱二分,系属体照征收钱粮之例,并无浮冒”。(30)可见,当时关税、钱粮的征纳多已使用洋银,只是洋银需折纳使用。
除了福州、厦门等口外,天津亦有此种情形。光绪二年(1876)五月,德国领事照会天津道台称,此前该国雇思达夹板船在海关用银元交纳船钞,海关官银号计算应交钞银94两8钱,实际征收洋银146元4毫。而按当时天津市价计算,合银元139元零2先,因此天津税司多收了船钞银元7元3毫8先。天津税司否认多收,原因在于以银元化宝银,须费倾镕、火工等项。德领事认为根据善后章程第九款所载纳税百两,而1两2钱的倾镕费用已议定裁撤,因而要求天津税司将多收费用返还该船,并按照每百两折合天津银103两5钱缴纳。天津道台拒不同意,并解释称洋商进出口税银应交库平银,此前洋商欲以杂色银两折交上兑,拟仿照广东兑收税项办法,要求其倾镕成银锭后上交,但洋商不愿倾镕。天津通行的九九二色化宝与足色库宝不同,加以行平百两,较库平小3两4钱。各商所交税银必须加至5两,方敷库平库色。(31)按照天津关此前的规定,众商纳税以九九二化宝为准(完税关平银100两,折收九九二色行平银105两),同时规定银元亦可收用,按每元作行平化宝六钱九分计。(32)但德国领事坚持已裁撤1两2钱的倾镕费用,拒不同意补水5两的方案。(33)
前文提到,银元纳税早期是用本洋,后期多用鹰洋,而鹰洋又有多个种类。不同形制的银元在纳税时的价格亦有不同,因而围绕不同形制的银元补水亦有纷争。
二、新旧洋银贴水之争
薛福成曾提到,“中国定制,官库出纳,向用足色宝纹。与各国通商后,渐有大吕宋佛头银洋流入。市间交易,净光佛洋约重七钱三分者,俗称本洋。咸丰初年,又有墨西哥鹰洋来华,银色、轻重、光洁与本洋相等,惟花样不同,近已通行。商民以光洋完纳关税,由银号照市价代换足色宝银上库”。(34)可见,清代在中国市面流通的洋银多达数种。而在新银代替旧银纳税时是等价使用,还是升水、贴水使用,双方意见相歧。咸丰七年(1857)十二月,福州将军东纯奏称闽海关征收关税,因闽省纹银无从易换,请求清廷同意鹰洋按照九八银色,加贴2两补水输纳。(35)但清廷并未允准,此前可用本洋纳税,道光年间后来源渐少,而鹰洋尚未能取代本洋地位。
是年,福州道台拒绝接受鹰洋,美国领事针锋相对,准许该国船只可不凭海关火印结关,从而拒绝缴纳关税。福州道台无奈,只得同意鹰洋以2%的折扣缴税。而英、美两国商民托运货物所抗未缴纳的税款,方照数完清。(36)换言之,福州关最终同意了用鹰洋纳税,外商的要求得到满足。
同治九年(1870)五月,汕头万年丰会馆及行商会谈商定:银号完饷历来每百两加宝水火耗银8两8钱,近来银号要求新银须加水11两1钱,即完旧银,亦照此收。此举属于民间自发议定的新银补水方案,用于关税征解则需得到海关同意。一月有余后,潮州关税务司照会粤海关监督称,“征收税项,应按照同治五年示谕新章,新银每百两加水十一两一钱,旧银须照历章加水八两八钱”。潮州税务司认可了万年丰会馆及行商议定的新、旧银补水之法,并要求粤海关监督通知汕头各号照此办理。粤海关监督回复称,自咸丰九年十二月潮州、汕头、海口设立新关后,各商均缴番银,应照时价补水。海关俞委员酌定每税银百两加纹水10两,各商并无异议。然而征收未久,因省城纹银价格过低,复议减收水银1两2钱,每百两仅补水银8两8钱。此后纹银价格再次攀升,每百两须赔垫2-3两。几年时间,赔累甚巨,因此要求再加补水。八月二十九日,汕头新关委员会就该口多加洋银补水照会汕头署理税务司,“新关税务司所收旧洋,请仍开办,时所定每百两补水十两,遇有新银,仍按十一两一钱一分加收”。潮州关对新旧银采取的补水方案与此前汕头关并无差异。(37)从中也可看出,不同银元之间的补水差异并非局限一口。
厦门口也有新旧银元补水之争,光绪四年(1878)五月十一日,厦门关委员指出德记洋行缴纳现银,悦来银号(官银号)不肯收兑。不过悦来银号解释德记洋行所缴纳的为破裂洋银,其市价与寻常洋银相比,需贴水1两或1两5钱。厦门关协镇以此向厦门关委员解释称,悦来银号承办兑收关税,向系日征日缴,何以不收现银,原因在于德记洋行此次所完之税,系剪边破裂洋银。查询厦门市价,此项破裂洋银较之常用整块洋银有较高贴水,因而未敢收缴。各国条约内虽未指定使用何种银两完税,但约内规定核其市价情形,将洋银比较纹银,应补水若干,照数补足。若此次德记洋行可予收缴,自难禁各洋行效仿及投机取巧,滋生弊端。同时在补水项下大有出入,将来解缴宪库以及随拨各款,亦有未便。厦门关协镇指出悦来银号此举并无违约情形。(38)悦来银号和厦门关协镇的解释得到了厦门税务司的认可,并要求德记洋行补交所欠关税。
除新旧银补水争论之外,英国还曾通过外交手段推动新银在中国的流通。英国在铸造和使用新的香港银元之前,香港总督赫卡利斯·鲁滨逊爵士在1863年宣称鹰洋是香港唯一的法偿货币,并在中国广泛流通。(39)同时商人们支持鹰洋成为香港的法定货币,他们认为此举也保护了商人们的利益。但在1868年关闭香港造币厂后,香港银元停铸,于是英商希望转运鹰洋以牟利。英国在1871-1872年先后两次照会清政府,要求其接受新式鹰洋。同治十年(1871)六月,英国照会清政府行用墨西哥新铸银元,“中国各口流通之洋钱,多系墨西哥国制运前来,窃恐嗣后改式成造,旧式之钱行将短缺,其拟铸新钱式样不同,而成色分两与旧无异,祈转行中国查照”。(40)英领事称《天津条约》规定税课可用洋银缴纳,此前均使用旧式鹰洋,而时下墨西哥将新铸鹰洋,英国希望其亦能照常使用。
次年(1872)五月,中英官员在广州将新式洋银熔兑倾化,覆定成色,新式鹰洋100元与旧式鹰洋成色多至1.5元。计开:新银100元重72两3钱2分;新出鹰洋100两即伸海关纹银89两6钱3分,核计新出鹰银111两1钱1分可抵足色纹银100两。(41)根据官银号的检验结果,英国领事要求中国各口接受新式鹰洋。十月三十日,汕头关委员会将粤海关监督照会转呈潮州关税务司,电文称墨西哥新出鹰银与海关纹银比较,计足九成,与前次所验鹰洋成数无异,应即准其输饷。(42)无论是汕头关还是潮州关,均同意以新式鹰洋纳税的要求。而英国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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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鹰洋流通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站人洋”尚未开铸,另一方面当时英商从墨西哥输入大量新式鹰洋,保障了英商和该国的利益,同时削弱了日本银元在中国的使用。(43)
道咸以后,银元纳税成为常态,并逐渐在沿海各口形成了新的汇兑标准。而银元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甚至可用于搭解京饷、协饷。不过在同治年间,清廷要求各省征解京饷需缴纳银锭,不准搭解银元,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中外之间的争执与交涉。
三、京饷征解银锭
为确保中央财政收入,清廷要求各省每年缴纳固定数量的饷银,是为“京饷”。京饷的起源是在雍正三年(1725),清廷要求各省于春秋二季将实在存库帑银造具清册;由部据各省所报现存实数酌定数目,奏明拨解。除酌量存留本省以备协济邻省兵饷,并别有所需请拨用外,其余银悉令解部。(44)起初各省缴纳京饷多用银锭,也可搭解银元。同治六年(1867)六月初九日,福州将军英桂奏称京饷必须缴纳纹银,而福建市场交易多用番银;在新关未开以前,常关税收较旺,纹银尚易筹措;等到海关开征后,洋税日增,常税日减;洋税尽收番银,致使纹银短绌,尚不及从前1/5。(45)英桂希望清廷改变主意,京饷不必采用银锭。同治八年(1869)九月,福州将军文煜也称该省纹银素来稀少,银色低潮“自开设海关以来,洋税所收俱系番银。厘局所征茶叶及洋药、百货厘金,亦均以番银照市价贴水申算;即藩库等征收钱粮盐课,近年亦多收番银。若骤令该省另兑纹银陆续起运,一时难以凑集,必然贻误”。(46)文煜也认为洋银在福建使用日久,骤然停止用其纳税,将对民众和市场造成消极影响。
到了同治十年(1871)正月,闽浙总督英桂仍在强调将番银(银元)倾镕存在耗费过巨的问题,原因在于福建通省市廛行用番银,全赖商贾贸易流通。从前各商到闽购买茶叶尚且携带现银,时下多系运货销售,再购茶叶等物出口,“各局卡征收税厘,每多先收期票,俟设筹到期,始得支取现番解库。现在应解京饷,如欲改解现银,将来纹银无以兑换,势必搜罗银元倾镕纹银,闽省洋银多系破烂,成色甚低,一经倾镕,折耗之数较诸汇兑各费更巨,是倾镕现银装解更不合算”。(47)另一方面的隐患在于银元是福建茶叶等大宗贸易的结算货币,银元的倾镕将会导致市场严重的通货不足。对于福建方面的担忧与奏请,清廷颇为犹豫,未置可否。
但到了同治十三年(1874)二月,御史刘瑞祺奏称各省征解京饷,一律运抵银锭,皇帝同意所请,要求福州关遵照办理。福州关督协领致函福州税务司,要求其转告各国领事按章办理,“近年汇解京协各饷,均以原收番银随同贴水发商汇兑,今若起解实银,必须将番银连同原收十两贴水倾镕足纹,所短甚多”;并以粤海关为例,指出使用洋银汇兑,贴水不敷足纹成色,如墨西哥新式银元在粤海关按111两1钱1分1厘合足色纹银100两输税,而美国贸易银元在粤海关以111两6钱合足色纹银100两征收,日本新造银元以111两6钱4分抵作纹银100两输饷。但几年前福州口议定洋银补水方案,使用鹰洋即可发商汇兑,此时又改为起解银锭,惟有停止原定的补水方案。换言之,此前洋银均可用于输税,只需按含银量补足成色;但日后完纳关税,均需熔铸足色银锭。对外商来说,纳税不仅多了一道程序,而且在兑换银锭时又需贴水,自然对清廷的这一新规不满。四月初八日,福州税务司回复关督协镇称,前任税务司议办此事时,声称此征收税课,洋商或用纹银交纳者,例无补水;或用洋银交纳,应照三十三款和约所载税课银两,按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成色交纳,以此作为准绳,以免产生争执。(48)福州税务司对征银标准的反复已不堪其扰,最后主张任凭洋商使用纹银或洋银纳税,制定补足银色规则即可。
运解实银的交涉并未结束。光绪三年(1877)五月三十日,闽浙总督兼署福州将军札令福州税务司,“闽省解京款项,向系发交号商汇兑,进京投纳”。但户部认为,“号商汇兑饷银本一时权宜之计,万不可视为定章,况京饷系部库出纳,所关尤赖各省关运解实银,方足以平物价而资周转”。户部要求闽省投纳京饷,需运解银锭。闽浙总督最初回复称“闽省奏提京饷,难解现银,恳仍准发商汇兑”。户部并不同意,指出运解实银系专指京饷,协饷汇兑并未做此要求。因此清廷要求,“不得藉口委解之难,延不批解”。闽浙总督一面札行福州税务司,此后洋税应一律征收足色纹银,以应批解京饷之需;(49)一面奏称非但纹银稀少,即使洋银亦有不足,恳请维持交商汇兑,俟洋商愿以纹银纳税,再征解实银。(50)清廷也深知东南一带早已通行洋银,熔铸又多折耗,最终同意了闽浙总督的意见。
前文论及,福州口征收税银可用洋银缴纳,此前虽有争论,多是围绕洋银补水数额展开。此次变化肇始于户部要求用银锭投纳京饷,而拒绝接受洋银。闽浙总督为了筹措现银,要求福州关征收足色银锭。税银政策的多次变化造成福州税务司明显不满,因此其在回复闽浙总督时指出,英国和约第三十三款内载税课银两由英商交官设银号,或纹银、或洋钱,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交纳,而美国和约亦载明所有税银或以纹银、或以洋银按时价折交,均无不可。是以洋商到关输税或用纹银缴纳,或用洋银照加补水,照约均应征收。(51)福州税务司深知此举不仅会给关税征收带来诸多麻烦,甚至还会引起英、美等国的交涉,因此仍主张按照此前的规定征收洋银,也得到福州地方官员的同意。
四、官银号砝码平兑与拒收洋银
五口通商后,中英关于设置官银号代为收缴税银达成一致,“臣等查英商进口必须税钞全完,方准出口。兹请设立银号数处,代为纳税,应令各海关务择殷实铺户,免致拖欠”。(52)中美之间的条约也规定“所有税银由中国官设银号代纳,或以纹银,或以洋银,按时价折交,均无不可”。(53)而在具体的关税征纳过程中,商民以洋银纳税,同时由官银号照市价购买足色纹银,然后上缴户部银库。因此,官银号的砝码标准在称重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外商曾就官银号的砝码问题与地方税关进行了多番争论。
道光年间,为避免洋银与关平银兑换上的纠葛,中英曾就官银号的砝码达成协议:“一秤码丈尺一款,查原单内称各口秤码丈尺均按粤海关向用之式样制造数付,每口每件发交二付,以一付交海关,以一付交英国管事官查收。各关征税均照秤码丈尺,以便按照轻重长短计货征收……凡验货人役有与英商理论长短、轻重者,悉以此为准,以便计货计银,遵例输税。”(54)不过,或因年久失准,围绕官银号砝码的交涉亦有几起。同治八年(1869)八月二十三日,厦门税务司就怡和洋行纳税官银号加增兑收照会厦门税务佐领,该税司称本月十六日,英商怡记洋行完纳税饷时,官银号要求每千元加增1元,不合成规。二十七日,厦门关税务佐领回复称:“洋番内有轻重不等,向无计元兑收之例。各商报饷,非止怡记一家。即怡记报纳税课,亦非一日。来等经办银号两载于兹,洋华各行,毫无异议”;并照会税务司立传怡记洋行到关,订好日期将银号征收砝码会同税务司当堂比较。(55)厦门税务司认为官银号经办税务有统一的砝码,怡和洋行报纳税课并非首次,官银号之砝码应无问题;而要鉴定该砝码,需几方一致验定,方能核实是否精准。
同治十三年(1874)七月,英国领事照会厦门税务佐领称,“银号秤头砝码委实多收,本领事到关亲见秤头既钝,砝码不公,多日未见更改,仍有多收,殊属不成事体”,为此要求按照同治八年(1869)订立的第七款章程办理。但厦门税务司不赞同此举,要求怡和洋行用该关天平秤准照常完税,并请求福州将军重颁官银号砝码。督理厦门税务佐领复电称海关砝码自征收洋税以来,历来从无更换。英领事认为厦门口砝码行用日久,秤量不准,需重新校准银号砝码,并以此征收税银。光绪三年(1877)十二月,厦门海关委员又称本月二日汇丰银行向悦来银号缴纳的洋银,因双方平码差异,导致洋银每千元欠银1元6角。为此海关委员希望厦门关协镇饬令悦来银号公平交兑,不得随意更改平码。九日,厦门关协镇接此照会后“立传该银号来关严行申饬,兹查该号已与银行交兑清楚”。(56)厦门关协镇申斥了悦来银号,且将汇丰银行与悦来银号的交兑及时处理。英领事及汇丰银行对此结果较为满意,未再做交涉。
厦门、上海等海关官银号拒收洋银,同样引起了争论。同治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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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9)十月,怡和洋行用洋银完税,官银号不收。厦门税务司照会福州将军称,条约第三十三款载用纹银或洋钱纳税皆可,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交纳,应请贵协镇饬该官银号遵照条约收受洋银。福州将军解释官银号不收怡和洋行缴纳的纹银主要是银色低潮,达不到户部要求,不足之数需在收税口补交,而并非直接拒收洋银。(57)
上海的官银号也曾拒收洋银,引起各国不满。上海银号称银号收税一律采用足纹宝银,不收洋银。如商人有以洋银完税者,需先将洋银易换银两。不过该号辩称洋银兑换银两的价格是按市面价值核算,关平足色宝纹,市面算法每关平银100两合漕平银102两8钱,加六色计加漕平银6两2钱6分8厘;又加倾镕成锭,镕工火耗漕平银2钱4厘,共漕平银109两1钱7分2厘,计合上海规元111两4钱。(58)但有条约规定在前,可用洋银纳税,上海官银号不得不做出改变,仍以此前协商的补水方案接收洋银。“光绪十年京饷拨江海关洋税银三十万两……因上海市肆通用鹰洋,纹银不多,若收解过多,市用短缺,税项无银可交,征数必致愈绌。”(59)而市面早已通用鹰洋,若全数改征银锭只会增加交易成本,在外国领事和外商的坚持下,上海银号又恢复了使用洋银纳税的成例。
新式海关建立后,关于关税的一系列制度在中外争论和交涉中不断完善,具体到关税税银的矛盾焦点,在于银元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形式,在进入中国东南沿海后,清廷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民间对其的认知和适应都有一个过程,由此引发各国与清政府关于用洋银纳税、征解实银、收兑平码、新旧银补水的争论。而类似的纷争在各地层出不穷,但并未影响洋银在使用范围和地域上的扩张。
与关税税额等相比,用于纳税的税银与关平的汇兑比价,通商章程中虽有规定,但流通的主要货币种类出现过几次变化(从本洋到鹰洋,再到多国银元流通),这种新的变化势必引起双方的争论。自十六世纪开始,大量流入中国的洋银既是大宗贸易的结算货币,也是外商缴纳关税的重要工具。其便利的特点与中国征收关税繁复的虚银两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因而英、美、德等国围绕洋银与关平银的汇兑和补水等问题与清政府产生了多番交涉。道光年间以后,用洋银缴纳关税逐渐成为常态。另一方面由于白银外流,导致白银价格不断上涨,而民众均需以钱兑银,深受其亏,“小民完粮纳课,均需以钱易银,其亏者咸以为苦”。(60)道光十六年(1836),许乃济称:“鹾务易盐以钱,而交课以银,盐商赔累甚重,遂致各省鹾务俱形疲敝。州县征收钱粮,其赔累亦复相同。”(61)黄爵滋甚为忧虑:“若再三数年间,银价愈贵,奏销如何能办?税课如何能清?设有不测之用,又如何能支?”(62)因而用洋银纳税虽然在程序上更为简化,也节约了一定的交易成本,但暗耗中国财富的问题一直存在。
回顾晚清中外关系,其主要焦点是围绕西方要求在中国“自由贸易”而展开,历次战争均与西方贸易受阻有关。英、美等国通过战争迫使清廷签订“城下之盟”,同意他们所提修订商约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大多围绕“自由贸易”或降低关税而展开。清政府受困于国力羸弱,在数次战争中败下阵来,随之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基本满足了各国“便利通商”的要求,甚至中国海关制度的建立也是条约协议的结果。新式海关建立后,英国人李泰国、赫德先后被聘为海关总税务司,同时地方海关也聘请了数量众多的外国人担任税司,此后海关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并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关税税则。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从前文交涉过程来看,援引通商口岸章程等条约内容成为惯常手段,由于条约签订时无法预计新式货币的出现或货币汇兑价格的变动,因而条约的部分内容并不能真正解决分歧和问题。而双方各执一词,多番交涉亦未能解决此种纷争。
在中外关于关税税银的征解纠纷中,英、德等国商人以“自由贸易”为借口,实际是要减少关税的缴纳,在中国攫取巨额的利润。而关于纠纷的调解明显表现出不公平性,英、德等国领事在与广东、福建等地方官员交涉时,多处于强势地位,地方官员多受其挟持,而清政府的权威也因国力的衰退而多次遭到挑战。
各国与中国关于征纳关税的交涉表面看来是使用何种货币或货币升水等问题,但实际上是各国试图通过此举打破中国既有的征税秩序与制度,重新确立一套符合各国利益的新制度。各国在交涉过程中的新要求,俱可视为建立这种新制度的试探。进而言之,晚清以来,关税已逐渐成为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各国试图确立中国关税的新秩序,也就意味着对中国财政收入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要深入了解近代中外的摩擦、交涉甚至战争,需要了解各国在华的具体要求与利益着落点在何处。列强叩开中国的大门后,中国原有的经济、政治体制均受到全面的冲击。海关等新式机构的设立也是西方要求开放市场、中西碰撞后的产物。然而历次战争欠下的巨额赔款以及天平军、捻军等内乱使得清廷财政左右支绌,在此基础上设立的厘金等内地税又被各国认为严重危害此前建立的“自由贸易”体制,因而中外围绕“裁厘加税”也产生多番交涉,这是笔者想要另外探讨的问题。
①《清世祖实录》,顺治十三年六月癸巳,卷一○二。
②黄叔璥:《台海使槎录》第四卷《伪郑逸事》。
③《清圣祖实录》,康熙二十三年九月甲子,卷二六。
④蒋廷黻编:《筹办夷务始末补遗》(道光朝)第4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6页。
⑤《穆彰阿等奏核议耆英等所奏通筹海关收税并解支禁革各事宜折》,道光二十三年闰七月初七日,《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5册,第2709页。
⑥王尔敏:《清季兵工业的兴起》,(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3年版,第147-148页。
⑦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⑧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姚曾廙译,三联书店1958年版。
⑨任智勇:《晚清海关再研究——以二元体制为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任智勇:《从榷税到夷税:1843-1854年粤海关体制》,《历史研究》2017年第4期。
⑩陈勇:《“经制”与“新增”:五口通商时期清廷对海关夷税的管理》,《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1期;陈勇:《晚清咸同之际税关间的关税纠葛及其调解》,《暨南学报》2011年第5期。
(11)周育民:《从江海关到江海新关》,《清史研究》2016年第2期。
(12)Stanley F.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Mullan,1950:102-106;江恒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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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税史料》第一编,中华书局1931年版,第2-4页。
(13)《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0-51页。
(14)正是由于洋货、土货在纳税方面的差异,导致大量内地商人前往香港创办联号商行,促成香港转口贸易的繁荣。参见张晓辉:《清末香港与内地的华资联号企业》,《暨南学报》2008年第4期。
(15)江恒源:《中国关税史料》第一编,中华书局1931年版,第2-4页。
(16)《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中外旧约章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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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0-51页。
(17)《海关税务纪要》第二章《税则》,1919年,第77页。
(18)《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16-133页。
(19)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22页。
(20)英国国会档案,“1847-1848年中国各口贸易报告书”,1849年,第18、39、81页。
(21)英国国会档案,“在华贸易有关章则法令汇编”,1847年,第43页。
(22)Hoh-cheung Mui,William Melrose in China:the Letters of a Scottish Tea Merchant,Edinburgh,1973:xlix-xlvi.
(23)《新到鹰番与捧番一体通行通用》,《福建省例》第二十一卷《钱法例》,大通书局1984年版。
(24)《为前任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税务东纯题闽海关福厦二口征收夷商货税吨钞茶税湖丝等项银两数目相符案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档号:02-01-02-3060-007。
(25)Hai guan zong shui wu si shu,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
Shanghai: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rate General,1879:181-188.
(26)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1879:130-135.
(27)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1879:140-142.
(28)百濑弘:《清朝の异民族统治に于ぉける财政经济政策》,《东亚研究所报》,1943年,第47页。
(29)《行用番银税契章程》,《福建省例》第六卷《税课例》,大通书局1984年版,第234页。
(30)《行用番银税契章程》,《福建省例》第六卷《税课例》,大通书局1984年版,第234页。
(31)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1879:9-13.
(32)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50-351页。
(33)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1879:13-20.
(34)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编:《薛福成日记》(上),吉林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页。
(35)《清文宗实录》第43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49页。
(36)英国外交部档案228/245,1858年1月20日,包吟致柯勒拉得恩第18号函。
(37)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1879:214-222.
(38)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1879:206-209.
(39)郝延平:《中国近代商业革命》,陈潮、陈任译,陈降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页。
(40)《英国照会》,510号,同治十年六月十二日。转引自《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1822-1911)》,(台北)成文出版社1974年版,第708页。
(41)《英国照会》,519号,同治十一年五月六日。转引自《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1822-1911)》,第708-709页。
(42)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1879:224.
(43)熊昌锟:《政府与市场作用视角下的近代外国银元在华竞争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20年第6期。
(44)《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九。
(45)《福州将军英桂等为请京饷仍行汇兑的奏折》,同治六年六月初九日,《军录》财政经费,卷号36。
(46)《福州将军文煜等奏折》,同治八年九月初七日,《军录》财政类,卷号37。
(47)《闽浙总督英桂等奏折》,同治十年正月二十六日,《朱批》财政类,卷27。
(48)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1879:148-149.
(49)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1879:150-151.
(50)《闽浙总督何璟等奏折》,光绪十年正月二十八日,《朱批》财政类,卷号15-27。
(51)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1879:151-152.
(52)《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67,道光二十三年七月。
(53)《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27,咸丰八年五月。
(54)《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67,道光二十三年七月。
(55)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1879:199-200.
(56)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1879:200-205.
(57)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1879:191-192.
(58)Reports on the Haikwan Banking System and local currency at the treaty ports,1879:111.
(59)《江海关因上海通用银元纹银不多仍交商汇兑》,《江苏巡抚卫荣光奏折附片》,光绪十年九月初五日,《军录》财政类,卷号:31-36。
(60)《贵州道监察御史黄中模奏请严禁纹银透漏出洋折》(道光二年二月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页。
(61)《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1,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页。
(62)《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2,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5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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