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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新蔡简“百之”、“赣之”解

  • 新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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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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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新蔡简“百之”、“赣之”解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新蔡-新蔡简“百之”、“赣之”解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新蔡简“百之”、“赣之”解


(首发)
新蔡简所记一条祷祠内容的最后常常会出现“乐之”、“百之”、“赣”一类的话。“乐之”是“栈钟乐之”的简称,“百之”或又简称为“百”,“赣”或又作“赣之”。其中“乐之”或“栈钟乐之”经常单独出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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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之。馈祭子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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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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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二: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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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牛,乐之。就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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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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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牛,乐之。就祷户一羊,就祷行一犬,就祷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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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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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之。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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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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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栈钟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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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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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牢馈,栈钟乐之。举祷子西君、文夫人各特牛馈,栈钟乐之。定占之曰:吉。是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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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13+甲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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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平王大牢馈,栈钟乐之。移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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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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瘥。以其故说之:移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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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说,□祭昭王大牢,栈钟乐之。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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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212、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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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之。占之: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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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王。良志占之,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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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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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牢馈,栈钟乐之。(甲三: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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栈钟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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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三: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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栈钟[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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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8)
而“百之”或“百”、“赣”或“赣之”则经常和“乐之”搭配出现,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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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凡是戊辰以会己巳祷之。(甲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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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之,百之,赣。举祷于子西君特牛,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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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一: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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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君、文夫人贶(?)其大牢,百(乙四:128)之,赣乐之。辛酉之日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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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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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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祷大牢馈,栈钟乐之,百之,赣。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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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之曰:吉,既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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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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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之,百之,赣。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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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三: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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祷于文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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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乐且赣之。举祷于子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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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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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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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夫人,举祷各一佩璧。或举祷于盛武君、令尹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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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牢,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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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一: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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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祷于昭王大牢,乐之,百,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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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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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牢,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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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四: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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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王大牢;百之,赣。壬辰之日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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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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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之,百之,赣。以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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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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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且赣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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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331-1)
其中“赣乐之”无疑就是“赣之、乐之”的合写,“乐且赣之”就是“乐之、赣之”的合写。
“栈钟乐之”和“乐之”容易理解,就是以钟乐娱神。比较不好懂的是“百”字和“赣”字。下面先来考察一下目前已有的观点,然后提出我们的看法。
先看“赣”字。
新蔡简整理者把“赣”字读为“贡”,学者无异词。杨华先生说:
“贡(赣)”,是向神祗进献物品,《国语·鲁语下》:“社而赋事,蒸而献功”,献功即献贡,韦昭注:“献五谷、布帛之功也。”[2]
按,从简文中的“赣乐之”和“乐且赣之”来看,“赣”字与表示娱神的“乐”字关系密切,读为“向神祗进献物品”的“贡”字并不合适。而且“贡乐之”和“乐且贡之”这样的说法从古汉语语感上也未免让人觉得别扭。
再看“百”字。
何琳仪先生说:
《淮南子·时则》“季夏之月……律中百钟”,注“百钟,林钟也。是月阳盛阴起,生养万物,故云百钟。”此“百钟”与简文“百之”暗合。[3]
按,从辞例看,“百之”的“百”与“乐之”的“乐”词性相同,都是动词;而“之”字也和“乐之”的“之”字所指相同,指代受祭祷的神灵。可见把“百之”释为“百钟”是不合适的。而且何宁《淮南子集释》引于鬯说:
林钟称“百钟”,惟见于此。《周礼》大司乐职“歌函钟”,郑注云:“函钟一名林钟。”则林钟又称“函钟”。窃疑此“百”字为“函”字之误。高本已误为“百”,故附会说之。[4]
可见何先生所引书证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杨华先生说:
“百”应读如字,后代写作“貉”,又写作“貊”。……貉(貊)与祭祷有关,《周礼·春官·肆师》:“凡四时之大田猎(引按,当作“甸猎”),祭表貉,则为位。”郑玄注谓:
貉,师祭也。貉读为十百之百。于所立表之处,为师祭,祭造军法者,祷气势之倍增也。其神盖蚩尤,或曰黄帝。
……上古练兵和田猎时树木为标,以正行列,称为“表”。《周礼》中有“表貉”,即在立表处举行祭祷,以壮声势,祈求百十倍获敌。楚人祭祷礼仪中的“百之”,也应当是立标而祭,这与楚简中常见的“为位”,可以互证。“百之”应当是一种仪式动作,即以十百倍之虔诚进行祭祷,而求十百倍之神佑,其中必定包含着立标为位,号祝祭祷。祭祷简中的“乐之、百之、贡之”,盖指用乐舞娱神,为神灵立位祭祷,为神灵供奉祭品,这是楚人高级贵族祭祷礼仪中的三个节目。[5]
按,杨先生把新蔡简“百之”之“百”读为《周礼》“表貉”之“貉”,解释为“立标而祭”,这个说法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周礼》中的“表貉”之祭与楚简中的祭祷性质不同。前者除了见于杨先生引到的《肆师》外,还见于《甸祝》“掌四时之田表貉之祭号”,皆应用于包含军事内容的四时田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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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军礼范畴。而后者都是为日常生活中某人的疾病居处等方面的吉凶祸福而施行,纯属“民事”范畴。
2.《周礼》中的“表貉”之祭与楚简中的祭祷对象不同。前者的祭祷对象是“造军法者”,而后者的祭祷对象是天神、地祗、楚先公先王及与墓主人有亲缘关系等人鬼。
3.杨先生认为《周礼》的“立标而祭”与楚简中的“为位”可以互证,其实是一种误解。“为位”除了见于上文杨先生引到的《肆师》,还见于《小宗伯》:
《肆师》:“凡四时之大甸猎,祭表貉,则为位。”
《小宗伯》:“成葬而祭墓,为位。”
同上:“凡王之会同、军旅、甸役之祷祠,肄仪为位。”
同上:“凡天地之大灾,类社稷宗庙,则为位。”
不难看出,“为位”是小宗伯和肆师在王举行各种祭祷仪式时所需承担的一种具体工作,包括设神位和主祭者之位。[6]楚简中的“为位”与《周礼》相同。[7]“为位”是祭祷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其本身并非是一种祭祷,怎么能跟作为祭祷名的“表貉”混为一谈呢?而且所谓“立表”是指“教战之地所立南北四表”,[8]与楚简及《周礼》中的“为位”也完全不是一回事,又怎么能“互证”呢?
4.从杨先生引到的《肆师》郑玄注可以看出,“立表”二字解释的是正文“表貉”都“表”字,而不是“貉”字,“貉”字本身并不包含“立表”之义。即便把新蔡简“百之”之“百”读为《周礼》之“貉”,但其上并无“表”字,又怎么能解释为“立标而祭”呢?
范常喜先生把“百”字读为树名之“柏”,他说:
我们认为,这里的“百”可能应当读如“柏”,其性质当是一种类似于包山楚祭祷简中“蒿之”(引按,范先生把包山简中的“蒿之”解释为“燃蒿草以祭祀”),义为“燃柏以祭”。……可见“柏”自古及今都与“鬼神”、“祭祀”打交道,而且既可以焚之以歆神,又可以除秽辟魍魉。而新蔡楚简中的“百之”正用在为祛病而作的祷祠当中,所以我们认为“百之”当读为“柏之”,指“焚柏以祭”。[9]
按,古汉语中某些名词固然可以用作一般动词,但是具备这种用法的名词其本身所表示的事物一定是和某种动作行为有着必然联系的,而这种动作行为往往就包含在该名词用作动词时所表示的词义之中。请看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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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例子:
《孟子·滕文公》:“许子必织布然后衣乎?”
《史记·项羽本纪》:“范增数目项王。”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左右欲刃相如。”
“衣”是用来穿的,例句中用作动词,表示“穿衣”。“目”是用来看的,例句中用作动词,表示“以目示意”。“刃”是用来割物的,例句中用作动词,表示“用刀(或剑)杀”。而树名之“柏”其本身并不和任何动作行为有必然联系,所以“柏”不能用作一般动词来表示诸如“焚柏”或“用柏祭祀”一类的词义,因为柏树并不一定是用来焚烧或祭祀的。“柏”这种名词如果用作动词一般只能是使动用法或意动用法,而“名词的使动用法,是指它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成为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名词的意动用法,是把后边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看作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10]所以树名之“柏”如果用作动词,也只能是使动用法或意动用法。如果是使动用法,“柏之”的意思就是“使宾语成为柏树”。如果是意动用法,“柏之”的意思就是“把宾语当作柏树”。总之“柏之”不可能表示“焚烧柏树以祭祀”这样的意思。同样的道理,楚简中“蒿之”的“蒿”即便可以解释为蒿草,“蒿之”也不可能表示“燃蒿草以祭祀”这样的意思。
综上所述,关于“赣”字、“百”字的已有说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除何先生外,其它几位先生的思路有一个相同之处:即都把“百”、“赣”看成是一种祭祷方式或祭祷性质的行为。由于“百之”、“赣”都出现在包含祭祷内容的简文中,所以表面上看起来这种思路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如果联系到“乐之”、“百之”、“赣”这一类话在祭祷简文中出现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来考虑,就会发现这种思路其实是有问题的。
从出现位置来看,“乐之”、“百之”、“赣”这一类话无一例外都处在一条祭祷简文的最后,即总是先说祭祷方式、祭祷对象及祭祷物品,最后才是“乐之”、“百之”、“赣”。
从相互关系来看,无论以怎样的方式和顺序搭配组合,“乐之”、“百之”、“赣”三者总是不离不弃的,或者是“乐之,百之,赣”,或者是“乐之,百,赣”,或者是“百之,赣乐之”,或者是“百之,赣”,或者是“乐且赣之”,期间从不夹杂确定是祭祷性质的词语。
根据这两方面情况可以推测,“乐之”、“百之”、“赣”三者所表示的行为自成一系,而与记在它们前面的祭祷行为有别。
联系古人的祭祷习俗,我们认为“乐之”、“百之”、“赣”这一类话的记录位置并不是偶然形成的,而是当时祭祷活动中实际程序的反应。一个完整的祭祷活动常常包含两部分内容:前面是正式的祭祷仪式,包括陈祭品,荐馨香,致诚敬,表祈愿,等等;在这个仪式结束以后,往往还会举行一个娱神降神的仪式,包括以音乐歌舞娱神,同时表演受祭的神灵降临人间来享受祭祷。根据“乐之”、“百之”、“赣”这一类话在祭祷简文中出现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我们认为它们所记录的并不是祭祷仪式的内容,而是祭祷仪式结束后娱神降神仪式的内容。
先讨论娱神的内容。
古人在祭祷神灵时有以音乐歌舞娱神的习俗,在“信巫鬼、重淫祀”的楚地表现得尤为突出。《楚辞》中的《九歌》就是楚人娱神降神习俗的反映。《九歌》王逸注云:
昔楚国南郢之邑,沅湘之间,其俗信而好祠。其祠,必作歌乐鼓舞以乐诸神。
其实这种习俗并不局限于“楚国南郢之邑,沅湘之间”,而且也不局限于楚国。《周礼·春官·大司乐》云:
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乃分乐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乃奏大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示。乃奏姑洗,歌南吕,舞《大
新蔡-新蔡简“百之”、“赣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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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祀四望。乃奏蕤宾,歌函钟,舞《大夏》,以祭山川。乃奏夷则,歌小吕,舞《大濩》,以享先妣。乃奏无射,歌夹钟,舞《大武》,以享先祖。
可见在祭祷活动中以音乐歌舞娱神本来就是一种极为普遍的习俗。
回到楚简上来。上揭简文中“赣乐之”和“乐且赣之”这种搭配组合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赣”是一种具有娱神性质的行为。“栈钟乐之”或“乐之”记录的无疑就是娱神仪式中的音乐内容,而“赣”或“赣之”记录的就是娱神仪式中的歌舞内容。“赣”当读为《说文》中的“竷”。《说文》说“赣”从“竷”省声,然而从古文字材料来看,“竷”本来就是由“赣”的表义初文,[11]所以“赣”读为“竷”是没有问题的。《说文·夊部》:
竷,繇也,舞也。乐有章,从章。从夅,从夊。《诗》曰:“竷竷舞我。”
段玉裁注:
“繇”当作“谣”。“谣”,徒歌也。上“也”字衍。“谣舞”者,谣且舞也。
如此“竷”的意思就是歌舞。把新蔡简中的“赣”读为“竷”,这样就和“栈钟乐之” 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娱神内容,正符合楚人祭祷神灵时“歌乐鼓舞以乐诸神”的习俗。
“赣(竷)”又作“赣(竷)之”,此“之”字与“乐之”、“百之”的“之”字一样,都是指代被祭祷的神灵(“百之”说详下文)。“鼓”、“舞”一类的词后面可以跟表示该动词服务对象的代词宾语,如《诗·小雅·伐木》“坎坎鼓我,蹲蹲舞我”,郑玄笺:
为我击鼓坎坎然,为我兴舞蹲蹲然。谓以乐乐己。
为我舞蹈可以称为“舞我”,为他人舞蹈当然可以称为“竷之”。
下面讨论降神的内容。
古人不但有娱神的习俗,降神之风也很盛行,楚地尤其如此。《楚辞》中对此就有所反映。如《离骚》:“巫咸将夕降兮,怀椒糈而要之。”王逸注云:
巫咸,古神巫也,当殷中宗之世。降,下也。椒,香物,所以降神。
又《九歌·东皇太一》“灵偃蹇兮姣服”,洪兴祖补注云:
古者巫以降神。“灵偃蹇兮姣服”,言神降而讬于巫也。
和娱神一样,降神的风俗也不限于楚地才有。《左传·僖公十年》记载晋臣狐突去曲沃,在路上碰到了太子申生的亡魂:
秋,狐突适下国,遇太子。……君(引按,即太子申生)曰。“诺。吾将复请。七日,新城西偏将有巫者而见我焉。”
杜预注云:
新城,曲沃也。将因巫而见。
杨伯峻注云:
有巫者而见我,盖谓己将凭附巫者而表现也。[12]
娱神、降神两种活动常常是结合在一起表演的,《九歌》的内容就是既有娱神,又有降神。金开诚先生说:
在这五篇(引按,指《东皇太一》、《云中君》、《大司命》、《少司命》和《东君》)中,除《东皇太一》外,读者显然可以感觉到其中都有以天神本身的语气写成的歌词,说明这在表演时是“天神”所唱;但世上并无天神,因此只能是巫者在代表天神说话。[13]
所以《九歌》可以说就是楚人娱神降神同台表演的“唱词脚本”。据学者研究,其表演形式大概是这样的:
全部内容由巫者表演:主巫饰为受祭的神鬼(假托有神鬼附于其体,类似于后世的降神);又有群巫载歌载舞,起到迎神、送神、颂神、乐神的作用。[14]
载歌载舞以娱乐神灵,就是新蔡简的“乐且竷之”或“竷乐之”。而主巫假托神灵附体,实际表现的是神灵降临人间来享受祭祀,同时赐福给人间。新蔡简的“百之”表示的就是以某种方式把受祭神灵“请下来”的行为。“百”字当读为表示“来”、“至”之义的“各”,这也是“各”字的本义。“百”是并母铎部字,“各”是见母铎部字,韵部相同。声母前者是双唇音,后者是牙喉音,看似相隔,但据有关材料,见母与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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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周青铜钟上面的铭文中,表示使先人来享受祭祀这个意思的,正是“各”字,例如:
梁其敢对天子丕显休扬,用作朕皇祖考和钟,……用昭各、喜侃前文人。(梁其钟,《殷周金文集成》1·187~188,18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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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夙夕圣爽追孝于高祖辛公、文祖乙公、皇考丁公和林钟,用昭各、喜侃乐前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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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1,《殷周金文集成》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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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作文人大宝协和钟,用追孝、敦祀、昭各、乐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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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2,《殷周金文集成》1·247,248,249,250)
逑敢对天子丕显鲁休扬,作朕皇考龚叔和钟,……用追孝、昭各、喜侃前文人。(逑钟,《近出殷周金文集录》1·107,108)
有时候可以省去“喜侃乐”一类的话,只说“昭各”,例如:
苏敢扬天子丕显鲁休,用作元和扬钟,用昭各前文人。(晋侯苏钟,《近出殷周金文集录》1·46)
王对作宗周宝钟,……用昭各丕显祖考、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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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殷周金文集成》1·260)
兴钟2的“大神”,就是铭文中的“文人”,也就是其它钟铭的“前文人”。“前文人”就是所为作钟的“皇祖”、“皇考”、“先王”等先人。新蔡简中“乐之”、“百之”、“赣之”的“之”,所指代的受祭神灵是昭王、文君等人。昭王、文君正是平夜君成的“皇祖”、“皇考”,昭王同时也是平夜君成的“先王”。和上揭钟铭对照,简文的“乐之”就是钟铭的“喜侃乐前文人”、“喜侃前文人”、“乐大神”;简文的“百(各)之”就是钟铭的“昭各前文人”、“昭各大神”、“昭各丕显祖考、先王”。不同之处是新蔡简“各”字上无修饰词,而钟铭在“各”字上加了修饰词“昭”;新蔡简“乐”字单用,而钟铭却把几个同义词“喜”、“侃”、“乐”两个甚至三个并列使用。前者简单朴素,后者华丽冗赘。这是因为简文属于“现场记录”,书写求其快捷简明,无暇修饰;而钟铭无论是铸是刻,都可以从容写定,又将用于庄重场合,故而踵事增华,不嫌词费。另外,钟铭“昭各”、“喜侃乐”这一类话总是连在一起出现,而且总是出现在表示祭祷的“追孝”[16]、“敦祀”后面,和新蔡简“乐之”、“百之”、“赣”的情况如出一辙,都是古人在祭祷仪式后要举行娱神降神仪式的反映。
通过以上与钟铭的对照可以看出,把新蔡简“百之”之“百”读为“各”是很合适的。
上揭钟铭中“各”字所表示的词,在传世文献中有不同的字来表示。《尚书》习用“格”字,例如:
《皋陶谟》:“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祖考来格。”
《多士》:“则惟帝降格,乡于时夏。”
《皋陶谟》言奏乐歌咏而祖考来格,可以与新蔡简“栈钟乐之、百(各)之”相对照。“格”训为“至”、“来”,古书常见。[17]《诗经》则多用“假”字,例如:
《鲁颂·泮水》:“允文允武,昭假烈祖。”
“昭假”即上揭钟铭的“昭格”,“昭假烈祖”即新蔡简的“来之”。又如:
《商颂·烈祖》:“以假以享,我受命溥将。……来假来享,降福无疆。”
朱熹《诗集传》云:“假之而祖考来假,享之而祖考来享。”“假”训为“至也”,古书常见。[18]《诗经》有时也用“格”字,例如:
《小雅·楚茨》:“神保是格,报以介福,万福攸酢。”
“各”、“格”是见母铎部字,“假”是见母鱼部字,此三字声母相同,韵部属于阴入对转关系,音近通用,表示的是同一个词。
讨论至此,已接近尾声,但还有两点是需要提请注意的:
1.上引各种材料中的“各”、“格”、“假”虽然都可以训为“来”、“至”,实际上却有自动、他动之别。《皋陶谟》、《多士》之“格”、《商颂·烈祖》之“假”是自动词,意思就是“来”、“至”。而新蔡简及钟铭之“各”、《小雅·楚茨》之“格”、《鲁颂·泮水》之“假”都可以带宾语(《楚茨》“神保是格”属于宾语提前),可以看作他动词,或是自动词的使动用法,意思是“使……来”、“使……至”。表示“使……来”、“使……至”这种词义的还有“致”,如《周礼·春官·大司乐》:
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
此言以音乐歌舞娱神而“致鬼、神、示”,和新蔡简“乐之、百之”句式类似,也可以证明把后者“百”字读为“各”是合适的。
2.上引各种“各”、“格”、“假”的材料虽然表示的都是神灵来享受祭祷,但其具体表现形式却并不相同。楚地巫风甚盛,新蔡简的“各之”应该是像《九歌》所表现的那样,通过主巫扮演神灵附体并与群巫一起歌舞娱乐的形式,表现神灵来格的内涵。而《小雅·楚茨》篇中有“皇尸载起”、“鼓钟送尸”,这显然不是巫师降神了,而是通过代表先人的“尸”直接接受众人祭祀并与众人一起饮食酬酢,来表现神灵来格的内涵。当然,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同并不影响我们借助这些材料来理解新蔡简“百(各)”的含义。
最后概括一下本文的结论:新蔡简“乐之”、“百之”、“赣”这一类话记录的不是祭祷仪式中的内容,而是祭祷仪式结束后娱神降神仪式中的内容。“百”字应读为“各”,“百之”即“各之”,意思是请神灵来享受祭祷。“赣”应读为“竷”,意思是以歌舞娱神。
(编者按:[1]乙四128是一枚简的简尾,甲三46是另一枚简的简首。这两枚简宽度、字体、书风相同,文字衔接,原来应该是编联在一起的。
[2]杨华:《新蔡简所见楚地祭祷礼仪二则》,载丁四新主编:《楚地简帛思想研究(二)》 254页,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4月。
[3]何琳仪:《新蔡竹简选释》,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8卷第3期,2004年5月。
[4]何宁:《淮南子集释》405页,中华书局,1998年10月。李家浩先生怀疑此处“百”字可能是“臽”字之误,“臽”、“函”古音皆属匣母谈部,“臽钟”即“函钟”。
[5]杨华:《新蔡简所见楚地祭祷礼仪二则》,载丁四新主编:《楚地简帛思想研究(二)》 255~256页,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4月。
[6]孙诒让:《周礼正义》5册1461页,中华书局,1987年12月。
[7]李家浩:《包山祭祷简研究》,载《简帛研究二OO一》28~29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
[8]孙诒让:《周礼正义》6册1485页,中华书局,1987年12月。
[9]范常喜:《战国楚祭祷简“蒿之”、“百之”补议》,简帛研究网,2005-8-24。
[10]蒋绍愚、李新建:《古汉语讲话》62页,65页,中州书画社,1981年11月。另,参看王力:《汉语语法史》102~104页,商务印书馆,2005年1月。
[11]陈剑:《释西周金文的“竷(赣)”》,《北京大学古文献研究所集刊(一)》,北京燕山出版社,1999年12月。
[1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册335页,中华书局,1990年5月。
[13]金开诚:《屈原辞研究》170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6月。
[14]金开诚:《屈原辞研究》158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6月。
[15]高亨:《古字通假会典》883页,齐鲁书社,1989年7月。
[16]“孝”与“享”同义,参看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第3册1085~1086页,中华书局,1989年3月。
[17]宗福邦、陈世铙、

中国历史上诚信故事

萧海波主编:《诂训汇纂》1102页,商务印书馆,2003年7月。
[18]宗福邦、陈世铙、萧海波主编:《诂训汇纂》146页,商务印书馆,2003年7月。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922.html

以上是关于新蔡-新蔡简“百之”、“赣之”解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新蔡-新蔡简“百之”、“赣之”解;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6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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