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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書院秦簡行書律令釋讀補正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陳松長先生《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行書律令初論》,[1]公布了11枚有關行書律令的簡文。已經有學者就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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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釋文提出了很好的意見。[2]這裏僅就簡文釋讀,說下自己不成熟的意見。不當之處,還望大家指正。
一、1271:行書律曰:傳書受及行之,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相報。宜到不來者,追之。書有亡者,亟告其縣。
按:據圖版,該簡上端略殘,“行書律曰”四字漫漶,“行書”二字均不可見。魯家亮先生認為:“‘行’字不可見,只能據文意補,因此釋文當以寫作‘[行]書律曰’為宜。”[3]據上,則釋文當以寫作“[行書]律曰”為宜。又,據簡1377、1384、1250等,“行書律曰”前皆有“·”,這一符號有表示強調、總結和章句等含義。[4]這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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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屬於章句符號,表示以下所述為一獨立的律文。如非漏抄,則“行書律曰”前亦當有“·”。但簡上端略殘,不能判明,故釋文亦應加斷簡符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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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書]律曰”云云。
二、1417:行書律曰:縣請□,唯故徼外盜以郵行之,其它毋敢□郵行書。
按:據圖版,簡文“□郵”間漏釋一“令”字,這點魯家亮先生已指出,[5]可從。又,“行書律曰”前有“·”符號,應補。
三、1805:·令曰:郵一行書留半日,貲一盾;一日,貲一甲;二日,貲二甲;三日,贖耐;三日以上,耐。·卒令丙五
按:陳偉先生認為“郵一行書”中的“一”應為“人”,即應為“郵人行書”,[6]如此句通語順,可從。又,據圖版,“三日以上”前漏釋一“過”字。過,意為超過。“過……以上”的用法,秦簡多見,如睡虎地秦簡《效律》:
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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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二甲。
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值)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誶官嗇夫;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盾。[7]
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
度禾、芻稾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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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以稾人,而以律論其不備。[8]
與上舉各例一樣,“過三日以上”也是當時的通行表述。
(編者按:[1]《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
[2]魯家亮:《讀岳麓書院秦簡行書律令劄記》,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78)2009年11月21日;陳偉:《岳麓書院秦簡行書律令校讀》,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77)2009年11月21日。
[3]魯家亮:《讀岳麓書院秦簡行書律令劄記》。
[4]張顯成:《簡帛文獻學通論》,中華書局2004年,第190-199頁。
[5]魯家亮:《讀岳麓書院秦簡行書律令劄記》。
[6]陳偉:《岳麓書院秦簡行書律令校讀》。
[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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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71頁。
[8]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72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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