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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里耶秦簡辨正(三)
(杭州師範大學錢江學院法學分院)
定、及、審
J1(9)981:
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田官守敬敢言之:廷曰:“令居貲目取船,弗予,謾曰亡。亡,不定言論。及讂問,不亡,定謾者,訾,遣詣廷。”問之,船亡,審。漚枲,乃甲寅夜水多,漚流包船,船系絕,亡,求未得。此以未定。史逐、將作者汜、中,具志已前上。遣佐壬操副詣廷。敢言之。
九月庚午旦,佐壬以來。/扁發。——壬手。[1]19
【定】 馬怡:“確定,確實。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亡自出》:‘問之□名事定。’”[2]王煥林:確定。此指以律令確認罪罰的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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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意譯“定”為“追究”。[3]
筆者按:簡文中三個“定”均系動詞,詞義為確定。“亡,不定言論。”是說,船丟了,縣廷不能確定這種說法是否反映實情。——前文“弗予,謾曰亡”,當是縣廷轉述取船人目報告的話。“定謾者”,確定說謊的人是誰。“此以未定”,(由於船丟的情況屬實,沒有人說謊)因此沒有確定誰是說謊人。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有鞫”簡文:“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4]。又“覆”簡文:“敢告某縣主:男子某辭曰:‘士五(伍),居某縣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5]。又“告臣”簡文:“丞某告某鄉主:男子
丙有鞫,辭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6]。又“黥妾”簡文:“丞某告某鄉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詣乙妾丙,曰:‘乙令甲謁黥劓丙。’問其如言不然?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7]。四則簡文中,發文者不能確定犯罪人的“名事里”等,於是通知犯罪人所在縣、鄉的負責人,讓其加以確定,四個“定”都是“確定”的意思。本簡中的三個“定”,詞義與上述四則簡文的完全相同。
馬氏所釋,“定”的詞性為形容詞,表述的是結果的確定;王氏所釋,詞性沒有問題,但把“確定”看成“以律令確認罪罰的輕重”,及意譯“追究”,算不上真正理解了“定”。
【及】 王煥林:“等到……時。”[8]其他學者未見解釋。
筆者按:《史記·齊悼惠王世家》:“且甲,齊貧人,急乃為宦者,入事漢。”[9]《漢書·高五王傳》:“且甲,齊貧人,及為宦者入事漢”。[10]一為“急”,一為“及”,“及”“急”同音假借。又,《釋名·釋言語》:“急,及也。”[11]又,俞越《群經評議·春秋左傳一》:“‘先君之敗德及可數乎(僖十五年)’。及讀為急。”[12]又,孫詒讓《劄迻·呂氏春秋高誘注·辨土》:“‘為其唯厚而及。’及,當讀為急。”《劄迻·管子尹知章注·八觀第十三》:“‘則士不及行。’案:及,即急之省。”[13]簡文“及讂問”之“及”,也讀為“急”,迅速、趕快義。此可從下述三點看出:第一,“亡,不定言論。”縣廷不能確定船真丟假丟,此種狀態下,多半急切想知道真實情況。第二,縣廷發文指示下級查問船亡事,如果真有人說謊,要予以處罰,並且將其送到縣廷。查處犯罪之事必案發即查,不可能隨意遷延。第三,田官敬的回復報告被連夜送遞。田官敬的報告在“九月……己巳”製作,第二天天亮即送到縣廷,“九月庚午旦”即己巳次日晨。連夜送達,正常情況下,必由急事。
急,又通“亟”。《韓非子·內儲說下》:“必亟聽從。”王先謙集解:“亟、急同字。”[14]《爾雅·釋詁下》:“亟,速也。”陸德明《經典釋文》:“亟,字又作急。”[15]里耶簡也用了“亟”一詞,J1(16)5:“嘉、谷、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16]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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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與J1(16)5同:“嘉、谷、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17]兩個“亟”,都可用“急”替換。
【審】 王煥林:“審,通沉。上古音審在書紐侵部,沉在定妞侵部,二字聲韻近同,可以通假。”[18]馬怡:“審,法律用語,確實,真。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戰國策》:‘為人臣不忠當死,言不審亦當死。’”[19]
筆者按:王說非;馬說是,但例證稍欠精當。簡文中“審”用來確認船亡的事實存在,“船亡,審。”即船丟了,情況屬實。秦漢司法文書中,“審”常被用來確認某種事實、情況發生或存在。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所載秦時“黥城旦講乞鞫案”文書:“鞫之:講不與毛謀盜牛,吏笞諒(掠)毛,毛不能支疾痛而誣指講。昭、銚、敢、賜論失之。皆審。”[20]“南郡卒史蓋廬、摯田、叚(假)卒史瞗复攸㢑等獄簿”:“鞫之:義等將吏卒新黔首毄(擊)反盜,反盜殺義等,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㢑上書言獨財(裁)新黔首罪,欲縱勿論,得。審。”[21]又所載漢時“毋憂去亡案”文書:“鞫之:毋憂蠻夷大男子,歲出賨錢,以當繇(徭)賦。窯遣為屯,去亡,得。皆審。”[22]“婢媚去亡案”文書:“媚故點婢,楚時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占數,复婢,賣祿所,媚去亡,年卌歲,得。皆審。”[23]“獄史闌送南出關案”文書:“鞫:闌送南,取(娶)以為妻,與偕歸臨甾(淄),未出關,得。審。”[24]“隱官解娶亡人符為妻案”文書:“鞠(鞫):符亡,詐自占書名數,解取(娶)為妻,不智(知)其亡。審。”[25]“求盜視捕武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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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鞫之:武不當复為軍奴,軍以亡弩(奴)告池,池以告與視捕武,武格鬥,以劍擊傷視,視亦以劍刺傷捕武。審。”[26]“安陸丞忠劾獄史平舍匿無名數大男子種案”文書:“鞫:平智(知)種無名數,舍匿之。審。”[27]“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文書:“鞫之:蒼賊殺人,信與謀,丙、贅捕蒼而縱之。審。”[28]等等。以上文例,“審”所出現的場合,與本簡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比較于馬氏所舉例證,筆者以文書對勘文書,不僅內容切合無間,而且還具有形式上的直觀性。
附帶指出,王氏解“審”為“沉”,與其把“審”和“漚枲”連讀相關。據圖版,“審”後有一“
里耶秦簡辨正(三)
”符號,文書製作者當時已表明在“審”後讀斷。
注釋: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頁19。
[2]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輯),商務印書館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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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154。
[3]王煥林:《里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年,頁96。
[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頁148。
[5]同上注,頁150。
[6]同上注,頁154。
[7]同上注,頁155。
[8]同注[3]。
[9]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2009年,頁350。
[10] 班固:《漢書》,中華書局2007年,頁416。
[11] - [13] 轉引自宗福邦等:《故訓彙纂》,商務印書館2003年,頁305。
[14] [15] 同上注,頁66。
[16] [17] 同注[1],頁20-21、22。
[18] 同注[3]。
[19] 同注[2]。
[20] -[28]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頁101、104、91-94、95、97、99。
(編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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