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里耶秦簡所見的“田”與“田官”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中華書局1981年出版《雲夢秦簡研究》,刊載有裘錫圭先生的名篇《嗇夫初探》[1]。其中對“田嗇夫”有專節討論。作爲有關問題的進一步思考,裘先生1997年發表了《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一文[2]。無論在出土文獻領域,還是在戰國、秦漢史領域,這兩篇論文都堪稱經典。在張家山漢簡、里耶秦簡相關討論中,裘先生當年的論斷常常被引述,得到重申、驗證或切磋[3]。本文亦擬梳理業已刊布的里耶秦簡牘資料,嘗試對秦遷陵縣中“田”與“田官”這兩個官署再作探討,以期有助於秦代農事官制度的認識。
“田”或“田部”
雲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的《田律》、《厩苑律》等篇,記有“田嗇夫”。整理小組注釋說:“田嗇夫,地方管理農事的小官。”[4]裘先生則分析指出:田嗇夫總管全縣田地等事,其部佐分管各鄉田地等事。土地的收授分配當然是田嗇夫的主要任務,正因爲如此,田嗇夫屬下的部佐才有“匿諸民田”的可能。其他農業生産資料大概也是由田嗇夫管理的。不然關於檢查耕牛的厩苑律就不會作出要田嗇夫、田典等人對耕牛的飼養使用情况負責的規定。田嗇夫的另一個重要任務是督促農民進行生産,那條要田嗇夫、部佐禁止“百姓居田舍者”𥂰酒的田律就說明了這一點[5]。
在里耶秦簡中,有一個叫做“田”的官署。其官吏的稱謂有“田”、“田守”、“田佐”等。例如[6]:
(1)田佐□一甲。8-149+8-489
(2)三月丙寅,田鼂敢言之〼8-179
受倉隸妾二人〼8-179背
(3)·小舂五人,〼
其三人付田。〼8-239
(4)得歸不當……【牒】守府敢辭〼
丗三年六月庚子朔壬子,田守武敢言之:上辭一□〼8-274+8-2138
(5)田課志。䰍園課。·凡一課。8-383+8-484
(6)田佐囚吾死。8-1610
(7)二人付田:傰、嬰。8-2101
(8)丗一年七月辛亥朔丙寅,司空〼
其一人爲田鼂養:成〼
二人行書咸陽:慶、適〼
□【人有逮】:富。〼8-2111+8-2136
資料(3)(5)(7)中的“田”爲官署名。(2)(8)“田鼂”的“田”當爲“田嗇夫”省稱,“鼂”爲其私名[7]。(4)“田守”應是代理田嗇夫[8]。(6)中的“田佐”應是田嗇夫之佐[9]。依照下文對(9)8-269號簡的分析,田嗇夫屬吏還有“田史”。(8)所記“一人爲田鼂養”,值得注意。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72號簡記云:“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田鼂配有“養”,其官署有佐、史諸職,秩級應與“都官有秩吏”或“離官嗇夫”相當。
里耶8-269號簡有“田部”一名。簡文云:
(9)資中令史陽里扣伐閱:
十一年九月隃爲史。
爲鄉史九歲一日。
爲田部史四歲三月十一日。
爲令史二月。
□計。
年丗六。
戶計。
可直司空曹。
扣曾經任職的“田部”,很可能是“田”這一官署的另稱。《二年律令·秩律》記胡、夏陽等縣“秩各八百石,有丞、尉者半之,司空、田、鄉部二百石”;汾陰、汧等縣“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田、鄉部二百石,司空及衛官、校長百六十石”[10]。這裏“田”指田嗇夫,“鄉”指鄉嗇夫[11]。其中“田、鄉部”,應該是“田部”與“鄉部”的省文[12]。這在佐證對於里耶8-269號簡“田部”的理解的同時,也表明“田”與鄉、司空相當,是隸屬於縣的官署之一。這與前述從田嗇夫有養推定的秩級大致相合。
裘錫圭先生關於田嗇夫總管全縣田地等事的論斷也受到一些質疑。
《秦律十八種·厩苑律》13-14號簡云:“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爲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卜憲群先生指出:從邏輯關係看,田典以里爲單位考核,田嗇夫似應由鄉爲單位來考核;另外,如果每縣只設一名田嗇夫,也就沒有所謂“最”、“殿”的問題了。縣中一般嗇夫只設到縣,其分支機構也只設到鄉,不設到里;但田嗇夫工作的特殊性也完全可能每鄉都設的[13]。
《二年律令·戶律》322號簡云:“代戶、貿賣田宅,鄉部、田嗇夫、吏留弗爲定籍,盈一日,罰金各二兩。”王彥輝先生認爲:在此,田嗇夫列於鄉部之後,說明田嗇夫設置於鄉一級行政單位,幷不是縣一級官員。睡虎地秦簡《效律》51-53號簡云:“官嗇夫資二甲,令、丞資一甲;官嗇夫資一甲,令、丞資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資、誶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王先生依據這條簡文,將縣一級田嗇夫稱爲“都田嗇夫”,以與“離官嗇夫”(即王先生主張設於鄉的“田嗇夫”)區別[14]。在稍後的研究中,王先生又提出田嗇夫官署負責管理縣領官田的觀點[15]。
秦封泥有“都田之印”[16],西北漢簡中有“都田嗇夫”、“都田佐”等記載[17]。王勇先生聯繫睡虎地秦簡中“都倉、庫、田、亭嗇夫”,認爲這些職官屬都官系統[18]。
今按,《秦律十八種·厩苑律》所記“田嗇夫”,確實不好看作縣級的主管官員。這條簡文屬厩苑律,除比較費解的“田嗇夫”之處,牛長、皂者恐怕也不是普通鄉里的設置,而可能是飼養官牛的職名。因而我們懷疑律文只是針對厩苑而言,這處“田嗇夫”是厩苑中的職官,與一般縣中的同名官員不同。
《二年律令·戶律》322號簡鄉部與田嗇夫的行文順序,也許意味著代戶、貿賣田宅的定籍需要先後經過鄉部和田嗇夫兩道程序,或者出於我們尚不清楚的其他原因,幷不構成田嗇夫設於鄉的證據。同樣屬於《二年律令》的《賊律》4-5號簡云:“賊燔城、官府及縣官積聚,弃市。賊燔寺舍、民室屋廬舍、積聚,黥爲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罰金四兩,責所燔。鄉部、官嗇夫、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這裏顯然不能因爲官嗇夫叙於鄉部之後,而斷定官嗇夫設在鄉中。
在縣中的田嗇夫官署,主管全縣農田事務,裘錫圭先生利用睡虎地秦簡,已經作有說明。前揭《二年律令》322號簡規定,當民間發生代戶、貿賣田宅活動時,鄉部、田嗇夫必須及時爲之定籍。顯示田嗇夫與鄉官一起,對民間田宅地的轉移,負有監管、認定的責任。《二年律令·秩律》在縣屬官署中,只列出田部、鄉部和司空長官的秩級,表明他們負責的是最重要的縣屬官署。在這種情形下,認爲田嗇夫主管全縣田地而不是公有田地,更合於情理。這些西漢初年的文獻,有助於說明秦代同名官署的職責。
對於睡虎地秦簡《效律》“都倉、庫、田、亭嗇夫”,整理小組注釋說:“都,總。都田見西漢封泥,都亭見《漢書•趙廣利傳》,均參看陳直《漢書新證》卷一。”裘先生作有更細緻的分析。他指出:這裏“都”字之義可能與都鄉、都官之“都”有別,而與見於《漢書·百官表》的都水、都船、都內等官名的“都”字相同,是主管、總管的意思。《倉律》:“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爲戶。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禀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倉嗇夫與都倉嗇夫當是一官的异名,離邑倉就是倉嗇夫的離官。縣屬官嗇夫的離官,級別比都官設於縣的離官又低了一等,所以沒有資格設嗇夫而只能設佐。《金布律》有“小官毋(無)嗇夫”之語,可參考[19]。對於“都田嗇夫”的“都”也存在其他解釋[20]。但由於與“都亭嗇夫”幷言,很難歸於都官系統。我們還看到,資料(1)記錄田佐某接受縣廷的資罰;(5)顯示田部接受縣廷的考課;(9)反映田部屬吏可在縣內鄉、司空等單位之間流動。這些都與自成系統、獨立性較强的都官特質不合。此外,在里耶秦簡中,三鄉、田官等使用作徒的記載甚多,使用人數也比較多。田部使用作徒的記載只見有(2)(3)(7)(8)四次,人數也少。都官屬經營性或事務性機構[21]。田部較少使用作徒,更符合管理部門的屬性[22]。
總之,從秦里耶縣“田”這一官署已有資料看,其機構既沒有分層因而可以理解同時設於縣鄉兩級的迹象,也沒有分解因而可以理解爲同時設於諸鄉的迹象。將田嗇夫看作全縣農事的主管官員,就目前所見資料而言,應該是最合理的判斷。
田官
裘先生《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一文,整理、分析當時所見的資料指出:在秦代,國家掌握著大量土地,直接爲官府所經營的公田,數量也一定極爲可觀。役使隸臣一類人耕種公田,應是秦代官府經營公田的重要方式[23]。里耶秦簡中存有大量關於“田官”的記載,有力證實裘先生這一推斷:
(10)廿九年盡歲田官徒薄(簿)廷8-16
(11)田官佐賀二甲。8-149+8-489
(12)畜官
、田官作徒薄(簿),□及貳春
廿八年8-285
(13)田官課志。田□□課。·凡一課。8-479
(14)倉曹計錄:禾稼計,貸計,畜計,器計,錢計,徒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凡十計。史尚主。8-481
(15)貳春鄉佐壬,今田官佐。8-580
(16)丗年二月己丑朔壬寅,田官守敬敢言【之】〼
官田自食薄(簿),謁言泰守府□〼
之。〼8-672
壬寅旦,史逐以來。/尚半。〼8-672背
(17)筥九合。丗五年八月丁巳朔庚申,田官壬〼8-900
(18)〼傳畜官。貳春鄉傳田官,別貳春亭、唐亭。〼8-1114+8-1150
(19)令史蘇、田官𣃭[24]。8-1194+8-1608
(20)丗年六月丁亥朔甲辰,田官守敬敢言之:疏書日食牘北(背)上。敢言之。8-1566
城旦、鬼薪十八人。
小城旦十人。
舂廿二人。
小舂三人。
隸妾居資三人。
戊申,水下五刻,佐壬以來。/尚半。逐手。8-1566背
(21)丗年九月丙辰朔己巳,田官守敬敢言之:廷曰令居資目取船,弗予,謾曰亡。亡不定言。論及讂問,不亡,定謾者訾,遣詣廷。問之,船亡,審。漚枲。乃甲寅夜水多,漚,流包船,船𣪠(繫)絕,亡。求未得,此以未定。史逐將作者氾中。具志已前上,遣佐壬操副詣廷。敢言之。9-981
九月庚午旦,佐壬以來。/扁發。壬手。[25]9-981背
(10)(12)(13)(14)(18)中的“田官”爲官署名。(17)中的“田官壬”、(19)中的“田官𣃭”應是田官嗇夫加私名的簡省表述。(16)(20)(21)中的“田官守”爲田官嗇夫代理。(11)(15)中的“田官佐”、以及(21)中的“史逐”,應是田官嗇夫的屬吏[26]。可見,遷陵田官與田部的官吏構成大致相同。
與田部較少使用作徒的情形不同,田官大量使用作徒。8-145是記錄遷陵縣某日役使作徒的殘簡。其中隸妾、隸妾系舂、隸妾居資等成年女性87人,“廿四人付田官”;小城旦9人,“六人付田官”;小舂5人,“其三人付田官”。8-162記小城旦10人,“其八人付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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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4記小隸妾8人,“六人付田官”。8-663記將某種作徒“其廿六付田官”。上揭資料(20)記丗年六月甲辰“日食”的男女大小作徒56人[27],正與大批作徒分撥給田官的記錄相呼應[28]。
《秦律十八種·倉律》51號簡云:“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裘先生由此推定秦代隸臣耕種公田[29]。遷陵田官役使衆多徒隸,相信主要當是用於農作。看(21)所載,“漚枲”即處理枲麻,也當包含在內[30]。
里耶簡牘中有大量禀、貸穀物的記載。由田官官吏主持、比較完整的記錄有:
(22)徑廥粟米一石九鬥少半鬥。丗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田官守敬、佐壬、禀人顯出禀資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將。
令史扁視平。壬手。8-764
(23)丗一年六月壬午朔丁亥,田官守敬、佐𨛭、禀人娙出貣罰戍簪裊壞(褱)德中里悍。
令史逐視平。𨛭手。8-781+8-1102
(24)〼朔朔日,田官守敬、佐壬、禀人娙出禀居資士五(伍)江陵東就娤〼
〼史逐視平。〼8-1328
(25)徑廥粟米一石八鬥泰半。丗一年七月辛亥朔癸酉,田官守敬、佐壬、禀人䓘出禀屯戍簪裊襄完里黑、士五(伍)朐忍松塗增六月食,各九鬥少半。令史逐視平。敦長簪裊襄壞(褱)德中里悍出。壬手。8-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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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87
(26)徑廥粟米四石。丗一年七月辛亥朔朔日,田官守敬、佐壬、禀人娙出禀罰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長利士五(伍)甗。
令史逐視平。壬手。8-2246
在這5條資料中,出禀4條,對象共6人,分別是(22)“資貣士五(伍)巫中陵免將”、(24)“居資士五(伍)江陵東就娤”、(25)“屯戍簪裊襄完里黑、士五(伍)朐忍松塗增”、(26)“罰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長利士五(伍)甗”;出貸的1條,對象是(23)“罰戍簪裊壞(褱)德中里悍”。“禀”指發放[31],“貸”指借予。後者的具體情形不大確定[32],前者大致當是因爲在田官勞作而稟食。8-482號簡“尉課志”記列三課中,就有“卒田課”一項,顯示當時士卒必定有從事農作的情形。
對於里耶秦簡田官的性質,存在不同認識。9-981中的“田官守”,張春龍、龍京沙先生認爲是“鄉嗇夫的佐吏”[33]。卜憲群先生認爲屬於基層田官系統,即縣設田嗇夫,鄉設田官,里設田典[34]。王彥輝先生則從三方面證明屬於都官系統。第一,在傳世文獻和居延漢簡中,田官指的是經營公田的機構,或指屯田機構;或指設於內地的都官。漢代屯田的生産者主要是“田卒”或曰“戍卒”,而里耶秦簡中田官使用的勞動力則以刑徒、奴婢爲主。第二,里耶秦簡所載田官有自己的糧倉,所上“食者籍”直接上報洞庭郡而非遷陵縣。第三,田官、畜官與縣領官田、官畜在里耶簡中幷存[35]。
王彥輝先生在第三條的舉證中指出,在資罰名籍中“田官佐”與“田佐”幷存,在作徒簿中“付田官”與“付田”幷存,在考課名目中“田官課志”與“田課志”幷存。雖然王先生未及利用“田鼂”等資料,已間接推知田嗇夫的存在,進而指出在遷陵縣田部系統與田官系統幷存。這是一個重要的發現。將田官看作鄉官的意見,因而應可放弃。
不過,王先生對田官屬都官系統的論證却不够堅確。其一,《史記·平准書》記漢武帝實行“告緡”沒收大量土地,“水衡、少府、大農、太僕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王先生寫道:“這裏的‘農官’取義應與‘田官’相同,是中央諸官署在郡縣設置的經營公田的機構,即‘都官’。”在里耶秦簡田官方面,目前沒有看到任何直屬於中央官署的迹象。况且田官、農官稱謂各异,在名義上也有區別。其二,前文揭舉田官禀、貸的粟米,(22)(25)(26)均明言出於“徑廥”。而遷陵倉官所禀,也多是“徑廥”所出,例如8-56、8-762、8-766、8-800、8-1081、8-1239+8-1334、8-1739、8-2249諸簡所記。司空也有禀於“徑廥”的記錄,見8-212+8-426+8-1632。在這方面,遷陵田官與倉、司空幷無二致。《秦律十八種·倉律》37號簡云:“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仇食者籍。”王先生聯繫這秦律認爲:(16)所謂“官田自食簿”當與遷陵縣上交的食者名籍是分開的,這也說明“田官”非縣屬,而應是都官。其實,“官田自食簿”的含義目前幷不清楚。里耶秦簡中爲出公差者開具的給食文書,通常有某縣“田能自食”的字樣。如5-1說“零陽田能自食”,8-50+8-422說“遷陵田能自食”。“官田自食簿”或許是這類出公差者“自食”的記錄,而不是都官“食者籍”。田官向太守府提交這份簿籍,也許是出於某種特定的需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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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與“都官以計時仇食者籍”有關。何况這份文書由田官呈遞給縣廷[36],幷不是直接呈於郡守。而(20)爲田官徒隸“日食”記錄,正是由田官守敬呈報於縣廷。其三,在稍早發表的《田嗇夫、田典考釋——對秦及漢初設置兩套基層管理機構的一點思考》一文中,王先生同意田嗇夫一系管理全縣農事,只是認爲其系統由都田嗇夫、田嗇夫、田典三級組成。現在王先生將田嗇夫一系認爲是管理縣領官田,却未能舉出必要的證據。這樣,當地同時有兩套官田系統,因而其中必有一個屬都官的推論,也就缺乏必要的前提[37]。
從正面看,田官與縣廷存在更多的關聯。第一,田官的各種統計資料需要彙報至縣廷。除了王先生業已提到的“倉曹計錄”包括“田官計”(8-1566所記)以及上已揭舉的“日食”記錄之外,目前所見資料還有(11)“廿九年盡歲田官徒簿”、(13)廿八年“畜官、田官作徒簿”、(14)“田官課志”。第二,8-580記云:“貳春鄉佐壬,今田官佐。”這意味著田官吏員可以在遷陵縣諸官署中調動。第三,王先生業已舉出的(11)是田官屬吏接受遷陵縣廷資罰的記錄。而在(21)中,則更清晰地展示出遷陵縣廷對田官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持有追查的權力。就現有資料看,遷陵田官與倉、司空和各鄉官無异,是隸屬於遷陵縣廷的一個官署。
王彥輝先生在討論遷陵田官屬性時指出,在傳世文獻和居延漢簡中,田官指屯田機構;看“卒田課”的記載,考慮到秦代刑徒勞動的普遍性,把田官理解爲屯田系統也能說得通。若此,里耶秦簡中“田官”可以看作是後代軍事屯墾的濫觴[38]。鑒於名稱相同,以及田官在使用徒隸之外。還可能使用屯戍、罰戍等,田官與漢武帝以後主要在西北地區實行屯戍制度的田官存在一定的淵源關係,確實是一個值得重視的課題。
附記:本文是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08JZD0036)階段性成果。
本文原刊於《中國典籍與文化》2013年第4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1月24日21:45。)
[1]後收入氏著《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裘錫圭學術文集》第五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
[2]載於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會議論文集之四《中國考古學與歷史學之整合研究》(1997年);後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第五卷。
[3]參看廖伯源《漢初縣吏之秩階及其任命——張家山漢簡研究之一》,《社會科學戰綫》2003年第3期;卜憲群《秦漢之際鄉里吏員雜考——以里耶秦簡爲中心的探討》,《南都學壇》2006年第1期;王勇《秦漢地方農官建置考述》,《中國農史》2008年第3期;王彥輝《田嗇夫、田典考釋——對秦及漢初設置兩套基層管理機構的一點思考》,《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2期等。
[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注釋”頁22。下文引述睡虎地秦簡與整理小組注釋不一一出注。
[5]《裘錫圭學術文集》第五卷頁65-67。
[6]簡牘釋文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參看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8-2111+8-2136一條,參看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七則)》,
中国历史成功人物故事
武漢大學簡帛網2012年5月1日。
[7]秦漢時官名的省文,參看《裘錫圭學術文集》第五卷頁69-70;李學勤《〈奏讞書〉與秦漢銘文中的職官省稱》,《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一輯,巴蜀書社,1999年;劉樂賢《里耶秦簡和孔家坡漢簡中的職官省稱》,《文物》2007年第9期。“田鼂”還見於8-1528號簡。
[8]《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在將8-2138與8-274綴合的同時,對單獨存在的8-2138未予删除,幷將“牒”誤釋爲“泰”。
[9]王彥輝《〈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縣鄉機構設置問題蠡測》(《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已從“田”、“田佐”等記載推測田嗇夫的存在,但未注意到“田鼂”的記載。
[1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頁195-197;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荊州博物館、早稻田大學長江流域文化研究所《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頁264-270。下文引述《二年律令》不再出注。
[11]參看冨谷至主編《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研究〔譯注篇〕》,(京都)朋友書店,2006年,頁287。
[12]參看廖伯源《漢初縣吏之秩階及其任命——張家山漢簡研究之一》,《社會科學戰綫》2003年第3期;王彥輝《田嗇夫、田典考釋——對秦及漢初設置兩套基層管理機構的一點思考》。
[13]卜憲群《秦漢之際鄉里吏員雜考——以里耶秦簡爲中心的探討》。王勇《秦漢地方農官建置考述》、王彥輝《田嗇夫、田典考釋——對秦及漢初設置兩套基層管理機構的一點思考》在主張田嗇夫設於鄉時也提及《厩苑律》的這條資料。
[14]王彥輝《田嗇夫、田典考釋——對秦及漢初設置兩套基層管理機構的一點思考》。
[15]王彥輝《〈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縣鄉機構設置問題蠡測》。
[16]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頁230。
[17]如居延新簡EPT59.265“居成閑田都田嗇夫”(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居延新簡——甲渠候官》上,中華書局,1994年,頁164),懸泉漢簡“都田佐”(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頁148)。
[18]王勇《秦漢地方農官建置考述》;王勇《中國古代農官制度》,中國三峽出版社,2009年,頁69-72。
[19]《裘錫圭學術文集》第五卷頁49-50。
[20]栗勁《〈睡虎地秦墓竹簡〉譯注斠補》(《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84年第5期)認爲:簡文“都”與“鄉”對應,說明都對鄉有統治或管轄關係。
[21]于振波《漢代的都官與離官》,《簡帛研究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
[22]王彥輝《〈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縣鄉機構設置問題蠡測》對王勇將田嗇夫看作都官系統已有駁議,可參看。
[23]《裘錫圭學術文集》第五卷頁211。
[24]本條綴合看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四)》,武漢大學簡帛網2012年5月21日。
[25]本簡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文物處、龍山縣文物管理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
[26]這裏的“史”恐指“田官史”。同篇文書以及(20)所見的“佐壬”,與(15)所記蓋爲一人,其時爲田官佐。
[27]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譯文把“日食”解釋爲按天發給口糧。
[28]王彥輝《〈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縣鄉機構設置問題蠡測》已指出田官使用徒隸以及居資、罰戍、資貸的現象。
[29]《裘錫圭學術文集》第五卷頁77-78、210-211。
[30]簡文說“史逐將作者氾中”。作者,馬怡先生以爲“勞作者”。《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史記•秦始皇本紀》:“請且止阿房宮作者。”(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商務印書館,2007年)“者”也可能讀爲“諸”。無論如何,爲史逐監看在氾中漚枲者,很可能是由徒隸充任的作徒。
[31]參看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田律》11號簡整理小組注釋。
[32]《秦律十八種·倉律》44號簡云:“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爲將,令縣貣(貸)之,輒移其禀縣,禀縣以减其禀。已禀者,移居縣責之。”是說出差者所到之縣藉以食糧,負責發放食糧的縣在其配額中扣除。《秦律十八種·司空》142號簡:“人奴妾墼(系)城旦舂,貣(貸)衣食公,日未備而死者,出其衣食。”是說私家奴婢系城旦舂時,由官府借予衣食。
[33]張春龍、龍京沙《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
[34]卜憲群《秦漢之際鄉里吏員雜考——以里耶秦簡爲中心的探討》。
[35]王彥輝《〈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縣鄉機構設置問題蠡測》。
[36]這可由以下兩點推知:①文書呈報於“丗年二月己丑朔壬寅”,而在當天早上(“壬寅旦”)即送達(“史逐以來”);②文書出土於遷陵故城,與遷陵縣廷的其他文件共存。
[37]與此同時,王先生指出8-495“倉課志”記有畜彘鶏狗、畜雁産子、死亡的內容,表明畜官與縣領官畜幷存。《秦律十八種·倉律》63號簡記云:“畜鶏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猪、鶏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倉畜養鶏、猪、犬大概是其副業(養狗應該還有安全方面的用途),幷不構成與畜官幷立的局面。
[38]王彥輝《〈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縣鄉機構設置問題蠡測》。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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