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會:讀《嶽麓書院藏秦簡(壹)》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讀書會:讀《嶽麓書院藏秦簡(壹)》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讀書會:讀《嶽麓書院藏秦簡(壹)》
讀《嶽麓書院藏秦簡(壹)》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
《嶽麓書院藏秦簡(壹)》(以下簡稱“原書”)最近已由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其中包含《質日》、《爲吏治官及黔首》和《占夢書》三篇竹簡的彩色及紅外綫圖版,並附有整理者所做的釋文和簡注。此書印刷十分精美,並另附單冊放大圖版,這對於研究者及書法愛好者都是有極大便利的。但我們在閱讀此書之後,發現其中的釋文和注釋還是有不少可以商榷的地方,下面就打算從“釋字”、“注釋”和“簡文繫聯”三個方面來討論我們在閱讀中所遇到的問題。文章裏的意見,一部份我們在此前審讀書稿釋文時就已經提出過,但整理者並未採納;一部份是我們在看到此書的正式本之後才形成的。其中的一些問題或許是由排版時的技術性失誤所致,並不能代表整理者的原意。對於這些問題,我們也附帶酌情指出。不當之處,希望原整理者和讀者批評。
一、釋字方面的問題
1.《二十七年質日》簡32第四欄“丙午宿盧谿”,“廬”上一字從彩色和紅外綫圖版上都看不出來,當是整理者據文例所補。故依本書體例當在“宿”字外加上表示補文的“【】 ”號。附帶說一下,原書中“【】”號的使用情況比較混亂,一些整理者直接釋出的字在原照片上其實並不能看出,而另一些筆畫比較清楚、可以確釋的字卻被加上了“【】”。對於此類問題以下就不一一指出了。
2.《三十五年質日》簡30“甲午宿□鄉”,“鄉”上一字稍殘,原書未釋。細審圖版,此字似當釋作“鄾”,其地在今湖北襄陽附近。
3.《爲吏治官及黔首》(以下簡稱“爲吏”)簡1第三欄“聽間(諫)毋塞”、簡46第三欄“五曰間(賤)士貴貨貝”,“間”字據圖版都應改作“閒”。
4.《爲吏》簡4第二欄“苦言樂(藥)也”,“也”上一字當逕釋爲“藥”。
同簡第三欄“勞以率之”,“率”字當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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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括注爲“率”。
5.《爲吏》簡6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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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身之保也”,“也”當釋作“殹”後括注爲“也”。
6.《爲吏》簡11第一欄“□死〈列〉(裂)弗補”,首字從原簡照片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是“䰍”字。
7.《爲吏》簡16第二欄“舉苗□不□”,注釋說:“‘不’前後二字,左半均殘,僅存右半‘台’,或可釋爲‘治’。”(115頁)按:或說可從。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律》也有“治苗”之語。整理者缺而不釋,似乎是過於謹慎了。故依本書體例,此句可寫作“舉苗【治】不【治】”。
8.《爲吏》簡19第三欄“郭道不治”,“道”上一字當釋作“䧐”後括注爲“郭”。
9.《爲吏》簡20第三欄“進退不毄”,“不”上一字依原簡圖版當釋作“遏”。但“遏”字的意思在這裏不好講通,此處應當就是用爲“退”的。秦漢文字中“曷”與“ 艮”往往相混,比如見於傳世古書的人名“謁居”,在漢印中或被寫作“詪居”;[1]而複姓“諸葛”之“葛”,所从的“曷”也有寫作與“艮”無別的。[2]這兩個形體在當時人的筆下應當並沒有對錯之別。因此此處可以將其釋爲“遏”後括注爲“退”。
10.《爲吏》簡21第一欄“塗溉(墍)陀(阤)隋(墮)”、簡76第一欄“塗溉(墍)騷(掃)除”,其中“塗”字皆當釋作“涂”後括注爲 “塗”,“溉”字皆當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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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21第二欄“牛饑車不攻閒”,“饑”字當改作“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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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名人故事阅读摘抄
.《爲吏》簡26第一欄“兩毋所依”。從紅外綫圖版看,首字右半殘去,但原書釋爲“兩”無論從字形或是文意上都不好講通。頗疑此處當爲“履”字殘文。
12.《爲吏》簡29第三欄“二曰精廉無旁(謗)”、簡66末欄“事無冬(終)始不欲多業”、簡79“故曰道無近弗行不到”、簡81“事無細弗爲不成”,以上四簡中的“無”字皆當改作“无”。
13.《爲吏》簡35第三欄“一曰視黔首渠驁”,注釋者認爲當讀爲“倨傲”(124頁),可從。故釋文也應當將改讀之字括注在原字後面,寫作 “渠(倨)驁(傲)”。
14.《爲吏》簡42第三欄“一曰誇而夬”,“而”上一字當釋作“夸”後括注爲“誇”。
15.《爲吏》簡44第三欄“三曰亶(擅)折割”。整理者注釋引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作‘擅裚割’。裚割,裁斷、決定。”從圖版看,“割”上之字實當釋爲“㱙”。它與睡虎地簡中“裚割”之“裚”的關係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16.《爲吏》簡45第二欄“謹慎掔(堅)固”,從圖版上看,“固”上一字當釋作从“牛”的“㹂”字。雖然秦漢文字中手、牛作爲偏旁相混的例子很多,但此處還是可以明確區分的。
17.《爲吏》簡47第二欄“徵(微)密咸祭(察)”。“徵”字當是“微”的誤寫,依本書體例應當將用尖括號括注。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占夢書》簡12上欄,彼處“春夏”之“夏”誤作“憂”,但整理者也誤用圓括號括注改正之字。
18.《爲吏》簡58第三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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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蝕(識)不齊”。細審圖版,“不”上一字右半實際上是从“交”的,故此字應當釋作“餃”。頗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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餃”當讀作“徵繳”。
19.《爲吏》簡59第一欄“水瀆不通”,從原簡圖版看,“不”上之字右半殘泐,不能確釋。將其逕釋爲“瀆”也略顯草率。
同簡第二欄“船隧毋廡”,“廡”字當釋作从“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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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括注爲“廡”。
20.《爲吏》簡61第三欄“賈市魚儠(獵)”,“儠”字當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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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爲吏》簡70殘斷較爲嚴重,彩圖中此簡僅存左半,但在紅外綫圖版中,此簡的右半已被拼上,原書釋作“須臾者百事之祖也”。細審圖版,“也”上一字似當釋爲“ 禍”。《說苑·貴德》:“行須臾之怒,而鬭終身之禍。”可與此對讀。
22.《爲吏》簡72第一欄“臧(藏)盍不法”,“不”下一字當釋作“灋”。“盍”字當讀作“蓋”。同篇簡12“臧(藏)蓋聯屚(漏)”注釋中已經指出“臧(藏)蓋”爲“儲藏”之意,並引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簡45壹“虛日,不可以臧(藏)蓋,臧(藏)蓋,它人必發之”爲證(113頁),其說正確可從。但不知爲何此處卻未作改讀。故此欄文字當釋作“臧(藏)盍(蓋)不灋”。
同簡第四欄“刃〓之〓(刃之刃之)福之基也”,被釋作“基”的字原誤分抄作“亓土”二字,整理者直接釋寫作 “基”恐怕是不合適的。因此此處當釋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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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括注爲“基”。
23.《爲吏》簡73“□□□□不可歸”,此竹簡上段已經殘去,剩下的部分也都僅存左半。整理者根據編繩痕跡將其置於最下一欄,這是十分正確的。通過觀察原簡的紅外綫圖版,我們認爲“不可歸”之上當爲“之材”二字的殘畫。此處簡文與《爲吏之道》簡33第二欄“戒之戒之,材(財)不可歸”剛好可以對應,其後數簡的內容也與《爲吏之道》簡34—37第二欄基本相同。故依照本書體例,可以將此段簡文補寫爲“【戒〓之〓(戒之戒之),材(財)】不可歸”。
24.《爲吏》簡74第二欄“橋陷弗爲”,“陷”疑當釋爲“䧂”,此句疑當讀作“矯詔弗爲”。“矯詔”之語於古書習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有“撟(矯)制”,[3]與此意同。
25.《爲吏》簡78第二欄“田道衝術不除”,“術”上一字當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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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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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也。从行、童聲。”簡文所書正與《說文》合。
26.《爲吏》簡84第三欄“封閉毋墮”,“墮”字應當改釋爲“隋”後括注爲“墮”。
27.《占夢書》簡1“不得其時”、簡24“其中產子”、簡26“夢亡其鉤帶”、“必去其所愛”、簡34“以其帬被邦門”、“其占大貴人”中的“其”字,都應當釋爲“亓”後括注爲“其”。本篇竹簡“其”與“亓”並見,因此有必要在釋文中將這兩個字加以區分。
28.《占夢書》簡2“□□□□□□始□□之時”,通過觀察原簡紅外綫圖版,“始”上一字似可釋爲“夢”。
29.《占夢書》簡14上欄“□□□□將發,故憂未已,新憂有(又)發”,“將”字之上竹簡殘損較爲嚴重,但根據所存殘畫和文意,“將”字之上當可補出“新樂”二字。
30.《占夢書》簡15下欄“婢子兇”,紅外綫圖版中“子”上一字筆劃模糊,不能辨識。但在彩色圖版中可以看出此字是十分清楚地寫作“女”字的,因此此句當改釋作“女子兇”。
31.《占夢書》簡16上欄“夢一臘五變氣”,“五”上一字原作“腊”,注釋者據“臘”字爲說將其解釋爲“祭名”(158頁),當非是。究竟此字應當如何解釋,還有待進一步研究。頗疑此字可讀爲“夕”。
32.《占夢書》簡18上欄“【夢】□產毛者,有□也”。此段簡文上端殘損,字跡也較爲模糊。細審圖版,“有□”似當改釋爲“將得”二字。
33.《占夢書》簡19下欄“夢蛇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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蠆赫之,有芮者”,整理者在注釋中已經改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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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蜂”、“赫”爲“螫”、“芮”爲“退”,這些意見都是正確可從的,但不知爲何在釋文中卻並未括注。
34.《占夢書》簡20上欄“夢燔洛遂(墜)至手,毄囚,吉”,整理者在注釋中已經改讀“燔”爲“繁”、“洛”爲“露”、“毄”爲“繫”,這些意見都是可從的,但釋文中也未曾括注。本書中這樣的問題還有不少,此外就不一一指出了。
35.《占夢書》簡21上欄“□□□者”,首字據文例可補爲“夢”,第二字據殘畫似可釋作“燔”,故此段簡文可改作“【夢燔】□者”。
二、注釋方面的問題
1.《三十五年質日》簡1“十二月小嘉平”注釋:“嘉平:《史記·秦本紀》: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曰‘嘉平’。”(91頁)按:所引“秦本紀”爲 “秦始皇本紀”之誤。
2.《爲吏》簡23“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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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行”,注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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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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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名。’《爲吏之道》‘苑囿園池,畜產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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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頁)按:整理者以“羊名”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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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意上很難講通。這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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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當讀爲“胔”。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司空律》簡126“或私用公車牛,及叚(假)人食牛不善,牛訾(胔)”,整理小組注釋說:“胔,《漢書·婁敬傳》注:‘讀曰瘠,瘠瘦也。’”[4]此外,《秦律雜抄》“膚吏乘馬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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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吏之道》“畜產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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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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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整理者都是直接括注爲“胔”的。[5]“胔”爲“瘠瘦”之意,“羸胔”同義連文。這句話的意思大概是說“不要讓羸瘦的牲畜從事勞動”。
3.《爲吏》簡30“毋偒官事”,注釋說:
偒:讀作“蕩”,輕慢。《說文解字》“偒,輕也。”段玉裁注:“此依小徐。侮偒相屬。《倉頡篇》曰‘偒,慢也。’《廣韻》曰‘偒,相輕慢也。’自易傳(引者按:當作“專”)行而偒廢矣。《禮記》‘易慢之心入之矣。’注:‘易,輕易也。’《國語》‘貴貨而易士(引者按:當作“土”)。’注:‘易,輕也。’《國策》注、《呂覽》注、《漢書》注皆同。凡皆偒之假借字也。”(122頁)
按:此段注釋中所引《說文》及段注中的“偒”全部都是“㑥”的誤抄。整理者以所注之字爲“輕慢”之意,大致正確,但將其讀爲“蕩”卻毫無道理。秦漢簡帛文字中“易”與“昜”二形往往混用無別,簡文中的的“偒”沒有問題是用作“㑥”的。原注釋者顯然沒有意識到這一點,而誤以“偒”爲从“昜”得聲而改讀作“蕩”,又將其解釋爲“輕慢”,這在訓詁上也是沒有根據的。同篇簡31“多偒多患”中的“偒”字也應理解爲是用作“㑥”的。“㑥”爲“輕慢、慢易”之意,可參看本節第5條。陳偉先生將這兩處的“㑥”讀爲“易”,亦可。[6]
4.《爲吏》簡48“一曰不祭(察)所親則韋(違)數至”,注釋說:“韋(違)數至:《爲吏之道》作‘怨數至’。(一六九頁)違,過失,錯誤。《後漢書·朱佑(引者按:此字當作“祐”,據下文看此字亦不當有)景王杜等傳論》:‘故光武鑒前事之違,存矯枉之志。’”(130頁)按:整理者將“韋”讀爲“違”可從,但解釋爲“過失,錯誤”則是不妥當的。我們認爲這裏的“違”應當和《爲吏之道》中的“怨”一樣,都是 “怨恨”的意思。《尚書·無逸》“民否則厥心違怨”,“違怨”同義連文。這個意思的“違”字也寫作“愇”。《廣雅·釋詁》“怨、愇,恨也”,可證。
5.《爲吏》簡50“三曰舉事不當則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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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注釋說:“《爲吏之道》作‘興事不當則民偒(引者按:原文實作“㑥”)指’,(169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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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爲‘罵’之誤寫,罵、指,均有斥責、指責之意。劉向《說苑·談叢》‘舉事不當,爲百姓謗。’或可與簡文相參。”(131頁)按:整理者釋“指”上一字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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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以爲是“罵”之誤寫,其說甚爲牽強。從原簡圖版上看,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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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上部所从是什麽構件還很難講,但此字下部从“高”應當沒有問題。我們認爲此字當讀作“憍”,和《爲吏之道》中的“㑥”一樣,都是“輕慢、慢易”的意思。《廣雅·釋詁》“憍,㑥也”王念孫《疏證》:“憍古通作驕。㑥古通作易。”
6.《爲吏》簡67“舉事而不意不欲多聞”,注釋說:“不意:不在意,不放在心上。《東觀漢記·光武帝紀》:‘李氏兄弟爲帝言,天下擾亂饑餓,下江兵盛,南陽豪右雲擾,因具言讖文事:劉氏當復起,李氏為輔。帝殊不意。’《墨子·修身》:‘舉物而闇,無務博聞’,可參讀。”(139頁)按:注釋認爲“不意”是“不在意、不放在心上”的意思,並引《東觀漢記》“帝殊不意”爲證,這恐怕是有問題的。注釋者所引的《東觀漢記》文字與通行本有不少出入,當是據他本轉引,而且對其做了不恰當的割裂。在我們所見到的《東觀漢記》卷一《世祖光武皇帝》中,“上(注釋引作“帝”)殊不意”下面還有這樣的話:
獨內念李氏富厚,父爲宗卿師,語言譎詭,殊非次第,嘗疾毒諸家子數犯法令,李氏家富厚,何爲如是,不然諾其言。[7]
“獨內念李氏富厚”顯然是緊接上文“上殊不意”而言的。這裏的“不意”,實際上應當是“不以爲然”的意思。注釋者斷章取義,又將其解釋爲“不在意、不放在心上”,實屬望文生訓。我們認爲此處的“意”應當讀爲“憶”,是“記住”的意思。《後漢書·王充傳》“閱所賣書,一見輒能誦憶”,《梁書·昭明太子傳》“讀書數行並下,過目皆憶”,“憶”都是“記住”的意思。“舉事而不意(憶)”意即“舉事而忘”。簡文“舉事而不意(憶),不欲多聞”,與《墨子·修身》“舉物而闇,無務博聞”義近。
7.《爲吏》簡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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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所道來毋云莫智(知)之”,注釋說:“醜:眾。《詩·小雅·出車》:‘執訊獲醜,薄言還歸。’鄭玄箋:‘醜,眾也。’”(140頁)按:此句的注釋者顯然是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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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誤認作“醜”,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不恰當的解釋。既然釋文已經正確釋出,注釋卻根據誤釋立說,這也是令人難以理解的錯誤。
8.《爲吏》簡79“楊(煬)風必謹”注引睡虎地秦簡《效律》:“官府臧(藏)皮革,數糯(煬)風之。”(144頁)按:“糯”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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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之訛。
三、簡文繫聯方面的問題
簡文繫聯方面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爲吏治官及黔首》一篇中。該篇彙抄與爲官有關的警句,與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性質相同,都應當是當時的宦學教材。其中所記載的話,有不少我們還不能準確理解,有些地方文意也不很聯貫。因此,此篇簡序的排定是有一定困難的。但此篇本身的特點也爲我們提供了一些有利條件。首先,與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一樣,此篇也是分欄抄寫的,如果可以明確其中某一欄不同簡之間的位置關係,從而其他欄的次序也就可以排定。其次,《爲吏治官及黔首》中有很多話是與《爲吏之道》相同或類似的,《爲吏之道》的簡文順序可以作爲我們繫聯《爲吏治官及黔首》的重要參考。整理者無疑也充分利用了這個條件,這從該篇簡 1—6和簡44—58的排序就可以看出來。第三,《爲吏治官及黔首》中很多簡的背面都有反印文,原書將竹簡背面的紅外綫圖版印出,這對我們重新繫聯該篇竹簡也是十分有幫助的。下面我們就把對幾處簡序調整的意見寫在下面供大家參考。
1.82+79+81+83+84+65
簡79—84的狀況較爲複雜,其中簡80前兩欄殘去,簡82前兩欄字跡模糊,不能辨認。整理者之所以會做出這樣的排定,所依據的應當是各簡第四欄內容。但這樣排列,雖然可能使第四欄的語句大致通順,但與之相應的第三欄簡文的文意就很難講通了。我們認爲,此段簡序可以調整爲82+79+81+83+84,然後與簡65相連。簡80與上下文意似乎都不能銜接,故將其從此段剔出。根據我們的意見,以上六簡第三欄文字可以連讀如下:
庫臧(藏)羽革,楊(煬)風必謹,工用必審,臧(藏)盍(蓋)必法。封閉毋隋(墮),監視毋䩱(偷)。
第四欄文字可以連讀如下:
盧(慮)之弗爲與己鈞(均)也。故曰道无近弗行不到,事无細弗爲不成。故君子日有茲〓(茲茲—孜孜)之志,以去其䩱(偷)也。親韱(戚?)[8]不杋(汎)不欲外交,……
我們之所以要做出這樣的繫聯,除了因爲這樣排列文意較爲連貫之外,還有可與其它文獻相對照的證據來作旁證。比如“庫臧(藏)羽革,楊(煬)風必謹”,可與睡虎地秦簡《效律》“官府臧(藏)皮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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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煬)風之”對讀;[9]“故曰道无近弗行不到,事无細弗爲不成”繫聯,可與《荀子·修身》“道雖邇,不行不至;事雖小,不爲不成”對讀。[10]另外,“衡石纍”、“斗桶”這些器物作爲量器,在秦簡中經常並舉,如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工律》“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纍)、斗用(桶)、升”、[11]“有實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12]等,皆是其例。據此將簡84第一欄“衡石權羸(纍)”與簡65第一欄“丈量斗甬(桶)”繫聯,也應當是沒有問題的。至於與此兩欄前後相連的簡文,則有待進一步尋找。
2.34和41對調
《爲吏》篇中有時將爲官準則歸類表述,並冠之以“五善”、“五失”、“五過”、“五則”、“六殆”之名。這些話的性質相似,都是從正面或反面對爲官者的訓誡。我們認爲簡34可以與簡41對調。調整之後的簡41與簡35至40的第三欄文字可以連讀爲:
吏有五過:一曰視黔首渠(倨)驁(傲),二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僂,五曰安其家忘官府。五者畢至,是胃(謂)過主。
“過主”之“過”應當是和“五過”之“過”相照應的。與此同時,將簡34與簡42至46連讀,其文字與《爲吏之道》簡13—18第二欄內容也基本相同。此外,簡41與35第二欄可以連讀爲:“唯(雖?)怒必顧,醜言出惡。”“顧”屬魚部,“惡”屬鐸部,古韻可以通押,這或許可以作爲我們此處調整的一個旁證。
3.5+85+6,68+23+22,62+72+71
本節開頭已經提到,《爲吏》篇簡背的反印文可以作爲我們繫聯竹簡的重要綫索。如果一支竹簡的背面同時有兩支竹簡相鄰部分的反印文,那麽就可以斷定這兩支竹簡原先是編在一起的。如果相鄰竹簡的簡背有數支竹簡的反印文,那麽就能夠據以排定這些反印文所屬的原簡的相對次序。以上三組簡文的排定,主要依據的就是上述綫索,並且它們三組之間也有較爲密切的關係,因此我們把它們放在一起討論。
我們先來看5+85+6的繫聯。本篇簡35至39第四欄文字內容與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簡19至23第二欄大致相同,此段簡序的排定應當不存在問題。通過觀察原簡的紅外綫照片,我們發現簡36、簡37和簡38的背面都有反印文,其中簡37和簡38的背面分別各有兩支相鄰竹簡簡文倒印的痕跡。經過辨認,我們可以確定以上三支簡的反印文分屬簡5、簡85和簡6,其中簡5的文字反印在簡36背的右部和簡37背的左部,簡85的文字反印在簡37背的右部和簡38背的左部,簡6的文字反印在簡38背的右部。既然簡36至38的排序沒有問題,況且還出現了像簡37和38這樣各有兩支相鄰竹簡的相應部分倒印在一支簡上的證據,那麽簡5+簡85+簡6的排序也應當是毫無疑問的。但這樣排列會造成一個問題,那就是它們正面的簡文不能連讀。下面我們就對這個問題試作解釋。爲了便於討論,我們先將這三支簡文的內容分欄抄在下面:
簡5
□食不時
甘言毒也
正以撟之
簡85
爲人君則惠,爲人臣【則】忠,爲人父則茲(慈),爲人子則孝,爲人上則明,爲人下則聖,爲人友則不爭,能行此,終
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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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身之保殹(也)
反若其身
原整理者將簡5與簡6排在一起,所依據的應當是這兩支簡的第三欄文字。在《爲吏之道》中,“正以橋(矯)之”與“反赦其身”是被抄在一起的,但實際上“正以橋(矯)之”是與上文“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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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之”連讀,“反赦其身”是與下文“止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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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連讀的。[13]正如前文所言,由於此篇本身是官箴彙抄的性質,因此這兩組句子之間事實上並沒有必然聯繫。另外,簡6上端殘去,但通過對剩餘部分的觀察,可以發現此簡應當是分兩欄書寫,與其前後諸簡分三欄書寫的形制並不相同。因此簡6非但不能和簡5繫聯,就連與其後簡7的繫聯應當也是有問題的。
整理者將簡85放在全篇末尾即將結束的地方,很大程度上是因爲85、86、87三簡的書寫形制相類(都是不分欄書寫),並認爲簡85可以與簡86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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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在文意上其實也是很難講通的。陳偉先生在《〈爲吏治官及黔首〉1531、0072號簡試讀》一文中將簡1531(即簡87)與簡0072(即簡86)連讀,他認爲:
“把此”以及“日視之,簍(僂)勿舍,風庸(諷誦)爲首”諸語,應該都是針對《爲吏治官及黔首》而言的,而“把此”、“日視之”連讀無礙,顯示二簡當可編次。
他並且指出“竹書的篇題也有寫在卷子末尾或靠近末尾的地方。在這種情形下,1531應是倒數第二簡,0072則位於全篇之末”。[14]這些意見都應當是正確的。據此簡86與簡87的位置也應當對調。但陳先生只是將簡85與86、87兩簡分開,限於當時的條件,並未討論簡85的位置。從以上我們所提出的反印文證據來看,簡85沒有問題是應當置於簡5和簡6之間的。我們懷疑簡6上段的文字很可能是能緊接簡85的,但由於其中有殘斷,因此目前也只能做出這樣的推測。究竟事實是否如此,則有待此批竹簡的全部公佈來加以檢驗。
我們將簡5、簡85和簡6排在一起之後,發現這三支簡簡背與正面第三欄對應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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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另外三支簡的反印文。其中反印在簡5背上的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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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監”,反印在簡85背上的是“圂氾毋㮴”,反印在簡6背上的是“與彘同宮”。我們據此將這些反印文所屬的原簡排列起來,得出了簡68+23+22的繫聯結論。從這三支簡各欄內部的文意來看,這個排列方法大概也是比較妥當的。比如簡68和簡23第一欄可以連讀爲“畜馬牛羊,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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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行”。我們在前文中已經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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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讀爲“胔”,並解釋“羸胔弗行”是“不要讓羸瘦的牲畜從事勞動”的意思。在睡虎地出土的秦律中,經常可以看到相關主事者因牛、馬等牲畜被飼養得不好而受到處罰的條文。因此將“畜馬牛羊”與之繫聯也是比較合適的。
通過觀察簡68的簡背圖版,我們發現此簡背面反印文分屬簡62和簡72,據此可以將這兩簡繫聯。而在簡23的背面,剛好反印有屬於簡71的文字。根據我們簡68+23的排列方法,又可以繫聯出簡62+72+71這樣一個小組。其中第四欄簡文可以連讀如下:
禍與畐(福)臨:刃〓之〓(刃之刃之),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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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也;可〓傷〓(可傷可傷),過(禍)之貴也。
此三句之間的關係十分明確。從這個一點看,我們對簡序的調整也應當是合理的。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三方面問題,該書還有一些排版錯誤,比如33頁《爲吏》簡49第二欄釋文“審當賞罰”之上多印了一個“(忘)”,這實際上是對本簡第一欄末“亡”字的括注而被誤置於此;34頁《爲吏》簡40釋文“室冬夏居田(?)”,“室”字上漏印了一個“家”字;113頁《爲吏》簡11第一欄釋文“弗補”之上多印了一個“死”字;附錄188頁第四行“梗”爲“搜”的誤字;放大本71頁簡0073的釋文漏印了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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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對於以上這些錯誤,如果整理者在審稿時能夠認真一些,相信應該都是可以避免的。
石繼承 執筆
[1] 例見羅福頤著、羅隨祖補編:《增訂漢印文字徵》,紫禁城出版社,2010,117頁“詪”字條。
[2] 同上30頁“葛”字條。
[3] 張家山247號漢墓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9頁。
[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釋文注釋”部分49頁。
[5] 同上86、170頁。
[6] 陳偉:《岳麓書院秦簡校讀·〈爲吏治官及黔首〉與〈說苑〉對讀》,《簡帛》第五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13頁。
[7] 吳樹平:《東觀漢記校注》,中華書局,2008,3頁。
[8] 原整理者將“韱”讀爲“賢”,這恐怕是有問題的。我們懷疑此字有可能讀爲“戚”,但也不很確定,因此在其後加了問號。此字構形不明,也不能排除就是“戚”的誤寫的可能。
[9]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注釋”部分73頁。
[10] 這個意見我們在《嶽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部分簡文釋文》的注17中已經提出過,文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9年11月27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000)。
[1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注釋”部分43頁。
[12] 同上63頁。
[13] 同上167頁。
[14] 陳偉:《岳麓書院秦簡校讀·〈爲吏治官及黔首〉1531、0072號簡試讀》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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