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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问题-李亚光:两周时期农业家庭中女性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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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2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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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李亚光:两周时期农业家庭中女性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人口问题-李亚光:两周时期农业家庭中女性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人口问题-李亚光:两周时期农业家庭中女性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内容提要:
依据传世文献和简牍资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两周时期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所承担的任务和劳作状况。妇女的生活境遇,社会对于妇女的态度,是体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指标之一。通过对两周时期农业家庭中女性的研究,初步判断是:根据性别、特长以及体力所能承受的范围,女性承担了很多任务。第一,持家、生育、抚养教育后代是女性的主要任务,生育状况对于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至关重要。第二,家内劳动在很长的时段内都是女性的主要任务,因其属于无酬劳动,所以决定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不高。女性地位的变迁源于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体现在法律制度之中的财产关系变化。第三,至两周时期,女性与男性的劳作分工由“男渔猎女采集”“男猎女耕”向“男耕女织”“男耕女爨”转化,但女性的劳作领域又相当宽泛,没有被限制在纺织和炊煮范围内,女性在农业及其他方面劳作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女性参与劳作范围比较广泛是因为这些劳动适合发挥女性的特长和适应女性的生理承受能力,但并不意味着女性群体在社会上拥有更多的权利和更高的地位。第四,农业家庭中女性的劳作是家庭生产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贡献大可能意味着她在家中拥有一定的地位及较大的发言权。第五,在特殊情况下,女性在家庭中的作用不仅仅是辅助性的,尤其是男子出征时,妇女更是承担起全部家庭劳动。因此,战国时期的战争对女性劳动强度增大有一定的影响。第六,战国时期连坐法的推行使得女性要受到夫家和父家的双重连坐。
关 键 词:
两周时期 农业家庭 女性地位
赵光贤先生认为:“在西周,王田上实行井田制,农民分得私田,还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个人的经济,地位稍见提高。……这说明农民有一个小家庭……是隶属于主人的。”[1]农业家庭在两周时期广泛存在。中国古代“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生活模式和“男耕女织”的家庭生产模式怎样形成并在何时形成,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利如何,是学界一直关注的一个问题。“内”“外”之别与这两个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通过对两周时期农业家庭女性从事劳作范围和劳动强度的分析可以了解当时女性的生活状况及其在家庭中所发挥的作用,从而为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生育及教养子女是农业家庭女性最重要的工作
人口是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资源,而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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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承担着人类自身繁衍的重大责任。春秋争霸时,吴国大败越国,越国谋士提出休养生息的政策,鼓励人口繁育。《国语·越语上》载:“令壮者无娶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子,公与之饩。……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宦其子。”[2]635政策的核心就是鼓励繁衍人口。战争时期人口缺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女性在人口繁衍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哺乳、养育子女需要母亲付出更大的辛劳。
战国时期也很重视人口的繁衍。《墨子·节用》篇载:“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3]女子出嫁年龄的规定比春秋时期越国还早两年。《管子·入国》篇所载的“九惠之教”,其“二曰慈幼”,“所谓慈幼者,凡国、都皆有掌幼,士民有子,子有幼弱不胜养为累者,有三幼者无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4]299-300免除赋役、配备保姆、提供口粮,都是国家为鼓励人口增殖所采取的措施。不仅是平民家庭中的女性,“徒隶”群体的产子情况也受到国家的重视。反映战国时期秦国历史的“里耶秦简”反映出官府要对“徒隶”的产子情况进行严格记录:“仓课志:……徒隶死亡课,徒隶产子课,……·凡8-495。”[5]164-169
战国时期严密的户籍制度对编户齐民的登记也作出严格规定,“生者著,死者削”,[6]33严格管控人口,而人口和劳力的增加都离不开女性十月怀胎的孕育。鼓励人口生育的政策在先秦秦汉时期长期存在,战国时期,韩非子对人口增长与社会财富之间的不对称产生了担忧:“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7]339-340〗总之,在两周时期以及整个的中国历史上,基于自然生理条件而决定的女性生育、哺育以及教养儿女是女性在十几岁以后承担的一项重要而无可替代的工作。
二、打扫、做饭、浣洗、饲养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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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采摘等杂类劳作
《诗经》中有多处提到女性的工作:饲养家禽家畜;采集植物茎叶以供药用、食用;采摘桑、麻、葛等用于纺织;浣衣;做家务;田间送饭及参与田间劳作;拾滞穗;舂米等。两周时期女性所从事的劳作与男性有差别,女性与男性出生后的差别对待和教育是客观存在的,从中可以看出当时女性所从事的劳作类别。
《诗经·小雅·斯干》中记载了男女出生后的差别对待,“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褐,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8]437-438男婴女婴出生后住的、穿的、玩具都不一样,纺线瓦锤是给女孩的玩具,对女孩的教育是训诫她顺从有礼、料理家务烧好饭,别给父母添麻烦。《礼记·内则》中也有关于男婴女婴出生后的差别对待规定,“子生,男子设弧于门左,女子设帨于门右。三日始负子,男射女否。”郑注曰此“表男女也。弧者,示有事于武也。帨者,事人之佩巾也”。[9]1469孙希旦认为“男射女否者,女子卑,略其礼也。”[10]男女之间的尊卑体现在礼仪形式的差异和繁简中。
两周时期因性别不同而对男孩、女孩区别对待和教育,这在其出生后就开始了。更极端的是女婴出生后有被杀掉的现象,《韩非子·六反》载:“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7]319《礼记·内则》篇反映了对贵族女性的教育内容,这种教育对于其他阶层的女性而言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也可以据之了解先秦时期尤其是战国时期农业家庭女性的家庭教育,“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枲,治丝茧,织纴组紃寻穿,学女事,以共衣服。观于祭祀,纳酒浆笾豆菹醢,礼相助奠。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9]1471贵族家庭的女子所接受的劳动教育一方面是由女师教导她女工,另一方面是学习准备祭祀所需要的食物。对农业家庭中的女性而言,纺织、缝纫和炊煮是其出嫁前要学习的主要内容,也是出嫁后持家之必需技能。女性出嫁后除了从事以上两项劳作之外,还要伺候公婆。《礼记·内则》载:“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縰、笄、總、衣绅。”[9]1461农业家庭中结婚后没有与父母分居的主干家庭也涉及这一问题,只不过伺候公婆的活动不见得有贵族家庭那样复杂。
女性与男性的社会分工不同,《礼记·内则》记载儿子和媳妇右手边佩戴的东西,儿子是“玦、捍、管、遰、大觿、木燧”,都是射箭必备的物品;媳妇则是“箴、管、缐、纩”,[9]1461是针、线一类的东西,为女子在室内从事女红之所需。这条材料再次说明了女性主要从事女红等家内劳作。而农业家庭女性除了女红等家内劳作还要辅助农业生产,从事室外的劳作。农业家庭的女性与贵族女性身份、地位悬殊,劳作强度不可同日而语,但在所从事劳作的类别上是一致的。
从女性与男性的内外之别看,《礼记·内则》载:“男不言内,女不言外”。郑玄注曰:“谓事业之次序”,[9]1462用以严格内外之别。这明确说明了贵族家庭男女的分工,女主家内、男主家外之别。农业家庭中也有这样的分别,但是因为女性参与田间劳作,因此,界限不是很严格。
除了女红、炊煮、侍奉公婆以外,农业家庭中的女性还要喂养家禽家畜。《诗经·王风·君子于役》载:“君子于役,不知其期。曷至哉?鸡栖于埘。日之夕矣,羊牛下来。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君子于役,不日不月。曷其有佸?鸡栖于桀。日之夕矣,羊牛下括。君子于役,苟无饥渴?”[8]331这首诗说的是一个等候丈夫服役归来的女性看着眼前“鸡栖于埘、羊牛下来”的场景,思念着丈夫。可见,女性承担着鸡、羊、牛等家禽家畜的饲养工作。据人类学和考古学研究,畜牧业的发生与女性息息相关。除去犬的驯化是男性功劳,其他动物的驯养可能都是由女性完成的。[11]采集野生植物也是先秦时期农业家庭女性重要的季节性工作。《周南·关雎》《周南·卷耳》《周南·芣苢》《召南·采蘩》《召南·采蘋》《邶风·谷风》等篇的内容均反映了女性与采集野生植物之间的关联。春天的野菜,秋天的蘑菇、野果等是农业家庭生活的重要补充。打扫卫生也是女性重要的家内劳作之一,《诗经·豳风·东山》载:“我徂东山,慆慆不归。我来自东,零雨其濛。鹳鸣于垤,妇叹于室。洒扫穹窒,我征聿至。有敦瓜苦,烝在栗薪。自我不见,于今三年。”[8]396表达的是服役者离家在外已经三年,想家中的庭院、生产、妻子打扫卫生的情形。
农业家庭女性的劳动强度很大,炊煮食物是每日生活之必需,而舂米也是一个重体力活。《谷梁传·桓公十四年》载:“天子亲耕,以供粢盛……甸粟,而内之三宫。”范宁注:“甸,甸师,掌田之官也。三宫,三夫人也。宗庙之礼,君亲耕,夫人亲舂。”[12]从祭祀礼仪上看,天子要亲自耕种,夫人要亲自舂米,当然,这只是做做样子,目的是起到示范性的作用。但这却证明了女性舂米是男女分工的一个表现,舂米去壳、担米、做饭是女性的一系列工作,其劳动强度并不低。秦汉简牍中“城旦舂”之“舂”是指舂米的女性刑徒。
农业家庭的主妇起早贪晚,没有一刻停歇。《诗经·卫风·氓》载:“以尔车来,以我贿迁。……自我徂尔,三岁食贫。淇水汤汤,渐车帷裳。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言既遂矣,至于暴矣。兄弟不知,咥其笑矣。”[8]325“氓”是周代的“野人”,居于野中,从事农业生产。这首诗表达了农业家庭的主妇多年整日辛劳,没有一天不早起晚睡,却得不到丈夫关爱的怨恨、悲伤和无奈。《韩诗外传》卷一记载:“孔子南游适楚……,有处子佩璜而浣者。孔子曰:‘彼妇人其可与言矣乎?’”[13]《史记》中记载了姜嫄到野外采集时踩了大脚印而生弃、①女修纺织时食玄鸟卵而生大业,②这表明了早期女性所从事的工作包括浣洗衣物、野外采集、纺织等。
三、女性在缝纫、纺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孟子所说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14]33说明一些地区农业家庭养蚕种桑的普遍性和可能性,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特点也体现在家庭纺织中。纺织是中国古代女性的主要工作,“女织”一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男耕女织”的“织”是一个大概念,是从植桑、养蚕、漂丝麻、丝染色、纺织到制作服装的完整过程。因此,这一过程中许多重体力活需要男性参与,而女性因细心、耐心、心灵手巧、擅长女红而成为这一系统工程中最核心部分即纺与织工作的主力。除了因子宫而独有的孕育功能之外,任何一种工作都不能绝对属于女性,这是常识性的认识,但这并不影响“女织”一词的概括,女性是纺线织布的主要劳动力。
《史记·秦本纪》载:“女修织,玄鸟陨卵,女修吞之,生子大业。”[15]173女修是秦的先祖大业的母亲,在纺织时吞玄鸟蛋而感生大业。《诗经·小雅·斯干》载:“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瓦,《毛传》:“纺砖也。”于省吾先生认为,《毛传》“纺砖”本当作纺专,砖为后人所改。纺砖即纺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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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今考古所发现的纺轮”。[16]这首诗的时代为西周晚期,从孩子出生所赠之物可见当时女子与纺织劳动之间的关联。《诗经》中提到女子纺织的诗还有《大雅·瞻卬》《小雅·六月》《豳风·七月》等。《史记·伍子胥列传》载,春秋时期因为女子争桑养蚕曾经引发过战争,楚平王“以其边邑钟离与吴边邑卑梁氏俱蚕,两女子争桑相攻,乃大怒,至於两国举兵相伐”。[15]2174
春秋时期贵族妇女也从事纺织,《国语·鲁语下》载:“公父文伯退朝,朝其母,其母方绩。文伯曰:‘以歜之家而主犹绩,惧忏季孙之怒也,其以歜为不能事主乎!’其母叹曰:‘鲁其亡乎!……王后亲织玄紞,公侯之夫人加之以纮、綖,卿之内子为大带,命妇诚祭服,列士之妻加之以朝服,……男女效绩,愆则有辟,古之制也”。[2]205-208公父文伯反对他的母亲织布,是因为当时的贵族家庭女性普遍不需要亲自参加纺织劳作,认为自己的母亲纺织会有失身份,而公父文伯的母亲认为贵族女性也应同平民女性一样从事纺织,这是古制,是应该继承发扬的好传统。可见,平民女性从事纺织是基本且普遍的现象。《史记·越王勾践世家》记载越王勾践败于吴,“身自耕作,夫人自织,食不加肉,衣不重采”。[15]1742越王勾践身处逆境时,以平民自居,如普通农业家庭一样,本人亲自参加农业劳动而“夫人自织”,一方面以此表示自降身份和示弱,另一方面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政治威望。
普通家庭中的女性不能脱离纺织劳动,并且是主要工作之一。《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载:“鲁人有与曾参同姓名者杀人,人告其母曰‘曾参杀人’,其母织自若也。顷之,一人又告之曰‘曾参杀人’,其母尚织自若也。顷又一人告之曰‘曾参杀人’,其母投杼下机,窬墙而走。”[15]2311曾参家里也种地,他的母亲也要纺织。《孟子·尽心下》载:“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14]588由此可见,农业家庭女性纺织出产的布匹一方面是要解决全家人一年四季缝制衣服的布料问题,另一方面也成为国家赋役征收的对象。布帛是国家赋役征收的对象,纺织是家庭生产布帛的途径,女性一年之中都在为纺麻织布缝制衣裳而忙碌。《诗经·豳风·七月》比较直观地反映出女性劳动的情况:“春日迟迟,采蘩祁祁。”“采蘩”,《毛传》曰:“白蘩也,所以生蚕”;“八月萑苇”是指萑苇制蚕箱;“八月载绩”,《毛传》曰:“载绩,丝事毕而麻事起矣”;“载玄载黄,我朱孔阳,为公子裳”。[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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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家庭的女性辛苦忙碌纺织之事,可是到年终还会出现自己及家人“无衣无褐,何以卒岁”的哀叹,显然其劳动产品都贡献给了贵族和王室,自家却无法享受自己的纺织劳动成果。
战国时期农家学派的代表人物许行认为家庭纺织会分散农夫、农妇的精力,妨碍家庭农业生产。《孟子·滕文公上》载:“许子奚为不自织?”曰“害于耕”。[14]217这反映出战国时期有的家庭“自织”,有的家庭“不自织”,农家学派认识到耕与织之间涉及人手、时间的分配问题,同时也说明农业家庭中的女性作为纺织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也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补充力量。战国时期,反映纺织是女性分内之事的材料很多。如《墨子·非乐上》载:“妇人夙兴夜寐,纺绩织纴,多治麻丝葛绪綑布縿,此其分事也。”[17]159《墨子·非命下》载:“今也妇人之所以夙兴夜寐,强乎纺绩织纴,多治麻丝葛绪捆布縿,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暖,不强必寒,故不敢怠倦。”[17]176诸子百家中的墨家学派代表了下层小生产者的利益,《墨子》中的记载更多地反映下层民众的生活状态。从其记载中可见,农业家庭女性要从事“纺绩织纴,多治麻丝葛绪捆布縿”,而且劳动强度很大,“不暇”“夙兴夜寐”即指起早贪晚地进行纺织劳动。“此其分事也”,明确说明纺织是“妇人”即农业家庭主妇的本职工作之一。
纺织是战国时期的普遍现象,因此,甘茂在游说时以纺织来举例,《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记载甘茂曰:“臣得罪于秦,惧而遁逃,无所容迹。臣闻贫人女与富人女会绩,贫人女曰:‘我无以买烛,而子之烛光幸有余,子可分我余光,无损子明而得一斯便焉。’今臣困而君方使秦而当路矣。茂之妻子在焉,愿君以余光振之”。[15]2316通过甘茂所举之例可知战国时期有女性同烛夜织的情况。《汉书·食货志上》载:“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18]1121刘向《古列女传》卷六第14“齐女徐吾”条说齐女徐吾与邻妇李吾之属会烛,“相从夜绩”。[19]《韩诗外传》卷2说“鲁监门之女婴相从绩,中夜而泣涕”。[13]33宋人洪迈认为:“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又说:“以是知三代之时,民风和厚勤朴如此”。[20]以上材料追述的也是先秦时期的情景,女子相从夜绩是冬天白昼短的情况下女性集中纺织节省烛火又能互相作伴的劳动形式,反映了早期中国社会小规模共同体内部的协作方式。
男耕与女织相互补充,维持农业家庭的开支和完成国家赋役,对于农业家庭而言,二者缺一不可。战国时期有些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是依靠男性编鞋、女性织绢,然后将产品交易贩卖作为家庭收入。如《孟子·滕文公下》载:“是何伤哉?彼身织屦,妻辟纑,以易之也。”[14]275陈仲子自己编草鞋,妻子织麻搓线,用它们换取所需要的东西。《韩非子·说林上》也记载:“鲁人身善织屦,妻善织缟,而欲徙于越。”[7]132《管子·轻重甲》载:“北郭者,尽屦缕之甿也,以唐园为本利,为此有道乎?”[4]392战国以晚,出现了没有大块土地只有菜园而从事编草鞋、织白绢的人群,女性从事的依然是最擅长的纺织。
女织与男耕的并列与区分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史记·范睢蔡泽列传》中唐张守节《正义》按,《说苑》云:“晋灵公造九层之台,费用千金,……荀息曰:‘九层之台三年不成,男不耕,女不织,国用空虚,邻国谋议将兴,社稷亡灭,君欲何望?’”[15]2403可见,男耕与女织在春秋时期就有了清晰区分,“女织”与“男耕”一样受到重视。《管子·揆度》载:“农有常业,女有常事。一农不耕,民有为之饥者;一女不织,民有受其寒者。”[4]388男耕与女织既是小农家庭的自身选择和自然分工,也是国家富有和强盛之必需,农业耕作是本业,女性纺织是常事,对于家庭和国家来说二者缺一不可。战国时期的兼并战争使各国更加重视国用的丰盈、战争的储备,国富兵强是各国的共同目标。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耕和纺织更加成为国家主抓的事项,而农业家庭的男性和女性正是土地耕种和布帛纺织的主要承担者。《尉缭子》载:“夫在芸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无储蓄。”[21]《史记·陈涉世家》载:“当是时也,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备。”[15]1962《史记·商君列传》载:“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15]2230《墨子·非攻下》明确表达了女性所从事的纺织与农夫的耕作一样重要,“农夫不暇稼穑,妇人不暇纺绩织纴,则是国家失卒,而百姓易务也”。[17]91耕织产出丰富是国家强盛的表现和保障,“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暖,不强必寒”,[17]176即耕织是关系到百姓是否能够吃饱饭和穿暖衣、士卒是否能打胜仗的关键问题。
耕织对于家庭生产和国家赋役征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事实上耕织产出不足用的问题在“攘夷狄”“兴功业”的特定时期也存在着。《史记·平准书》载:“于是外攘夷狄,内兴功业,海内之士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15]1442《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载:“男子疾耕不足于粮馕,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15]2954《史记·淮南衡山王列传》:“昔秦绝圣人之道,……当是之时,男子疾耕不足于糟糠,女子纺绩不足于盖形。”[15]3085战国秦汉时期“男耕女织”的模式逐渐形成。《汉书·地理志下》载:“男子耕农,种禾稻纻麻,女子桑蚕织绩。”[18]1670这种模式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男女分工,是农业家庭劳动的最合理分配,是农业家庭生产生活的需要,国家赋役制度更强化了这种模式。当然,男女分工不是固化的,女性也参与农业生产、男性也协助纺织。
四、女性在农耕生产中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男耕”并不意味着农业生产专属于男性,在正常状况下,农业家庭女性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而男性服役或出征时,女性则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农业生产和家内所有劳动。许倬云先生认为:“妇女常常担任采集植物的工作。黍稷之类农产和妇女的关系也比较深。反之,男子和狩猎的关系也比较密切……最初男女的分工并不是‘男耕女织’而是‘男猎女耕。’”[22]这是农业耕种起源阶段的状况,那时土地开发和作物播种的范围还很有限。随着耕种收获的增多,农业在家庭经济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农业成为家庭经济稳定的和主要的来源,作为家庭劳动主要承担者的男性因其体力上的优势而成为农业的主体力量。而女性则成为农业劳动的重要辅助者,她们在兼顾家内劳动的同时也在农业生产中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播种、中耕除草、浇水、收割等。两周时期,全家人都在土地上劳动,妇女儿童送饭到地里的场景在《诗经·国风·豳风》中有具体的描述,“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有嗿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8]389说明“男耕”和“女绩”并非截然对立,先秦时期的女性也是农业生产的参与者,较常见的情形是妻子协助丈夫农耕,如农忙时将饭食送到田地,或在丈夫休息时看护庄稼。女性的作用不可小视,男主外女主内,男子割草翻地施肥都是重体力劳动,为保证劳动时间和体力需要有人做饭或送饭吃。“思媚其妇,有依其士”说明农业家庭中男性和女性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丈夫夸妻饭菜香,妻爱其夫有依傍。而前引《诗经·君子于役》《诗经·东山》中讲述农业家庭中的男性被征发服役时,或在亲戚的帮衬下,或独立承担,女性必须承担起家庭重担,包括家里地里的活计。
五、两周时期女性所从事的其他工作
总体而言,两周时期一部分出身于农业家庭的女性随着自身身份的变化以及国家需要,所从事的工作范围比较广泛,涉及家庭劳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如:成为婢女为主人家做杂役;因犯罪或连坐成为“隶妾”、“白粲”、“舂”,从事官营酿酒业;成为战争时守城的军事辅助力量;成为女医、女巫、从商、为人所雇佣成为乳母、成为女伎从事歌舞训练表演等等。
第一,有的女性成为了别人家的私家奴婢。里耶秦简载:“南里小女子苗,丗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婴隶。”[5]238(8-863+8-1504)有的私家奴婢因为某种原因被移交给官府,从此为官府劳作。“丗五年八月丁巳朔,贰春乡兹敢言之:受酉阳盈夷乡户隶计大女子一人,今上其校一牒,谒以从事。敢言之。”[5]362(8-1565)
第二,有的女性因本人犯罪或因连坐而成为“徒隶”如“舂”“隶妾”“白粲”“仓隶妾”。或隶属于“库”,或隶属于“启陵乡”“贰乡”“畜官”等。相关的记载有如下一些:1.丗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库武作徒薄:受司空城旦九人、鬼薪一人、舂三人;受仓隶臣二人。·凡十五人。[5]272……8-1069+8-1434+8-1520。2.廿九年八月乙酉,库守悍作徒薄(簿):受司空城旦四人、丈城旦一人、舂五人、受仓隶臣一人。·凡十一人。[5]203……8-686+8-973。3.丗一年四月癸未朔癸卯,启陵乡守逐作徒簿。受仓大隶妾三人。受司空仗城旦一人。凡四人。……[5]3048-1278+8-1757。4.丗三年正月庚午朔己丑,贰乡守吾作徒薄(簿):受司空白粲一人,病[5]2928-1207+8-1255+8-1323。5.受仓隶妾三人。……十二月乙卯,畜官守丙敢言之:上。敢言[5]111……8-199背+8-688背。


人口问题-李亚光:两周时期农业家庭中女性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人口问题-李亚光:两周时期农业家庭中女性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第三,女性成为官奴婢后为公家酿酒。《周礼》记载:“女酒三十人”、“女浆十有五人”,郑玄注认为女酒为女奴晓酒者。女浆为女奴晓浆者。[23]33-35《墨子·天志下》载:“妇人以为春酋。”孙诒让认为:“古之酒,皆女子为之,即墨子所谓‘妇人以为春酋’也。”[17]134《吕氏春秋》记载了钟子期的母亲因连坐成为官奴婢而从事酿酒的实例,钟子期说:“臣之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磬”。[24]孙诒让认为:“然则古之为酒者皆女奴,信矣。”[23]34
第四,在战争发生攻城之时,女性也会被编入军队,从事守城防御、应对来敌的工作。《商君书·兵守》载:“壮女为一军”,[6]22女子“待令”“负垒”,不配发武器,从事构筑防御工事、设置陷阱、毁掉可能助敌战备的设施等工作。《墨子·号令》载:“女子到大军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无并行,皆就其守,不从令者斩。”[17]349《墨子·备城门》云:“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广五百步之队,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17]315-316可见,在守城时,全民动员,“壮女”“丁女”“丁女子”也被征用,而且人数比例大,在守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战国时期的简牍材料反映了女性可能从事的其他行业,如“贾”、“巫”、“医”等。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生子》篇有“庚寅生子,女为贾。”[25]419《直室门》云:“屈门,其主富昌,女子为巫。”[25]407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云:“庚寅生,女子为巫。”[25]563《史记·滑稽列传》记载河伯娶妇,主持仪式的巫是“老女子也,已年七十,从弟子女十人所……”[15]3212即其弟子十余人均为女性。《说文》云:“巫”为“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26]另外,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生子》篇和乙种《生》篇均有女子为医的简文。《生子》云:“壬寅生子,不吉,不女为医,女子为也〈醫〉。”[25]420《生》云:“壬寅生,不吉,女子为医。”[25]563认为“女子为医”“不吉”应该是与当时社会上对职业的评价有关。
六、男性与女性内外之别的考量
农业家庭中男性与女性的“外内之别”指的是家内家外之别,历史上从家庭产生之日起这种分别就已经客观存在。女性持家、洒扫、炊煮食物、哺育后代、奉养公婆、纺线织布、裁剪缝补衣物、饲养家禽家畜、采集野果野菜;男性从事野外渔猎、农业生产等重体力劳动。《说文解字》中的“男”字,“丈夫也,从田从力,言男用力于田也”。[27]
《国语·鲁语下》载:“公父文伯之母如季氏,康子在其朝,与之言,弗应,从之及寝门,弗应而入。康子辞于朝而入见,曰:‘肥也不得闻命,无乃罪乎?’曰:‘子弗闻乎?天子及诸侯合民事于外朝,合神事于内朝;自卿以下,合官职于外朝,合家事于内朝;寝门之内,妇人治其业焉。上下同之。夫外朝,子将业君之官职焉;内朝,子将庀季氏之政焉,皆非吾所敢言也。’”[2]204孔子评价公父文伯母亲时认为她“不淫”“知礼”,孔子的认可更说明了她的看法符合礼的要求。“内外之别”有这样几个层次:首先,对天子诸侯而言,神事、民事有内外朝之别;其次,对卿以下的阶层而言,家事和官职也有内外朝之别。寝门之内就是指家内之事由妇女负责,上下都要遵循这样的规则。对于贵族女性而言,其职责就在寝门之内,不能插手内外朝的政事。对于普通的农业家庭而言“外内之别”,就是女性和男性在家内劳动和家外农业生产的分工中谁承担得更多,更倾向于哪一种劳动的问题。女性在家内劳动中是主体即“主内”,同时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男性在农业生产中是主体力量即“主外”,承担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和国家赋役,同时也辅助女性的纺织生产。
“男耕女织”就是这种内外之别的一种概括。商鞅变法强制拆分小家庭的措施造就了一批分家单过的小家庭,每个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有各自的私有财产。贾谊《治安策》说商鞅变法实行之后,秦人风俗败坏,表现在“……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28]材料里提到父亲跟儿子借挖地翻土的生产工具,母亲跟儿媳借扫地的扫帚和簸箕,所借生产工具的不同是男性和女性内外劳动之别的一种直观表现。先秦时期女性更多地从事家务劳动,也辅助农业生产,宏观上的男女分工和内外之别客观存在。两周时期的国家和社会不可能为农业家庭提供更多夫妻双方以外的帮助和社会合作。男子既要忙于农耕又要忙于家务是难以兼顾的,通过结婚的形式和一个女子组成家庭分工合作,是最合理的选择。男子通过“耕”解决“吃”的问题,女子则通过“织”解决“穿”的问题。分工与合作有效地提高了男女双方的生产效率,内外之别自家庭产生之日起,在家庭出现的目的和出发点中就已经奠定了基本格局。
七、两周时期农业家庭中女性的地位
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观念古已有之,甲骨文中就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记载。商代的贵族女性尚有参与政治、军事、祭祀活动的情况,两周时期目前没有发现这样的实例。秦简中对溺死女童的行为用法律的形式严格予以禁止,说明这种现象在当时并不少见。总体上看,两周社会对女性的认可度不高,其整体社会地位偏低,男性在政治领域和社会控制中占主导地位。
就农业家庭劳动而言,女性在家庭生活和农业生产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她们与男性一样作为重要的劳动力而存在。当然,农业社会中男性的体力优势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男性由于体力强,尤其受到重视。“养儿防老”以及“男孩接户口本儿”是中国古老而又持续至今的观念。今

中国历史故事西游记

天的农村,准备一年四季的烧柴、翻地、施肥、种地、扛抬收获物等重体力活依然需要强劳力来完成,女孩子只能辅助农业劳动。男女不平等的客观历史现象,主要源于传统农业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社会活动对于体力的依赖。
从法律上看,战国时期确立连坐制度以后,“父母妻子同产”就成为连坐的主体对象,战国时期从男子的角度立法,犯罪者的母亲、妻子、女儿和女同产即姐妹都要被连坐。而且女性受到双重连坐,娘家婆家犯罪,女性都要受到牵连。两晋南北朝时期,对这一法律规定的讨论和质疑开始出现。《晋书·刑法志》记载:“主簿程咸上议曰:‘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于是有诏改定律令。”[29]《隋书·刑法志》规定:“其谋反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30]其母亲、女儿、姐妹这些女性不处以弃市之刑,而是被没为奴婢,显示了法律对于女性的宽缓。历史发展到两晋南北朝时期国家对女子双重连坐的不忍和立法思想、法律规定的改变,具有合理性和人性化的一面,是法律的进步。
注释:
①《史记》卷4《周本纪》载:“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汉)司马迁撰:《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1页。
②《史记》卷5《秦本纪》载:“女修织,玄鸟陨卵,女修吞之,生子大业。”(汉)司马迁撰:《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73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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