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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家橋一號漢墓《告地書》牘的初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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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8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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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謝家橋一號漢墓《告地書》牘的初步考察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由荊州博物館編著、文物出版社出版的《荊州重要考古發現》刊載了《謝家橋1號漢墓》文,公佈了2007年發掘出土的江陵謝家橋一號漢墓的3枚竹牘照片。[1]竹牘保存良好,文字清晰。《謝家橋1號漢墓》已指出竹牘的內容為“告地書”。有關謝家橋一號漢墓簡牘資料的完整報告有待整理者發表。這裏僅就個人初讀《告地書》牘所得,談一些不成熟的意見。為便於討論,我們按所刊《告地書》牘照片的排列順序,將3枚竹牘從左至右依次編號為牘1、2、3。
牘1尺寸最大,文字四行,記:五年十一月癸卯朔庚午,西鄉辰敢言之:郎中[五]大夫昌自言母大女子恚死,以衣器、葬具及從者子、婦、偏下妻、奴婢、馬牛物、人一牒,牒百九十七枚。昌家復無有所與,有詔令,謁告地下丞以從事。敢言之。
牘2長度略小於牘1,寬度較牘1窄,字兩行,記:十一月庚午,江陵丞虒移地下丞,可令吏以從事。/ 臧手。
《謝家橋1號漢墓》說:
三枚竹牘中的一枚曰“五年十一月癸卯朔庚午,西鄉……郎中五大夫昌自言,母大女子恚……”。
據考證,該墓下葬于西漢呂后五年(公元前183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墓主人為女性,名恚,有四子一女,長子昌為五大夫,貞、豎為大夫,乙為不更。都有一定爵位。
發掘整理者指出牘文“五年”系西漢呂后五年即公元前183年以及墓主恚為牘文所記郎中五大夫昌之母的意見都是可信的。
牘1內容是西鄉辰向江陵縣丞呈報五大夫昌為死去的母恚申請徙移地下的報告,牘2是記江陵丞虒批准申請並移交地下丞。兩者組成所謂《告地書》的正文,這應是當時為死人辦理遷徙地下事宜而模仿現實生活有關徙移文書寫成的死人徙移文書。以往所見的西漢《告地書》,類似牘1、牘2的內容一般沒有分牘寫,而是採取提行書寫的格式寫在同一塊牘上。
牘1交代了徙移地下的人員、物品,即“物、人一牒”,具體有“衣器、葬具”、“子、婦、偏下妻”、“奴婢、馬牛”等。“衣器、葬具”,大概是指墓主隨身的衣物、器物及葬具。鳳凰山十號漢墓《告地書》牘文“偃衣器物、所以葬(?)具囗移(?)”,[2]亦提到類似的物品。“子、婦、偏下妻”,似是指墓主的子、女及家內偏妻、下妻。偏妻、下妻,已見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簡42、176、361、368等,[3]指家內正妻之外的妻室。“奴婢、馬牛”,以往出土《告地書》多有提及,應指家用奴婢、車輛及馬牛,在實際隨葬中一般以俑人及車、馬、牛明器代替。牘文“牒百九十七枚”,涉及到同墓隨葬遣冊。《謝家橋1號漢墓》說:
墓內共出土竹簡208枚,竹牘3枚。竹簡的內容為“遣策”,記錄隨葬器物的名稱、數量、質地及形態描述等。其中197枚竹簡記錄具體的隨葬器物,另有11枚竹簡為分類統計。
也即表明,牘文“牒百九十七枚”報的是隨葬遣冊的簡數,而遣冊中的“分類統計”簡不算在內。這一點,王明欽先生已經提出。[4]我們知道,在長沙馬王堆一號、三號漢墓遣冊中,都有對所登記物品的器類、數量、來源、是否隨葬、下葬位置等情況進行小結或說明的簡、牘,其首端多用墨畫上粗橫線。[5]有關這類簡、牘的用途還值得進一步探討。
牘1交代的另一個重要情況就是“昌家復毋(無)有所與”,這是西鄉辰對昌家享受免除徭賦負擔的證明。江陵毛家園一號漢墓《告地書》記“此家復不事”,[6]高臺十八號漢墓《告地書》記“家復不算不徭”,[7]意思都差不多。毛家園一號漢墓墓主“大女精”和高臺十八號漢墓墓主“大女燕”都是女性,皆為“關內侯寡”,謝家橋一號漢墓墓主“大女子恚”亦屬女性,其子昌為“五大夫”。張俊民先生在討論“家復不算不徭”時認為:“也可以看作是燕等人應享受的特權,當然這一特權是有漢律作保障和依據的。”[8]張先生的看法有一定道理。看來,《告地書》中有關免除徭賦負擔的證明可能是據實反映。由此再看江蘇揚州邗江胡場五號漢墓《告地書》記墓主王奉世“有獄事,事已復”,[9]或許也不是虛構的。值得注意的是1987年河南唐河發掘的王莽時代“馮君孺久”墓的石刻題銘,其主室中柱題記作“鬰平大尹馮君孺久始建國天鳳五年十月十七日癸巳葬,千歲不發”,南大門柱題記作“鬰平大尹秩上大[夫]馮孺[久]復無有所與”。[10]裘錫圭先生釋出“復無有所與”,並引《漢書·郊祀志》“復無有所與”、《高帝紀》“復其民,世世無有所與”,指出是免除徭賦負擔的意思。[11]“馮君孺久”墓與謝家橋一號漢墓年代相距200年左右,其石刻題記與《告地書》同屬喪葬用辭,出現與《告地書》相同的用語,說明此類題記的性質可能近似《告地書》。
牘3與牘2尺寸相當,字一行,記:郎中五大夫昌母、家屬當復無有所與。“家屬”,指昌之家內,當包括牘1提到的“子、婦、偏下妻”,也可能還包括或部分包括牘1提到的“奴婢”。《史記·陳涉世家》:“居數月,趙奉燕王母及家屬歸之燕。”毛家園《告地書》亦記有“自言以家屬、馬牛徙”。
高臺《告地書》的牘丙記“新安戶人大女燕,關內侯寡,大奴甲、大奴乙、大婢妨,家復不算不徭”,與牘3的性質完全一樣。黃盛璋先生曾在討論高臺《告地書》的牘丙及其登記物品的牘丁時認為:“三、四兩牘就是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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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材料,三牘為名籍即人口名與數,四牘通稱‘遣策’,但是它作為財戶簿,已經不是禮經的遣策了。”[12]黃先生的意見值得參考。我們注意到,牘3的文字書寫風格與牘1、2有些差別,且其簡首端墨畫一道粗橫線。而高臺《告地書》牘丙的文字,如“燕”、“妨”、“大”等,也與作為《告地書》正文的牘乙文字寫法不一。牘3似可看作是《告地書》正文(即牘1、牘2)的附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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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並不僅是徙移人員名籍的登報,同時更是徙移人員免除徭賦負擔的證件。
至於“牒百九十七枚”的遣冊,也有可能用作《告地書》正文的附件,即徙移申請者需提供所徙移人員、物品的清單。不過,我們應該看到,西漢早期是古代喪葬文書發展承前啟後的過渡時期。從已有出土實物看,這一時期喪葬文書在形制、體式、內容上都還不太定型,有關這一時期遣策與戰國時期遣策相比在性質上究竟有什麼變化,是可以再討論的。
謝家橋一號漢墓《告地書》牘及遣冊簡的出土實属難得。還有若干問題,留待今後有機會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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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討論。  

2009年4月8日寫於仙台
(編者按:[1]楊開勇:《謝家橋1號漢墓》,《荊州重要考古發現》第191頁,文物出版社2009年1月。
[2]釋文參看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
[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40、157、182、183頁,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4]2008年4月參觀荊州博物館,謝家橋一號漢墓考古發掘領隊王明欽先生在介紹謝家橋1號漢墓簡牘時指出了這一點。
[5]湖南省博物館、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文物出版社1973年10月;湖南省博物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文物出版社2004年7月。
[6]湖北省博物館編:《書寫歷史——戰國秦漢簡牘》第75頁,文物出版社2007年9月;拙文:《江陵毛家園一號漢墓〈告地書〉牘補議》,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08年10月27日。
[7]湖北省荊州博物館:《荊州高臺秦漢墓》第224頁,科學出版社2000年3月;張俊民:《江陵高臺18號墓木牘釋文淺析》,《簡帛研究二○○一》第289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胡平生、李天虹:《長江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第372頁,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10月。
[8]張俊民:《江陵高臺18號墓木牘釋文淺析》,《簡帛研究二○○一》第290頁。
[9]揚州博物館、邗江縣圖書館:《江蘇邗江胡場五號漢墓》,《文物》1981年第11期。
[10]南陽地區文物隊等:《唐河漢鬰平大尹馮君孺人畫像石墓》,《考古學報》1980年第2期;釋文參看裘錫圭:《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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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發掘所得文字資料筆記(二則)》,《古文字論集》第636頁,中華書局1992年8月。
[11]裘錫圭:《讀考古發掘所得文字資料筆記(二則)》,《古文字論集》第637頁。
[12]黃盛璋:《雲夢龍崗6號秦墓木牘與告地策》,《中國文物報》1996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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