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中山大學國際漢語學院)
引 言《告武夷》見於江陵九店五六號楚墓《日書》43-44號兩支竹簡,因其篇首有“[□]敢告□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之子武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夷)”之語,因此研究者名之為“告武夷”。由於此篇簡文裡有神話傳說中的武夷神和不周山,故而自發表以來,引起了眾多學者的研究興趣,分別從不同的研究角度發表了各自不同的創見,也達成了一定的共識,但分歧仍然存在。主要的分歧集中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本篇的具體內容和性質,另一個是本篇後半段某些疑難字的訓釋和文句的斷讀。
本文想要重點探討的是後一個分歧,即本篇後半段疑難字的訓釋和幾處文句的斷讀。希望在諸家研究基礎上,結合新出楚簡材料,為《告武夷》簡文的完全釋讀提供一些參考意見。為了行文方便,我們先把有代表性的兩種斷句和釋文寫出,然後再作討論。
李家浩先生:[□]敢告□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之子武夷:“尔居復山之巸(基),不周之埜(野),帝胃(謂)尔無事,命尔司兵死者。含(今)日某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將)欲飤(食),某敢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以)其妻□妻女(汝),[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聶)]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幣)芳糧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以)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犢某于武夷之所:君昔(夕)受某之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聶)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幣)芳糧,囟(思)某逨(來)歸飤(食)故。”[1]
周鳳五先生:【皋】!敢告□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之子武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夷):“尔(爾)居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復)山之巸(基),不周之埜(野)。帝胃(謂)尔(爾)無事,命尔(爾)司兵死者。含(今)日某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將)欲飤(食),某敢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以)亓(其)妻□妻(齎)女(汝)【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聶)敝(幣)】、芳糧,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以)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量)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贖)某于武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夷)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之所)。君向(曩)受某之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聶)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幣)、芳糧,囟(思)某逨(來)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歸)飤(食)【如】故。”[2]
一、某敢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以)其妻□妻女(汝)此句諸家斷句及訓釋多有不同。李家浩先生單獨一句,並謂此句的第一“妻”字是名詞,第二“妻”字是動詞,是嫁給的意思,古人有為神祇娶妻的習俗,例如《史記‧滑稽列傳》所記魏文侯時鄴人為河伯娶婦。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詰》39背三說:“上神下取(娶)妻”。簡文“以其妻□妻汝”,即許願為武夷娶妻。[3]
周鳯五先生認為第二個“妻”應讀為“齎”,意為致送。其讀法當與下文連讀,作“某敢以其妻□齎汝聶幣、芳糧”,其意是說:“某人命其妻送聶幣、芳糧”。林志鵬先生、陳斯鵬先生均從之。[4]
此外,陳松長先生認為“妻女(汝)”之前所闕之字在竹簡照片上依稀可辨,就作兩橫劃,可釋為“二”字。所謂“妻二”也就是“二妻”之倒裝,古漢語中數詞作定語後置是常見現象。至於古人之多妻,諸如堯以娥皇、女英嫁給舜帝為妻的事累見不鮮,因此,此句可補為:“某敢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以)亓(其)妻二妻女(汝)”。李零先生將其隸作“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5]並謂:亓妻下殘文似非“二”字,而類似於“琴瑟”等字所從。[6]
我們首先來看此句中“妻女(汝)”之前的所闕之字,此字確如陳松長先生所說,殘畫尚清晰,作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從下列相關的字形相比較可知,楚文字中“琴瑟”二字上部所從與此字差別較大,當非一字。釋作“二”表面看來似可從,但仔細核對原簡字形就會發現,該字兩橫中間仍留有筆劃,而且右部兩橫並不等長,楚簡文中的“二”字已見數百,均作兩等長橫畫的累積,幾乎未見例外,下面一橫畫右部收筆有頓筆,這與常見的“二”字亦不相類。我們懷疑此缺字應釋作“上”,楚文字中“上”與該殘字相比,可以看出其最下一橫向右上斜出,且最後收筆有頓筆,這同包山簡181號簡“上”字相當近似。釋作“上”在文中亦比較通順,前文說“帝胃(謂)尔無事,命尔司兵死者。”可見“武夷君”有可能是天神,地上的祝禱者將“某”之妻嫁于“武夷君”自然可稱是“上”。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甲種《詰》簡39背三:“上神下取(娶)妻。”[7]正與此相應。由此亦可知,將此句中第二個“妻”字讀作“齎”並與下文連讀不可從。
瑟: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郭·六30)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上博一·孔14)
琴: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郭·性24)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上博一·孔14)
二: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九M56·5)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上博一·孔6)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上博六·競2)
上: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九26)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包79)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包181)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上博三·周33)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郭·成24)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包10)
△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九43)
二、[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聶)]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幣)芳糧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以)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某于武夷之所此句中爭議最大的即“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二字。李家浩先生認為“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似是祭名,可能為《周禮·春官·大祝》“六祈”之“說”,並將“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讀為“詳讀”或“揚讀”[8];夏德安先生將其讀為“量育”,解釋為“儲藏食品”[9]。周鳳五先生釋為“量贖”,以“量”即“衡量輕重”之意;“贖”即“以金錢贖罪”。“量贖”就是“衡量犯罪情節輕重,交付等值的金錢以免除罪責”。[10]以上三位先生均將“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二字連讀。後來隨著上博簡的公佈,出現了幾例與“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字相關的“量”字,從而為“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字的釋讀提供了新的線索。如:
《上博五·競》4-3:今此祭之得福也,青(請)量之以衰[11]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既祭之後,焉修先王之灋。高宗命傅說量之以祭,既祭,焉命行先王之灋。[12]
《上博六·競》1:吾幣帛甚媺於吾先君之量矣。
陳劍先生首先指出《上博五·競》中的“量”字當與九店M56所謂“告武夷簡”中簡44“(某敢以)聶幣芳糧以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犢)某于武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之所”之“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義同。[13]但仍然將“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二字連讀,並從李家浩先生將“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讀為“犢”。
林志鵬先生認為,“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當從周鳳五先生釋為“贖”。“量”字疑可讀為“禳”。《告武夷》“量(禳)”、“贖”分屬二句,讀為“某敢以其妻齎聶幣、芳糧以量(禳),贖某于武夷之所”。《競建內之》中的“量”字亦可讀為“禳”。禳者,消災除難之祭也。[14]
從上列上博簡中有關的“量”字來看,周鳳五先生將“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讀作“量”至確。楊澤生先生對《競建內之》中的“量”字有很好的訓釋,他指出:祭祀時,不同的祭祀物件其選擇的祭品往往不同。如《南齊書·武帝本紀》:“量給祭秩,禮同諸侯。”《舊唐書·職官志二》:“凡元正、冬至陳設,並祠祭喪葬所供之物,皆辨其出入之數,量其繕造之功,以分給焉。”此外還有“量設祭酹”、“量事祭奠”“量備祭奠”之類的記
中国历史故事朗读注音版
載。[15]
“量”字正確釋出後,“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釋為“贖”則成為最為合理的一種解釋,不過此處的“贖”並非指“以金錢贖罪”,而是奉上一定數量的“聶幣、芳糧”將“某”之魂魄贖回。[16]據此可知,此句當重新斷作“[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聶)]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幣)芳糧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以)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量),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贖)某于武夷之所。”林志鵬先生將“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和“量”讀作“禳”雖過於迂曲,但其斷句正確可從。
三、君昔(夕)受某之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聶)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幣)芳糧研究者一般如此斷讀,但對於其中所謂的“昔”字卻有不同意見。此字原簡文作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李家浩先生認為是“昔”字省變,讀為“夕”,訓為夜晚。楊華先生從之,並謂“昔即夕,意即武夷神今夜享受某人的聶幣、芳糧之後,誠懇地希望你能讓某人之魂歸來,飲食如故。這是一篇祭禱鬼神,進行招魂的祝禱辭。從其口氣來看,祝禱的儀式無疑也是在夜間舉行的。”[17]
顏世鉉、周鳳五、李守奎、陳斯鵬等先生都認為此字是“向”。顏世鉉先生將此字釋為“襄”,讀為“曩”,指前不久。周鳯五則認為當讀“曏”,即“曩”,指不久以前,引申為“昔日”之意。陳斯鵬先生疑讀“饗”,義為歆饗、受食。[18]吳儒宣先生從周鳳五先生之說,認為簡文“向”,讀為“曏”,指不久以前的“剛才”。[19]
冀小軍先生則認為是“皿”字,並懷疑在簡文可以讀為“饗”。冀先生指出:“《潛夫論·巫列》:‘由是觀之,德義無違,鬼神乃享;鬼神受享,福祚乃隆。’‘受享’可能應讀為‘受饗’。《九店》44號簡的‘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饗)受’,大概跟《潛夫論·巫列》的‘受享(饗)’相當。”[20]
我們認為釋“向”可從,釋“昔”、“皿”均與字形差別較大,試比較下列相關字形。
昔: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上博二·子1)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上博二·昔1)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上博二·容13)
皿旁: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上博一·緇19)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郭·語二32)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上博三·周5)
向: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郭·六3)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郭·緇43)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上博二·容7)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九27)
△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原簡文)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摹本)
“向”在簡文中當從陳斯鵬先生讀作“享”或“饗”,上古音“向”、“享”、“饗”三字皆屬曉母陽部,聲韻俱同,文獻中相通之例多見。[21]簡文中“向”讀作“享”或“饗”,意謂鬼神享用祭品,文獻及同批簡文均有例證,如:
《詩·小雅·楚茨》:“先祖是皇,神保是饗。”鄭玄箋:“其鬼神又安而享其祭祀。”
《孟子·萬章上》: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
《九店》簡27: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利)於內(納)室。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以)祭門、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行),向(享)之。[22]
由此可見,此句當重新斷讀作“君向(享),受某之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聶)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幣)芳糧”。“君向(享)”與“受某之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聶)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幣)芳糧”可能兩句意思相當,均是籠統地指武夷君享用了“某”送給的所有祭品(含妻子),當然,“君向(享)”也可能僅是指享用“某”奉上的“妻子”而言。由此亦可知,冀小軍先生釋作“皿”雖不可從,但讀作“饗”卻十分正確,不過連下文“受”字,認為簡文中的“饗受”即《潛夫論》中的“受饗”則不可從。
結 語通過以上討論,九店簡《告武夷》篇後半段文字可重新釋讀作:“某敢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以)亓(其)妻上妻女(汝),[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聶)]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
中国历史故事刘秀重振汉王朝
幣)芳糧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以)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量),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贖)某于武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夷)之所。君向(享),受某之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聶)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幣)芳糧,囟(使)[23]某逨(來)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歸)飤(食)【如】[24]故。”譯成現代漢語即是:“某人冒昧地把他的妻子嫁給你,並奉上足量的聶幣芳糧,贖某人魂魄于武夷之所,你享用並接受某人的妻子及聶幣芳糧之後,讓某人的魂魄歸來,飲食如故。”
附 錄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
(編者按:[1]釋文參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江陵九店東周墓》頁506-511,科學出版社1995年;李家浩《九店楚簡告武夷研究》,中國文化大學主辨“第一屆簡帛學術討論會”會議論文,臺北,1999年12月10-12日;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楚簡》頁50,中華書局2000年;《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頁319,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釋文前後稍有不同,此據最後一書引入。
[2]周鳳五《九店楚簡〈告武夷〉重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2本第4分,頁943,2001年12月。
[3]參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
中国历史故事攻守同盟精彩句段
楚簡》頁106,中華書局2000年。
[4]參見林志鵬《上博楚竹書〈競建內之〉重編新解》,簡帛網,2006年2月25日;陳斯鵬《論周原甲骨和楚系簡帛中的“囟”與“思”——兼論卜辭命辭的性質》,《第四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頁403,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2003年;又《文史》2006年1輯。
[5]李零《古文字雜識(二則)》,《第三屆國際
中国历史短篇故事30字
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頁760,香港中文大學中文系1997年。
[6]李零《讀九店楚簡〈日書〉》,《中國方術續考》頁423,東方出版社2001年。
[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頁215,文物出版社1990年。
[8]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楚簡》頁108,中華書局2000年。
[9]夏德安《戰國時代兵死者的禱辭》,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研究譯叢》第2輯,頁34,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
[10]周鳳五《九店楚簡〈告武夷〉重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2本第4分,頁953,2001年12月。
[11]“衰”從何有祖先生釋,參見氏著《上博五楚竹書〈競建內之〉劄記五則》,簡帛網,2006年2月18日。
[12]釋文及編連參見陳劍《談談〈上博(五)〉的竹簡分篇、拼合與編聯問題》,簡帛網,2006年2月19日。
[13]陳劍《談談〈上博(五)〉的竹簡分篇、拼合與編聯問題》,簡帛網,2006年2月19日。
[14]林志鵬《上博楚竹書〈競建內之〉重編新解》,簡帛網,2006年2月25日。
[15]參見楊澤生《讀上博簡〈競建內之〉短劄兩則》,簡帛網,2006年2月24日。
[16]此篇具體內容和性質,學者間的意見並不一致,有人認為這是為受兵死者所害的病人招魂的禱辭,有人認為是求武夷照顧兵死者的祝語。有人認為是兵死者的妻子用“聶幣”、“芳糧”為兵死者贖罪,請求武夷讓兵死者暫時脫離武夷的管轄,回到人間享受美食。從我國現存的“叫魂”、“喊魂”、“喊驚”等民俗學的材料來看,我們認為最為合理的應該是第一種看法。
[17]楊華《新蔡簡所見楚地祭禱禮儀二則》,簡帛研究網,2004年8月1日;又丁四新主編《楚地出土簡帛文獻思想研究(二)》,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
[18]分別參見:顏世鉉《郭店楚簡散論(三)》,《大陸雜誌》第101卷第2期,頁26,2000年;周鳳五《九店楚簡〈告武夷〉重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2本第4分,頁954-955,2001年12月;李守奎編《楚文字編》頁451,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陳斯鵬《論周原甲骨和楚系簡帛中的“囟”與“思”——兼論卜辭命辭的性質》,《第四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頁403,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2003年;又《文史》2006年1輯。
[19]吳儒宣《九店楚簡研究》頁11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研所2003年碩士學位論文,許錟輝教授指導。
[20]冀小軍《九店楚簡告武夷重探》,簡帛研究網,2002年7月21日。
[21]參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頁281-283,齊魯書社1989年。
[22]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楚簡》頁86,中華書局2000年。
[23]“囟”讀作“使”從陳斯鵬先生,參見氏著《論周原甲骨和楚系簡帛中的“囟”與“思”——兼論卜辭命辭的性質》,《第四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頁403,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2003年;又《文史》2006年1輯。
[24]“如”從周鳳五先生補,參見氏著《九店楚簡〈告武夷〉重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2本第4分,頁943,2001年12月。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208.html
以上是关于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李家浩-九店簡《告武夷》補議;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6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