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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簡牘所見刑徒之行書工作——兼論里耶簡中的女行書人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
“行書”一詞,屢見于傳世的秦漢文獻,如許慎《說文解字·邑部》:“郵,竟上行書舍,從邑、垂。垂,邊也。”[1]《後漢書·楊震傳》描述楊震死後,“弘農太守移良承樊豐等旨,遣吏于陝縣留停震喪,露棺道側,震諸子代郵行書,道路皆爲隕涕。”[2]從字面意思看,行書人大約指傳遞文書。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均有《行書律》,整理者以爲“行書律”是關于傳遞文書的法律規定[3]。秦漢時的文書傳遞方式,據目前掌握的材料,包括“以郵行”、“以亭(燧)行”、“以次傳行”(“亭次行”、“燧次行”、“縣次傳行”)“吏馬馳行”、“輕足行”、“行者走”等各種形式[4]。而比較常見的是“以郵行”,即通過郵驛系統來傳遞。
故而學界的關注點,也大多集中在對秦漢郵驛制度的探討上,高敏、樓祖詒、陳直、李均明等先生,先後借助居延漢簡的材料,對漢代的郵傳、文書收發等相關制度進行了細緻地考辨。[5]而近年來,借著尹灣漢簡(1997)、敦煌懸泉漢簡(2000)、張家山漢簡(2001)的陸續刊布,關于郵及郵人的設置、郵人待遇,郵驛管理的相關細節,也逐漸明晰起來。高榮先生在這方面用力尤多,他不僅借助簡牘材料條析了郵書傳遞方式,還從整體思路出發,勾勒秦漢帝國從中央到地方的郵驛管理系統[6]。更有學者以專書的形式,回顧了中國古代郵驛發展的全過程,尤其是驛路多彩奇异而艱苦跋涉的生活片斷[7]。
郵驛系統,作爲秦漢帝國信息上傳下達的血脈神經,引起足够多的重視,本不爲過。但是我們也不要忘了《二年律令·行書律》中對于“以郵行”文書的種種規定,當時的郵傳制度,主要爲傳遞緊急文書與重要信息服務,郵只設在交通要道上,負責“制書”、“急書”等重要公文的遠距離傳送幷爲過往公職人員提供食宿服務。而帝國行政地理的末梢:縣(道)、鄉、里之間文書的傳送以及私人信件收發,大約都游離于郵傳體制之外。2003年初公布的里耶秦簡公文書中的收發記錄表明,秦代遷陵縣與下屬諸鄉、縣級機構、臨近諸縣,乃至洞庭郡之間的公文往來甚爲頻繁,但很少借助郵傳系統,多是由公文簽發方派專人直接送到接受方[8]。“多數文書是由下級吏員、一般民衆、甚至隸臣妾遞送的”[9];而睡虎地秦簡《行書律》“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10]也提示我們,郵人以外,負責行書的還有隷臣妾。高恒、張榮芳、韓樹峰等先生在討論秦代刑徒時[11],都據此以爲刑徒有運送官物和傳遞公文的工作。但未詳細展開論説。事實上,簡牘材料中保留了相當數量的以刑徒行書的例證,值得重視。而里耶簡中的行書人,竟然還包括女性(隸妾),這些都提示我們,“真正爲中國古代郵驛事業承擔風險和付出辛勞的人們,其實數量遠遠多于在正式編制中的‘郵人’和‘驛卒’”[12]。
一、“以郵行”、“郵人”與刑徒行書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行書律》的相繼出土,極大地豐富了我們對于秦及漢初郵驛制度及文書傳遞的認識。其中《二年律令·行書律》對“以郵行”的文書有若干規定。
(2)諸獄辟書五百里以上,及郡縣官相付受財物當校計者書,皆以郵行。(276)
令郵人行制書、急(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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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複,勿令爲它事。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北地、上、隴西,卅里一郵;地險陝不可郵者,(266)得進退就便處。郵各具席,設井磨。吏有縣官事而無僕者,郵爲炊;有僕者,叚(假)器,皆給水漿。(267)
書不急,擅以郵行,罰金二兩。(272)
書不當以郵行者,爲送告縣道,以次傳行之。諸行書而毀封者,皆罰金(274)一兩。書以縣次傳,及以郵行,而封毀,□縣□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僥(檄)曰:封毀,更以某縣令若丞印封。(275)[13]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田律》也有相關規定:“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14]這意味著,秦及漢初郵傳服務範圍有限,交郵傳送的文書有皇帝詔令、緊急公文及路程超過五百里的較重要公文。據彭浩先生考證,這些公文當包括呈報郡守及中央的奏讞文書,郡縣官員管理財物的審校報告、上計文書等[15]。高榮先生以爲還包括軍事文書,但行程未必都在五百里以上[16]。
專門負責傳遞郵書的人員,稱“郵人”,敦煌懸泉漢簡中有“郵人”:
(3)一一四 ……八月己丑日蚤(早)食時,□相郵人青□付□土郵人……(A)
……十月丙子。(B)(87-89C:33)[17]
《二年律令·行書律》關于郵人的規定:
(4)一郵十二室。長安廣郵廿四室,敬(警)事郵十八室。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戶勿减。令郵人行制書、急(265)書,複,勿令爲它事。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
複蜀、巴、漢中、下辨、故道及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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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五郵,郵人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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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戍,毋事其戶,毋租其田一頃,勿令出租、芻稾。(268)
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過半日至盈一日,笞百;過一日,罰金二兩。郵吏居界過書,(273)弗過而留之,半日以上,罰金一兩[18]。
郵人乃從事郵遞的專業人員,故由國家提供田宅(受田數量爲一頃半),有死亡、離崗者,替代人接收此田宅,邊遠地區的郵人,可以受到免除部分徭役的優待。作爲專業人員,國家對郵人行書的速度,有極爲嚴格的規定,一般是一晝夜二百里。彭浩先生借助《二年律令·戶律》討論郵人的經濟負擔,在比照上引資料(4)中複蜀、巴、漢中等地郵人賦役負擔的規定與秦簡《行書律》“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時産生了疑問,巴蜀等五郵郵人可獲免一頃田之租稅,只須交半頃,而法律規定受刑的司寇、隱官等受田五十畝。如果如行書律而言,由隸臣妾等刑徒充任郵人,獲得免租,那豈不是政府還要支付一部分錢[19]?
問題出在彭浩先生對于《行書律》律文的理解上,原文只是說,傳送收到文書,必須詳細登記時間,而隸臣妾年老體弱及不足信賴的,不要派去傳送文書,幷沒有講文書是以“郵”的方式傳遞[20]。而有關隸臣妾的規定,也不是選拔郵人的標準。如筆者在引言學術回顧中指出的,學者們往往過分關注“郵”這一種形式而將一些普通的文書傳遞的規定理所當然地認定爲郵傳制度規定。其實秦漢的文書傳遞方式,還包括多種形式,“以郵行”當指通過郵人專職傳遞文書。
高榮先生舉居延漢簡中行書文書的例證,負責傳遞文書者多爲戍邊吏卒,“以郵行”者也如此,從而以爲,“以郵行”的文書幷非“郵人”、“郵卒”,而是由發文者派專人遞送的。文書由何人遞送與其傳遞方式無關[21]。這是值得商榷的。漢代邊塞原有烽燧系統用以警戒,邊地的郵傳系統亭、驛等往往與烽燧幷行,燧即稱爲驛。諸部統轄5—8座亭、燧,其中一、二座充當驛站,部、燧吏卒在執行戍邊任務同時,負責相關軍政文書之傳遞,這是邊地的特殊情况[22]。至于內地,在郵路上奔走,爲官府傳遞緊要文書的,當是專職之郵人。
上引睡虎地秦簡《行書律》中關于隸臣妾行書的規定,顯然不屬于“以郵行”,可與前引秦律《田律》“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以及《二年律令·行書律》“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對照理解。即在郵路不能伸展到的地方,或者路程較近,則派遣門亭卒、捕盜、輕足等兼職傳遞文書。“輕足”,整理小組注釋爲“走得快的人”[23],又見于《淮南子·齊俗》:“故江河决,沉一鄉,父子兄弟相遺而走,爭升陵阪,上高丘,輕足先升,不能相顧也。”《覽冥》描述戰國諸侯紛爭而勞民的情况:“是故質壯輕足者爲甲卒,千里之外,家老羸弱,凄愴于內”[24]。可以與居延漢簡常見“行者走”[25]及敦煌漢簡所謂“東書苻驗一編 □尉府九月戊子奉郵書走卒過受臨街卒顛之”[26] 對照理解,即以步行方式傳遞文書,在這種近距離的步行傳遞文書中,少不了刑徒的身影。
我們知道秦及漢初的刑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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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主要在官府監管下,從事與刑名相應的勞動。如宏《漢舊儀》記秦制:“凡有罪,男髡鉗爲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爲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歲。完四歲,鬼薪三歲。鬼薪者,男當爲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爲白粲者,以爲祠祀擇米也,皆作三歲。罪爲司寇,司寇男備守,女爲作,如司寇,皆作二歲”[27]有治城、伐薪、擇米、守備等固定項目。傳遞文書,幷非刑徒之本職工作,而是兼職。我們還可以見到不少的刑徒兼職行書事例。
如“以次行”的傳遞方式,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中著名的“遷子爰書”[28]:
(5)
刑徒-簡牘所見刑徒之行書工作——兼論里耶簡中的女行書人
(遷)子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謁鋈親子同里士五(伍)丙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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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46),敢告。」告法(廢)丘主:士五(伍)咸陽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謁鋈其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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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47)去
刑徒-簡牘所見刑徒之行書工作——兼論里耶簡中的女行書人
(遷)所論之,
刑徒-簡牘所見刑徒之行書工作——兼論里耶簡中的女行書人
(遷)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可受(48)代吏徒,以縣次傳詣成都,成都上恒書太守處,以律食。法(廢)丘已傳,爲報,敢告主(49)。
士伍丙在被流放到蜀郡邊縣的過程中,負責押送他和恒書(整理小組注:疑指解送文書)的是吏和徒隸(徒隸應指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詳下解釋)過了廢丘這一縣後,以縣次傳,逐縣更換吏與徒隸,直至解送到成都。
前面說到西北邊塞地區,負責傳遞文書的多是燧卒、燧長、士吏等,不過反映西漢中後期及東漢前期情况的居延漢簡中,也存在著用解除刑具的弛刑徒傳遞文書的情况,見于如下簡文:
(6)入南書五封
三封都尉印一詣府一詣□□大守府六月九日責戍屬
行謹□在尉所詣□壽掾革
一合渠甲塞尉印詣會水塞尉六月十一日起一□史候
史印詣官六月十八日起
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平旦時橐他
刑徒-簡牘所見刑徒之行書工作——兼論里耶簡中的女行書人
長萬世受破胡弛刑
孫明 合552.3,552.4[29]
(7)入北第一橐一封 居延丞印廿六日寓中……
弛刑唐陽行 E.P.T49:27
(8)入北第一橐書一封
居延丞印十二月廿六日日食一分受武强駅卒馮鬥即
弛刑張東行 E.P.T49:28[30]
這些都是文書的傳行記錄,又稱爲“過書刺”。除標明文書傳遞方向及郵件數量等信息外,最重要是記錄某段路程傳行的起訖時間及經手人。這裏的經手人,正是在橐他、破胡等燧工作的弛刑徒。另外,敦煌懸泉置中,也有一定數量的刑徒,有些刑徒是由敦煌郡府分派的,見于懸泉漢簡:
(9)縣(懸)泉置陽朔元年見徒名藉(籍)。 Ⅱ0215②:1
(10) ■右受府施刑十一人 II 0114④:16[31]
據“東第一封橐一,驛馬行,西界封書張史印,十二月廿七日甲子,晝漏上水十五刻起,徒商名。永初元年十二月廿七日,夜參下餔時分盡時,縣(懸)泉驛徒吾就付萬年驛。(A) 十二月廿七日夜參下餔分盡時。(B)(VI F13C②:10)”[32]的提示,這些刑徒,當有不少數量從事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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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行書的工作。
二、里耶簡公文傳遞情况與刑徒行書新例2002年,湖南湘西龍山里耶古城一號井中出土了約37000余枚秦代簡牘,內容主要是秦代遷陵縣的官署檔案,其中政府之間往來之文書(原件及副本)占了相當大的比例。據對目前公布的37件秦簡內容的釋讀,其中保存的公文,大都詳細記錄有發文、收文的時間、傳送人、傳送方式、啓封人等信息,印證了秦律《行書律》“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也)”的規定。
陳偉先生曾對這些公文傳遞記錄進行過一些初步分析,其中遷陵縣與洞庭郡的文書傳遞,有標明“以郵行”者,其餘大都是由發文單位派遣人員,以步遞的形式直接送達收文單位,其中送出稱“某人行”,由某人送來稱“某人以來”[33]。下面嘗試將已公布簡文中的文書收發情况(以遷陵縣治里耶爲中心),列表如下[34]:
里耶簡所見公文傳遞情况一覽 序號
編號
傳遞方向(收/發)
傳遞路徑
收/發時間(秦始皇?年?月?日)
傳遞人(身份/籍貫/名)
傳遞方式
1
J1(6)2
收入
洞庭郡—遷陵縣
以郵行
2
J1(8)133
收入
酉陽縣—遷陵縣
27年8月20日水下四刻
走/賢
步遞送達
發出
遷陵縣守丞—本縣司空
27年8月20日
起
步遞送達
3
J1(8)134
收入
遷陵縣司空守—遷陵縣府
26年8月29日
走/己巳
步遞送達
發出
遷陵縣守丞—縣司空
26年9月2日
佐/壬
步遞送達
4
J1(8)152、156
發出
遷陵縣守丞—縣少內
32年4月8日水十一刻刻下五
守府/快
步遞送達
收入
縣少內—遷陵縣府
32年4月9日日中
佐/處
步遞送達
5
J1(8)158
發出
遷陵縣—酉陽縣
32年4月11日旦
守府/快
以縣次傳
6
J1(8)154
發出
遷陵縣—洞庭郡
33年2月1日水十一刻刻下二
郵人/得
以郵行
7
J1(8)157
收入
啓陵鄉—遷陵縣
32年1月20日旦食
隸妾/冉
步遞送達
8
J1(9)981
收入
田官—遷陵縣
30年9月15日旦
佐/壬
步遞送達
9
J1(9)983
酉陽縣—洞庭郡
以郵行
10
J1(9)984
收入
酉陽縣—遷陵縣
28年8月25日水下八刻
隸妾
步遞送達
發出
遷陵縣—都鄉
28年8月27日
走/印
步遞送達
11
J1(16)1
收入
洞庭郡—遷陵縣
守府/快
步遞送達
12
J1(16)3
發出
洞庭郡或遷陵縣尉—零陽、昆陽
?年9月己亥水下八
走/印?
步遞送達
13
J1(16)5、6
收入
洞庭郡—遷陵縣
27年2月28日水十一刻刻下九
求盜/簪裊/陽成/辰
步遞送達
27年3月2日夕
士伍/巫/下里/聞令
步遞送達
27年3月8日水下盡
□陽陵士□匄
步遞送達
發出
遷陵縣丞—縣尉
27年3月5日水下□刻
走袑/行
步遞送達
27年3月11日水下四刻
隸臣/尚
步遞送達
14
J1(16)9
收入
啓陵鄉—遷陵縣府
26年5月24日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
不更/成里/午
步遞送達
說明:1、公文收發時間,已將干支紀年換算過來,爲方便起見,這裏紀年、月、日,皆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但公文到達的具體時刻仍保留原簡文描述。2、編號11、12之J1(16)1、3簡的內容,參考馬怡《里耶秦簡選校》及陳治國在《從里耶秦簡看秦的公文制度》一文中的解析(《中國歷史文物》2007年第1期),因信息有限,這裏對兩簡所示公文的傳遞方向和路徑進行了推測。
我們注意到,這裏從事文書傳遞工作的,有“走”。“走”,李學勤先生引應劭注,認爲是“僕”的意思[35]。其實這裏的“走”,可與前述睡虎地秦簡中之“輕足”,居延漢簡中之“行者走”相聯繫,指腿脚輕便從事步遞工作者。有“守府快行”,《選釋》及《發掘報告》皆解釋爲“緊急遞送”、“發送緊急文書”,而于振波先生也認爲當是文書簽發方派專人以較快速度直接送達接受方[36],邢義田先生指出,“守府快行”猶如郵人某行,“快”乃守府之名,從上讀[37]。王煥林也持同樣看法[38]。從公文傳遞速度來看,後說可從。另有縣府官員的佐(3中丞之佐壬,4中縣少內佐處,8中田官佐壬)爲其專門傳遞文書者;有求盜、士伍行書;剩餘的行書人,也就是我們關注的重點:隸臣、隸妾等刑徒。這是又見于簡牘的以刑徒傳遞文書的材料。
事實上,里耶出土的公文提示我們,洞庭郡確實有用刑徒從事傳遞運輸工作的規定。參考J1(16)6 正面(J1(16)5正面內容與此相似):
(11)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屬尉:令曰:“傳送委,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資贖責(債),急事不可留,乃興繇(徭)。”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資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殹(也),不欲興黔首。嘉、谷、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資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夬泰守府,嘉、谷、尉在所縣上書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
胡平生先生對洞庭郡下達的這份公文的內容作了通解[39],洞庭郡守禮通知縣嗇夫、卒史、假卒史、屬尉等,爲了减輕百姓負擔,凡有傳送運輸的任務,各縣需首先派遣城旦舂、隸臣妾、居資贖債等身份者,而J1(8)154 正面:
(12) 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遷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朔日上所買徒隸數。”•問之,毋當令者。敢言之。
背面:
二月壬寅,水十一刻[刻]下二,郵人得行。 圂手。
遷陵守丞都的上報表明,洞庭郡對于徒隸的管理十分重視,要求各縣每月初上報徒隸買賣出入情况[40]。更爲值得注意的是,里耶簡J1(16)5、6背面出現了“鄉司空”。卜憲群先生認爲鄉司空主管刑徒及刑徒需要從事的工程營造相關事宜[41],這就提示我們,不僅洞庭郡、遷陵縣有刑徒爲官府服役,縣下各鄉也有隸屬于鄉的刑徒,在鄉里中從事某項勞役。列表中第7例,啓陵鄉的上報文書由隸妾送至遷陵縣,這裏的隸妾應當是啓陵鄉管理下的刑徒。
三、里耶簡中的女行書人討論秦漢時刑徒從事的傳遞文書的兼職工作,需要注意性別問題。對秦律《田律》“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因秦律中習慣男女刑徒連稱,我們幷不明晰這裏的“隸臣妾”是否包括女性?中國古代的傳統是男主外,女主內,如《禮記·內則》說女子“十年不出”,“男不言內,女不言外。……內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內,不嘯不指。夜行以燭,無燭則止。女子出門,必擁蔽其面,夜行以燭,無燭則止”,“禮始于謹夫婦,爲宮室,辨外內。男子居外,女子居內。深宮固門,閽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42]。《周易·家人》“利女貞”“彖曰:家人,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43]從上古時代開始,女子的出行便受到了禮法的限制,秦漢時代,女子也主要是在室內從事紡織等輕體力勞作。
從身體條件來講,女子確實不如男子,社會對女子的期望是纖巧、卑弱,如班昭《女誡·卑弱》“古者生女三日,臥之床下,弄之瓦磚,而齋告焉。臥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44],即使是被官府役使,從事重體力的刑徒,他(她)們的勞動量,也有男女之別;如《秦律十八種·工人程》“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45]做雜活的隸妾2—4人的工作量才相當于工匠一人。又《倉律》:“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廩。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46]隸臣妾一般性的勞役爲“從事公”,應指較輕的雜役,而田間勞作的主體只有隸臣與舂,與舂處于同一刑罰等級的城旦,則要從事比田作更辛苦的築城工作;比城旦舂次一等級的隸妾,則根本不從事較重的田間勞作。高一個等級的女性刑徒舂與次一個等級的男性刑徒隸臣從事同樣的勞役,這體現出了秦律對于男、女性刑徒在體力上差距的照顧[47]。
從這些角度,我們都有理由猜想,所謂隸臣妾行書,應偏重于指隸臣從事步行傳遞文書的工作。然而里耶秦簡的公布,却說明瞭秦時確有用女子行書的情况,見于以下兩例:
(13) J1(8)157 正面: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啓陵鄉夫敢言之:成里典、啓陵郵人缺,除士五(伍)成里丐、成,[成]爲典,丐爲郵人。謁令、尉以從事,敢言之。
J1(8)157 背面:
正月戊寅朔丁酉,遷陵丞昌郤之啓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爲典何律令?(應)尉,已除成、丐爲啓陵郵人。其以律令。/氣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正月丁酉旦食時,隸妾冉以來。/欣發。 壬手。
(14) J1(9)984 正面:
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酉陽守丞□敢告遷陵丞:主亭里士五(伍)順小妾□餘有律事□□□□遷□,令史可聽書從事,□□□。/八月甲午,遷陵拔謂都
J1(9)984 背面:
鄉嗇夫:以律令從事。/朝手。即走印行都鄉。 八月壬辰,水下八刻,隸妾以來。朝手。 □手。
例13是著名的“除郵人”簡,于振波先生對此有精到的分析,不過是偏重于對“郵”的考察[48]。秦始皇32年1月17日(甲午)[49],啓陵鄉嗇夫向遷陵令、尉請示,要任命里典與郵人,當天文書發出。20日(丁酉)早上才由隸妾冉送達。中間經過了三天時間。啓陵鄉是遷陵縣轄鄉,與縣府的路程應該不會很遠。不過由隸妾一人專程遞送,還是花費了一定時間。
而例7,酉陽縣守丞告遷陵丞主的文書寫于28年8月10日(丁丑),8月25日(壬辰)下午方由隸妾送達,中間竟然經過了長達半個月的時間。陳偉先生解釋“不知道是寫成後未及時發送,還是投遞途中出現了問題”[50]。我們不妨看另一例由酉陽縣至遷陵縣公文的傳遞情况,
(16) J1(8)133 正面:
或沓(逮):廿六年三月甲午,遷陵司空(得)、尉乘/ 卒萛(?)簿。廿七年八月甲戌朔壬辰,酉陽具獄,[獄]史啓敢/ 啓治所獄留□,敢言之。•封遷陵留。
J1(8)133 背面:
八月癸巳,遷陵守丞陟告司空主:聽書從事,/ 起行司空。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賢以來。/行手。
酉陽于27年8月19日發出文書,8月20日上午即由走賢送達遷陵,文書在兩縣間傳遞時間只有一天多。有的學者指出,酉陽縣治所在今湘西永順縣王村鎮,與遷陵縣治里耶城的距離大約80千米[51]。則賢的行走速度大約可以達到50千米/日左右,而相比之下,由隸妾從同樣路徑傳遞的文書,用了半個月時間,除了意外情况耽擱的原因,也不能不考慮該文書是由女性傳遞的情况。
前面提到男女在體力方面的差异及社會對男女期望值的不同,在秦漢時代,出行對于人們來講是一件充滿困難而危險的事情。史書中行道死、行道物故的事例比比皆是,而《焦氏易林》中所說的“出門逢患”(《同人》之《臨》)、“中道遇害”(《同人》之《賁》)、“道里艱難”(《噬嗑》之《師》)、“雨雪載塗”,都反映了時人對于出行艱難的體悟。漢樂府詩《孤兒行》“南到九江,東到齊與魯。臘月來歸,不敢自言苦。頭多蟣虱,面目多塵土。”《古艶歌》“行行隨道,歷經山陂。馬啖柏葉,人啖松脂。不可常飽,聊可遏饑。”形象描繪了行旅途中饑餓、痛苦、面目封塵的痛苦狀况。漢人感嘆“男兒在他鄉,焉得不憔悴”(《古歌》)[52],行旅的艱辛,男子已憔悴支離,女子相對柔弱的身體素質,恐怕更難承受。
秦代女子出行的機會有限,且多爲依附性,遠嫁、隨家庭中的男性(父、夫、子)遷轉等,因而較少有機會獨立地見識和瞭解全國的主要交通道路、路况。有長途交通經歷和一定交通地理知識的人群,或者主要集中于從事軍事、勞役、長距離物資轉運等“賤業”,不得已長期奔波于室外的女子。彭衛先生系統總結漢代女性工作類型時指出,女性可選的這種“外”之賤業已經超過了“內業”。
明瞭了這些背景,我們才可以體會到里耶簡中的女行書人工作的艱難,從酉陽到遷陵有80千米的路程,這個距離幷不算太近,已經算是遠行了。由一個女子單獨走完,或者免不了還要走夜路,如果如王子今先生考慮到走水路,利用酉水水運,則情况會更爲複雜[53]。這些都要求女子具有良好的身體、心理素質,機敏的應變能力和一定的交通地理知識。用隸妾行書,或者已經經過了一定的挑選和訓練。但獨立出行幷不意味著女性的解放和社會地位的提高,而是官府所施加給女性的强制性勞役。
我們也可以從另一方面,世界婦女史與郵政史的角度考慮一下這個問題,中國是世界上郵驛制度萌發最早的國家之一。秦漢時代已見有女子從事傳遞文書的活動,但同時期甚至中世紀的雅典,“姑娘們只學習紡織縫紉,至多也不過學一點讀寫而已。她們差不多是被幽禁起來,只能同別的婦女有所交往。婦女所住的房間是在家中的單獨一部分,在樓上或者在後屋中,……婦女沒有女奴隸作伴就不能離家外出,她們在家裏實際上受著嚴格的監視。”[54]即使是今天,綜觀世界各國郵政業發展情况,女子尚未取得同等地位。[55]。里耶秦簡中的隸妾,確實是世界歷史上較早的女子從事文書、信件傳遞的案例。這在秦漢婦女史,乃至世界婦女史上,都應當具有非同一般的含義。
(編者按:[1]許慎撰、徐鉉校定:《說文解字》(附檢字),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132頁。
[2]《後漢書》卷44《楊震傳》,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1766頁。
[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61頁。
[4]學界對秦漢行書制度的綜合討論不少,最近的文章,參看易桂花、劉俊男:《從出土簡牘看秦漢時期的行書制度》,《中國歷史文物》2009年第4期。
[5]參考樓祖詒:《漢簡郵驛資料釋例》,《文史》第3輯,1963年;高敏:《秦漢郵傳制度考略》,《歷史研究》1985年第3期;陳直:《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44—50頁;李均明:《漢簡所見“行書”文書述略》,收入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秦漢簡牘論文集》,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13—135頁。
[6]高榮的研究,見所撰《秦漢郵驛的管理系統》,《西北師範大學學報》2004年第4期;《簡牘所見秦漢郵書傳遞方式考辨》,《中國歷史文物》2007年第6期。
[7]王子今:《郵傳萬里——驛站與郵遞》,長春:長春出版社,2004年。
[8]里耶秦簡發掘及內容簡介,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龍山縣文物管理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
[9]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
[10]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61頁。
[11]張榮芳、高榮借助簡牘材料,系統分析秦代刑徒的服役範圍,包括傳遞公文一項,見所撰《簡牘所見秦代刑徒的生活及服役範圍》,原載《秦文化論叢》第7輯,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1999年。收入張榮芳:《秦漢史與嶺南文化論稿》,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第1—15頁;又可參考高恒:《秦律中“隸臣妾”問題的探討》,《文物》1977年第7期;韓樹峰:《秦漢刑徒散論》,《歷史研究》2005年第3期。
[12]王子今:《郵傳萬里——驛站與郵遞》,第155頁。
[1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簡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69—171頁。 [1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9頁。
[15]參見彭浩:《讀張家山漢簡〈行書律〉》,原載《文物》2002年第9期,收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16—324頁。
[16]參見高榮《簡牘所見秦漢郵書傳遞方式考辨》一文。
[17]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94頁。
[18]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簡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69—172頁。
[19]論述見彭浩《讀張家山漢簡〈行書律〉》一文。
[20]參考整理小組的注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9—20頁。
[21]高榮的詳細論證見《簡牘所見秦漢郵書傳遞方式考辨》一文。
[22]邊塞候望系統與郵驛系統幷行的情况,參照李均明《漢簡所見“行書”文書述略》一文介紹。
[2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9頁。
[24]分別見于高誘注:《淮南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65—66頁。
[25]居延漢簡簡文涉及“行者走”者頗多,如合21.4A 甲渠候官行者走。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照:《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34頁。
[26]編號1242,甘肅省文物考古所編:《敦煌漢簡》下册,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第266頁。
[27]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53頁。其中隸臣妾一般性勞動爲“從事公”,與刑名無關。
[28]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55—156頁。
[29]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652頁。
[30]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文化部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居延新簡——甲渠侯官與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45頁。
[31]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第98頁。
[32]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第88頁。
[33]參考陳偉:《里耶秦簡中公文傳遞記錄的初步分析》,原載:《歷史地理學研究的新探索與新動向——慶賀朱士光教授七十華秩暨榮休論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8年;再刊“簡帛網”之“秦簡專欄”,2008年5月2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29)
[34]本文所引里耶秦簡釋文,采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及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所附簡牘部分釋文,長沙:岳麓書社,2007年;幷參照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一)、(二)、(三),(“簡帛網”之“秦簡專欄”連載,2005年11月14日—24日。)對整理者發布的釋文、標點錯誤之處略有訂正。下文不再出注。
[35]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
[36]于振波:《里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湖南大學學報》2003年第3期。
[37]邢義田:《湖南龍山里耶J1(8)157和J1(9)1-12號秦牘的文書構成、筆迹和原檔存放形式》(一)、(二),“簡帛網”之“秦簡專欄”首發,2005年11月4日、11月14日。
[38]王煥林:《里耶秦簡秦簡校詁》,北京: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年,第46頁。
[39]胡平生:《讀里耶秦簡札記》,《中國文物報》2003年9月12日,又“簡帛網”之“秦簡專欄”,2003年10月23日。
[40]這兩件文書中都出現了“徒隸”,曹旅寧先生利用此以及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材料,全面透析了“徒隸”的含義,認爲應當是指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而言。而二例中可以被買賣,應單指隸臣妾而言。見所撰《釋“徒隸”兼論秦刑徒的身份及刑期問題》,《上海師範大學學報》2008年第5期。
[41]卜憲群:《秦漢之際鄉里吏員雜考——以里耶秦簡爲中心的探討》,《南都學壇》,2006年第1期。
[42]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736頁。
[43]孫星衍撰:《周易集解》,上海:上海書店,1988年,第89頁。
[44]《後漢書》卷84《列女傳·曹世叔妻》,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2787頁。
[4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45頁。
[46]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32頁。
[47]相關論述參考韓樹峰:《秦漢刑徒散論》一文。
[48]于振波:《里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湖南大學學報》2003年第3期。
[49]爲方便起見,這裏紀年、月、日,皆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50]參考陳偉:《里耶秦簡中公文傳遞記錄的初步分析》一文。
[51]鐘煒:《里耶秦簡所見縣邑考》,《河南科技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
[52]以上所引樂府詩詩句,分別收入逯欽立輯:《先秦漢魏晋南北朝詩·漢詩》卷10,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297、303頁。
[53]王子今:《秦漢時期湘江洞庭水路郵驛的初步考察——一里耶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爲視窗》,《湖南社會科學
50个中国历史故事有哪些名字
》2004年第5期。
[5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與國家起源》,收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1頁。
[55]據萬國郵聯對各國郵政行業聘用婦女員工的調查,雖然女性員工在許多國家郵政行業中占據了比較大的比重(德國48℅,美國37℅,意大利50℅,南非40℅,芬蘭45℅,愛沙尼亞83℅),但傳統的分揀、投遞部門,用得更多的還是男子,在摩洛哥,2001年才開始聘用首批女投遞員,當她們身穿藍制服,頭戴工作帽,騎在摩托車行駛在路上時,面對的是一雙雙驚訝和不信任的眼神。郵聯雜志評論道:“實現郵政領域的真正男女平等,可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見于萬國郵政聯盟主辦《萬國郵聯》雜志2008年第4期之專欄“郵政女性——郵政行業中的婦女終于衝破諺語中的‘玻璃天花板’了嗎?”,總第134卷,第14—20頁;其主要內容又以標題《不斷攀登中的郵政女性》刊登在《中國郵政報》上,2009年3月17日第4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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