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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徒-睡虎地秦簡中“禀衣”制度試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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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0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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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睡虎地秦簡中“禀衣”制度試析


(吉林大學 古籍研究所 130012)
禀給是指官府發放或到官府領取。在睡虎地秦簡中,記載了一些領取或發放衣食和相應物資的法律規定,禀衣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在秦漢簡中的記載幷不是很多,但是這一制度對于我們瞭解秦代的物資配給和國家保障等相關制度,提供了重要的途徑。在研究禀衣制度的過程中,有幾個問題還是比較突出的,一是關于“禀衣者”的組成。二是發放衣服的過程中是否收錢,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和閻步克先生的認識就有所不同,前者認爲收錢而後者的認識恰好相反,且整理小組的觀點爲學界普遍接受。三是國家發放的是什麽,普遍的觀點認爲發放的是成品衣物,閻步克先生認爲發放錢。筆者認爲閻先生的觀點雖然能釋通簡文,但是與當時的社會環境不符。同時,在簡文中出現了“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一句,是否發放成品衣物仍然值得商榷。本文謹就上述三個問題進行討論,敬請學界專家批評指正。

睡虎地秦簡中規定的免費發放衣物的對象,主要是刑徒或與刑徒身份類似的人,幷且還是刑徒中較爲弱勢的那部分。劉向明先生認爲,秦代禀衣的範圍主要集中在喪失人身自由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社會最下層民衆之中,幷將其主要分爲了六類。[1]雖然劉先生得出了相應的結論基本劃定了範圍,但是其類別劃分的過于繁瑣,還是不甚明瞭。而且秦漢簡中的記載也有區別,那麽,“禀衣者”到底有哪些人組成,發放衣服時是收錢還是免費,這就需要進一步探討。“從現存秦簡《金布律》的材料來看,授衣的對象主要是刑徒”幷且“秦簡中的記載也表明,對于‘有罪以貲贖及有債于公’、‘隸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以及‘人奴妾系城旦舂,貸衣食公’這類人,官府禀衣是要錢的。”[2]也就是說,國家禀衣的對象主要分爲兩類,即刑徒或與刑徒身份類似者[3]和禀衣收費者。那麽,第一類人在領取衣物時是否收錢,這要從秦簡中的一條簡文說起。睡虎地秦簡《金布律》:
禀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卌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卌四錢;其小者冬四十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4]
整理小組認爲,簡文中的錢數可能是指應繳納的衣錢,幷推測“領衣者如無力償還,就必須用更多的勞役抵償。”[5]也就是說,國家發放的衣物是有償的。那麽反而觀之,這些簡文中規定的禀衣者,能否支付起簡文中規定的錢數呢?閻步克先生認爲,“隸臣妾、城旦舂就相當不同,他們長年爲官府服役,不大可能另有可資購衣的經濟來源。”[6]我們結合簡文,也不難發現這裏規定的隸臣妾是那些無妻的隸臣和府隸,還有城旦舂等。他們都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雖然睡虎地秦簡中記載隸臣妾擁有私産,但是這也是有其特殊的情况。朱紅林師認爲,隸臣妾有私産主要有兩種情况,一種是其家室未受連坐,另一種是國家配給衣食。[7]國家配給衣食的情况,在睡虎地秦簡中的記載不在少數,像“及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8]、“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系城旦舂者,勿責衣食;其與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9]等等,還有一些規定了刑徒勞作時所發放的口糧數量。[10]城旦舂更是無法負擔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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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的錢數。《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爲城旦,收其外妻、子。”[11]也就是說城旦舂需要沒收其財産,妻、子。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黥城旦講氣(乞)鞫”的案例,“講”所受城旦刑罰就悉數沒收其財産、妻子,幷被變賣,講案澄清後國家還追回其財産,無法追回的要進行賠償。[12]因此,城旦舂像隸臣妾那樣由家室供養的可能性更不存在。所以,這裏所發放的衣物是國家無償配給的。
禀衣收費者,包括居貲贖債者、隸臣有外妻者、人奴妾系城旦舂者。這三者中,前兩種是有財産的,後一種私人奴婢,主要由其主人提供衣食。其中居貲贖債中還包括,公士以下有爵無爵者、葆子以上包括有爵者、自由人代替居贖者、私家奴婢居作包括人奴妾。[13]這裏基本是普通百姓和私家奴婢,也就是說這些人主要是身份自由者,只是欠了官府錢或代替他人而進行勞動。睡虎地秦簡《司空律》:“居貲贖責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14]這不僅說明,居貲贖債者在服勞役期間可歸田勞作,同時也說明他們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財産。對于隸臣妾,張金光先生認爲像這樣的刑徒是沒有財産的,“在夫妻單方面成爲刑徒的情况下,原來的財産作爲歷史遺産是留給其家屬的,幷不歸罪犯所有……總之,罪犯與財權分離了”[15]。罪犯是否與財産分離姑且不論,但是依據秦簡的記載國家對有妻隸臣,在發放衣服時仍然收取了費用[16],而且在轉移隸臣妾時還要登記是否有妻。[17]這只能說明一點,刑徒的家室仍然供養刑徒。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就有記錄有關家室“封守”的內容,而且描述了一個家室中具體包含的內容,即“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産”[18]。那麽,如果刑徒的財産沒有被國家沒收的話,雖然其不是財産的擁有者,但仍然是財産的使用者。所以,這類人在生活方面仍然有保障,那麽在衣食方面國家必然需要收取費用。
禀衣具有時效性和集中性。國家發放衣物有相應的時間規定,幷且集中的進行領取和發放。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禀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禀之,過時者勿禀。後計冬衣來年。”[19]也就是說,夏季四到六月進行發放,冬季九到十一月進行發放,過了發放日期仍然沒有領取的,就不會再進行發放了。這種過程既體現了國家對相應物資配發的控制,而且也是對過期未領取者的一種警告。同時也說明了,禀衣者是集中管理的。

睡虎地秦簡中規定的禀衣制度,實際上是一種國家的配給制度。正如上節所叙,國家發放衣物的對象主要是刑徒或與刑徒身份類似的一類人中弱勢者。這些人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其基本的生存是無法保證的,但是國家在進行建設的時候,仍然需要徵發刑徒進行勞作,而且是首要的徵發對象。里耶秦簡就有“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債,急事不可留,乃興徭’”[20]的記載。所以,國家爲保障這些人的生存,就需要實行衣食配給的制度,所發放的衣食應是免費提供的。但是,對于國家是以何種形式發放的,仍然值得注意。筆者認爲,秦國政府設置發放制度的基本意圖是保障,也就是說只要這類人的基本生存用度够用就可以了。發放用錢的可能性幷非沒有,但是在當時的經濟條件下這種發放政府能否負擔仍然值得懷疑。
發放物品幷非購衣用錢。閻步克先生認爲,秦簡中提到的“禀衣時”規定的錢數是發放的購衣錢,不是收取的錢數。[21]同時,還發現秦國的錢幣使用頗具規模,認爲秦國已經向領取月食者發放衣錢了。但是,這裏規定的錢數果真是購衣用錢嗎?從秦簡的記載來看,發放的主要是實物,幷非貨幣。《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囚有寒者爲褐衣。爲布一,用枲三斤。爲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卌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22]這條簡文中不僅規定了作褐衣的用料,而且還規定的相應的價值,也就是說這裏發放的是實物,幷不是相應的購衣錢。至于漢初,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也有與此類似的規定。
諸冗作縣官及徒隸[23],大男,冬禀布袍表裏七丈、絡絮四斤,絝(褲)二丈、絮二斤;大女及使小男,冬袍五丈六尺、絮三斤,絝(褲)丈六尺、絮二斤;未使小男及使小女,冬袍二丈八尺、絮一斤半斤,未使小女,冬袍二丈、絮一斤。夏皆禀襌,各半其丈數而勿禀絝(褲)。[24]
比較上述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的簡文,我們發現漢律在修訂秦律的過程中删掉了錢數。也就是說只是規定了相應的尺寸長短和規格大小,幷沒有規定相應的錢數。爲什麽會出現這種情况,筆者認爲有以下幾點原因。一是,秦律中規定的錢數是製作衣物或者購買材料的指導價。這些規定的價值是相應發放衣物的最高價,幷非最低價,也就是說這是發放衣物的成本核算價。正如朱紅林師所說,這些價格的規定“不妨看做是對發放衣服的成本計算”。[25]二是,秦律中的規定主要是對當時管理此項事物的官吏具有指導作用。官吏在發放衣物時,需要根據規定實施。這還要從睡虎地秦律的性質談起,張金光先生在《秦制研究》中認爲,“睡虎地秦簡法律部分幷非秦律全文,而是個選本,這本身即表明其用途的特殊性,它就是供明習法令的法律教材選編”。[26]從簡文的內容來看,這些多是縣鄉一級基層官吏辦事的守則,是墓主人喜選擇編連而成的,本身就是對官吏而言的。幷且在睡虎地秦簡中,對官吏的懲處也不乏例證。所以律文中規定的價格不僅是成本核算價,而且也是官吏發放和製作衣物的指導價。三是,這種規定的價格到漢初就已經不再適用了。從其他秦律的內容來看,這種修改幷非僅此一例。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厩苑律》:“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盤、革、角,及(索)入其賈(價)錢。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27]簡文中提到“錢少律者”的規定,賣出的價錢沒有達到律文規定的最低標準,是需要馬牛所在縣補充交納的。但是,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金布律》的規定就發生了變化,即“令以平價(賈)償”[28],主要是按照當時的物價水平進行償還的。隨著漢初經濟水平的發展,秦律中規定的價格已經不能代表當時的物價水平。實際上,在有秦一代也是存在這種差價問題的,漢律中將價格删除也就不難理解了。
如果國家在“禀衣”時發放的是購衣用錢,國家是否能够承擔起如此巨大的經濟負擔不僅使我們産生疑慮。依據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中的相關規定,不妨算一算一個“禀衣者”一年所需要的貨幣有多少。秦律規定,成年男子冬天每人一百一十錢,夏天五十五錢,一年共需要一百六十五錢。未成年的冬天七十七錢,夏天四十四錢,一年共需一百二十一錢。成年女子冬天每人五十五錢,夏天四十四錢,一年共需九十九錢,未成年的冬天每人四十四錢,夏天三十三錢,一年共需七十七錢。孤寡老小與成年女子的標準相同。雖然從個人來看,一個人得到的錢僅够自己的生存之需,但是從全國的角度看國家“禀衣者”的數量幷非少數。《史記·秦始皇本紀》中就有“隱宮徒刑者七十余萬人,乃分作阿房宮,或作驪山”。[29]這麽大數量的刑徒(除去有妻室者)如果國家發放貨幣,是否能够承擔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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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負擔。《漢書·刑法志》中也有“囹圄成市,赭衣塞路”的記載,張金光先生認爲,“從漢人所說的‘赭衣半道’,可大致推知,其時刑徒約占總人口的一半。若除去少年,而在成人中被刑者所占的比數就更高了。”[30]幷且“秦刑徒不僅數量驚人,其中多城旦等重刑。”[31]國家需要供養如此衆多的刑徒,發放貨幣顯然是行不通的。
那麽,就需要一個合理的辦法,既要國家免費供應“禀衣者”衣物,而且還要惠及國家幷减輕負擔。筆者認爲,秦國政府在供給的過程中,簡化了相應的程序,也就是說發放幷非嚴格意義上的衣物,可能是半成品的衣物或布料。秦代百姓日常的穿衣都是自裁的,甚至軍士的衣物都是自備的。雲夢睡虎地4號秦墓出土兩塊秦牘,基本內容是名叫黑夫和驚兩名士兵郵寄家中的兩封信。信的內容主要是希望家中寄夏天的衣物和錢,黑夫在信中說:“遺黑夫錢,毋操夏衣來。今書節到,母視安陸絲布賤,可以爲禪裙襦者,母必爲之,令與錢偕來。其絲布貴。徒□錢來。黑夫自以布此。”[32]簡文中說,由于出征比較匆忙沒有帶夏的衣物,希望家中郵寄衣物和錢,以供所用。在這裏談到了布料的問題,黑夫說如果家鄉那邊的衣料比較便宜,希望母親買相應的布料幷與錢一同寄來,如果比較貴把錢寄來就行。這裏百姓所使用的衣物都是自行裁剪的,甚至效力軍中也需要自己備好。而驚在信中說的就比較急迫:“願母幸遺錢五、六百,布謹善者,毋下二丈五尺
刑徒-睡虎地秦簡中“禀衣”制度試析
刑徒-睡虎地秦簡中“禀衣”制度試析
……室弗遺,即死矣。急急急!”[33]簡文中還說道了布的尺寸。普通百姓尚且如此,“禀衣者”所領取的衣物也更不能是裁剪好的衣物。所以,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中“禀衣”時所規定的錢數,可能是發給與此價值相當的布料或半成品衣物,而且在簡文中談到了“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還有其特殊的“禀衣”規定,這些人在發給布料後也不能自行裁剪衣物,即“不能自衣”。國家爲保障其生存需要爲其裁剪衣物,但是相應的標準也要降低,即“如舂衣”。國家也發放成品衣物,只有極其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進行,即簡文所說的“囚有寒者爲褐衣”。幷且對成品衣物的管理也是十分嚴格的,如果地方庫存褐衣超過十件以上,就需要輸送到大內,發放的衣物還要登記造册,上繳衣物的同時還要携帶賬本。領取衣物的時候,還要有相應的憑證,即“制”。綜合分析發現,秦簡“禀衣”發放的就是布料或半成品衣物,幷非成品衣物。到了漢初,漢律將秦律的內容整合,不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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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複雜的價格,而且把發放布料或半成品衣物規定的更加詳細和明確。

禀衣是國家配給制度的體現。布帛和糧食是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春秋戰國時期布帛已作爲貨幣使用。《詩經·衛風·氓》:“氓之蚩蚩,抱布貿絲。”《毛傳》云:“布,幣也。”[34]《周禮·地官·廛人》:“廛人掌斂市絘布、緫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于泉府。”江永云:“布,即貨賄。”[35]也就是說布充當了貨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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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乘馬》中也有:“黃金一鎰,百乘一宿之盡也,無金則用其絹。季絹三十三制當一鎰,無絹則用其布。”[36]這裏規定了黃金、絹、布的比價關係。睡虎地秦簡也有對充當貨幣用布的規定,《秦律十八種·金布律》:“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37]同時還規定了,布和錢的換算比率“錢十一當一布”。[38]穀物糧食也可以充當貨幣,《管子·乘馬數》:“布織財物,皆立其資,財物之資,與幣高下,穀獨貴獨賤。”[39]穀物充當了貨幣,幷且與布織、財物的價格是不同的。布帛、穀物在當時都具有國際貨幣的職能。睡虎地秦簡《金布律》:“其出入錢以金、布,以律。”栗勁先生認爲,這裏所說的“出入錢”就是指“帶出國境的錢,這就必須折算成黃金和布。可見黃金和布這兩種貨幣可以通行于六國,至少是六國所能接受的貨幣形式”[40],也就是說布帛執行了國際貨幣的職能。《管子·輕重戊》中就記載了齊國控制穀物,誘使魯、梁二國臣服的故事,在兩國交易之間不僅使用了黃金,而且使用了穀物。因此,爲控制重要的戰略資源,必須建立嚴格的配給制度。秦律中記載了,國家控制穀物的流通,建立了嚴格的糧食管理制度,包括了糧食的貯藏、運輸、流通、發放。蔡萬進先生認爲,這些糧食的基本管理制度“都是圍繞怎樣禁止糧食的私買私賣而制定的,其針對性、全面性、政策性之强、之廣、之得力,在我國古代糧食經濟史上是無與倫比的。”[41]那麽,作爲與糧食等同的布帛,國家也有相應的管理措施,禀衣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禀衣制度兼有國家保障的性質。秦國爲其統治需要,建立起了社會保障制度,國家對那些老弱、幼小、殘疾者,在政策上進行保護。秦簡中有很多對于保障弱勢群體的記載,像《爲吏之道》中就有“除害興利,茲(慈)愛百姓……孤寡窮困,老弱獨轉”[42]。《秦律雜抄》中也有“免老”造假應收處罰的記載,“匿敖童,及占癮不審,典、老贖耐。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爲詐僞者,貨二甲;典、老弗告,貨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遷之”[43]也就是說廢疾者和免老者是有一定優待的。對于幼小的照顧秦簡中也有,“嬰兒之毋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之,禾月半石”。[44]實際上,國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與當時的社會環境是密不可分的。戰國末期至秦統一,秦爲統一戰爭做準備。國家需要有有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進行國家建設。這些人力中不僅包括普通民衆的徭役、更戍,而且還有大量的刑徒進行勞動。國家爲了保障民力,自發的對其進行保護,保障制度也就應運而生。禀衣制度的建立,也是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國家爲了保護刑徒勞作,在特定時期會對困弱刑徒進行幫助,對老弱者進行照顧。因此,禀衣制度自然帶有了保障性質。
綜上所述,我們對禀衣制度進一步分析發現。在戰國末年到秦統一中國這一時期,爲進行統一戰爭和之後的對外戰爭,秦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這和其國內有限的資源是相矛盾的,是秦的統治者首先要解决的問題。因此,對重要物資資源要建立相應的配給制度,對民力進行保護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禀衣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至于漢代,此項制度仍然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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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1]劉向明:《出土秦漢簡牘看秦代禀衣的範圍》,《嘉應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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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這一類人包括,隸臣之無妻者、城旦舂、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還有一部分是官私奴婢,即府隸、自由身份的工匠和亡、不仁其主及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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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參看“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禀。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五一六尺二寸,皆爲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這裏規定了隸臣妾、城旦舂等在勞作時禀食的多少,幷按照不同等級進行區分。(《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頁)
[11]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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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張家山漢簡原文:“亡、殺、傷縣官畜産,不可複以爲畜産,及牧之而疾死,其肉、革腐敗毋用,皆令平賈(價)償。入死、傷縣官,賈(價)以减償。”、“亡、毀、傷縣官器財物,令以平賈(價)償。入毀傷縣官,賈(價)以减償。縣官器敝不可繕者,賣之。諸收人,皆入以爲隸臣妾。”(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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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頁。
[38]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頁。
[39]黎翔鳳:《管子校注》,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237頁。
[40]栗勁:《秦律通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40頁。
[41]蔡萬進:《秦國糧食經濟研究》,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頁。
[42]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70頁。
[43]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87頁。
[44]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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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刑徒-睡虎地秦簡中“禀衣”制度試析;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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