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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穆公-《清華六‧子儀》“鳥飛之歌”試解

  • 秦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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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1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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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穆公-《清華六‧子儀》“鳥飛之歌”試解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秦穆公-《清華六‧子儀》“鳥飛之歌”試解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清華六‧子儀》“鳥飛之歌”試解


(中國文化大學中文系教授)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陸)》中有一篇〈子儀〉,寫申公子儀被秦穆公俘虜羈秦。後來秦穆公打算與楚結盟,因而要釋放子儀,因此安排了一場射禮,射禮中唱了三首歌。由於全篇還有很多難字難詞未能解決,因此這三首歌並不是很容易理解。甚至於這三首歌是誰唱的,一時間都很難確定。經過初步的研究,筆者基本認為這三首歌的第一首是秦穆公對子儀所唱,第二首是子儀的和歌,第三首則是秦穆公再對子儀所唱。以下是筆者的初步研究。
先列出筆者參考諸家意見後所做的釋文,全篇分三章,韻腳處注明韻部:
(首章)鳥飛可(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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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永,余可(何)矰以就[幽部]之?遠人可(兮)麗(徙)宿,君又(有)
秦穆公-《清華六‧子儀》“鳥飛之歌”試解
秦穆公-《清華六‧子儀》“鳥飛之歌”試解
(覃)言,余隼(誰)思(使)于告[幽部]之?
(二章)強弓可(兮)縵(挽)其絕也,矰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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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緝部]之。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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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可= (兮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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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音?余畏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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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而不信,余隼(誰)思(使)于劦(協)[葉部]之?
(三章)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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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可(兮)余不與[魚部],今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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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余或(又)不與[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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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之績(責)可(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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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之織(職)[職部],紝(任)之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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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可(何)以祭稷[職部]?
以下是初步的疏解:
鳥飛可(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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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永,余可(何)矰以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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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考釋謂:
字見於上博簡《周易》第十四簡、《鬼神之明 融師有成氏》第八簡以及清華簡《保訓》第二簡,從對讀來看,讀音與「從」、「宗」和「簪」等字相近(有關梳理可參陳劍《釋「琮」及相關諸字》,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二〇〇六年。簡文可讀為「憯」。孫詒讓《墨子閒詁》:「憯、遬義同。」[1]
楊蒙生〈清華六《子儀》篇簡文校讀記〉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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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此字疑讀為適,訓為正。《助字辨略》卷五云:『《漢書·灌夫傳》「適得萬金良藥。」此適字,猶俗云恰好。』簡一四同此釋。」[2]ee(單育辰)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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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漸」,「漸永」指「漸遠」。[3]暮四郎舉出本篇後面有「占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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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休」,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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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釋為「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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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占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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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休」謂「占夢時(夢見)到遠處去不停止」[4]。
旭昇案:ee之說於義較長。本篇以「鳥」喻秦穆公與楚結盟之理想,「鳥飛兮漸永」寫出秦穆公對秦楚結盟的迫切期待。依此解釋,「占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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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休」,也可以理解為「占夢時(夢見)漸漸遠去不停止」。「永」,長遠,見《爾雅.釋詁上》邢昺疏。
「就」,謀求、求取。《詩.大雅.生民》「以就口食」,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就之言求也。」
全句以「鳥」比喻秦穆公想要謀求秦楚結盟的理想。這個理想漸漸離我遠去,我要怎麼才能追求得成呢?
遠人可(兮)麗(徙)宿,君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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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言,余隼(誰)思(使)于告之?
原考釋隸作「遠人可(何)麗,宿君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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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言(焉)」,釋「麗」為「依」,釋「宿」為「思」,釋「尋」為「長」。楊蒙生隸作「遠人可(何)儷?宿君又尋言」。〈清華六整理報告補正〉馬楠隸作「遠人兮麗宿,君有尋言」,釋云:
麗宿猶信宿(《毛詩·九罭》)、再宿(《公羊傳》)。尋言見於《左傳》,襄公十八年「會於魯濟,尋湨梁之言,同伐齊」,謂重申誓言。「余誰思于告之」即「余思于誰告之」。[5]
ee(單育辰)則讀「麗」為「離」。[6]
旭昇案:遠人,文獻常見,多指遠方之人或遠邦之人。此處當為秦穆公稱申公子儀。「遠人兮麗宿」依馬楠讀,文句較整齊,合乎楚辭體詩歌的句法。「麗宿」,馬楠謂「猶信宿」,則還可以再商榷。《左傳.莊公三年》:「凡師一宿為舍,再宿為信,過信為次。」申公子儀於魯僖公二十五年(秦穆公二十五年、西元前635年)被虜羈秦,何時釋放回楚學者意見不一[7],但被羈秦的時間總不會太短,難以稱為信宿。ee讀為「離宿」,可通,但被俘的意味較輕。「麗」似可讀為「徙」[8],「徙」字較常用為被迫遷徙之意,「徙宿」,謂「被迫換了住所」其實就是被俘羈秦,是申公子儀被俘的婉辭。
君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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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言,馬楠謂:
尋言見於《左傳》,襄公十八年「會於魯濟,尋湨梁之言,同伐齊」,謂重申誓言。
依這樣理解,似乎當釋為秦君重申誓言。秦穆公與楚成王曾有過短暫的結盟關係,見《詛楚文》:
昔我先君穆公及楚成王,是僇力同心,兩邦若壹,絆以婚姻,診以齋盟。
《左傳》成公十三年〈呂相絕秦書〉:
我襄公未忘君之舊勲,而懼社稷之隕,是以有殽之師。猶願赦罪於穆公。穆公弗聽,而即楚謀我。天誘其衷,成王隕命,穆公是以不克逞志于我。
趙平安〈秦穆公放歸子儀考〉說:
兩種不同國別的文獻都說明殽之戰後秦穆公和楚成王建立了聯盟。但由於楚成王去世,楚國易主,這個聯盟並沒有真正發揮作用,連《史記.秦本紀》都沒有提到這件事情。在晉人來看,這次結盟是失敗的。
這樣的背景,很容易讓人以為「君有尋言」就是申公子儀對秦穆公說:「您重申誓言」,因而把〈飛鳥〉歌認為是申公子儀唱的,「君」就是指秦君穆公。不過,兩國結盟,應該是國君對國君申誓,而不是在釋囚時對著囚犯申誓。而且從〈飛鳥〉歌全篇來看,詩文充滿了主動出擊的精神,也不可能是申公子儀的語氣。
我們以為「君」可指「主人」,即「東道主」。《韓非子.說林上》:「田成子因負傳而隨之,至逆旅,逆旅之君,待之甚敬。」君,指申公子儀在秦羈留時的東道主,當然是秦穆公謙稱自己。「尋」讀為「覃」,即「深」[9]。覃言,指含有深意的話語,委婉地表達出「您回去後,希望秦楚兩國能修好結盟」的意思。詩歌含蓄婉約,雖未明言,但聽者心領神會,自然知道。且「君有尋言,余誰思于告之」,「告」的內容應該就是「尋言」,因此「有尋言」的「君」和「誰思于告之」的「余」應該就是同一個人。(以上對「君」的解釋似乎不是很圓滿,但目前也想不出更好的解釋。姑作此解。)
余隼(誰)思(使)于告,馬楠釋為「余思于誰告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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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案:楚簡「思」多讀為「使」,「于」典籍多釋為「往」,《尚書.大誥》「予惟以爾庶邦于伐殷逋播臣」,孔傳:「用汝眾國往伐殷逋亡之臣。」《毛詩.周南.關雎》「之子于歸」,毛傳:「于,往也。」全句謂:我這個東道主有「尋言(想要和楚國結盟的心意)」,不知道要讓誰去告訴楚王?(意思是:申公子儀您就是最合適的人選啦!)
本章前半為比,看起來是咏獵鳥,其實是以鳥喻政治理想──秦楚結盟。後半為賦,面對子儀直述政事。後二章同。
強弓可(兮)縵(挽)其絕也,矰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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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之;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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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可= (兮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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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寘/嗣)音?余畏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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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而不信,余隼(誰)思(使)于劦(協)之?
原考釋讀為「強弓可縵(挽),其絕也,矰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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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之,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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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可= (兮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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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寘)言?余畏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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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而不信,余隼(誰)思(使)于脅之?」楊蒙生〈清華六《子儀》篇簡文校讀記〉讀作「其絕也矰,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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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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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可= (兮)可(何)以置言(焉)?余畏亓(其)式而不信,余隼(誰)思(使)于脅之?」〈清華六整理報告補正〉馬楠改讀為「強弓可縵(挽)其絕也,矰追而集之。莫往兮可[以][10]寘言,余畏其式而不信,余誰思于協之。」
旭昇案:馬楠斷讀可以很好的解決叶韻問題,「強弓兮挽其絕也」或讀為「強弓可挽其絕也」,於義皆可通。但讀為「強弓兮挽其絕也」是一種肯定句,表示秦穆公的決心;讀為「強弓可挽其絕也」,表示的只是一種期望,力道較弱。而且讀為「強弓兮挽其絕也」,與前後的句法一致,以楚辭體而論,似乎更好一些。「強弓兮挽其絕也」,意思是「我要用強弓挽回飛絕的鳥兒」。絕,指鳥飛遠絕。
矰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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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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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考釋讀「集」。ee(單育辰)讀為「及」[11],可從。全句謂:以矰矢追捕飛鳥(比喻秦穆公要努力追求達成與楚結盟的目標)。
寘(章母支部)似可讀為「嗣(邪母之部)」,聲韻俱近。改隸「言」為「音」,是王挺斌的意見[12]。「言」、「音」二字古通,但是在本句似以讀「音」較好。《毛詩‧鄭風‧子衿》「縱我不往,子寧不嗣音」,嗣音,屈萬里《詩經詮釋》云:「釋文云:『嗣,韓詩詩作詒;詒,寄也。』胡承珙云:『詒嗣音本相近。』則嗣音,即寄以音問也。」[13]全句謂:我不派人前往,就沒辦法發出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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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从弋聲,以母職部,似可讀為「塞」(心母職部),指阻塞、不接受。塞而不信,即阻塞了溝通的管道,而不相信我的誠意。
劦,從明珍(駱珍伊)隸[14]。馬楠讀為協,可從。協,和睦、合作。《書‧湯誓》:「有眾率怠弗協。」全句謂:我派誰去跟他(楚王)合作呢?
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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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可(兮)余不與,今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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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余或(又)不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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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之績(責)可(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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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之織(職),紝(任)之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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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可(何)以祭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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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以為右旁應為「扁」而非「巤」。[15]楚文字「扁」旁與「巤」旁確有訛混之例[16],但此處以文義而言,當隸為从「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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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考釋讀為「臘」,指臘祭。旭昇案:本篇各章前半以獵鳥為比,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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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應讀為「獵」。全句謂:從前的打獵我未能參加,現在的打獵我又不能參加(「獵」諧音「臘」,暗喻政事不處理好,國家不強大,則「不臘矣」,不能再在位主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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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之績(責)可(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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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之織(職),紝(任)之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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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可(何)以祭稷」[17],原考釋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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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之績可(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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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之,織紝之不成,吾可(何)以祭稷」。「績」可讀為「責」,指所負國政的責任;「織」可讀「職」,指所擔任的職務;「紝」可讀為「任」,指所擔負的責任。祭稷,見《荀子‧禮論》:「社,祭社也;稷、祭稷也;郊者,並百王於上天而祭祀之也。」祭社、祭稷、郊祭,都是君王的權利。全句謂:我要好好地做好我的職責,如果我不能好好地做好我的職責,我要如何擔任君位,祭祀社稷呢?從這一句也可以證明本詩應是秦穆公對子儀所歌,而不是子儀對秦穆公所歌。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17:05。)
[1]《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陸)》,頁132。
[2]楊蒙生〈清華六《子儀》篇簡文校讀記〉(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網站,網址:http://www.ctwx.tsinghua.edu.cn/publish/cetrp/6831/2016/20160416052732765197964/20160416052732765197964_.htm),2016.4.16。
[3]見武漢大學簡帛論壇〈清華六《子儀》初讀〉6樓。2016.4.16。
[4]見武漢大學簡帛論壇〈清華六《子儀》初讀〉47樓,2016.4.20。
[5]見清華大學出土文獻讀書會〈清華六整理報告補正〉(「清華大學出土文獻與保護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ctwx.t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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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edu.cn/publish/cetrp/6831/2016/20160416052940099595642/20160416052940099595642_.html),2016年4月16日。以下出於本文者,不再加注。
[6]見武漢大學簡帛論壇〈清華六《子儀》初讀〉6樓,2016.4.16。
[7]蘇建洲《清華貳〈繫年〉集釋》(臺北:萬卷樓圖書公司,2013)頁404-405以為在魯僖公三十三年(前627)至魯文公四年(前623)之間;李學勤〈有關春秋史事的清華簡五種綜述〉(《文物》2016年第3期)以為在秦穆公三十三年四月至三十四年十月之間(西元前627年4月至西元前626年10月);趙平安〈秦穆公放歸子儀考〉(臺北:中研院史語所「第五屆古文字與古代史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2016.1.25-27)以為在殽之戰後的第七年,即秦穆公三十九年(楚穆王五年,西元前621)。
[8]張儒、劉毓慶《漢字通用聲素》(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頁513。
[9]難言在〈《子儀》初讀〉33樓,2016.4.19也主張「尋」讀為「覃」。
[10]旭昇案:原文此處似遺漏一「以」字。
[11]見武漢簡帛論壇〈清華六《子儀》初讀〉8樓,2016.4.16。
[12]見武漢簡帛論壇〈清華六《子儀》初讀〉17樓,2016.4.17。
[13]屈萬里《詩經詮釋》(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3),頁155。
[14]見武漢簡帛論壇〈清華六《子儀》初讀〉72樓,2016.4.26。
[15]見武漢簡帛論壇〈清華六《子儀》初讀〉16樓,2014.4.17。
[16]參王瑜楨對「巤」、「扁」的考釋(待發)。
[17]暮四郎已先我讀為「施之績兮而奮之織,紝之不成,吾何以祭稷」(見武漢簡帛壇〈清華六《子儀》初讀〉12樓,2016.4.17),但沒有再進一步通讀。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65.html

以上是关于秦穆公-《清華六‧子儀》“鳥飛之歌”試解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秦穆公-《清華六‧子儀》“鳥飛之歌”試解;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7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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