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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五一廣場東漢簡108、135號小考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五一廣場東漢簡108、135號,整理者認爲彼此有關。[1]黎明釗教授也指出兩枚簡“合在一起讀是適當的”。[2]這點當可憑信。這二簡整理者的原釋文如次:
中,元物故倉梧,歸臨湘葬。葬後有大婢侍、民,奴秩、主及坻,大宅、市肆各二,及家□
物,何皆檢録。時珠年四五歲,幼小,隨脩留泉陵,何賣宅、侍、民、秩、主,散用錢給和、免、坻108(CWJ1-3:325-1-55)
〼呼石居,占數戶下以爲子,免、坻爲庶人。到永元十一年中,脩更嫁爲男子
〼與山居。脩嫁珠爲其縣男子蔡洫妻,無子,棄。到十五年三月中,脩、珠俱來135(CWJ1-3:142)
坻、和、免,整理者皆以爲人名。其實,“免”在其他地方並未出現,應非人名。135號中的“免坻爲庶人”應作一句讀,108號後文雖缺,亦當如此理解。108號簡前面敘述歷數元葬後有奴婢中有坻,這裡當是説何把坻從奴免除爲庶人。[3]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簡162-163云:“奴婢爲善而主欲免者,許之,奴命曰私屬,婢爲庶人,皆復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屬爲庶人,刑者以爲隱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復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論之。”坻免爲庶人,當與這一制度有一定關係。
整理者釋爲“和”以爲人名的字,右旁不是很清楚。其爲“私”的可能性似不能排除。如果是“私”字,“給私”大概是説何把賣出宅和奴婢的錢化爲己有。
[1]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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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中西書局2015年版,第196-197、213-214頁。
[2]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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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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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的幾枚簡牘》,《“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7·新出土戰國秦漢簡牘研究”論文集》,武漢大學2017年10月,第393-401頁。
[3]在“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7”10月11日下午黎明釗教授發表後,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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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發言推測何可能是脩的亡夫元之兄弟或其他家人。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10月11日22:07。)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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