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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史考:郭店楚簡《尊德義》篇簡序調整三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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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3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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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顧史考:郭店楚簡《尊德義》篇簡序調整三則


郭店楚簡《尊德義》篇簡序調整三則
(首發)
顧史考
郡禮大學
郭店楚簡從問世至今已十二年多,其間學者對各篇簡序的調整方案多出,以致除了情況較複雜的〈語叢〉前三篇外,大部份的簡文已基本可連讀。然而其中〈尊德義〉篇則仍屬例外,儘管亦不乏調整建議,但只有多位學者已提出的第27簡下接第12簡算是牢不可破的,而無論如何都無法將此篇從頭到尾順利連讀。[1]
筆者最近對〈尊德義〉重下一番思考,發現仍有兩三處未曾提出的簡序調整方法,似可使該篇有進一步連讀的可能。今先在此提出以就正於方家。
1)第20a簡與第23a簡互換
〈尊德義〉有一種突出的情況,儘管整理者該篇序言並未提及,但從照片上較明顯的痕跡及黑白深度對比來看卻一目瞭然,即是有好幾枝簡看起來是由兩甚至三枚簡片綴合而成的,其間多數剛好皆是斷於第一編繩契口的位置(亦即於頭五字左右之下)。然而因為這幾枝簡似乎本斷得很乾淨,綴得密合而痕跡不特別顯眼,且綴合後大部份簡文義連貫而似無大誤,所以此種情況並未引起學者矚目,沒有放進簡序調整的考慮範圍之內。(此種痕跡的情況其實相當複雜,詳情請看篇後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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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仔細考之,確實有綴合錯誤者在內。據筆者之見,至少有兩個例子可言,牽涉到四枝簡的簡頭,同樣都是斷於第一編繩契口的位置。
先看第20與第23兩枝原來綴合的竹簡簡頭段文的原釋文(簡斷痕跡以「|」表示):
…… 可學也而不可矣(疑)也,(19)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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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也而不可|迪其民,而民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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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也……(20)
桀不胃(謂)其民必亂,而民又(有)(22)為亂矣。爰(?)不|若也,可從也而不可及也……(23)
按,第20簡「可教也而不可迪其民」,表面上似乎可連讀,然而語意難通,且「不可迪其民」比起前句的「不可矣(疑)也」少了一個「也」而多了一個賓語,並不太對稱,因而其綴合本有可疑之處。至於第23簡的「爰(?)不若也,可從也而不可及也」,至今仍屬費解,且其與桀民作亂的關係實無法解釋。
然而第20a簡與第23a簡互換之後,則茅塞頓開,結果如下:
…… 可學也而不可矣(擬)也,(19)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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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也而不可(20a)|若也,可從也而不可及也……(23b)
桀不胃(謂)其民必亂,而民又(有)(22)為亂矣。受(紂)不(23a)|迪其民,而民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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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也……(20b)
按,第19、20a、23b三枚簡段的三句完全相對,皆以「可A也而不可B也」為式,且「擬」、「若」、「及」皆為對文互換的同意詞(皆有「比得上」之義),此處編聯調整實無可復疑。[2]至於第22、23a、20b三枚簡段,其實整理者原疑讀「爰」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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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零早已疑其實乃「受」字而讀為「紂」(「受」字〈成之〉第34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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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法與此相近),只是因為「紂不若也,可從也而不可及也」無法講通,所以學者難以從其說。[3]今改拼之後,「桀不」奈「其民」如何「而民」如何,正與「紂不」奈「其民」如何「而民」如何兩句緊緊相扣,足以證成李氏之說。
2)第18a簡與第32a簡互換
第18與第32兩枝原來綴合的竹簡頭段,原釋文分別如下:
…… 因亙(恆)則古(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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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亡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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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則亡(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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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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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則□|□。夫生而又(有)戠(職)事者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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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所及也……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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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隶(逮)於君子,豊(禮)不(31)隶(逮)於小人。攻□|往者復,依(哀)惠則民材(財)足……(32)
按,第17簡斷處下的一字,筆跡磨損不清,故整理者以「□」代之,而其斷處的上一字,其實並無任何痕跡可見,似是純以「則」字與下一字的痕跡距離過長而補的(且其下一字既已是磨損的,則此處本亦有字而後來被磨損掉乃是較容易接受之說)。然而今疑此處(即「|」前之處)並無字可補,說見下。當然,原釋文這樣補過兩個框之後,正可擬補「亡某」一類之詞而與上兩句的「亡避」、「亡怨」相對,不過下一句「夫生而有職事者,非教所及也」,與此前幾句看不出任何必然的關係,所以此處之似乎剛好可以「□□」終句,很可能只是巧合,並不足以證成兩段之相拼為是。至於第32簡,「攻」下一字亦磨損不清(「攻」字本身亦不甚清),然要補「則」字似與筆跡不符(接下的幾句皆是「某某則某某」或「某某則亡(/不)某某」之式),而即使能補為「則」,若依他句的節奏則其前提該是兩個字而不光是個「攻」字才是。
然而若將18a與32a互換,則形成另外一種可能:
…… 因亙(恆)則古(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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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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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徯/匿)則亡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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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則亡(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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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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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畏〔威〕)則(18a)|往者復,依(哀)惠則民材(財)足… …(32b)[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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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隶(逮)於君子,豊(禮)不(31)隶(逮)於小人。攻<政>(?)□(32a)|□。夫生而又(有)戠(職)事者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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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所及也 ……(18b)
因為第32b簡「往」字緊靠該簡片上端,因而改拼後第18a簡的「則」字與「往」字距離並非過長,實無補字於其間的必要,可以直接連讀。那麼如此一接,「往者復」前剛好是「某某則」一類的詞,「上威則往者復」恰好與下句的「哀惠則民財足」相稱,且簡17-18a與32b(乃至簡33-34)的句型亦皆是一至的,即「A則B,C則D」等等。如此一來,相同句型皆物以類聚, 17-18的那幾句乃不須要孤立於他處。[5] 「因恆則固」或可視為本段開頭綜括性之語,然後「察匿則亡避,不黨則亡怨」先言何以避免臣下之隱匿朋黨之害,而「上威則往者復,哀惠則民財足」再反過來言君主尊德義而行仁政的正面效果,除了首句「因恆則固」外,四句兩兩對稱,讀起來比較通順。至於第32a與18b兩簡之重新綴合,因為「小人」一合文下的三個字皆嚴重磨損而無法認清(「攻」字之釋或不足據,不知是否可能為「政」字之訛),所以文義難以認定。然而第18b簡的「生而有職事者」,似或即第32a簡的「小人」之謂,而前者的「非教所及」,似亦正可視作後者「禮不逮於」的另一種說法,所以兩枚簡片的相拼仍算是文從字順。值得注意的是,如適才說的第32a簡的末兩三字及第18b簡的頭兩字剛好皆磨損不清,尤其是其斷處的上下兩個字,極可能是其同時受磨所致,足見此處相拼的合理性。不過在「攻(?)□□」三個字仍缺可以說明問題的解釋之前,此一相拼只能視為一種可能,今謹提出以供方家考慮。
此外,其他斷於第一道編繩契口位置的竹簡,整理者的綴合似乎皆是比較可靠的,大概只有第21與31兩枝簡有簡頭互換的可能,然筆者並未見其有何應該互換的特別理由,今姑仍其舊。至於同斷於其他位置的綴合簡,更未見其可以動者,整理者之相拼蓋皆無誤。(相關問題請看篇後補記。)
3)第24簡上承第11簡
最後試論兩枝整簡的改拼新案。〈尊德義〉第24簡,整理者原置為一個小編連組(簡24-25)的開頭,此後學者或接於簡30之下,或置於簡20之後,或直接放於簡23之下,後者雖已成為主流意見,然至今仍無一定的讀法,應該尚有討論的餘地。第24簡頭句的原釋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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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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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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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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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較為費解。先講前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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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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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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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德寛、徐在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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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从心离省聲而視為「罹」字異體,將「罹勞」解作「憂勞」。[6]何琳儀先生從黃、徐之釋而讀二字為「離騷」。[7]陳偉武改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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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葸」,然仍以「葸勞」為「憂勞」一類的意思。[8]陳偉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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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惠勞」而無說(「惠」字同篇第32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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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而有別)。[9] 陳劍則認為此字上部實即「凶(从艹)」,以「凶」聲通「句」而將整字直接視為「劬」字的異體(「心」則視為意符),讀二字為「劬勞」。[10]裘錫圭先生基本上同意陳劍的釋法,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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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視為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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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忷」)聲或者從「悤」省聲,然疑在此或可讀為「縱」或「送」。[11]今從陳劍及裘錫圭之釋法,而姑依陳劍讀二字為「劬勞」。
在此更關鍵的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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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此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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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共二見,另見於第26簡:「不以旨谷(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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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其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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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則子也;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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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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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讎)也。」整理者原隸定為从「勹」,而「勹」中的部份則隸為上「白」下「口」。張光裕、袁國華等改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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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飽」字古體(「皀」多通「食」),而認為簡文二處皆假作「報」。[12]李零之隸定與之相同,釋為从「勹」从「皀」,而疑即「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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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體,二處皆讀為「軌」。[13]黃德寛、徐在國則疑此字乃「即」字之異體,兩處都讀為「節」(第26簡屬上句讀「義節」)。[14]劉釗亦以「勹」內為「皀」,然釋字為「匓」而讀作「究」(依馬王堆〈稱〉篇「匓數而止」為據),解第24簡之「究」為「究竟」意(第26簡則解作「究盡」或「遍及」)。[15]陳劍亦從劉釗以為可釋為「匓」字之省體,謂此字「勹」頭尚保留西周金文「匓」字所从突出腹部的特徵,與普通的「勹」不同,又進一步證成劉氏讀如「究」之說,而說「知劬勞之究也」的含意或即「〔人民〕知道勞苦最終會獲得好的結果。」[16]
按,諸說之所同者,皆以此字下部為「皀」,甚確。如郭店〈老子丙〉第1簡諸「即」字(皆讀「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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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旁與之一模一樣,是其例。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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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之偏旁與「即」字之「卩」(跪人)旁有明顯的不同,所以諸家皆隸之為「勹」,唯黃、徐將本字視作「即」字異體。然而楚簡中亦未曾見有寫成這樣的「勹」旁,甚至楚文的「勹」旁該是什麼樣子,現存的楚簡實不足徵。至於劉釗、陳劍之釋讀,確實有一定的古文字學及聲韻學上的根據。毛公旅鼎釋為「匓」之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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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謂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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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而又謂說文「匓」之从勹與此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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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7]此毛公旅鼎之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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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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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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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乃陳劍所引以謂「突出腹部」之字例。此說頗值得重視,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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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是否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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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所從,尚難視為定論。再者,儘管如陳劍所說「『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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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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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本从『皀』得聲,故『匓』字可省作簡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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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然而畢竟未見過如此缺「殳」旁之「匓」字,更何況「匓」字本身較為生僻,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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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之釋似乎尚容有其他可能。再說放進整段文脈中來讀,即(依照本文第一條所論之序):「古(故)共(?)是勿(物)也而又深焉者,可學也而不可矣(擬)也,(19)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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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也而不可(20a)|若也,可從也而不可及也。君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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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民復豊(禮),民余(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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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智(知)(23)劬勞之究也。為邦而不以豊(禮)…… (24)」,很難看出此「知劬勞之究也」與上下文的關係究竟如何。
「皀」字,《說文》曰:「象嘉穀在裹中之形,匕所以扱之」,是純依篆文立說,與甲文金文之形並不符,而其「又讀若香」之音讀及《顏氏家訓》「通俗文音方力反」之說亦皆不足據,前賢已詳之,今不贅。郭沫若謂「皀」「即人所食之物,象豆中盛物豐滿無缺」,大體上已得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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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亦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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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錢坫及黄绍箕兩位學者早已認定其為「簋」字古體,而容庚又進一步證成其說,同時說明其與「匭」、「軌」、「塯」等字相通(郭老亦指出其在甲骨文中多讀如「就」),在古音幽部。戴家祥又力主此說而言之甚詳,又進一步認定「皀」本身為「簋」字初文,象盛飯器之形,其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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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乃「古文形義增益」之例。[19]戴氏後來又舉封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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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姬簋)及山西洪趙縣出土的銅簋之自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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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證已說,學者亦多從之。[20]若然,則「匓」之可以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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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讀若「究」,或者如同「簋」而讀若「軌」等,當然應該是可以成立的。然而如上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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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从是否即是「匓」所从者,似仍待進一步的證據方能成為定論。因此,筆者想先試一下循著黃德寛、徐在國之思路而提出另一種可能的讀法,在此錄以備一說。
「即」字,《說文》謂「即食也。从皀卪聲」,甲骨文右旁作跪人之形,金文多已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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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馬叙倫謂其音其實「不從卪得聲」,或是,而又謂其音「得於皀」,則似乎不一定。馬氏又謂「即」與「飤」本為一字,又疑此「飤」(/「即」)之初文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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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旁後來訛成「今 +欠」的人俯首向下之形一樣,以便會合人俯首以吃器中食物之意。[21]此說並無多少實質根據,然或者可以引發「即」字之何以(可能)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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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的一種思路(儘管至今未見過「即」字寫成如是之形者)。
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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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確為「即」字異體,則可以如〈老子丙〉第1簡及〈容成氏〉第50簡等例而讀為「次」,[22] 而如此便可以將〈尊德義〉第 24簡直接接於本無所接的第11簡之後,即:
…… 善取,人能從之,上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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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劬)
顧史考:郭店楚簡《尊德義》篇簡序調整三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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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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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次〕)也。為邦而不以豊(禮)……(24)
蓋「善取」之意即選取治民之正道,採取德教而施行禮樂,亦即第8簡「是以君子人道之取先」之謂。若果能採取順乎民心的「人道」,治之以禮樂而不以刑罰強之,人民自然就「能從之」,這當然便是治國上等的辦法。反過來,假如只以刑罰的威嚇等「劬勞之」,不以德教而強迫之從軍服役等,自然也便是次等的治法,甚至與治民之正道相背而馳,此即第 22簡所謂「民可道(導)也,而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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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也」(本段第二句之「之」指上句之「人」,而上句之「之」卻指人主或其所採取之道,但此並無妨於二句相稱之感)。再說,接下的「為邦而不以豊(禮)」云云,亦正是為了申說此「劬勞之」之為次道而發的。那麼如此相拼,整段堪稱文從字順,因而筆者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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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釋為「即」確是一個可以進一步考慮的可能。至於第26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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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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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則子也;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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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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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讎)也」,固然仍無很好的解釋。是否可以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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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節」或如字「即」,抑是有讀「即民」如「齊民」等可能,似乎都是值得加以進一步的討論。[23]
以上三則之說不一定皆能成立,而即使都已得之,〈尊德義〉一篇離完全復原的狀態還有一段距離。筆者對此篇的簡序尚有一些初步的想法,比如其第1簡,即「尊德義,明乎民倫,可以為君」等,雖然很可能就是全篇的首簡,然而又疑第39簡,即「凡動民,必順民心」等或亦能當之,而第 1簡或乃可以迻至第20b簡之後,即在「尊仁親忠,敬莊歸禮」幾句之下。然而像此種想法目前並不太成熟,未得足夠的證據,只好等日後再加以申論。
以上疏漏失當之處在所難免,仰賴方家指正。
補記:對竹簡圖版上吾所謂斷簡的痕跡,筆者曾有兩種疑問,其一是整理者對此何以沒有任何交代?其二是竹簡怎麼有可能斷得如此乾淨,照片是否經過特別處理?本文初成後,先寄給陳劍先生徵求意見,他立即回信提出一些新的考慮,今先將其主要想法錄於此(筆者在此也向陳先生特致感謝)。首先,陳先生指出《郭店楚墓竹簡》原書所附「竹簡整理號與出土號對照表」中,〈尊德義〉全篇各簡只有一個出土號,宛若並無一枝竹簡是斷過的。那麼如果確是本有斷過的竹簡,除非是整理者失錄,唯一的可能就是其中有誤,比如「各為兩支整簡,清理時分別皆斷開、馬上再重新拼回去並當時只給一個編號時,被弄錯位了。」然而陳先生又指出,這種情況雖然確實可能會發生(如本文第一則所示),不太可能於同篇內會發生兩次(所以本文第二則就比較難以成立)。
再來是筆者所謂竹簡許多斷處之所以看起來那麼地整齊,可能是因為這些痕跡其實是由其圖版的拍照方式所致,而並不一定是因為竹簡本身是斷過的。據陳先生所得悉,郭店簡拍照時,由於設備條件及部分竹簡的扭曲等因素,有不少簡是一段一段分別拍的,然後再合成一枝整簡的(此也能說明各段曝光度的不同)。這樣的話,儘管仍有可能原簡恰好於此分段處確實也是斷過的,不過此種情況實在無法光據圖版來斷定。問題是,為什麼只有部分簡是這樣處理的,「是不是正說明那些經過照片拼接的簡,雖然拼合痕跡並非竹簡殘斷原貌,但正反映出其原為兩段呢?恐怕也難以斷定。」此外陳先生又指出,文物出版社的《簡帛書法》系列中的〈尊德義〉照片與原書也有不少出入,原書的那些痕跡於該書多半都已看不出來,不過後者的照片看樣子是被處理過的,似亦無法靠之來解決問題。[24]在這種情況之下,儘管本文的第一則應該是可以成立,然必須經過其他管道去了解各簡的真實情況,才能繼續考慮其他簡簡頭互換的可能。
陳先生的這些考慮甚是,正能說明〈尊德義〉簡序調整的複雜性,而要對之得出一種較為可靠的方案,必須先弄清這些問題方可。在此,筆者只有一兩點可以先補充。第一,經過陳先生的提醒,筆者又回去仔細看整理者的出土號,乃發現其所給予的出土號,看樣子其實有相當大的任意性。比如〈五行〉篇第12簡斷得很乾淨,就在一個「心」字的中間,其相綴密合而沒有任何問題(畢竟亦有馬王堆本可相對),但是出土時應該是已分為兩段,因而兩段自然就各自給了出土號。然而同篇第 7簡的情況則剛好相反:其兩段明顯斷開,兩枚簡片之間甚至缺一字多的簡段,不過此明為兩枚的「第7簡」居然只給了一個出土號。不知是否因為第 7簡的兩段發掘時剛好就靠在一起,而整理者就比較有信心認定是屬於同一枝簡的,乃乾脆給兩段同一個出土號?反正,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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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來看,足見出土號之多寡並不嚴格反映原簡是否殘斷的情況。
至於圖版照片處理的問題,確是一個比較棘手的難點,因為除非親眼去看原簡,誠然難以斷定其真實情況如何。如陳先生所說,何以只有部分簡的圖版是這樣分段處理的,是一個必須繼續探討的問題,而此種分段的痕跡何以〈尊德義〉篇特別多,也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大迷。在此必須指出的是,這些分段的交接處在圖版上多半形成非常直的橫線,但是本文第一則所講第23簡的痕跡卻是斜的,兩段之間且似乎尚有一點空白可見,而第20簡的痕跡也是有一點彎曲,兩枝情況稍微特殊。但如果第23簡的兩段確實是分開的,那麼就表明〈尊德義〉篇亦有兩枚同取一個出土號的情況。其他處的痕跡究竟代表什麼樣的真實情況,確是必須進一步了解,才可望於徹底解決〈尊德義〉篇乃至郭店楚簡各篇的簡序問題。本文先在此網站上刊登,主要便是希望方家可以在此方面提供進一步的信息與想法。筆者誠懇仰望各位指教!



[1] 各方案的詳情,可參陳劍〈郭店簡《尊德義》和《成之聞之》的簡背數字與其簡序關係的考察〉,《簡帛》第二輯(2007年11月),頁 209-225。
[2] 「矣」字之讀「擬」,陳劍釋文已提出,見前注揭書頁217。
[3] 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收入陳鼓應主編,《道家文化研究》第十七輯(北京:三聯書店,1999年8月),頁524。
[4] 「察」之釋從周鳳五、李零、劉釗等學者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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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顏世鉉、劉釗均釋為「匚」而或讀如「徯」,字亦或通「匿」、「昵」等;「避」字,學者或讀為「僻」。見周鳳五,〈郭店楚簡識字札記〉,收入《張以仁先生七秩壽論文集》(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99年1月),頁 351-62;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見前注),頁524;劉釗,〈讀郭店楚簡字詞札記〉(一~三),收入武漢大學中國文化研究院編,《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武漢: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5月),頁 87;顏世鉉,〈郭店楚墓竹簡儒家典籍文字考釋〉,《經學研究論叢》第六輯(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99年3月),頁 177-188。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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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二字確意待考,前者亦磨損不清。今從陳偉姑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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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上」而改釋「思」為「畏」字異體而讀「威」。見陳偉,〈郭店簡書《尊德義》校釋〉,《中國哲學史》總第35期(2001年第 3期),頁,118-119。
[6] 黃德寬、徐在國,〈郭店楚簡文字續考〉,《江漢考古》1999年第2期,頁76。
[7] 何琳儀,〈郭店竹簡選釋〉,《文物研究》總第 12輯(1999年12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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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8] 陳偉武,〈郭店楚簡識小錄〉,《華學》第四輯(2000年8月),頁77。
[9] 陳偉,《郭店竹書別釋》(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2月),頁157。
[10] 陳劍,〈郭店簡《尊德義》和《成之聞之》的簡背數字與其簡序關係的考察〉(見注1),頁222。
[11] 裘錫圭,〈釋古文字中的有些「悤」字和从「悤」、从「兇」之字〉,《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二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年8月)。
[12] 張光裕主編、袁國華合編,《郭店楚簡研究·第一卷文字編》(臺北:藝文印書館,1999年1月),頁 7。
[13] 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同注3),頁524。
[14] 黃德寬、徐在國,〈郭店楚簡文字續考〉(同注6),頁76。
[15] 劉釗,〈讀郭店楚簡字詞札記〉(見注4),頁86-87。
[16] 陳劍,〈郭店簡《尊德義》和《成之聞之》的簡背數字與其簡序關係的考察〉(同注9),頁223。
[17] 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令簋」考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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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5。
[18] 見李圃主編,《古文字詁林》第五冊(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頁 282,馬叙倫《說文解字六書疏證》條所引。
[19] 戴家祥,〈釋皀〉,《國學論叢》第一卷第四號。此從《古文字詁林》第五冊(見前注)頁278-281轉引。
[20] 戴家祥主編,《金文大字典》(上海:學林出版社,1995年1月),頁 4836。
[21] 馬叙倫,《說文解字六書疏證》,見《古文字詁林》第五冊(見注18)所引文,頁286、340。
[22] 楚簡外,傳世文獻中亦多見「即」、「次」二系之相假;見高亨,《古字通假會典》(董治安整理;濟南:齊魯書社,1989年7月),頁 582-582。
[23] 「齊民」即平民、老百姓之謂,如《莊子·漁父》:「上以忠於世主,下以化於齊民。」「齊」系與「即」系並無直接通假之例,然而「齊」與「次」系則多見;見高亨,《古字通假會典》(見前注),頁579-582。除了黃、徐提出在此讀如「節」外,顏世鉉亦從其釋「即」之說而認為或可以讀如字,「即民愛」即「親民以愛之」之義;見其〈郭店楚墓竹簡儒家典籍文字考釋〉(見注4),頁182。按,先秦文獻中,人主可以「愛民」,然而「民」同樣可以「愛」主,如《管子·形勢解》:「人主者,溫良寬厚,則民愛之;整齊嚴莊,則民畏之。故民愛之則親,畏之則用」,是其例。那麼簡文中的「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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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齊民」?)亦可能是此句的主語,而人主才是其默認賓語。
[24] 關於該書圖版可能被修描過的情況,陳氏指出可參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壇上的討論:http://www.gwz.fudan.edu.cn/ShowPost.asp? ThreadID=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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