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術文獻散劄(叁)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算術文獻散劄(叁)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算術文獻散劄(叁)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出土秦漢算術文獻中有以下内容:
少廣
算術文獻散劄(叁)
(牧)少廣之術曰:先直(置)廣,即曰:下有若干步,以一為若干,以半為若干,以三分為若干,積分以盡所
算術文獻散劄(叁)
(牧)分,同算數書164之,以為法。算數書165
算術文獻散劄(叁)
(牧)此之述(術)曰:直(置)一束寸數,耤令相乘也,以一束步數乘之以爲貫(實)數33(0805)
算術文獻散劄(叁)
(牧)城之述(術)曰:〖并〗上下厚而半之,以袤乘之,即成尺。數180(0767)
算術文獻散劄(叁)
(牧)隄廣袤不等者,同袤半之,亦同廣半之,乃各以其徐廣袤相乘,高乘即成。廣袤等者,徑令廣袤數184(0940)相【乘高】即成。數185(0845)
算術文獻散劄(叁)
(牧)除之述(術)曰:半其袤以廣高乘之,即成尺數也。數193(0977)
其中的“
算術文獻散劄(叁)
(牧)”字,
《算數書》整理者原釋“救”,讀作“求”[1]。
吳朝陽釋作“扱(求)”,原因是:不論是秦、漢或者是楚,也無論寫法有多麽特別,“救”字的左邊部分以及“求”字都有一個絕不含糊的特徵:它們都呈“三橫一縱”之形。反觀此字的圖版,其左邊是“二橫一縱”之形,與“求”特徵絕不相同。此字形可能爲“扱”字或爲“投”字。從“少廣”題的上下文看,釋“投”肯定文義不通,因此其應釋“扱”。據《故訓匯纂》,“扱”訓“取”,而“求”亦訓“索”、“取”,故僅以古訓而言,“扱”與“求”字義相近。其次,“求”字原意雖爲“求索”,而算法、解法則必是“索求而可得”之法,因而作爲數學術語之“求”字,其字義顯然偏于“求取”、“取得”, 故此“求”字實訓“取”,其義與“扱” 相同。其三,以“扱”釋待釋字,則所論“少廣”簡文曰“扱少廣之術曰”,又曰“積分以盡所扱分”,訓“扱”爲“取”,文句顯然通暢無礙。其四,古音韵專家多證“裘”之韵與“其”音相協,如明陳第《毛詩古音考》引《詩經》等古籍證“裘”古音爲“箕”,證據確鑿,故可知“扱”與“求”古音甚爲相近。而“扱”與“求”音、義既然均相近,則“少廣”簡文“扱”字極可能爲“求”字之通假[2]。
《數》整理者亦釋作“救(求)”[3]。
朱漢民、肖燦原釋作“扱”[4],
彭浩指出“扱”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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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救”的誤釋:張家山二四七號墓漢簡《算數書·少廣》簡164:“少廣救(求)少廣之術曰:先直(置)廣,即曰:下有若干步,以一爲若干,以半爲若干,以三分爲若干,積分以盡所救(求)分同……”其中的“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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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部的“攵”與“扱”所從之“及”容易相混。對照《算數書》“救(求)少廣之術”,可知《數》簡767、977的“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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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釋作“救(求)”,相關簡文釋作“救(求)城之述(術)”、“救(求)除之述(術)”,文通字順[5]。
肖燦後從彭浩意見更正[6]。
許道勝釋作“投”,并且認爲,其字左旁從手,右旁所從同“毀(毇)”字右旁的“殳”,故釋“投”是,今從。投,《大戴禮記·千乘》:“以財投長”王聘珍解詁:“投,致也。”致,求取。《論語·子張》:“百工居肆以成其事,君子學以致其道。”[7]
程少軒結合放馬灘秦簡乙種《日書》中的不能理解作“投擲骰子”而應訓爲“取”的“投”,指出秦漢數學文獻里的這個字同樣是“投”,并且也訓作“取”[8]。
韓巍在北大簡整理中有與程少軒相似意見[9]。
今按:吳朝陽認爲此字釋“投”則文意不通的説法依據不足,但他對字形的分析是有道理的,“救”、“投”左半部筆劃確實不同,因此我們認爲這個字形不是“救”。出土算術材料中此字字形如下:
算術文獻散劄(叁)
算術文獻散劄(叁)
算術文獻散劄(叁)
算術文獻散劄(叁)
算術文獻散劄(叁)
算術文獻散劄(叁)
算術文獻散劄(叁)
算數書164
算數書164
數33(0805)
數180(0767)
數184(0940)
數193(0977)
算書04-099[10]
其中《算數書》中兩處字形右半邊是“殳”較爲典型寫法,稱爲A;《數》簡184(0940)、193(0977)寫法與《算書》04-099相似,稱爲B。《數》另外兩例筆劃較模糊,稱爲X。
新近公布的《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有字形與B相似,稱爲C:
算術文獻散劄(叁)
算術文獻散劄(叁)
算術文獻散劄(叁)
嶽麓肆13
嶽麓肆13
嶽麓《爲吏治官及黔首》20
第一個字右上部與《算書》簡04-099的寫法除了在尾筆上一個大致橫向、一個大致縱向以外,筆勢基本相同;第二個字與第一個字的區別主要在於中間筆畫有分離,其差別較小。這兩個字整理者原釋作“投”,何有祖先生改釋作“牧”,認爲“從簡文‘牧殺父母,父母告子不孝’來看,‘牧殺’當系殺而未遂,對于‘牧’的理解,可參照《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可(何)謂牧?欲賊殺主,未殺而得,爲牧。’”[11]網友“落葉掃秋風”認爲,“僅就字形而言,右側非從‘攵’,整理者釋‘投’或可成立,在本簡中可能是‘牧’之訛寫。又,秦簡文字中的偏旁扌、牛形近易混,此處二字左側所從可能是‘牛’,若然可隸定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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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爲‘牧’之誤寫,或更合實際。”[12]
網友“落葉掃秋風”考釋字形的意見是有道理的,B、C寫法與嶽麓秦簡壹《爲吏治官及黔首》簡20“毄”字“殳”旁相似,其中“几”形呈“W”形。因此B、C右半部可以隸定爲“殳”。
在秦漢文字中,有從“殳”的字混用“攵”的現象:
算術文獻散劄(叁)
算術文獻散劄(叁)
算術文獻散劄(叁)
算術文獻散劄(叁)
睡虎地《秦律雜抄》30
張家山《奏讞書》114
張家山《奏讞書》119
《秦代印風》
表中第一個字睡虎地的“殿”右上部從“殳”,是“殿”的一般寫法;而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殿”則從“攵”。《秦代印風》中姓名印“任敞”的“敞”不從“攵”,而從“殳”。
再考慮到網友“落葉掃秋風”所提到的秦簡文字中“牛”、“扌”形近易混,我們認爲B、C字形左邊從“牛”,右邊從“殳”,可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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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從“攵”的“牧”形體的異體字。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有“牧殺”一詞:
“臣妾牧殺主。”可(何)謂牧?欲賊殺主,未殺而得,爲牧。76
整理者認爲,“牧”讀爲“謀”[13]。《秦簡牘合集》整理者則據《晉書·刑法志》所引張斐《律表》“二人對議謂之謀”認爲,“簡文對‘牧’的解釋,未涉及是否有預謀,故不當解作‘謀’。‘牧’當理解爲臣妾蓄意殺主未遂而被抓獲。”[14]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也有“牧殺”出現:
子牧殺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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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毆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後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35
《二年律令》中另有“謀賊殺”:
謀賊殺傷人,未殺,黥為城旦舂。22
謀賊殺傷人,與賊同法。26
朱紅林认爲,“謀賊殺”與秦律所謂“牧殺”相似[15]。水間大輔則認爲:“所謂牧殺,與謀殺不同:僅限於加害者爲臣妾、子,被害者爲主人、父母關係的犯罪。”[16]何有祖先生分析二者認爲,“牧殺”與“賊殺”、“謀殺”有別,但是“牧殺”與特殊身份主體之間的“賊殺”或“謀殺”未遂基本相同[17]。綜合以上意見,我們認爲,“牧殺”、“謀殺”在秦漢法律文獻中用法有別,但是“牧殺”也具有圖、計、度一類含義。
因此,秦漢算術文獻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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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也具有與法律文書相似含義,《算數書》簡164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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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少廣之術曰”起首,説明以下是得出少廣術的計算方法,而不僅是少廣術的應用,是“求術之術”,可以理解爲計劃計算少廣的方法。《數》中模糊的兩例X,從辭例上判斷,也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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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字。
再細查其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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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的簡文,發現與《算數書》簡164相似,往往不是求取具體數值的計算方法,而是抽象的術文。這説明以上用法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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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作爲算術文獻術語的一種專門用法,而求取抽象術文,在理論研究薄弱的中國古代數學中顯得彌足珍貴[18],從中可以看出,“秦漢算術已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非只有實用性。”[19]。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4月21日23:17。)
[1]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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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山漢簡〈算數書〉注釋》116頁,科學出版社2001年。
[2]吳朝陽:《張家山漢簡〈算數書〉“少廣”之“救”字應釋“扱”》,簡帛網2011年6月23日。
[3]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貳)》,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
[4]朱漢民、肖燦:《從嶽麓書院藏秦簡〈數〉看周秦之際的幾何學成就》,陳松長等:《嶽麓書院藏秦簡的整理與研究》223頁,中西書局2014年。
[5]彭浩:《嶽麓書院藏秦簡〈數〉中的“救(求)”字》,簡帛網2009年11月30日。
[6]肖燦:《對〈嶽麓書院藏秦簡〈數〉的主要內容及歷史價值〉一文的校補》,簡帛網2010年12月24日。
[7]許道勝:《嶽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與〈數〉校釋》218頁,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3年。
[8]程少軒:《小議秦漢簡中訓爲“取”的“投”》, 《中國文字學會第七届學術年會會議論文集》381-386頁,吉林大學2013年。
[9]韓巍:《北大秦簡〈算書〉土地面積類算題初識》,《簡帛》(第八輯)40-4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10]《簡帛》(第八輯)中《北大秦簡〈算書〉土地面積類算題初識》圖片清晰度較低,本圖片採用《“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12”會議論文集》中字形。
[11]何有祖:《讀嶽麓秦簡肆劄記(一)》,簡帛網2016年3月24日。
[12]網友“落葉掃秋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初讀》評論,簡帛論壇2016年3月23日。
[1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111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
[1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湖北省博物館、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227頁,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
[15]朱紅林:《張家山漢簡〈賊律〉集釋》35頁,《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5年第2期。
[16][日]水間大輔:《秦律·漢律における未遂·豫備·陰謀罪の處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を中心に—》,《史學雜誌》第一一三编第一號,2004年1月。
[17]何有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賊律〉、〈盜律〉、〈告律〉、〈捕律〉、〈復律〉、〈興律〉、〈徭律〉諸章集釋》17頁,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
[18]郭書春指出:“我們反對中國古代數學沒有理論,術文只是經驗公式的堆砌的説法,但是,也不能不承認,中國古代數學對數學理論的研究是相對薄弱的。” 郭書春:《〈九章筭術〉譯注》23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19]肖燦:《〈嶽麓書院藏秦簡(貳)〉釋讀劄記》,《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一輯)170頁,中西書局2012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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