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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直符戶曹史盛舉劾文書釋文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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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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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直符戶曹史盛舉劾文書釋文訂正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

目前北京師範大學古籍與中國傳統文化研究院、歷史學院張榮強老師、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馬怡老師主持的“京師出土文獻研讀班”正在研讀五一廣場東漢簡牘。10月14日週五上午,一系列研讀已經進展到J1③∶281-5、J1③∶201-30、CWJ1③:201-1三枚相關木牘上,研讀班對這三枚木牘的釋文等問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J1③∶281-5(以下簡稱甲牘)、J1③∶201-30(以下簡稱乙牘)、CWJ1③:201-1(以下簡稱丙牘)三枚木牘均涉及直符戶曹史盛舉劾工作失職的主管吏員之事(特別是甲牘和丙牘,簡文有類似地方),[1]據其內容,筆者擬稱之為“直符戶曹史盛舉劾文書”。作為參與者之一,謹將相關釋文訂正如下(標點方面,筆者也有一些想法,也改動如下),供大家批評、參考。
甲牘(《簡報》例三木牘J1③∶281-5
1案(?)都鄉利里大男張雄、南鄉匠里舒俊﹑逢門里朱循﹑東門里樂竟、中鄉泉陽里熊趙皆坐。雄賊曹掾,俊、循史,竟驂駕,趙驛曹史。驛卒李崇當為屈甫
2證。二年十二月廿一日被府都部書逐召崇,不得。雄﹑俊﹑循﹑竟、趙典主者掾史,知崇當為甫要證,被書召崇,皆不以徵遝(逮)為意,不承用詔書。
3發覺得。
4永初三年正月壬辰朔十二日壬寅,直符戶曹史盛劾,敢言之。謹移獄,謁以律令從事,敢言之。
乙牘(《簡報》例四木牘J1③∶201-30
上欄:
1臨湘耐罪大男都鄉利里張雄,年卌歲。
2臨湘耐罪大男南鄉匠里舒俊,年卅歲。
3臨湘耐罪大男南鄉逢門里朱循,年卅歲。
4臨湘耐罪大男南鄉東門里樂竟,年廿六歲。
5臨湘耐罪大男中鄉泉陽里熊趙,年廿五歲。
中下欄:
1皆坐吏不以徵遝(逮)為意,不承用
2詔書。發覺得。
3 永初三年正月十二日𣪠(繫)。
丙牘(《選釋》例一四四木牘CWJ1③:201-1
A面:
1鞫:雄、俊、循、竟、趙,大男,皆坐。雄賊曹掾,俊、循史,竟驂駕,趙驛曹史。驛卒李崇當爲屈甫證。二年十二月廿一日被府都部書逐召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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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得。雄、俊、循、竟、趙典主者掾史,知崇當爲甫要證,被書召崇,皆不以徵遝(逮)爲意,不承用詔書。發覺得。直符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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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史盛劾,辤
3如劾。案:辟都、南、中鄉,未言。雄、俊、循、竟、趙辤皆有名數,爵公士以上。癸酉赦令後以來,無它犯坐罪耐以上,不當請。
4永初三年正月十四日乙巳,臨湘令丹、守丞晧、掾商、獄助史護,以劾律爵咸(減)論,雄、俊、循、竟、趙耐爲司寇,衣服如法,司空作,計其年。
B面:
得平。
(一)甲牘第1

中国历史故事四

行、
丙牘A面第1行“雄賊曹掾,俊、循史,竟驂駕,趙驛曹史。”
甲牘第1行“俊、循史”,《簡報》曾釋斷為“俊循吏”,這樣就會產生舒俊為循吏的誤解。李均明曾據《簡報》釋文斷句作此解:“循吏,或即史籍所谓循行”。[2]後來李均明有所訂正,在引用釋文時“俊”、“循”間加頓號,“俊”、“循”的官職分別解作“小吏”,但引簡文仍作“吏”。[3]其實明確了“舒俊”“朱循”為人名,“俊”字後應加頓號。《簡報》甲牘圖版“史”字模糊,而《選釋》丙牘红外圖版清晰,A面第1行類似簡文作“史”,釋文亦作“史”。今據改。“史”字相關圖版如下: 
《簡報》甲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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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釋》丙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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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句標點,《選釋》丙牘釋文標點作:“雄,賊曹掾;俊、循,史;竟,驂駕;趙,驛曹史。”《簡報》甲牘釋文標點則簡潔明了,從《簡報》甲牘釋文標點形式。
(二)甲牘2行、丙牘A面第1-2行“二年十二月廿一日被府都部書逐召崇,不得。”
甲牘第2行“廿”《簡報》释文作“卅”。漢代大月三十天,小月二十九天,不可能有卅一日。《簡報》甲牘圖版“廿”字模糊,而《選釋》丙牘红外圖版清晰,A面第1行類似簡文作“廿”。查朔閏表,永初二年十二月為大月,壬戌朔,廿一日干支為壬午。[4]今據改。“廿”字相關圖版如下:
《簡報》甲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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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釋》丙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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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句標點,《簡報》作“二年十二月廿一日,被府都部書:逐召崇不得。”《選釋》丙牍A面第1-2行類似簡文作“二年十二月廿一日,被府都部書,逐召崇,不得。”研讀班討論,徐暢認為日期後面的逗號可刪去,“府都部書”所轄內容可商。按:據簡文理解,永初二年十二月廿一日涉案五位吏員收到長沙太守府都部書,內容是“逐召崇”,故“書”字後冒號或逗號可刪。結果是“不得”,“不得”前應有逗號。
(三)甲牘第2行“雄﹑俊﹑循﹑竟、趙典主者掾史”(參考丙牘A面第2行)
甲牘第2行“趙”字,《簡報》釋文漏釋。據《簡報》甲牘圖版、甲乙丙三牘釋文所見“熊趙”人名、《選釋》丙牘紅外圖版及A面第2行類似簡文,可補“趙”字。相關圖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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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牘2乙牘中下欄第1行、丙牘A面第2行“遝(逮)”
甲牘第2行、乙牘中下欄第1行“遝(逮)”,《簡報》釋文作“逮”。羅小華認為:“遝,牘J1③:281—5A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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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牘J1③:201—30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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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者直接釋爲‘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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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徵逮’解釋爲‘徵召逮捕’。以上兩個形體明顯從‘辵’、從‘眔’,應該隸定爲‘遝’,讀爲“逮”。古遝、逮通用。《爾雅·釋言》:‘逮,遝也。’郭璞注:‘今荊楚人皆云遝。’《經典釋文》曰:‘亦謂相及,方俗語異耳。’”[5]研讀班討論,蘇俊林認為李崇作為證人,非犯人,“遝(逮)”之意在於“及”。今從羅小華意見改。“遝(逮)”字相關圖版如下:
《簡報》甲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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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乙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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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釋》丙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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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牘上欄第4行“廿六歲”、上欄第5行“廿五歲”
《簡報》釋文“廿六歲”作“卅歲”,“廿五歲”作“廿六歲”。羅小華認為:“整理者將‘樂竟’的年齡誤識爲‘卅歲’,將‘熊趙’的年齡釋爲‘廿六歲’。李均明老師沿襲其說。細審圖片,‘樂竟’應該是‘年廿六歲’,‘熊趙’應該是‘年廿五歲’。”[6]對照《簡報》乙牘圖版,果然如此,今從羅小華意見改。相關圖版如下:
《簡報》乙牘上欄第4行“廿六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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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乙牘上欄第5行“廿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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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丙牘A面第2行“不承用詔書。發覺得。”(參考甲牘第2-3行、乙牘中下欄第1-2行)
丙牘A面第2行“不承用詔書”後,《選釋》釋文標點為逗號。據簡文理解,“不承用詔書”及其之前幾句均是敘述五名吏員的犯罪事實,可直接用句號。後面“發覺得”,是直符戶曹史盛的舉劾用詞之一,可獨立成句。參考甲牘第2-3行、乙牘中下欄第1-2行類似簡文的標點。
附記:本文成文前在京師出土文獻研讀班上經研讀班成員討論,得到甚多啟發;成文后承蒙北京師範大學古籍與中國傳統文化研究院徐暢老師、北京大學歷史系劉鳴學兄撥冗指教,謹致謝忱!所提意見或采或不采,唯文責在於筆者。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16年10月18日00:23。)
[1]甲牘、乙牘圖版見於《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簡稱《簡報》)圖十五~十六(《文物》2013年第6期,第14-15頁),釋文為例三、例四,見於第21-22頁。丙牘為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湖南大學岳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中西書局,2015年,簡稱《選釋》)的例一四四,彩色圖版見於第49頁,紅外圖版見於第109頁,釋文見於第220-221頁。丙牘與甲乙兩牘相關,此承高智敏提示;又《選釋》例一四四(即丙牘)“說明”也指出其與甲牘的相關性。
[2]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木牘“直符”文書解析》,《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
[3]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考證八則》,臺北:“史料與法史學”學術研討會,2014年3月26-28日。
[4]林道心主編《中國古代萬年曆》,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60頁。
[5]羅小華:《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七則》,簡帛網2015年6月2日首發,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49。
[6]羅小華:《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七則》。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749.html

以上是关于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直符戶曹史盛舉劾文書釋文訂正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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