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荊州高臺楚簡再探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市楚簡書法研究會)
近日,讀《湖北荊州高臺戰國古井群J67出土楚簡初探》一文,[1]筆者略有所思,今就簡文及其釋文、內容等我們試做進一步的探討。
一、簡文與釋文
原文指出:“文字寫於竹黃面,簡1、簡2、分別殘存7字,簡3殘存9字。”[2]亦就是說,所發掘的3枚竹簡,共計殘存23字。原釋文:[3]
簡1: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又(?)一婦人從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鄢)言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簡2: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胃(謂)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鄢)既逾邑造以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簡3:僕駝造告郯陵公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公□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我們把原簡彩色照片和紅外照片經過仔細察看,[4]發現在簡2“以”之後還有一字當為“告”,簡3末尾殘字應為“曰”。這樣,3枚竹簡實際應殘存25字。
為厘清簡文原貌,我們把簡文與其書體風格最為接近的郭店簡和包山簡逐字挑出來,一一對應,列表如下(見簡文對比字表):
結合竹簡及其字表,我們再來談談自己的一些粗略認識。
簡1:
上端殘斷處的“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整理者認為“可能是殘存的‘又’字的偏旁。”[5]目前所見楚簡中,“又”作偏旁且居字下者,有: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父,郭·五33)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及,郭·缁5)、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作,郭·老甲13)、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寺,郭·缁3)、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讀辨,郭·老甲1)、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史,讀使,郭·老甲2)、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卑,郭·老甲20)、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得,郭·老甲5)、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事,郭·老甲8)、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奴,郭·老甲9)、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读且,郭·老丙12)、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攻,上一·孔13)、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改,
簡文對比字表
釋文高臺楚簡郭店簡字例包山簡字例又 (有)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老甲31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6一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太6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卜207婦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太6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91人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老甲17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38從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太14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93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緇8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66言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老乙10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0胃 (謂)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老甲28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80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老甲20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85逾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尊17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35也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老甲4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卜
中国历史智慧故事 豆瓣
204
續表 釋文高臺楚簡郭店簡字例包山簡字例誥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窮11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33告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緇47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35以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老甲3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2僕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老甲18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6駝 (馳)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87郯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94陵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3公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魯1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22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陘)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59曰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老甲34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卜208
上一·孔11)、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取,上二·子羔11)、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專,上四·曹44)等字形,今據其畫痕和辭意,對照以上字例,我們判斷,其或許就是獨體的“又”字,讀“有”。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與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93非常相似,釋“從”無疑。其前“婦人”指人,其後“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鄢)”指地。今把原釋文斷句為:“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又(有)一婦人從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鄢),言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言”之前與《史記·高祖本紀》“是時秦將章邯從陳”、《漢書·高帝紀上》“時章邯從陳”句型結構類似,其“從”可訓為追逐、追討義。[6]簡1大意或為:有一個婦人追討至鄢地,說……。
簡2: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原文釋“邑”,可疑。今詳審其字形,隱隱約約可以看出,上部所從之“口”,3筆寫成,左右兩豎出頭,也就是說,上橫是被包在兩豎之間的。而楚簡當中的“邑”,作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3、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28、、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上二·容18、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上三·周10等形,上部所從之“口”,2筆書就,起筆一般從左至右橫向書寫,整體成橢圓形,無豎,上端亦不出頭。再看其下部,其筆勢似向右,中間沒有明顯的橫向筆畫。這些特徵,正好與楚簡“也”: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老甲4、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卜204等字形相合。再看釋文,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之前為“逾”,《郭店·尊德義》17有“肰(然)句(後)可逾也”句,“逾也”連用,亦可補證。逾,陳偉先生注:“似可讀為“愉”,《孟子·公孫丑上》:‘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7]鑒於此,我們更傾向於把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釋為“也”。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原文釋“造”,認為是“造”的省寫。其實不然,包山133號簡有“僕以誥告子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宛)公”句,其誥作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說文解字·言部》:“誥,告也。從言告聲。”[8]顯然,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並不是“造”的省寫,也不讀“造”。此字與簡3中的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均應讀為“誥”,或為“告”的異體,讀“誥”;也可能是“誥”的專用省變寫法。陳偉先生釋誥:“似為起訴狀的專稱。”[9]
在“以”之後,還有一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字,看似模糊,但仔細端詳,其上部與“告”頭相似,下部若隱若現,應為“告”。“告”字有“報告”之意,為原告向受理訴訟之官吏提出告訴時所用的詞語。[10]
“以告”連用之例,楚簡中亦有,如:
辛未之日不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察)陳宔顀之傷之古(故)以告,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門又(有)敗。(包·文22)
中(仲)弓以告孔子曰。(《上博三·仲弓》1)
“誥以告”與包山133簡中的“以誥告”只是字的順序有變,表意當相同。“以”為順承連詞。[11]現在我們把簡2重新釋讀為: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胃(謂)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鄢)既逾也,誥以告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其大意或為:……說越過鄢地了,再訴告……。
簡3:
僕,簡文與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老甲18、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
林汉达漫画中国历史故事集
·文16寫法類似。原文指出:“僕,左旁‘人’與右下所從臣旁筆畫重合形成代筆。”[12]今對比包山、郭店簡文,原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字“人”部獨立,寫法接近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6;其右下角“臣”,與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老甲18所從相似,人、臣不存在筆畫重合形成代筆的現象。像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6,人、臣或左右筆畫粘連,倒是有可能。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亦可釋為“馳”,做人名,一般讀“駝”。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即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33形的省變。誥告,當為簡2“誥以告”的省稱。“僕以誥告子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宛)公”(包山133),可以與其互證。誥告、誥以告、以誥告,概同一意思採取不同的表述方式,均為訴告之專語。這亦說明簡3與簡2屬同一類型的法律文書。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釋“陵”,此形首見,一般帶阜旁作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13形。
兩個“公”字,原摹本作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之形,[13]下部口形不確,當作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郭·魯1、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包·文22等形。
簡3下端斷裂處,依稀可以看出有殘留筆畫,我們認為,此處應為“曰”。“僕駝誥告郯陵公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公曰”與“陰司敗某旱告湯公競軍言曰”(包山131)句型相同。簡3可斷句為:
僕駝誥告郯陵公、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陘)公曰:
意即:僕駝狀告郯陵公、陘公說:……
二、簡文內容與摹本
通過上文的釋文解讀,很顯然,3枚竹簡的內容與包山法律文書簡類似,屬“案卷”。[14]這類簡書,一般先記時間、原告和被告,再記辦案人員及案情與審理情況,最後是記錄者署名。由於高臺楚簡僅出3枚,且3枚竹簡殘斷不全,辭意也很難聯繫在一起,故我們還不能斷定它們是否出自一個案例。倘若這3枚竹簡有內在的聯繫,我們認為,原先的簡序,可能應為簡3、簡2、簡1。竹簡在古井中發現,除了有丟棄的可能,也不排除被告買通官吏,有消毀證據的可能。
高臺楚簡
关于中国历史的故事大全
的書風與郭店簡、包山簡接近,特別是與包山簡神似。其竹簡年代或與包山簡同期,大約在楚懷王(公元前328—前299)期間。由於簡文漫漶不清,原文本配有紅外照片、摹本。[15]但因我們重新對簡文進行了厘定,且又增釋了2字,故把原簡重摹如下(見竹簡照片與重摹本):
結 語
本文主要對高臺楚簡簡文、釋文、內容及摹本進行了一次重新梳理,通過字形比對和句型分析,新釋了2字:分別是簡2“以”後的“告”,簡3末端的“曰”,為此,簡文由原來的23字新增至25字。對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二文進行了辨釋,原文認為是“造”,我們經過考證,發現此字實讀“誥”,或為“誥”的省變寫法。通過對簡文的剖析,我們認為3枚竹簡內容屬“案卷”,並發現這類“案卷”文書中有“誥以告”、“以誥告”、“誥告”三種不同的表述方式,三者雖字序有變,或省“以”,但表意相同,都是楚法律文書中的專用訴訟語。經過疏理,我們把釋文重新整理為:
簡1: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又(有)一婦人從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鄢),言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簡2: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胃(謂)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鄢)既逾也,誥以告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簡3:僕駝誥告郯陵公、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陘)公曰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荊州高臺楚簡再探
竹簡照片與重摹本
追記
拙文在刊發之後,始知ee先生在武漢大學簡帛網簡帛論壇“高臺古井楚簡”(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01)一帖中,對“也”、“告”之字已有相似見解,本人失引,特向ee先生表示歉意,也向關心和理解我的所有讀者們表示忠心的感謝!
——————————————————————————————————
[1]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第十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5月,第29-34頁。
[2]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第十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5月,第30頁。
[3]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第十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5月,第30頁。
[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第十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5月,圖版壹、圖版貳。
[5]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第十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
中国历史古代成语故事电视
年5月,第30頁。
[6]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故訓匯纂》,商務印書館,2007年9月。第1404頁“從”字條23、24。
[7]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9月,第217頁[41]。
[8](漢)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1995年4月。第52頁。
[9]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9月,第64頁[47]。
[10]朱曉雪:《包山楚簡綜述》,海峽出版發行集團、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12月第,396頁[4]。
[11]李明曉:《戰國楚簡語法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3月,第109頁。
[12]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第十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5月,第31頁。
[13]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第十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5月,第34頁。
[14]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9月,第57頁[1]。
[15]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第十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5月,圖版二、第34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4月6日09:21。)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622.html
以上是关于荊州高臺楚簡再探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荊州高臺楚簡再探;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28106.html。